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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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依靠科学。

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2.6整合资源。

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3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本预案。

2.分类和响应级别

2.1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2.1.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害;

地震灾害;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赤潮、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1.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2.2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

发生跨设区市或我省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设区市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省政府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

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省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响应。

发生跨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本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或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

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响应。

发生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的;

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

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Ⅳ级响应。

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省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作为省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

该委员会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2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领导小组、中心(如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等)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

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

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3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

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

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县(区)处置Ⅲ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办理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4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省政府领导、设区市主要领导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

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

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

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

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消防、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电力、通讯、道路、水运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

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

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

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

由省卫生厅、农业厅、环保局、福建海事局、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

控制传染病源;

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

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人员安置组: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

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

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警戒与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和武警等部门负责。

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交通管制组:

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民航管理局、福建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空中交通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应急通讯组:

由省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和各电信运营企业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

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综合信息组: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

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新闻发布组:

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工作(详见本预案5.7新闻报道)。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

由省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财政厅、民政厅、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

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生活保障组:

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术咨询组:

由省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

由省外事办、台办、侨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突发事件调查组:

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评估组:

由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社会动员组:

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决定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卫生厅、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

临时保管遇难者的遗体;

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

勘查现场,快速理赔;

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3.5应急机构

各级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海上援救(12395)、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明确和公开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预测、预警发布和报告

4.1预测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2预警与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省直各有关主管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备用措施,明确预警方式、方法、渠道、时间、工作要求、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向公众发出警报的方式和方法。

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警报的信息,在发布前1小时应先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新闻办。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必要时还可以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社会发布。

发布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自我保护措施,以及使用的疏散路线和避难所等情况。

4.3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省政府已建立省政府值班管理系统,负责接收全省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中直驻闽有关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系统,要与省政府值班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省政府总值班室应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及时编辑《值班重要情况呈报件》或《值班信息呈阅件》,报送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有关领导。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63号、闽政办〔2002〕158号文执行)

4.3.1事发地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报周边地区的相关单位。

4.3.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政府、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4.3.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接报的情况与相关的情况。

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4.3.4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

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

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4.3.5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问题,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对外进行联系,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善后事宜;

涉及到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省涉外部门、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置,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对外进行联系。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应急响应

5.1应急准备

5.1.1Ⅰ级预警响应。

Ⅰ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实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5.1.2Ⅱ级预警响应。

Ⅱ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5.1.3预警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Ⅰ级响应的: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设区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最新情况。

对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先行负责处置,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做好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处置建议或意见。

情况特别紧急时,可按省专项应急预案先行采取有关的紧急措施,然后再向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决定。

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或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后,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到位开展工作,设区市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

5.2.2Ⅱ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Ⅱ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严重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应协调和调派省内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作出响应。

5.2.3Ⅲ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Ⅲ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严重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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