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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行业scp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的scp分析

 

1.保险业的历史(卜前东分析)

(1)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史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52年:

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5年:

完全废除保险经纪人制度。

1958年:

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

回复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业。

1982年:

回复人寿保险业务

1984年:

中国人民保险获准成立投资公司,可用部分保险准备金投资。

1986年:

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中国太保的前身),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91年: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为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

1992年:

首家外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

1995年:

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

1996年:

开始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分拆,组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公司。

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保险在上海成立。

2001年:

大陆获准加入WTO,美国纽约人寿,美国大都会,日本生命人寿三家外资公司获得业务执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

2003年:

保监会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

2004年:

第一家专业年金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筹建。

平安保险在港交所上市。

200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重要调整,保险公司被允许用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

2007年: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所涉及的病种定义做出了统一的规范。

(2)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

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1、业务快速发展。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

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

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

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

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

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

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

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

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

2.市场结构分析(杨晓彤分析)

市场结构定义:

主要是指外部各种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所在行业可能的影响,包括行业竞争的变化、产品需求的变化、市场细分的变化、营销模式的变化等等。

(1)市场集中度

根据资料分析,下表为2012年我国保险“三巨头”寿险市场CR3值。

保险种类

CR1

CR2

CR3

2011年

8.3%

16.24%

36.23%

2012年

8.85%

15.31%

31.65%

(太保寿险平安保险中国人寿)

据图显示,3大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总体呈集中下降状态。

(2)影响保险行业进入的壁垒

▲宏观经济发展水平

数据显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与保险行业的发展程度呈正相关的关系。

因此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的发展整体优于发展中国家。

我国处在经济稳步上升阶段,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保险行业的市场需求也有所增加。

但是,另一方面对保险要求的提高也意味着对技术成本要求的提高,意味着对资本壁垒、费用的进入壁垒也相应提高。

▲保险行业市场主体状况

基于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只有降低保险行业的进入壁垒,鼓励保险行业的对外开放,才能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保险行业的监管能力

国家的监管能力的强弱是降低保险行业壁垒与否的关键因素。

因此我国在鼓励保险业发展的同时应该兼顾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

▲我国保险行业的进入壁垒不高

规模经济壁垒:

我国保险行业规模不大。

市场容量壁垒:

我国保险行业密度低,市场容量相对较大。

产品差别壁垒:

我国保险险种结构相似度大、差别小构不成壁垒。

技术性壁垒:

我国保险精算技术和管理水平都不高,构不成壁垒。

(3)保险行业的退出壁垒

保险行业的退出壁垒主要包括保险行业的沉没成本壁垒和和行政法规壁垒。

▲沉没成本壁垒

我国保险行业发展不完善。

虽然保险行业属于服务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较少,但是我国保险行业仍存在较大的退出壁垒。

▲行政法规壁垒

国家针对每个行业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规是影响其退出壁垒的重要因素。

(1)保险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国家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我国保险退出壁垒较高。

(2)我国保险行业的退出机制还没有较大发挥作用,也是构成我国保险退出壁垒较高的原因之一。

3.市场行为分析(杨欣露分析)

市场行为的定义:

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充分考虑市场的供求条件和其他企业的关系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各种决策行为。

它具体包括企业确定价格的策略、产品和广告策略、研究开发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1)企业确定价格的策略

保险产品定价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依据保险标的所面临风险的规律性、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及经营状况、保险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而确定单位保险金额所应收取的保险费的行为。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是用于计算投保人向保险人转嫁风险取得保险保障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保险费的依据,也是形成保险人用于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物质基础即保险基金的依据,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科学、公平、合理直接影响保险供求双方的切身利益。

◆保险产品定价的原则

  尽管影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费率的因素不同,厘定的依据和方法不同,但在厘定保险费率时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保证补偿的原则。

