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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及政策

中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現狀及發展思路

鄭功成

  本文主要根據2006年全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並結合相關文獻資料進行整理與分析,旨在客觀地揭示中國殘疾人的社會保障現狀及其原因,並為建立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社會保障缺失:

殘疾人群體的現狀

殘疾人是一個由於身體殘缺與功能障礙而有著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

在國際上,重視殘疾人社會保障不僅構成了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基礎性內容,更被視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與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當中國經濟經過近三十年來的持續高速增長並躋身中等收入國家行列後,在國家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大背景下,重視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便很自然地構成了衡量社會公正與文明進步程度的基本指標。

因此,發展殘疾人事業是中國時代發展與文明進步的客觀要求,而努力為殘疾人構建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網無疑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根據2006年的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可以發現一個無法回避的客觀事實,這就是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缺失。

第一,殘疾人群體規模龐大,結構複雜,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巨大。

根據調查資料,我國現有各類殘疾人達829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6.34%,有殘疾人口的家庭戶達7050萬戶,涉及到的家庭人口達2.6億人。

在殘疾人口中,按照殘疾類型劃分,肢體殘疾、聽力殘疾、多重殘疾、視力殘疾為前四位,其中:

肢體殘疾者2412萬人,占29.07%;聽力殘疾者2004萬人,占24.16%;多重殘疾者1352萬人,占16.30%;視力殘疾者1233萬人,占14.86%;精神殘疾者614萬人,占7.40%;智力殘疾者554萬人,占6.68%;言語殘疾者127萬人,占1.53%。

按照年齡劃分,60歲及以上年齡的殘疾者占一半以上,其中:

0-14歲的殘疾人為387萬人,占4.66%;15-59歲的殘疾人3493萬人,占42.10%;60歲及以上的殘疾人4416萬人,占53.24%,其中65歲及以上的高齡殘疾人為3755萬人,占45.26%。

按照地域劃分,主要分佈在農村,其中:

城鎮殘疾人2071萬人,占24.96%;農村殘疾人6225萬人,占75.04%;如果再根據抽樣調查資料做地區分佈分析,還可以發現呈現出西高東低的格局,東部地區平均殘疾率為6.11%,中部地區的殘疾率為6.46%,西部地區的殘疾率為6.67%。

按照性別劃分,男性殘疾人為4277萬人,占51.55%;女性殘疾人為4019萬人,占48.45%。

按照受教育程度劃分,15歲及以上的殘疾人文盲人口(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人)為3591萬人,文盲率高達43.29%。

按照殘疾等級劃分,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為2457萬,占29.62%;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中度與輕度殘疾人為5839萬人,占70.38%。

由此可見,我國殘疾人不僅規模龐大、結構複雜,而且老年人居多、農村居多、文盲多、重度殘疾人多,這些特點恰恰客觀地反映了殘疾人群體對社會保障的巨大需求。

如果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殘疾人及與其相關的家庭成員,絕大多數會陷入困難或者生活品質嚴重降低的狀態。

第二,殘疾人家庭收入偏低,殘疾人群體中貧困問題突出,迫切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等加以緩解。

全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表明,全國有殘疾人的家庭戶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在城鎮為4864元、農村為2260元,而當年全國城鎮人均收入水準為11321元,農村為4631元,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國人均水準的一半。

在所有殘疾人家庭戶中,有12.95%的農村殘疾人家庭戶年人均全部收入低於683元,7.96%的農村殘疾人家庭戶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間,換言之,即有20%以上的農村殘疾人家庭戶生活在貧困之中。

這一資料客觀地揭示出了殘疾與貧困之間的鏈條關係,即有殘疾人口的家庭因殘疾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需要勞動力的照顧,帶來的直接後果便是收入減少,而家庭貧困又必然造成殘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殘疾康復率偏低以及醫療、護理成本增加等後果。

如果沒有社會保障等因素的介入,要改變殘疾人家庭的生活狀態,顯然並非易事。

可見,殘疾人群體是急切需要生活救助的群體,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殘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將陷入困難境而難以自拔。

