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商场营运统一经营管理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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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商场营运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购物中心营运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第一节总则

1.0目的:

为共同促进XXXX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XXCBD)的繁荣与发展,充分保障每位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和完善XXXX中央商务区经营管理体系和商业信誉;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XXCBD的经营者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守则。

1.1本制度适用于XXXX新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的XXXX中央商务区。

1.2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

经营者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1.3经营者同意遵守管理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按照统一经营管理守则的相关内容管理经营者员工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节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

2.0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XXXX中央商务区的各类商品经营区域的划分。

各业主在进场前,请先到XXXX新世界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装修等手续后,方可进场。

2.1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XXXX中央商务区的商品经营定位:

以高档商品为主,结合部分中档、低档商品为辅。

2.2经营者所经营品牌、品类必须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管理公司根据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品牌形象,以及在本地或外地门店、专卖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和筛选,结合品类决定其经营区域和经营面积大小,确保每个商户经营的稳定性,为今后XXXX中央商务区的持续稳场和旺场经营奠定下良好的基础。

2.3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应向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经销授权书的复印件;并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质次残缺商品,对所经营的商品均须提供由国家承认的质量检验合格的相关质检报告,以证明其产地、品质、合法身份等情况。

第三节经营者装修管理规定

经营者进场装修必须严格按照《XXXX中央商务区装修守则》执行。

附《XXXX中央商务区装修守则》。

第四节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规定

4.0为了确保XXCBD的有序经营,使XXCBD经营管理纳入高效、民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管理公司一支强大的管理团队,为日后共同经营、共同决策、共创繁荣打下坚实的配合、协作基础。

4.1经营者在合同经营期内所经营商品必须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如确需进行商品品牌、经营区域及经营面积调整应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及进行严格筛选、备案。

为了保持XXCBD的经营定位、商品经营分区和各个经营分区的品牌组合,从而实现XXCBD的持续稳场、旺场,同时维护客户的利益及对客户负责,管理公司将对品牌进行审核、筛选及对调整经营区域、经营面积大小进行分析,以便让商户做出正确选择。

如未经管理公司许可超出约定的商品经营范围,或擅自停业、关铺、变更营业时间等,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保留其他制约的权利。

4.2品牌优胜劣汰、优化品牌组合,是不断提升XXCBD整体竞争力的手段。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确因经营实力、经验或品牌定位不适合市场竞争而难以为继的,为了维护XXCBD整体销售的稳定性,管理公司及时将提出调整申请的和建议调整的品牌经营状况报告,做出公正的评价。

并将及时把洽谈好的有发展潜力的品牌及商户调整到位。

4.3经营者在每日营业前须将相应的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放在商铺明显位置。

4.4经营者及员工必须遵守以下统一的XXXX中央商务区经营管理服务标准:

统一物业管理;

统一经营者员工日常服务规范;

统一物价牌(按商品品类);

4.5所售商品或其包装上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真实、有效、完整地标注产品标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服装、纺织使用说明的标识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执行,必须标注内容: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6)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确保一货一签,货签对应;物价部门规定实行限价和监控的商品,应遵守其规定定价;物价牌严禁涂改后继续使用,破旧物价牌应当及时更换;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物价牌,严禁随意口头打折降价。

员工必须按照物价牌标示的价格出售商品,如商品需要降价或打折销售的,应该用红色降价物价牌标注,任何未以物价牌明确标注降价的打折行为均视为违反XXXX中央商务区的物价管理规定。

4.6未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张贴有碍整体环境秩序的任何物品。

商户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使用的POP纸必须使用XXCBD统一的POP制作格式或该品牌在其他连锁门店统一使用的POP纸,内容以真实、简洁、明确为原则,不允许随意使用清仓处理、甩货、大减价、跳楼价等宣传忌语。

必须明示活动时间期限和优惠范围。

文字须用电脑刻字、美术书写形式书写的规范文字明确标示,不允许使用其它字体标示。

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发放任何宣传资料。

4.7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如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凭购物凭证七日之内保退,十五日之内保换;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商品应予免费维修。

其他特殊商品参照国家相关“三包”规定执行售后服务;除此之外其他有争议的商品质量纠纷,可参照《消法》相关规定执行;如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经营者负责。

4.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9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诚信宣言》,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1)诚信经营,规范管理;

(2)微笑服务,礼貌待客;(3)仪态端正,用语文明;(4)买卖公平,童叟无欺;(5)货真价实,假一赔二;(6)购物开票,售后三包;(7)依法纳税,按约缴费;(8)顾客有难,鼎力相助;(9)公开监督,奖惩分明;(10)公益事业,人人有责。