保险人按厘定的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必须足以应付赔款支出及各种经营管理费用。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补偿或给付提供经济保障,而保险费是保险人履行补偿或给付的主要来源,因此,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充分满足其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需要,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并维持保险人的稳定经营。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依据,从实现保险基本职能的角度看,保险费率水平应与提供充分保障的要求相适应。

否则,不仅会危害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而且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2)公平性原则。

保险费率应当与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一方面,投保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其所获得的保险保障程度、保险权利等相一致;另一方面,面临性质或程度相同或类似风险的投保人应执行相同的保险费率,负担相同的保险费,而面临不同性质、不同程度风险的投保人,则应实行差别费率,负担不同数额的保险费。

  (3)合理性原则。

即保险费率水平应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及保险人的经营需要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费率过高,虽然有利于保险人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保险业务的扩大;费率过低、,则会影响保险基本职能的履行,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经济保障。

  (4)稳定灵活的原则。

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信心。

但从长期来看,保险费率还应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保障项目和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动及保险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性。

 

◆保险产品定价的目标

  1.生存导向型目标

  如果遇上生产力过剩或激烈的竞争,或者要改变消费者的需求时,保险公司要把维持生存作为其主要目标。

为了能够继续经营,继续销售险种,保险公司必须定一个比较低的价格。

此时,利润比起生存而言要次要很多。

  2.利润导向型目标

  利润导向型目标分为3类:

获得最高当期利润目标、获得适量利润目标和获得预期收益定价目标。

获得最高当期利润目标通常以一年为准;获得适量利润是指与保险人的投资额及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平均利润;获得预期收益为预期的总销售额减去总成本。

  3.销售导向型目标

  采用销售导向型目标的保险人认为最高收人将会导致利润的最大化和市场份额的成长。

收入最大化只需要估计需求函数即可。

销售导向型目标又可细分为达到预定销售额目标、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目标、促进销售增长目标。

  4.竞争导向型目标

  竞争导向型目标可分为市场撇脂策略和稳定价格目标。

一些经营规模大、经营效率高、资金雄厚、竞争力强的保险人,有时喜欢制定高价来“撇脂”市场,而后通过逐步降低价格,将竞争者挤出市场或防止竞争者进入市场,即采用市场撇脂策略。

一些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保险人,常以稳定价格作为定价目标,以避免激烈的价格竞争造成的损失。

同时,也可通过稳定本身产品价格来稳定行业竞争态势,保持其优势地位,获得稳定收益。

◆保险产品定价的方法

  保险定价方法是保险公司为实现定价目标而选择的厘定费率的方法。

定价方法通常分为3类:

成本导向定价方法、竞争导向定价方法和客户导向定价方法,如下图所示。

  

2)产品和广告策略

保险产品策略。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石。

近年来,虽然各家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发的力度,然而,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险种却很少,其根本原因就是模仿的多,创新的少,类同的多,差异化的少,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导致过度竞争和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

然而,一种产品、乃至一家公司的产品不可使每一位消费者都满意。

因为他们的情况千差万别,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各不相同。

作为产品研发人员就得从市场细分开始,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定位自己的目标购买者,使开发的险种能满足目标消费群的需求。

3)研究开发

 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和保险市场需求及其变化状况的需要而创造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组合,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过程或行为。

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

a)市场性原则

b)效益性原则

c)合法性原则

d)规范性原则

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步骤

a)形成创意

b)创意优选

c)综合业务分析

d)产品技术设计

4)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目前保险行业的几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商业贿赂行为。

保险业的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回扣,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代理手续费等。

b)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行进行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的此种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借助行政权力强制交易;另一种是借助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实施强制保险行为。

 

4.绩效分析(李振宇分析)

高集中度下的经济绩效:

(1)高集中度是否产生了高经济绩效呢?