第三,傳統福利模式的消退,使殘疾人在新時期缺乏參與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有效途徑。

在計劃經濟時代,儘管經濟發展極端落後,但國家保障與單位(集體)保障能夠確保殘疾人分享國家發展成果。

如城鎮殘疾人可以享受國家福利,包括國家舉辦的各種福利工廠、單位內部對殘疾人的保障,鄉村則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謀求殘疾人福利,殘疾人確實有著固定的分享發展成果的途徑。

改革開放以來,城鎮中的官辦殘疾人福利事業並未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福利企業呈現萎縮狀態,因為市場經濟不照顧福利企業,各單位也不再對殘疾人提供福利;在鄉村,集體分配機制的崩潰使殘疾人喪失了原有的集體福利分配途徑,土地承包後給予殘疾人減免稅費的福利性待遇亦因國家全部免除農業稅費等而不再成為殘疾人的福利來源。

因此,儘管殘疾人事業確實在新時期獲得了發展,但總體而言依然十分滯後。

以殘疾人服務為例,據全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殘疾人的基本需求與國家或者社會提供的服務之間存在巨大差距。

殘疾人曾接受過醫療服務與醫療救助、貧困救助與扶持、康復訓練與服務和輔助器具配備服務的比例分別只占殘疾總人口的35.61%、12.53%、8.45%和7.31%,而對以上四項需求的比例分別達到殘疾總人口的72.78%、67.78%、27.69%和38.56%。

可見,現階段殘疾人確實缺乏合理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途徑,如果不能從社會保障制度上下功夫,殘疾人將依然被排斥在國家發展成果之外,或者根本不能分享到其應當分享的份額。

第四,面向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嚴重不足。

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15歲及以上殘疾人文盲率高達43.29%,表明國家的教育福利對殘疾人而言極為不公。

在城鎮殘疾人中,只有275萬人享受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僅占城鎮殘疾人總數的13.28%,城鎮16歲及以上殘疾人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社會保險的比例分別為27.87%、36.83%、1.11%、1.35%。

在農村6225萬殘疾人中,只有319萬人享受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僅占農村殘疾人總數的5.12%,農村16歲及以上殘疾人參加養老、合作醫療、工傷、失業社會保險的比例分別為1.95%、29.39%、0.10%、0.07%。

不僅如此,殘疾人的康復事業除天津、上海個別地區外,其他地區的康復站極為有限,通過康復來恢復殘疾人功能並提升其生活與勞動能力的可能性很低;從調查反映的情況來看,殘疾人基礎設施建設還未引起重視,絕大多數城鎮建設與公共設施建設往往忽略無障礙設施建設;更鮮見有為殘疾人發放福利津貼及相應補貼的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

這些事實客觀地表明,國家面向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是極端有限、嚴重不足的。

這種現狀與殘疾人對社會保障的普遍需求形成巨大的反差。

第五,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無序正在影響著殘疾人保障的健康發展。

在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由於缺乏統籌規劃、總體設計,在基本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窄、有效性不高的條件下,殘疾人社會保障還存在著被割裂的危險,從而為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留下了不良後遺症。

例如,在城市與鄉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原有的制度安排是只考慮受助者家庭人均收入而不考慮受助物件的身體是否殘疾,那種平均分配方式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很難真正緩解有殘疾人尤其是有重度殘疾人的受助家庭的生活境遇。

近年來,各地紛紛將平均主義的救助方式改為根據受助家庭人口健康結構及年齡結構等實行分類救助,這種救助方式開始考慮受助家庭中的殘疾人口與殘疾程度,它雖然是一個進步,卻可能同時損害社會救助制度與殘疾人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

因為無論怎樣設計,社會救助制度與殘疾人福利都是兩種制度安排,前者是基於受助者的收入狀態與貧困程度,它以收入及資產統計為依據;後者則以身體狀況為條件,它以身體是否殘缺及殘障類型、殘疾程度為援助依據。

