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张路羽教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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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张路羽教材Word格式.docx

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

豫政〔2015〕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

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14)145

郑州市

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不含祥符区)

通许县尉氏县、祥符区、杞县、

洛阳市

含吉利区)、新安市区(县、栾川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含石龙区)、舞钢市市区(

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

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内黄县

鹤壁市

淇县

浚县

新乡市

辉县市、新乡县

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

市区、沁阳市、孟州市

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

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

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漯河市

舞阳县、临颍县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

卢氏县

南阳市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

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

内乡县

商丘市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

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遂平县

济源市

(市)省直管县

巩义市

汝州市、永城市

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邓州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4〕56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类行政区域

(含上街区)、新市区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

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含石龙区)、(市区

舞钢市

安阳市

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内黄县

鹤壁市

淇县

浚县

新乡市

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

市区、沁阳市、孟州市

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

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

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

南阳市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

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

商丘市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

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遂平县

省直管县(市)

巩义市

汝州市、永城市

兰考县、滑县、长垣县、固始县、邓州市、鹿邑县、新蔡县

三、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豫政〔2012〕104号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

元11.7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1240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豫政[2011]70号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二类行政区域

郑州市

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辉县市、新乡县

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漯河市

市区、舞阳县、临颍县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

卢氏县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遂平县

济源市

省直管试点县(市)

邓州市、长垣县、滑县、兰考县、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

五、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2010]3号)(豫人社劳资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范围

800

9

700

7.9

600

6.8

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州市郑

荥市、)、新郑市区(含上街区市、登封巩义市、新密市阳市、

县中牟

开封县、兰考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县、偃师市川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县汝阳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州市、宝丰县、郏县汝

山县县、鲁叶

县、林州市汤阴县、安阳

县县、滑内黄

县浚

区市

县新县市、乡辉

、嘉县津县、获市县长垣、卫辉、延、县封丘原阳县

作焦市

、市阳县、沁市、孟州陟武市区、修县、武温爱县、县博

、前县县丰濮阳县、清县、范、台乐南县

市许昌

葛市区、长市

县城昌陵州禹市、鄢县、许县、襄

市漯河

区市、舞阳县颍县、临

峡三门市

市宝灵、县池渑、市马义、区市

县氏卢、县陕

阳南市

、、县社县旗河、召、川淅县南县唐、平、县镇县柏桐、峡、城方县西县野新县州邓、乡内、县市

市丘商.

市城永、区市

、县邑夏、县睢、县城虞、县权民

郑州市区含上郑州市街区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县鄢陵县长葛市许昌市区襄城县许昌市禹州市舞阳县临颖县郾城县漯河市漯河市区

三门峡三门峡市区义马市陕县渑池县卢氏县灵宝市市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社旗县、南阳市南阳市区邓州市唐河县、新野县、桐柏县、方城县、西峡县柘城县、宁陵县、夏邑县、虞城县、民权县、商丘市永城市商丘市区睢县商水西华县、扶沟县、周口地县、太康县、周口市项城市沈丘鹿邑县、区郸阳县、县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平舆县、新蔡县、驻马店驻马店市正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地区淮滨县、潢川县、光山县、固始县、商城县、信阳市信阳市区罗山县、息县、新县济源市济源市

巩义市新郑市新密市

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

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洛阳市偃师市区含吉

市区新安县杞县、通许县、开封县、洛宁县、伊川县栾川县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固始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利区平顶山舞钢市汝州市市区

市区、项城市宝丰县、叶县、鲁山县、郏县、襄城县

鹿邑县、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

安阳市区安阳县林州市鹤壁市区新乡市区

市区滑县、内黄县汤阴县浚县淇县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长垣县、延津县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新蔡县、遂平县

济源市

济源市焦作市区濮阳市区

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博爱县、武陟县、温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濮阳县

六、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

豫劳社劳资[2007]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48.

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

高温作业达到四级;

粉尘作业达到四级;

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

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

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七、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

(豫劳社劳资[2005]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80元/月、400元/月、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小时、6元/小时、5元/小时,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

[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40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32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八、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豫劳社劳资[2004]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5元/小时、4元/小时、3元/小时三个档次,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0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

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4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小时。

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

用工单位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周期结算并支付,但结算的小时工资率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采用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了解国家的规定,提高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各市劳动监察机构要将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作为劳动执法监察的内容,并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九、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

河南省劳动厅豫劳[1999]4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济源市人民政府:

为了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相衔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一、河南省市、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1.原执行月240元的地区,调整为月290元;

2.原执行月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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