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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范风险,加强以客户

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银行

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以综合业务系统为基础,各支行在法定业务

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柜员通过临柜窗口

为客户综合办理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并

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支行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实行综合柜员制。

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支行应具备的条件:

支行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公安、消防、保卫等部门的要求,柜员之间

应有适当的隔断设施,并配有全工作日“一对一”探头的监控系统,

能够清晰的监测、录制每个柜员业务操作及桌面情况,同时对办理业

务的客户应有相应的监控和录像系统;录像存储介质的保存时间不低

于一个月。

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pc机(或终端)、点(验)钞机、密码键盘、

打印机(含存折打印机)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

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

求。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窗口设置的要求:

营业时间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窗口对外营业,对外窗口均能受

理本机构开办的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及中间业务等相关业务。

规定需要专人办理的业务,可以设置专门的窗口办理。

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验钞、点钞等辅助设备以及相关的咨询、查询业

务。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综合柜员所具备的素质: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

廉洁奉公。

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基本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敢于坚

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

3、熟练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

基本能力,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能够独立办理各项日常业务。

4、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应知应会上岗考试。

5、有不良行为的员工不得任综合柜员,要坚决调离综合柜员工作

岗位。

6、因岗位轮换等原因任综合柜员的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支行设置柜员、高级柜员、库管员和业务

主管等综合柜员。

柜员是指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客户存取款、结算、查询以及中

间业务等各种柜台业务的人员。

高级柜员是指在授权范围内,受理客户存取款、结算、查询、中间

业务、对公开销户及内部综合账务处理,反洗钱、银企对账的业务人

员。

库管员是指本部的重要空白凭证库及现金库的管理人员,根据业务

需要可以设置1-2人。

业务主管是指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员、高级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业

务授权、监督和管理的人员。

支行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业务副主管一名。

第八条综合柜员制实行柜员风险自担的原则。

柜员发生错款应及时逐级上报,500元以上的错款,在向本支行行

长报告的同时,须向总行报告。

经批准后,长款入账,短款自补。

严禁受理伪造、变造的票据,以及非由本行承兑、已超过提示付款

期的票据。

严禁受理背书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严禁受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凭证或票据。

严禁柜面受理账号和户名不相符的凭证或票据。

严禁受理密码不正确、印鉴不真实的凭证或票据。

严禁受理凭证内容与附件不一致的凭证。

严禁受理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涂改的凭证。

严禁内部员工代理客户补盖票据上的签章、填制凭证。

严禁内部员工代理客户办理错账更正。

严禁使用内部员工账户过渡资金。

严禁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业务。

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事宜。

严禁泄漏客户的资料。

严禁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额度或拨款限额付款。

须事前复核和填制凭证的业务严禁事后复核、补制凭证。

内部业务凭证的各项交接必须严密手续,防止票据凭证的遗失,严

禁将内部凭证交由客户代为传递。

对于利息、收费、赔偿金,必须计算正确,严禁故意错记、漏记。

已经审查记账的凭证必须正确加盖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

自行填制的凭证必须经有权人审批签章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严禁对各类账、表、簿刀刮、皮擦、药水腐蚀和硬性涂改。

第九条柜员的岗位职责:

积极开展柜面宣传、主动热情接待客户,认真接受客户的咨询,文

明礼貌、诚恳耐心为客户办理每笔业务;

正确使用和保管本岗位的业务用章;

负责本岗位营业用现金、重要单证的领缴、保管、交接使用;

负责开销户、现金收付、转账结算业务的受理以及查询、冻结、挂

失止付、打印凭证和存折等;

负责支行日终轧账平衡,确保账款、账证相符;

负责代发工资、贷款等后台账务处理;

负责残币的挑拣、整理及营销人员外出收回款项的入库等工作。

负责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按时启动和签退

综合业务系统;系统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详细记录并与业务

主管联系解决;

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高级柜员的岗位职责:

正确使用和保管本岗位的各种业务用章、重要单证以及密押器、压

数机等重要机具;

负责填制、接收、打印内部凭证及报表;

负责资金清算(含同城票据清算)、往账审核或发送、接收来账以

及编核押、打印汇票等业务;

负责查询查复业务的受理及登记;

负责保管本岗位的登记簿;

负责残币的挑拣、整理以及营销人员外出收回款项的入库等工作;

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库管员的岗位职责

负责管理支行的现金和柜员之间现金调剂以及到开户银行的现金

缴存、支取等;

负责管理支行的凭证和柜员之间凭证的领用、上缴等;

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业务主管的岗位职责:

负责营业室的全面工作,及时传达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制

度及规定的执行情况、业务核算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

导,并向主管业务行长及时汇报;

根据业务情况,合理调配柜员和高级柜员的岗位设置及权限分配,

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正确使用和保管本岗位负责的业务用章、重要机具等;

在权限范围内,对其他综合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事中事后审查、指

导和授权;

负责填制、接收、打印内部凭证及报表;

负责各类报表的审核或编报,并定期对本支行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汇

报;