在各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發展實踐中,當然不可能以社會救助制度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來替代殘疾人福利,因為社會救助制度追求的公正是所有達到規定標準的貧困人口都能夠獲得相近水準的救助,而殘疾人福利制度追求的公正則是同樣的殘疾人能夠享受到相近的福利待遇。

因此,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類似於這樣的制度設計與改進,完全可能同時扭曲社會救助制度與殘疾人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從而需要引起關注與重視,並在制度設計中充分地考慮自然人的群體分佈及殘疾人群體的共同需求。

  從上述分析見,殘疾人是一個特別需要社會保障而又缺乏社會保障的群體。

中國的經濟發展成就舉世矚目,而中國的殘疾人仍然處於社會保障嚴重缺失的階段,這種現實意味著殘疾人確實尚未合理分享到國家的發展成果。

  二、多因素影響:

殘疾人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

中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缺失的背景,一方面是效率優先掩蓋了殘疾人群體對社會公正與共用國家發展成果的需求,另一方面則是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並未帶來社會保障建設與國民福利的同步增長。

客觀而論,殘疾人群體缺乏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但傳統觀念的影響、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後、政府投入不足與社會資源調動不力,以及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設計及對殘疾人保障的合理定位,無疑構成了殘疾人社會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

第一,個人與家庭負責的傳統觀念。

在人們的傳統觀念裡,殘疾是個人與家庭的不幸,照顧殘疾人是家庭的當然責任,從而往往忽略殘疾致因中的社會因素,單純地強調照顧殘疾人是家庭成員的責任與義務,忽略了政府的公共責任與現代社會的社會責任。

從致殘原因來看,主要包括遺傳發育因素、環境行為因素和疾病傷害因素三大類。

在先天性致殘者中,既有遺傳發育因素造成的,也有環境行為因素造成的;在後天性致殘者中,則多是因環境行為因素或者疾病傷害因素所導致。

毫無疑問,包括職業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等各種因素導致的殘疾,應當屬於社會因素與社會責任的範疇。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殘疾風險在顯著增加,其中人口老齡化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職業傷害與交通事故等社會原因是又一個重要因素,如由於工傷事故導致的肢體殘疾率在2006年調查為0.1224%,比1987年的調查資料增加了2倍多;交通事故導致的肢體殘疾率由0.0139%上升到0.1046%,增加了6倍多。

在環境污染方面,致殘現象也在上升,根據“中國出生缺陷監測”的資料資料,由於環境破壞導致的水污染、大氣污染等生態災害,致使山西新生兒出生缺陷率高達每萬人189.96例,其中神經管畸形發生率為每萬人102.27例,分別是全國的2倍和4倍,而山西省八大煤礦礦區的出生缺陷發生率又遠遠高於全省的平均水準,這表明環境污染對先天殘疾的影響巨大。

如果再加上醫療事故及其他社會原因導致的殘疾,社會因素而非個人、家庭責任導致的殘疾其實構成了殘疾人群體的大多數。

因此,繼續維護傳統的個人與家庭責任的觀念,顯然與現階段殘疾人群體結構及致因的社會屬性是脫節的。

同時,從社會公正的角度出發,因照顧家庭中的殘疾人而損害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與工作,也是有違社會公正的,家庭成員之間的福利保障與福利增長也需要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

第二,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後。

不得不承認,我國社會保障改革與制度建設是滯後於經濟發展的。

一方面,國民經濟保持了持續三十年的高速增長,而且還在繼續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GDP從改革開放初期的3600多億元人民幣,增長到了2007年的23萬億人民幣;國家財政收入從改革開放初期的1100多億元人民幣增長到2007年的5萬多億元人民幣。

國民經濟與國家財力的顯著增長是改革開放的巨大成果。

另一方面,我國大多數人又還普遍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以社會保險為例,2006年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在職勞動者14131萬人,占全部從業勞動者不到20%;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合作醫療覆蓋城鄉居民約7.5億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50%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鎮覆蓋人口不足城鎮人口的5%,在鄉村還剛剛開始建立;至於1.5億老年人的福利、8200多萬殘疾人的福利等,均還未提到制度建設的議事日程。

