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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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规定
关于下发《XX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科)室:
根据X矿司复[2010]176号《对<关于XX煤矿多井口管理副
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请示>的批复》文件精神,经矿行政
办公会研究决定,对X矿发[2010]112号《XX煤矿领导干部下
井带班管理规定》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了调整。
现下发给你们,望
认真学习贯彻。
此通知。
附件:
XX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管理规定
抄送:
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1
关于印发《XX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科)室: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矿安全管理工
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
象,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展,实现长治久安,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33号)和《XX矿务集团公司关于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的
实施办法》(X矿司[2010]106号),经研究,特制定《XX煤矿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
XX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管理规定
抄报:
集团公司。
抄送:
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2
XX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管理规定
一、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
1、全矿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下
井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
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2、基层区队技术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分早、中、夜三
班进行跟班作业,确保生产现场24小时不失控。
3、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基层区队和管理科室现场跟班
数量的规定。
(1)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
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
井不少于10次,带班作业不少于5次;生产副矿长、机电
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监副处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带
班作业不少于8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每
月下井不少于6次,带班作业不少于5次;经营副矿长每月
下井不少于6次,带班作业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线副总工
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带班作业不少于9次;征迁
兼地质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作业不少于6次。
(2)正井级领导干部每月下井不得低于15次(井总支
书记不得低于12次),中、夜班不低于4次,带班作业不少
于8次;副井级管理干部,每月下井不低于18次,中、夜
班不低于6次,带班作业不少于12次。
(3)采掘区队区(队)长每月下井不得低于18次,中、
夜班不低于6次,现场跟班不少于12次;党支部书记(副
书记)每月下井不得低于15次,中、夜班不低于4次,现
场跟班不少于10次。
副区(队)长每月下井不低于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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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夜班不低于6个,现场跟班不少于18次。
技术主管每
月下井不得低于18次,中、夜班不低于6次,现场跟班不
少于12次。
(4)生产辅助单位区(队)长每月下井不得低于15次,
中、夜班不低于8次,现场跟班不少于10次;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每月下井不得低于12次,中、夜班不低于6次,
现场跟班不少于8次。
副区(队)长每月下井不低于18次,
中、夜班不低于6次,现场跟班不少于12次。
技术主管每
月下井不低于18次,中、夜班不低于6次,现场跟班不少
于8次。
(5)机关部(科)室:
安全、生产、技术等部室的主
管,每月下井不得低于16次,中、夜班不低于4次,现场
跟班不少于10次;副职干部、技术主管每月下井不低于18
次,中、夜班不低于6次,现场跟班不少于12次;其他管
理人员每月下井不低于20次,中、夜班不低于10次,现场
跟班不少于16次;经营部(科)室、党群部(科)室主要
负责人(女干部除外),每月下井不得低于6次,中、夜班
不低于3次,现场跟班不少于4次。
4、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
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在现场作出立即整改或
停产整顿等命令;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
重问题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组织渉险区域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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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以及遇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基本情况;
(5)对作业现场重点岗位人员(跟班干部、班组长、
瓦斯员、瓦安员、安全员)的安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6)基层区队跟班干部重点是抓好当班安全生产和隐
患排查、完成当班生产任务、实现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班
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三次;
(7)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带班作业
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负有协助矿长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
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
当矿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带班
作业的矿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
行处理;对履职不到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班带班领导
的相应责任。
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1、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带班时,其姓名在入井口人
员定位系统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各
基层区队跟班作业的干部名单,必须在矿调度室进行登记。
2、矿领导下井带班、部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实行井
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矿领导和部门管理人员应该在
井下领导带班交接站,向下一班接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
状况、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
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不在同一个井带
班,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应在井下采用电话的方式与
