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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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11〕1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我省启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下简称“医改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齐心协力,扎实工作,2010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县市区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持续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全省医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随着医改工作不断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中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医改工作进入重建体制机制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起公益性管理体制,形成良性运行机制,破解阶段性工作难题,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市州、县市区医改机构。

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调剂编制的方法,解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所需编制问题。

各级医改办要配备得力人员,专职开展医改工作。

〔省编办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

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核算中心”〕,县市区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省编办督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各市州协办,5月底前完成〕

二、稳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一〕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础上,推动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省卫生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二〕完成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

根据我省疾病防治特点,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做好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购方法实行招标采购。

〔省卫生厅主办,4月底前完成〕

〔三〕标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

1.制定招标采购方法。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标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借鉴安徽等省区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意见和操作标准。

〔省卫生厅主办,5月底前完成〕

2.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

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必须经网上申报采购,严禁网下自行采购,县级财务核算中心负责集中付款及监督检查。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统一招标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由中标生产企业负责配送至各医疗机构。

〔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3.摸清底数,实行统一定价。

调查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年用药总额。

省级药品招标按照“一品一规”、“量价挂钩”和“单一货源承诺”原则,采用“双信封”模式,技术标合格进入商务标评审,价格最低者中标。

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可参考其他省区市基本药物实际中标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公布的价格,并且不得高于我省2010年采购的最低价。

〔省卫生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协办,6月底前完成〕

4.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网上采购,县级财务核算中心从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

为防止恶意报价或中标后不严格履行供货合同等行为发生,投标生产企业需事先缴纳年申报药品价值2%的投标保证金,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10日内缴纳年中标药品价值2%的履约保证金。

建立严格的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对不履行供货合同的企业取消招投标资格。

〔省卫生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启动对基本药物质量全品种覆盖抽检和电子监管,做好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药品样品备案工作,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完善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五〕筹集药品结算周转金。

各县市区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筹集药品结算周转金,保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办,省财政厅督办,4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完善补偿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方法。

〔省财政厅主办,6月底前完成〕

〔二〕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协办,6月底前完成〕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

中医3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下同〕,西医2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下同〕;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

中医5元/人次•疗程,西医4元/人次•疗程。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协办,6月底前完成〕

3.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2元,个人自付2元。

〔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三〕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

1.制定经费管理方法。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到25元,制定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方法,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范围、支出标准等。

〔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协办,5月底前完成〕

2.落实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完善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和操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3.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加快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务核算中心,纳入预算管理,所需各项支出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审批,加强财务监管,标准收支行为。

〔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人事制度改革。

1.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考和民主推荐等方式,公开选聘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2.核实现有人员底数。

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编制,摸清现有人员基本状况,对不属于本次医改竞聘上岗人员和需分流安置人员进行登记。

〔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3.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对岗位等级、上岗人员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核准。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4.组织竞聘上岗。

〔1〕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竞聘对象、人员聘用程序等相关内容。

〔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2〕实行竞聘对象资格审查。

对竞聘上岗申请人员资格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备案,允许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参加竞聘。

〔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3〕组织竞聘上岗。

依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开展竞聘上岗,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4〕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布竞聘范围、程序、对象和竞聘上岗前后人选名单等,增强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办,省卫生厅督办,6月底前完成〕

5.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方法〔试行〕》〔甘人社发〔2010〕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

对不属于竞聘上岗和需分流安置人员进行清理、清退,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省人社厅主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9月底前完成〕

6.实行以奖代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省上用以奖代补资金保障县市区做好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9月底前完成〕

〔三〕深化绩效考核。

1.对市州、县市区医改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试行〕》〔甘财社〔2010〕43号〕,对各市州、县市区医改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11月底前完成〕

2.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方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9号〕,结合工作实际,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省卫生厅主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3.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工作人员考核方法,按照《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0〕207号〕兑现绩效工资。

〔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省财政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确定综合改革示范县。

确定皋兰县、肃州区、敦煌市、合水县、环县、康乐县、陇西县、华亭县、会宁县、武山县、宕昌县、甘州区12个县市区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示范县,率先完成各项医改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经验向全省推广。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五、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和双向转诊制度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

按照《甘肃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方法〔试行〕》〔甘卫医发〔2009〕227号〕规定,完成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的等级评审工作。

〔省卫生厅主办,5月底前完成〕

〔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管理。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条件,科学界定省、市、县、乡〔社区〕、村五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定位,合理划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的患者群,健全、稳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

〔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三〕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按照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在基层医院、疑难重症在上级医院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转、下转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持续的医疗服务。

1.转诊病人须持“双向转诊单”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除急症病人外,所有医保报销一般诊疗费的病人,必须执行转诊制度,无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意见的,不予报销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2.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转诊制度。

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基层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把每项工作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

主要负责人作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层层分解和落实。

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一人一院〔中心〕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加强对医改实施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

省医改办要及时组织督导组赴各县市区就医改工作进行督导,开展专题调研,适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三〕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和数据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医改良展情况和数据统计报表,每月报送工作简报,每季度报送形势分析报告,省医改办汇总整理后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工作考核。

各地政府要将医改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积极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类事项及“包保”责任,严格执行月通报、季考核、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适时通报各地主要领导,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卫生体制改革意见

主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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