上述資料表明,國民福利並未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同步增長,換言之,國民經濟發展成就還未能夠真正有效地轉化為國民福利。

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後的宏觀背景下,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當然很難獲得優先發展。

第三,政府投入不足與社會資源調動乏力。

一方面,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資料,2006年國家財政投向社會保障的資金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2%,其中主要用於補貼養老保險支出及充實作為戰略儲備性基金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如此有限的投入,不僅決定了無力滿足殘疾人群體的福利保障需求,對一般社會成員甚至是健康的工作者群體也缺乏應有的保障,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後的現實與國家財政投入嚴重不足是密切相關的。

與此同時,國家對教育事業的投入從1996年到2006年是持續下降的趨勢,已經從占國家財政支出的20%下降到了不足11%;國家財政對公共衛生經費的投入也是下降的,目前僅占國家財政支出的3%,明顯低於一些發展中國家。

在這樣的情形下,當然不可能顧及到殘疾人群體的社會保障及相關福利需求。

另一方面,與國外殘疾人福利事業能夠大力調動資源的現象相比,我國對社會資源的動員相當乏力,儘管改革開放三十年來造就了城鄉居民財富的快速積累,先富起來的人口越來越多,民間蘊藏的社會資源日益豐厚,但迄今仍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來引導,每年的慈善捐款不足百億人民幣,發行的福利彩票雖然近年來的規模有所擴大,但所籌集的資金卻有相當一部分被當成財政資金使用,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夠被用於殘疾人事業。

因此,政府與社會投入的兩個不足,是造成殘疾人社會保障嚴重不足的根本原因。

在社會保障嚴重不足的現實條件下,殘疾人的生活等問題便構成了個人及家庭的壓力與責任。

第四,對社會保障體系缺乏總體規劃,對殘疾人社會保障缺乏合理定位。

我國的改革事業選擇的是漸進改革道路,社會保障改革與制度建設不可避免地選擇了試點先行、單項突破的方式,這種改革路徑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缺乏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設計,從而也不可能單獨實現對殘疾人保障的合理定位。

回顧社會保障改革二十多年來歷程,儘管成就巨大,但教訓依然深刻。

其中一個重要的教訓,就是社會保障的制度分割、部門分割造成了社會保障體系的相互分割與無序。

例如,職業傷害是導致殘疾的重要致因,但工傷保險卻沒有考慮與殘疾人事業的有機結合;交通事故是導致殘疾的重要原因,但交通工具的強制保險卻忽略了對殘疾人康復事業的重視;還有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同樣缺乏與殘疾人福利事業的有機結合,造成了許多能夠通過醫療與康復措施實現康復的殘疾人無法得到康復,等等。

前面提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考慮殘疾因素實施分類救助,雖然較不考慮殘疾因素是一個進步,但同樣是缺乏對殘疾人福利事業進行合理定位的一種選擇。

在缺乏社會保障總體規劃及缺乏對殘疾人社會保障合理定位的條件下,要滿足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需求顯然只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

  三、彌補缺失:

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發展思路

我們已經進入了21世紀,世界各國或地區對殘疾和殘疾人觀念和態度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強調全人類機會均等,主張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實現殘疾人共用人類文明發展成果,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

國際殘疾人事業也經歷了一個從單一到全面、從低級到高級、從不文明到文明的發展歷程,而能否通過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地維護殘疾人群體的平等權利及合法利益,保障殘疾人群體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促進殘疾人群體共用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則已經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進步與文明程度的十分重要的客觀標誌。

縱觀世界,從早期對殘疾人歧視,到強調為殘疾人提供醫療、康復及福利保障,再到現在強調權利平等、社會參與、成果共用,各國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越來越體現出“平等”與“人本”的理念。