下一班带班领导进行交接(XX井联系电话798361,东城井
联系电话798362,张小楼井联系电话79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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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有相对固定作业场所的采煤工区、掘进工区、巷
修工区和预备队等,一律实行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制度;作
业人员比较分散的通风工区、机电工区和运输(机运)工区
等单位跟班作业的干部,在井下调度站现场或在井下重点施
工地点交接班。
4、带班的矿领导、跟班作业的职能部室管理人员升井
后,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带班作业信息表,由安监部信息站
负责将下井带(跟)班人员的入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
查,同时报调度室一份给当日值班领导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
室;各采掘、辅助区队现场跟班干部要参加当班班前、班后
会,安排和总结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三、建立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矿(井)或区队带(跟)班作业的人员升井后,应
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
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安监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
和存档备查。
2、矿(井)调度室负责,建立下井带班台帐,台帐要
求统一格式,加封面注明台帐类别、单位名称、带班月份,
月末经矿(井)调度室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人员定位系统存储
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4、通计中心要定期对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维护确保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正常使用。
矿(井)和区队干部下井必须
配带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
四、进一步强化矿(井)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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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总以上矿领导值班,实行节假日及周五和周六、
周日和周一双岗值班(周五值班的矿领导参加周六值班,周
一值班的矿领导参加周日值班)。
2、矿(井)值班干部必须按时参加矿(井)三班调度
班前会,并在班前会上布置矿(井)安全防范重点及各基层
单位当班需要处理的安全隐患。
3、矿(井)值班干部在调度室实行“两签到”制度,值班
期间不得离开矿(井)。
值班干部因故短时离岗或不能参加
当日值班必须向当日值班矿井领导请假,经批准后,请假人
指定同职级人员替班(岗)。
4、矿(井)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喝酒,违反规定
的,将按集团公司和矿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值班期间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轻伤及以上的人身
事故或20分钟以上的生产事故),值班人员必须在10分钟
内到达调度室了解情况后,并同调度室值班主任及时赶赴事
故现场处理事故,并分析事故原因,协调、指挥事故的处理。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调度室要及时向当日值班领
导汇报,并按照“安全生产调度、汇报程序”向相关矿、井领
导汇报事故情况(井调度室要向矿调度室汇报),不得迟报、
瞒报。
同时,调度室要迅速按事故调度程序,调度相关人员
到达事故现场处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时间、降低
事故损失。
7、区队党政主管按排定的值班表值班,值班时间为当
日8:
00至次日8:
00。
值班人员必须于值班当日20:
00、
次日6:
00,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
和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值班期间严禁饮酒,不得离岗(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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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必须向调度室说明去向,并由区队其他干部代替)。
无故离开单位15分钟的,一律按脱岗处理。
五、相关要求
1、由矿总调度室负责,每月提前排出领导干部下井带
班作业表,每个班次安排1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3~4
名部室管理人员,并在带班前一天通知到本人。
基层区队每
月28日前将下月本单位人员跟班作业表送至矿(井)调度
室。
2、带班矿(井)领导、部室管理人员及各基层区队跟
班干部,要参加当班的矿班前调度会,以便全面了解带班矿
井的生产、安全重点。
3、矿(井)领导带班的范围可以在某个安全重点掘进
头或采煤工作面,也可以对采掘工作面、井下重点场所或重
点区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和作业技术指导。
部室管理人员现
场跟班的范围由当班带班作业的矿井领导根据井下生产情
况来指定,并将现场跟班的情况向当班带班作业的矿(井)
领导汇报。
4、基层区队跟班干部必须在现场作业人员之前,到达
施工现场。
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用施工现场电话向调度室
汇报工作现场的大概情况(时间要求:
早班8:
00前,中班
16:
00前,夜班24:
00前)。
安排班组长组织各工种各岗
位进行开工前一小时的全员隐患排查,与班组长、安监员(瓦
安员)一起现场验收,确认各种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工程
质量达标,无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向矿(井)调度室值班
领导汇报,等待开工指令。
工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
处理或停止作业,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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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人事科、纪委、安监部负责对领导干部带(跟)
班的监督检查。
每旬对副总以上矿领导下井带班、部门和基
层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
面报有关矿领导。
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矿(井)领导下井
和带班作业情况,以及各基层单位干部的下井和跟班情况,
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各基层区队干部跟班情况,
由生产部调度室的统计、保存。
矿设立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监
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
组织人事科、纪委,举报电话
为56259、56630。
6、领导干部因出差、培训、休假或生病等特殊原因,
不能按原带班作业计划进行带班下井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
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前2天向矿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经同
意后,统一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替班;返矿后,必
须补还。
7、对下井数、带班数以及带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甚至下井带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公开曝光、
考核罚款、诫勉谈话及行政处分等处理。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凡与本规定不
相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解释权属矿行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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