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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BF—2000—0206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部分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监理范围:

见专用条件第四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13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

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建设法规文件;

2、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建筑、结构、装修、安装、室外工程等规范、标准、规程;

3、北京市现行的工程计价相关文件规定;

4、本工程正式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图;

5、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分包合同。

第四条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和监理机构设置:

一、委托范围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红线内所有工程进行全过程(自进场之日起至质量缺陷期结束)、全方位的施工监理工作,包括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监理工作目标

1、工期目标

确保工程在年月日前工程交付使用(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2、质量目标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3、投资目标

对成本进行控制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委托人成本控制目标。

4、安全文明生产目标

按照北京市安全文明示范样板工地的标准实施。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以下所列的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

监理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工程监理协议,对本工程委托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控制与协调,达到监理工作目标。

(一)前期阶段

配合委托人做好工程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土方工程和基础处理方案的审核、设计图纸审核并提交审图书面意见、总体进度计划优化、施工单位及物资采购的考察验收工作等。

(二)施工阶段

1、工程进度控制

(1)根据本工程工期目标,组织制定本工程进度控制计划。

(2)根据本工程进度控制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并监督、控制、执行。

(3)审核签认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4)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完善工程验收资料。

(5)对施工单位的工、料、机的状态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找出影响进度原因,提出纠偏措施、发布指令,并上报委托人。

(6)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工作,审批各专项验收的调试计划及调试方案。

2、工程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原则

(1)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

(2)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

(3)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情况下不准进场,检验不合格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4)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质量控制内容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发挥监理公司技术专家组的优势,核查设计文件材料和各项设计变更等是否便于施工、是否能够保证施工质量,并提供图纸修改意见。

(2)监理人确保监理月报内容真实有效,对当月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各方面情况作出透彻、准确分析,并增加下月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预控方案”。

“预控方案”应包括:

工程下月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控制重点、难点;材料设备加工订货进场检验计划;专业分包进场计划等内容,提示甲方下月阶段工作重点。

(3)每周向委托人上报《每周工程进度情况和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周工程质量、进度的总体状况、存在问题以及处理措施,并附工程影像资料。

(4)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监督其实施,所有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在正式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上报,并审核通过,未经审查不允许施工。

(5)组织施工过程中样板工程的实施,如结构工程、防水工程、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做出样板间或样板层,组织样板验收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报委托人批准,后续质量验收以样板工程为准。

(6)检查工程质量,对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的施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向违规的施工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并监督相应整改措施的执行。

(7)对重点部位施工中存在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主动组织各施工单位认真分析,找出解决方法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对实施效果进行复查。

(8)认真检查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9)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物资,要求施工单位报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组织对其考察及质量评定,并具有否决权,中选供应商的产品封样存于监理单位,产品进场时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

(10)物资进场后,监理方要对其技术参数、数量、型号进行认真审核,对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观感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质量控制,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11)负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进行事故原因、责任分析,提出事故处理办法,向委托人提供专项报告并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12)凡由施工单位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应经监理认可,并报委托人批准,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产品鉴定证明、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监理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13)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达到市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上报审核工作。

3)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

拆除加固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钢网架工程的监理工作,除执行本合同要求外,委托人提出特别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进行旁站监理工作。

(2)严格审核施工方案,由监理负责组织施工交底工作,提出明确施工要求,交底记录由参与交底三方(监理、总包、分包单位)签字确认,并由监理报委托人。

(4)对拆除加固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钢网架工程的监理实行总监过问制,由总监理工程师直接对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情况,有权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工程成本控制

(1)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预算外签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认真审核图纸,达到控制变更、洽商、预算外签证数量的目的。

(2)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费用进行经济论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节约成本。

(3)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预算外签证落实进行监督、跟进,确保每个变更、洽商按规范要求执行完毕。

(4)发挥监理公司技术专家组的优势,核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节约投资。

(5)负责审核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或节点工作完成情况)及工程款。

4、安全与文明施工

(1)监理单位必须明确内部责任制,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的实施,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通告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2)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日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任何不文明的施工行为及时通告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以及施工对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时,监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4)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发书面整改通知,并跟踪落实。

5、合同管理

(1)监理根据委托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对整个现场及工程进行全面管理。

(2)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包括审核索赔、提供处理意见等。

6、现场协调管理

负责本项目相关的各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须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工程监理过程中若出现以下问题,如增加投资、质量事故、工期拖延以及其它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问题,监理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

7、监理例会

(1)监理须做到“四个充分”即:

应充分熟悉工程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充分做好与各方的会前沟通、充分思考并理清和确定召开每次监理例会的总体思路,发挥主导作用,提高会议效率。

(2)监理表达观点鲜明,要求具体明确,会上确定的问题应有跟踪、有落实,避免同样的问题多次在例会上提出而得不到及时协调解决。

(3)施工现场情况以PPT的形式进行介绍,要求PPT汇报形式每月不少于一次。

(4)监理例会是解决重大问题的协调会,监理须要求参会各方会前做足准备,对需解决的问题有方案、有措施。

四、监理机构设置

1、监理人应当为本工程组建一支素质和能力较高的监理工程师团队,并保持人员的稳定性。

2、监理人需配备足够数量及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且人员不少于11人,其中:

常驻专职总监1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工程师2人(专业分别为结构、装饰装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人,水暖监理工程师1人,强电监理工程师1人、弱电监理工程师1人,市政监理工程师1人,园林监理工程师1人,造价工程师1人,档案管理员1人。

3、监理人全部人员进场三个月内,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对项目部人员进行调整。

4、《监理机构的成员名单》须报经委托人审定同意,监理人选派到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专业工作监理时间范围内,不能兼管或参与其它工程项目的业务。

第六条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

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1、由委托人办好具备施工现场开工的条件;2、委托人对监理所赋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人。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14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指派为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对监理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协助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室两间(不含空调、采暖、办公设备)、会议室一间(与委托人共用)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1、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总计时间不得少于176小时,否则每天罚款伍佰元。

2、监理专业工程师进场前需通过委托人项目部的面试,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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