因此,在國家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和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背景下,儘快彌補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缺失,已經成了國家發展進程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在尋求中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發展路徑時,既要尊重中國的具體國情,又要尊重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客觀規律,不能片面強調規律而忽略國情因素的制約,也不能以國情為由扭曲保障制度的發展規律。

因此,在構建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時,需要從更新觀念入手,在達成福利共識的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走以一般性保障制度安排為基礎、以殘疾人專項福利為核心、以就業保障及其他措施為補充的官民結合的社會化道路。

第一,更新殘疾人保障屬於家庭或個人責任的舊觀念,代之以家庭或個人與國家、社會承擔共同責任新觀念,同時樹立平等、參與、共用的發展理念。

一方面,前已述及,導致殘疾的原因複雜,其中社會因素的影響越來越成為致殘的重要原因,由國家與社會承擔幫助殘疾人的責任是殘疾人致殘社會因素持續上升的必然結果,而國家強調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和宣導公平、正義、共用的核心價值觀,以及全球化條件下世界文明的相互影響與促進,都決定了國家與社會有義務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來確保殘疾人實現平等、參與、共用的權益。

因此,那種將殘疾現象單純視為個人或家庭問題並且指望由個人或家庭解決殘疾人的生活問題的舊觀念應當被摒棄。

另一方面,在建設面向殘疾人的窣保障制度時,還需要樹立平等、參與、共用發展理念,為殘疾人提供社會保障不是對殘疾人的特殊照顧,更不是一種恩賜,而是讓殘疾人享有公平的社會保障權益與平等生活及參與社會的權利,同時實現讓殘疾人群體與其他社會群體一樣地合理分享到國家發展的成果,讓殘疾人與健康人一樣地享有尊嚴、自由和體面。

在此,平等是發展殘疾人事業尤其是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基石,參與是殘疾人實現平等權益與共用國家發展成果的途徑,共用則是殘疾人是否享有平等權益和參與社會程度的客觀結果。

如果確立了這一理念並按照這一理念來設計、評估面向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可以確保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獲得健康、持續發展。

第二,從總體上設計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實現對殘疾人保障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合理定位與理性構架。

構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明確各個社會保障系統及專案責任分工的基礎,如果缺乏對社會保障體系的整體設計,便不可能實現對殘疾人保障的合理定位。

儘管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輪廓日益清晰,但又確實缺乏完整的設計。

因此,從理論上構建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完整體系,已經成為解除對包括殘疾人保障制度合理定位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障制約的當務之急。

就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而言,應當包括殘疾人社會保險、殘疾人社會救助、殘疾人福利事業及其他特殊援助政策,其中:

殘疾人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應當通過一般性制度安排來獲得與其他群體平等的權益,而殘疾人福利事業及其他特殊援助則需要有專門的制度設計,並相對獨立地自成體系發展,包括殘疾人福利津貼、殘疾人康復事業、殘疾人特殊教育、殘疾人福利設施(如孤殘兒童福利院)、殘疾人社會服務等,它必須體現出以殘疾人為本、滿足殘疾人需求的顯著特色,並構成殘疾人合理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

在此,筆者提出的實際上是雙層結構的殘疾人社會保障,一層次是和其他社會群體一樣適用的一般性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另一層次是專門面向殘疾人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

第三,堅持一般性制度安排與專項制度安排相結合、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相結合、生活保障與其他保障相結合。

殘疾人因其身體情況特殊,僅有面向大眾的一般性保障制度安排、經濟保障、生活保障是不可能滿足其需求的,只有在一般性保障、經濟保障、生活保障的基礎上,根據殘疾人的條件設計相應的專項保障、服務保障及其他保障性措施,才能真正幫助殘疾人實現平等、參與、共用的發展目標。

強調一般性制度安排與專項制度安排相結合、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相結合、生活保障與其他保障相結合,是因為殘疾人與健康人一樣都需要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障、社會救助等制度安排,這些社會保障項目無疑應當保持與其他群體的相通性,從而也應當通過一般性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來獲得滿足;但殘疾人還有著特殊的社會福利與就業保障需求。

