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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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事件危害,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

依法加强各级政府的环境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1.2.2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减轻或减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1.2.3突出重点。

确定环境事件防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

1.2.4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一旦发生环境事件,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环境事件。

1.2.5就近应急。

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贯彻就近应急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处置时机。

  1.2.6防治结合。

构筑全县环境事件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环境事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横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南宁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5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等意外或不可抗拒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公众健康和生命受到危害,国家及公民财产受到损失、社会经济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是负责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武装部、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海事处、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食药监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监局、县文新广体局、县气象局、电信横县分公司、广西移动横县分公司、广西联通横县分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制定(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部署全县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统一发布环境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信息。

  2.1.3应急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制定并组织落实;准备并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了解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系统;负责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接收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事件等级;执行县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应急监测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事件责任调查、影响评估,并提出事后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意见。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

********,传真为:

********。

2.1.4应急办公室常设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事件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三个常设机构。

  事件调查组:

由县环保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引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

  应急监测组:

在自治区、市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帮助下,以县环境监测站为主体,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应急监测组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快速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事件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环境事件的事态进展、应急监测结果,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负责应急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防护措施培训;必要时提出建议,邀请上级有关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提供技术援助。

  专家咨询组:

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化学工程、核与电磁辐射、环境评估、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多学科专家组成,是县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指导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污染防治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信息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件类型,相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

组织做好舆情监控与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县环保局: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环境事件信息,负责环境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监测、取样、查处,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

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县公安局:

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现行违法犯罪。

县经信局:

参与组织协调发生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对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负责污染处置、救助物资保障工作;协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消防,协调对森林火灾引起的大气污染处理(涉及生态破坏的管理职责)。

县文新广体局:

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提供的药物、生物制品等进行监督。

  县民政局:

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

在每年县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重大环境事件常规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工作。

必要时协调做好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运送救灾物资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

  县水利局:

参加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及时提供有关水资源管理和水文资料,负责水污染范围安全供水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

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协助农业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渔业污染事件和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实施医疗救护,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储存和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做好环境事件人员伤亡医学鉴定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协助环境事件监测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

南宁海事局横县海事处:

负责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县国土局:

协助县环保局对环境事件引起的土壤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指导编制污水处理厂的应急预案,发生影响污水处理突发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启动《横县污水处理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处理措施。

  县气象局:

及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气象保障服务。

  县电信局、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判断、准确监测和报送工作。

  3.1.2信息报告:

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察大队应及时向县环保局及县人民政府报告环境监测信息、环境事件情况及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事件情况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县环保局、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县环境监测站是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3.2预防和预报

  3.2.1环境事件的预防:

开展污染源调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性物质利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县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污染防治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开展对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加工和放射性物质(装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

保持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渠道畅通。

加强环境应急响应系统建设。

建立重点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

  3.2.2一旦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环境事件,县环保局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本级应急办并逐级报上级环保局。

  3.2.3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研判环境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

严防发生有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件。

3.3报告方式与内容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县环保局报告;县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事件的初步研判,初步研判结果为一般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应急办)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较大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情况紧急,发现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速报: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在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处理结果报告:

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处理措施、事件鉴定结论并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县环保局接到环境事件报告后,应按照职责权限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件引发的污染源、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县环保局根据上报信息和基础监测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自治区环境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市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3.4.2预警的发布程序:

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重(Ⅲ级)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1级)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环保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县环保局报市环保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区环保厅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号由区环保厅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5信息发布与通报

  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公众信息发布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发布本县范围内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环境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局负责第一响应,依据相关预案实施处置,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2基本应急程序

  4.2.1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保局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办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后,向县应急领导机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2.2一般环境事件:

由县级政府及县环保局负责处理,并报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2.3较大环境事件:

由县应急办及县环保局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负责处理,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和事态进展情况;按照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处置完毕后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2.4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县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并经市指挥部报自治区指挥部决定。

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县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

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件发生乡(镇)政府领导参加的应急工作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环境事件的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成立现场指挥部,布置应急处置和救援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各相关工作组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监测报告,确定污染原因、污染类型及污染程度;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分析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立即切断污染源;按上级指挥部要求,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各相关部门、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实施对事件发生区的管理和救援;根据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局予以支持,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处置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环境事件属于《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处置范围,如发生上述事件,县指挥部主要是配合县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事件发生后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2.5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政府有关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环境事件的性质由分管副县长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环保局局长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

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县指挥部处置重大环境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环境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应急结束

  4.3.1应急结束的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且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降低影响程度。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一般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决定终止;较大环境事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重大环境事件报经自治区指挥部决定终止;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

自治区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做出应急终止的决定或报请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环保局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组织上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3保险

  建立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县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5.4调查与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及责任单位进行应急过程评价和总结。

主要包括:

环境事件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是否需要修订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结论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县指挥部办公室为县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环境事件的准备。

县环保局建立健全环保值班制度、开通环境投诉热线电话12369,负责建立全县污染事件应急报告、监测、处置和技术支持体系。

  6.1.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

6.2物资、经费、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物资与经费保障:

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县财政及相关部门应统筹考虑,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

针对全县危险源(品)的类型和特征,有重点地添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完善环境监察和监测应急设备。

定期检查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和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满足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

建立县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

县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向事件发生区域调度使用储备的物资、设备、设施。

物资消耗较大或物资储备不足时,生产管理部门应保证生产和供应,必要时应争取各地援助。

铁路、交通等部门应优先运送应急指挥部批准的环境事件处置的防治药品、化学试剂、有关器具和装置,并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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