4.10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期内。

4.11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a)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b)受国家命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c)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d)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e)假冒伪劣商品;

f)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g)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4.12经营者及员工在XXCBD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h)损害商场的装饰、装修及其它公共设施;

i)占有和妨碍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j)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

k)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斤缺两;

l)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m)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n)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o)设赌、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行为;

p)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1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经营者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14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商铺的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管处统一划定的位置,须安装积水盘并解决好出水问题。

铺面灯箱广告的制作、安装,必须到营运部备案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统一的尺寸制作、安放在预先审批指定的位置,连锁品牌及特殊制作要求的须先到营运部备案特批,由营运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会审通过后严格按照会审意见设置安装。

严格遵循“先审后做”的原则,以保持商业中心外观整齐、美观。

第五节各项缴费的管理规定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铺内电费、水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有使用广告位的,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广告位使用和管理费。

第六节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

6.0业主自营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新引进品牌须经商会委员会进行审核,按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执行。

6.1在任何情况下租赁使用人在合同期内均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所。

6.2经营行为的延续:

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向业主提出延续经营的书面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6.3经营行为的终止:

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向管理公司提出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在合同未到期前应保证正常营业;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未提前30天通知商会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公司而发生自行撤店行为,均视为经营者违约,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制止并享有扣除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的权利。

第七节安全、交通、消防的管理规定

7.0各商铺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须配合管理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状态。

7.1商铺内(含商铺玻璃门等)所有物品财产安全由经营户自行保管。

商铺夜间有护卫员在商业中心周边巡逻,但仍请各经营单位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经营无关的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管理处。

7.2商铺内高柜或货架的摆设不准遮挡住消防栓、电表、配电箱,并距离消防探头、烟感器和消防卷帘门在0.5米以外,上述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更改而且应保持整洁、有序和安全。

7.3在不影响XXCBD内消防广播和其他商铺经营的情况下,商铺内如因经营需要需安装影视、音响等促销用的设施设备,须以书面形式报管理公司留存,如有影响XXCBD内消防广播和其他商铺经营情况的,管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之后的影响。

7.4各商铺单元内的设施设备需维修、调换的,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成本价)服务。

7.5经营者不准在商铺内堆放杂物、乱贴乱挂。

7.6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建设,认真做好自我防盗、防火、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治安、交通、消防问题应主动及时向管理公司营运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严禁在商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等与经营无关的电器、设备。

7.7车辆进出广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和鸣号。

7.8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7.9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车辆进入广场。

7.10为了确保公共区域地面的长期使用并保持美观,所有的经营商户都有义务在日常经营中维护、保养公共区域地面,在内街运送货物时必须使用胶轮运输工具或由管理公司提供的专用运输(送)工具(建议从专用通道运送货物),而不能使用钢轮运输工具或将箱子、货柜、道具等物品直接在公共区域通道上推行。

7.11各商铺在运送超高、超长、超重货物时,必须在规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并在管理公司委派的专人监督下进行。

7.12各商铺在运送货物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

7.13经营者必须将配备的灭火器放置在指定位置,如发现有损害,要及时通知管理公司管理部,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随意转移其位置。

7.14业主、经营者必须保持各自楼梯、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绿化地上堆放货物、杂物。

第八节市容、卫生、绿化管理规定

8.0自觉爱护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环境、绿化、卫生。

8.1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摆卖,保持商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经营。

经营者及其他单位、个人需要在广场制作遮阳篷或在公共位置安装广告、招牌、灯箱,张挂标语的,必须经过管理公司的审批。

8.2未经管理公司批准,严禁在公共位置乱搭乱建或乱涂乱张贴。

8.3管理公司物业部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的垃圾日产日清。

8.4经营者自行负责各自室内清洁工作,严禁乱抛垃圾,营业垃圾由经营者自行清运。

8.5爱护XXCBD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严禁践踏绿地,攀折花木。

损坏公共设备,破坏绿化的,须照价赔偿。

8.6严禁乞讨、捡破烂等影响市容和管理秩序的人进入广场流窜。

8.7广场的市容、卫生、绿化监督检查工作由管理公司物业部协助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实施。

第九节法律责任

9.0对经营者违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9.1非法侵占、破坏XXCBD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管理公司有权责令改正,否则管理公司将代为清理并向违规者追缴相关费用以赔偿损失。

9.2经营者(业主或使用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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