例如,殘疾人的身體功能障礙必須通過專門的康復服務,才能維護或者改善其身體功能,一些殘疾人通過康復手段甚至可以恢復正常人的生活能力,這使得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成為殘疾人保障的必要且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殘疾人較普遍人更需要有專門的生活照料服務。

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表明,年齡結構老化是導致中國殘疾人比例上升的重要因素,2006年調查中60歲及以上的殘疾人占全國殘疾人總數新增量的75.5%,這表明照料殘疾老年人的生活服務是殘疾人群體急劇增長的現實需求,這種服務的滿足因家庭結構的小型化而越來越難通過家庭成員來滿足了。

此外,在殘疾人中,有就業能力的人很多,但就業率卻非常低,因為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制度牽引與約束,絕大多數用人單位或者雇主很自然地會選擇健康人而不願意雇用殘疾人。

如果殘疾人中有就業能力者不能就業,就很難納入社會保險制度,反之,如果就業了就可以參加社會保險制度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這對於解除殘疾人的養老金等來源將有直接幫助,可見,面向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需要生活保障,還需要有就業保障等。

強調專項保障或者殘疾人福利的不可替代,也是社會公平的要求。

殘疾人不僅與健康人一樣有一個平等、公平問題,殘疾人之間也有一個公平問題,不能家庭條件好的殘疾人就無權獲得國家與社會的援助。

因此,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需要根據這一群體的特殊需求而統籌考慮,應當追求上述三個結合並確保制度綜合效能不斷提升。

第四,走官民結合的社會化、多層次化道路。

毫無疑問,政府承擔著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主導責任,對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還需要有更多的公共財政資源來支撐,但無論政府財力如何雄厚,都不可能全部解決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需求,尤其是殘疾人的各項福利事業,更需要通過調動社會資源與公眾參與才能真正更好地滿足殘疾人的保障需求。

從中國現實出發,在持續推進並落實殘疾人平等就學權與殘疾人就業條例,並通過提高殘疾人的受教育程度與就業率來讓更多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險的同時,確實可以且應當投入相應的財政資金來支援各項殘疾人福利事業的發展,以中國2007年將達到甚至超過23萬億元的GDP、達到甚至超過5萬億元的財政收入,只要投入1%的財力,即可以對整個殘疾人福利保障事業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而1%的財政投入顯然是8000多萬殘疾人合理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起碼水準,因此,重視並持續加大政府財政對殘疾人福利保障事業的直接投入構成了建設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的先決性條件。

然而,從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與殘疾人事業的客觀需要出發,僅靠政府承擔責任是不夠的,還需要有相關制度安排來調動社會資源共同促進殘疾人保障事業的發展,包括掀起法人與公民承擔社會責任的運動,扶持與殘疾人事業相關的慈善公益事業發展,都應當納入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視野並有相關政策規範。

強調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社會化與多層次化,在於只有社會化的保障才能真正創造和維護公平並讓殘疾人實現平等、參與、共用的社會目標,只有保障制度或者機制多層次化才可以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殘疾人的保障需求。

如有就業能力的殘疾人應當重點關注其就業並通過就業獲得社會保險等,能夠通過醫療康復的殘疾人應當重點實施康復以消除其身體功能障礙並恢復其正常生活能力,對於殘疾人的心理問題亦需要通過專門的心理服務才能有效,等等。

多層次化其實還應當同時支持家庭保障功能的有效發揮,這不僅符合中國殘疾人家庭保障的現實與傳統倫理道德,而且能夠充分地體現出親情與人性美,在促進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過程中如果能夠與殘疾人家庭保障相結合,一定會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

當然,在當代社會,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既不是要全面替代家庭保障,也不是不考慮家庭保障,家庭保障的適度性應當以不損害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工作與生活為基準,這當然也是這一制度應當追求的中長期目標。

因此,進一步明確政府、社會的責任並強化政府、社會對殘疾人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同時對現行制度與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將國家保障與傳統家庭保障、社區鄰里互助有機地結合起來,將能夠促使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五,加大投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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