我们仅以1995年~2000年为考察年份,取季度数据24个样本,所有变量的相关矩阵如表1所示,作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用资产表示的行业集中度与用权益利润率表示的行业利润率之间相关系数仅为20%左右。

实证分析看,行业集中度与行业利润率关系极其微弱,可以视同不相关。

行业利润率与资产总额呈负相关关系。

资产总额代表行业规模经济指标负相关,指随着保险业资产的增加,行业利润率不增反降。

表明我国保险业规模不经济。

四大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营业处所的设置上,部分区域已经超过了适度规模,达不到最小规模要求。

如果继续分设机构、增建处所、重复建设,只会造成过度竞争,降低行业利润率。

  从行业集中度指标判断,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的确是典型的寡头垄断,但是寡头垄断并非带来较高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亦非高效率所致,现存的利它性制度成本负担、产业化进程迟滞,行业规模不经济、中资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等因素制约着整个保险业经济绩效的提高。

(2)盈利能力

我们以投资收益率(利润总额/总资产)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

 在资产收益率的比较中,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不比国有保险公司表现得更好;而产险公司的情况普遍好于寿险公司。

(见表2)

 

产险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是“费差益”,而寿险公司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利差益”和“死差益”,寿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利率和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近年来,我国利率不断下调,给寿险公司的盈利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承担历史高利率的保费收入;其资金成本一方面无法由银行存款利息得到弥补,另一方面由于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受到限制,不能找到收益较好的其他投资工具。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国债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

除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几个渠道收益弹性均较小。

2002年中,保险资金间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量达312.46亿元,但由于股市收益下降,不足三成基金盈利,49只封闭式基金净亏损达35.15亿元,平均每个基金单位亏损约为0.045元,其中的保险资金收益也就可想而知。

(3)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具有收取保险费在先,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的业务特点,所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大小对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非常重要,是保险公司经营情况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高低。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根据主要保险公司公布的2001年财务报表,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寿险公司的自有资本水平较低,而五家股份制保险公司自有资本充足水平较高。

(见表3)

总体来看,中资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但各公司偿付能力的差别较大。

保险业市场中的第一、二、三集团的资本充足率依次递增。

四家大公司业务量最大,偿付量也最大,问题是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多年来中资公司的赔付率不高;财产险一般不足50%,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售出的高预定利率寿险保单尚未到偿付高峰,所以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不是大,但随着竞争的加剧,费率的降低,赔付率必将上升;随着时间的推移,高预定利率寿险保单逐渐到期,若没有高效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能力作保证,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不是天方夜谭。

(4)费用率

从1999年费用率指标可以发现,四大寡头公司中除人保达36.94%外,其余三家公司都不到30%。

我国保险业市场的少数大公司并没有因规模优势而赢得高利润、高绩效。

什么原因导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悖于正统的产业组织理论呢?

关键是行政配置资源的结果。

依靠行政力量垄断的大公司走的是“高费率、高利润、高税率、低责任准备金积累”之路。

这显然与保险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相悖。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这种庞大的独家垄断的市场结构非但不能产生高的市场效率和经济绩效,而且会产生“X低效率”状态。

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行政化,干部、人事、分配制度几乎与政府机关如出一辙。

(5)保险行业进入壁垒

行业进入壁垒是一个产业中原有企业相对于潜在进入企业的优势,这些优势体现在原有企业可以持续地使价格高于竞争水平以上而又不吸引新的企业进入。

与行业集中度相比,行业进入壁垒不仅决定行业内企业的数量与规模分布,还极大地影响原有企业将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能力。

  进入壁垒本身是不可测度的,但一般采取比较行业平均利润率与全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的差异,用以衡量进入壁垒程度。

对我国保险业而言,由于政府政策性规制,实际的行业进入壁垒一直都很高(主要是政策性壁垒),相反保险业的非产业化行为却致使整个行业平均利润率很低。

▲绝对成本

由于中资保险公司效率低,冗员多,机构庞大、成本支出大,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单位成本曲线并非位于外资保险公司单位成本曲线下方,不仅不具有绝对成本忧势,相反还处于劣势。

不仅如此,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司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手段、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共享总公司信息,以及显著的学习效应,更具有成本优势。

