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Word下载.docx
《教育法学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学Word下载.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教育法学Word下载.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4/30/1aea5c91-7b23-45ca-b07a-ba56a7fadbe8/1aea5c91-7b23-45ca-b07a-ba56a7fadbe81.gif)
校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受教育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其着眼点在于为教师提供一条法律救济途径。
规定学校的义务是为保证学校实现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规定学校的义务是保障学校相对一方特别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是监护关系。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申诉制度与一般的信访制度相同。
民办学校财产来源的非国有性,也要求政府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学校财产权利的行使。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教师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与其特定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相对应的。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学校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
从产权关系来看,公立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是政府,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育法是伴随现代教育发展起来的,是现代国家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教育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教育主要是一种家庭的职能和权利。
法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完全相同。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由学校或教育机构承担该校办产业的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可以用教学和科研的财产为校办产业提供担保。
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只有得到国家的保护才能实现。
学校不得当众侮辱学生。
学校不得披露学生私人信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教师有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保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教师在申诉得不到答复或不服申诉处理的决定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决定。
学校应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人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教育性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
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建立校内申诉制度的前提。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现代社会的教育必须成为社会的公共事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校的义务根据法律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我国的民办学校是“以志愿求公益”的非营利组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中,公益性或者说非营利性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法律定位。
民办学校是一个法人实体,它对其所属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支配、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1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民办学校的设立必须具备与其级别、类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
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之间围绕教育管理活动的开展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构成一种“准行政关系”。
教师应当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根据有关规定,中小学安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法是社会各个阶级意志的体现。
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法律救济中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体现社会的公共利益。
受教育者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教师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相区别的主要表现是学校举办主体的“私人化”与学校管理的“自治性”。
校内学生申诉有着其他救济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教育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带有一定特殊性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关键看学校是否具有办学实力。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学校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发生侵权的情形,对学校责任认定适用的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只是享有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具备教师资格的实体要件,并不意味着取得了教师资格。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
受教育者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行使民办学校的决策权。
在学校向学生提供生活服务(如学校向学生提供食宿)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对民办学校的界定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准,即学校举办者的性质和资金来源。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使得法具有“国家领导人的意志”的形式,
学校对学生所施行的管教行为在本质上是教育性的。
标准答案: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对在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
当学校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学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是国家采取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国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实体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和学历四个方面。
您的答案:
正确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政府之外的私人或社会组织。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38.第38题
错误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领域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
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学校办学自主权
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狭义教育法
狭义的教育法则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校的义务
学校的义务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教育法制
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的完整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国家教师制度
国家教师制度,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教师队伍建设的所有制度的总称。
国家教师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奖惩制度、申诉制度组成。
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教育事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教师职务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正规教育的机构。
现代法制
现代法制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地依法办事的一种治国方式。
现代法制通常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
二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动态系统;
三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教育行政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
学生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它是由学生的法律身份以及学生与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学校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起因于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救济就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予以弥补的一种法律救济。
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是与行政救济相对称的,它起因于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侵权行为的侵害,通常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师的岗位设置、各岗位任职的条件和获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教师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教育法体系
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学校
学校在法律上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教师职务
论述学生的权利内容。
学生作为学校中的受教育者,还享有受教育权利。
我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