负责监督柜员现金和重要单证的清点、交接和复核;

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查库工作;

负责会计档案、会计资料等的整理、装订和保管;

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设立业务副主管的支行,对以上工作自行分工调配。

第十三条柜员、高级柜员和业务主管应严格保密个人密码,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可以专柜办理的业务包括:

开销户、出售凭证、冻结、挂

失止付、受理同城票据、回单发放或与企业对账、存款证明、印鉴保

管与更换等业务。

第十五条岗位人员交接

综合柜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须在监

交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在《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印章保管使用登

记簿》等登记簿上详细记载,确保接收人和监交人衔接一致。

业务主

管调动应由本行行长或主管业务行长监交,一般柜员调动应由业务主

管人员或主管业务行长监交。

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不得离职。

监交

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

员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岗位轮换

(一)轮岗期限

各支行综合柜员工作岗位要有步骤地进行岗位轮换,保证业务人员

全面掌握各种结算业务。

一般业务岗位每两年轮换一次,票据交换员

每年轮换一次。

密押人员、库管员等重要岗位人员每半年轮换一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轮换:

1、客户投诉较多,查正确实的;

2、出现重大差错、事故险情的;

3、屡次违章,屡教不改的;

4、有违纪行为的;

5、有违法迹象的;

6、其他原因确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

(二)轮岗形式

依据岗位和专业的特点可采取岗位互换、岗位循环、专业互换、专

业循环、跨部门轮换等形式。

(三)轮岗要求

轮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岗位分离等内部控制基本要求。

明确岗位分

工,不得混岗。

一项业务的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在轮岗后一年内不宜

再从事同类业务的经办、复核。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综合柜员操作系统所使用的柜员号码由科技开发部给予

设置。

第十八条综合柜员的新增、删除和注销柜员的恢复等由科技开发部

统一管理,支行需填写审批表提出申请,经支行行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报科技开发部办理。

第十九条综合柜员的密码重置,须由本人携带填好的审批表并持有

效身份证明,到科技开发部办理。

综合柜员应及时更换密码,最长不

得超过7天。

第二十条因短期业务需要,可以根据业务的种类和范围设置临时柜

员,由支行填写审批表提出申请,经行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

开发部办理。

临时柜员的业务范围由科技开发部设置,不得超过柜员或高级柜员

的业务权限范围。

临时柜员具有时间限制。

第五章业务授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授权是指有权人对综合柜员办理的业务范围或交

易额度等给予审查和确认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中未授权的业务采用签字授权,授权时,由授权

人在有关凭证、账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综合柜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日常业务以及业务权限内

交易额度的业务,不需要授权;特殊业务和业务权限外交易额度的业

务,需要有权人按级授权。

综合柜员在处理支取大额现金、票据挂失、票据查询、开出存款证

明等业务时,必须有支行行长、主管行长或业务主管的授权后方可操

作;错账冲正业务由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取消业务需打印信息

凭证由业务主管签字后一并入传票装订。

严禁柜员在无授权或超授权

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业务操作。

综合柜员各项业务的授权范围及额度明细如下:

项目支行行长权限主管行长权限业务主管权限综合柜员权限票据

挂失、解挂票据查询,,存款冻结、解冻、扣划,开立存款证明,错

账冲正、删除,,对公取款(转账)100万元(含)以上50(含)-100

万元20(含)-50万元20万元以下大额现金支取30万元(含)以上

10(含)-30万元5(含)-10万元5万元以下

第六章日常业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各支行在营业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检查尾箱封口是否完好,现金尾箱个数是否与交接登记簿相符;

2、整理昨日现金,检查现金量是否足够当日营业支付,合理调配

现金;

3、清查、核对重要单证是否与登记簿一致。

第二十五条综合业务核算系统实行签到、签退管理。

系统控制正常营业时间。

在非营业时间签到,只能进行相关的查询、

打印等功能,不能进行业务核算处理。

第二十六条日常账务核算要求

按照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由综合柜员办理记账业务。

记账的依据:

发生业务时取得的会计凭证、填制的会计凭证、打印

的会计凭证。

柜员权限之内的业务,由其直接办理;办理对外签发票据的业务,

由柜员和高级柜员或业务主管共同完成;超出业务权限范围的业务,

由业务主管或主管行长进行业务授权后完成。

第二十七条日常业务基本处理流程

收款业务:

受理、审核——收款——记账——签发回单。

付款业务:

受理、审核、验印——(授权)——记账——付款。

内部账务:

审核——监督。

特殊业务:

审查有关资料——授权——增补、修改或删除信息等。

(指票据挂失、解挂、冻结、解冻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日终轧账

系统按照柜员轧账——支行轧账——系统轧账三级轧账模式进行。

柜员轧账:

以柜员为单位轧账平衡后,打印柜员轧账清单。

支行轧账:

由业务主管以支行为单位轧账平衡后,打印支行轧账清

单。

系统轧账:

支行日终轧账平衡后,系统后台对全行业务进行汇总轧

账。

第二十九条日终业务处理要求

清点核对重要单证当日的收付发生数、作废张数及结余数,并与登

记簿核对相符,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剪号粘贴,凭证随当日传票作附件

装订;

柜员对各自的现金库存数认真清点,并与计算机轧账结余数核对相

符;

业务主管对支票影像、大小额转账、资金清算等业务的发生数进行

核对,并与科目余额核对无误;

业务主管对当日需要结转的中间业务进行结转,对当日通存通兑业

务(柜台业务)进行核对,次日打印明细清单作附件一并保管;

业务主管按科目汇总整理当日凭证,打印科目日结单,确保各科目

余额与日结单核对相符。

第七章现金管理

第三十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支行,管理现金的综合柜员应配备收付

款现金尾箱,编号使用,不得混淆。

第三十一条柜员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要坚持现金当面点清,当

时退回单。

严禁柜员自己为自己办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坚持一笔一清,一笔款项未点清收妥前不得接下一笔款

项,不得与其他款项相互混淆,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

第三十三条发现单位交款有差错应进行自核,确定差错后再与交款

人办理长退短补手续,并在“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双方签章。

第三十四条坚持一日两碰库,做到日清日结,不留未理券。

第三十五条临时离岗,要退出业务操作画面至系统登录状态,将全

部现金入箱加锁,款箱钥匙随身携带。

第三十六条款项交接要坚持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

明。

内部柜员之间的现金调剂,必须在业务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并在调

剂单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客户取款、交款要及时入账,不得积压、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每日营业终了,柜员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超出部分要及时上缴库管员。

日终轧账前,业务主管指定柜员对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轮岗交

叉进行复核,不得固定人员交叉复核。

业务主管对大库现金余额进行

复点,并在轧账单上进行签章。

第三十九条碰库时发现错款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隐瞒不报,不

得以长补短。

第四十条发生错款,未经领导许可,经办人员不得私自外出查找。

第四十一条岗位调离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在主管行长的监交下,

将现金尾箱款全部交支行的现金库。

第四十二条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库款、实物。

第八章印、押、证及印鉴卡管理

第四十三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支行,使用会计印章的种类和范围:

1、财务专用章:

用于本行对外办理结算业务及需要加盖财务专用

章的重要单证和报表。

该印章及负责人名章由业务主管保管。

2、结算业务公章

用于对外签发结算存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

余额对账单及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

该印章由专人保

管。

3、储蓄专用章

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

该印章按办理业务的柜

员进行配备,通过编号区分。

4、业务讫章

用于加盖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单、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

支付结算业务。

该印章按柜员进行配备,通过编号区分。

5、结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

结算凭证;发出汇兑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查询查复等。

该印章由业务

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

6、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商业汇票;办理承兑

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该印章及印模卡片按办理银行汇票

的营业网点配备,由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

印模卡片视同银行汇

票专用章保管。

7、本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本票,该印章由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

8、收妥抵用章

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含本行和他行)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

种凭证的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等。

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柜员配

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9、全额章

用于能识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

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加盖全额章,金融机构应向持

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发放,由业务

主办人员保管。

10、半额章

用于能识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

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加盖半额章,金

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

制、发放,由业务主办人员保管。

11、假币收缴专用章

用于办理现金业务时假币的收缴。

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发

放,由业务主办人员保管。

12、个人名章

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存折、账簿和报表。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

业务印章的综合柜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重要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

器、压数机的综合柜员不得同时使用和保管相关的印章和重要单证。

第四十五条会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除个人名章外,严

禁私自刻制。

第四十六条除个人名章外,其它会计印章种类相同、数量超过一枚

的,均应编制序号,并按使用人登记。

第四十七条重要单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等。

第四十八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内部使用以及对外出售的重要单证应

为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各支行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第四十九条内部使用以及对外出售的重要单证执行严格的逐级控

号、控量管理。

第五十条支行应指定专人或业务主管管理本支行的重要单证库,并

负责向总行领取重要单证,负责向柜员分发重要单证。

该综合柜员不

得兼管会计印章。

重要单证领取时必须当面点清,登记登记簿,双方签章或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营业过程中,重要单证短缺的柜员直接向单证库领取。

第五十二条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必须对本柜的重要单证使用情况检

查核对,确保账证相符。

第五十三条印鉴卡片的管理

开户时由客户填制一份印鉴卡片,印鉴卡片由业务主管指定专人保

管。

印鉴卡片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按照重要单证管理。

严禁使用复印后

的印鉴卡片。

第五十四条综合柜员应妥善保管使用本岗位的印章、重要单证、印

鉴卡片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在岗时,印、押、证、卡片应按规定妥善放置;临时离岗时,印、

押、证应装箱上锁存入保险柜(箱)中,印鉴卡片办理交接手续;日

终入库保管。

请假离岗或调离岗位时,印、押、证、卡片要办理交接手续,做好

交接记录。

柜员、高级柜员交接由业务主管监交;业务主管交接由主

管行长监交。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现行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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