▲规模经济

如果保险公司规模经济足够大,如果中资保险公司积极地对进入作出反应,如果市场能较大地扩张,价格可以降到低于外资银行预计的进入后成本,那么进入将被阻止。

但实际情况是,中资保险公司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作出积极反应,因此市场可能无法较大地扩张。

而在部分区域分支机构的设置上,中资保险公司的扩张已经大大超过了适度规模,许多分支机构无法达到规模经济,造成恶性竞争。

▲政策性壁垒

加入WTO之前,政策性壁垒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是保护保险业特别是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是现有保险业进入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极高的政策性壁垒,同时也维持了保险业长期高集中度、低收益率、低效率并存的市场格局。

在加入WTO以后,政策性壁垒的保护作用将不可避免地大大降低,尽管如此,根据有关条款,政策性壁垒仍将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即便是发达国家,政策性保护同样在保险业进入壁垒中占有一定权重。

但一旦政策性进入壁垒放开,高效的进入者,比如外资保险公司,将对原有行业成员构成强有力的竞争威胁。

4.保险业相关行业分析(肖德和李斯琪分析)

正近年来,我国保险主体快速增加,市场竞争加剧。

竞争尤其体现在保险产品的创新上。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004年在出席保险产品创新座谈会时指出,“产品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终体现在产品上,只有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保险的服务功能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旅游产品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旅游产品的商业服务特性决定了其创意的不可专利性。

面对激烈的旅游行业竞争,旅游经营者可以采用全面的创名牌战略辅之以商标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律保护,以及积极参加旅游市场公平竞争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旅游保险业发展概况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

作为旅游保险的消费市场,旅游者对购买保险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保险市场的兴衰。

目前,我国旅游者对旅游保险还存在着很多认识上的问题,导致其对旅游保险的冷淡。

(1)由于旅游险种、保险业务办理的复杂性和对消费者欠缺旅游保险的宣传,使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识模糊,不少消费者分不清责任险和意外险,更不用说意外险各个险种之间的区别。

(2)消费者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认识不到旅途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

2、投保渠道不畅通

目前我国旅游保险的投保渠道主要有旅行社代理、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3种方式,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还未普及,而且很多保险公司采取一劳永逸的做法,与旅行社签订长期协议,由旅行社完全代理保险销售,所以旅行社代理成为最主要的投保渠道。

但是旅行社代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积极性较低,这主要是因为:

(1)利润原因。

旅行社代理旅游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并不能为其带来利润,而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没有利润的业务自然得不到重视。

(2)缺乏相关保险知识。

由于旅行社人员对旅游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其很难向旅游者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和推荐合适的险种,所以限制了旅游者的购买热情。

3、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

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现有旅游保险产品较为单一,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旅游保险链,无法为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

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

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

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行者异地出险,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也提出了挑战:

保险公司很难对旅游者受损的原因、程度进行调查,因此对事故的处理、事后的理赔造成障碍。

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概况

中国银监会在推动银行理财产品转型上出台实质性举措。

9月末银监会已批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同时还将进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各家银行的试点额度在5亿-10亿元人民币之间。

此举意味着银行未来可以直接出任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这将打破目前银行资管项目需要通过信托、券商、基金等机构建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惯行做法,使得这些机构目前所谓的通道业务将来已无多大存在必要。

银行资管业务试点将直接冲击券商、基金子公司和信托的通道业务。

在目前的银信、证信合作通道业务中,资金、项目都来自银行,为了规避监管,才不得不走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

一旦银行理财通过资管计划,以债权形式直接向企业投资成行,对目前的通道业务将会产生很大冲击。

由于此前商业银行不具备理财资产管理资格,一些企业在银行拿不到贷款,银行就会为其联系某个通道业务机构(信托、券商等),两者取道通道完成业务,这也同时意味着整个链条上多了一个分羹的人。

而现在,银行可以甩掉这些“通道”单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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