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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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

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开发商角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范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第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房价款的支付:

按照附件五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专有部分或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所购房屋附带有专属于买受人的下列特定空间:

□独立使用的底层绿地(不包括绿地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独立使用的屋面、平台或露台;

  

(2)关于上述特定空间面积的约定仅供参考,根据相关测量规范,测量时不计入建筑面积,测量成果不显示上述面积;另外,虽然上述特定空间专属于买受人,但根据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不一定能办理权属登记,出卖人也无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的义务,对此,买受人无异议。

  (3)上述特定空间附属于买受人所购的房屋。

在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套内部分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买受人不得以上述特定空间的面积、大小、形状、尺寸等与约定不符等任何理由,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果某些业主通过合法途径确认上述特定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出卖人不因此而向买受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如果买受人购买的房屋附带有花园的(花园可能以露台、平台、入户

  花园、花池或屋面、底层绿地等形式存在,以规划批准为准),买受人确认:

上述花园的具体位置和大致的形状、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以花园实际状况与约定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一楼房屋附带的花园使用权归属为毗邻一楼业主所有,其他买受人明确知晓此事,并无异议。

上述花园在交付时出卖人无需进行绿化。

买受人使用花园时必须为公共维修和管理提供方便,且不得影响花园作为防火避难使用。

买受人在花园绿化建设中,应遵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花园绿化,不得改变花园的用途或隔离方式,不得损坏或移动花园内外设置或预埋的公共设施,不得对花园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也不得在花园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与上述花园毗连的公共区域的绿化,买受人不得进行破坏或改变其原貌。

对于已进行部分绿化的归买受人专有的花园。

其中种植的植物买受人亦不得随意破坏和调整位置。

  2、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为未进行装修的清水房。

  3、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之前,以及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

  4、房屋交付手续

  

(1)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无须一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

无论出卖人的通知在客观上是否能够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均应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或其他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日届满前前往【***】售楼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2)如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如房屋经整改的,以出卖人整改后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日期为准)届临后的第二日,视为出卖人的交付日,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

该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同时,房屋保修期也自出卖人实际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较早时间为准)起算。

买受人接收房屋钥匙即为接收房屋。

  5、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售楼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接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

  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6、出卖人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布置参考,非买卖双方的房屋交付标准,买卖双方以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标准进行房屋交付。

  7、如买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对房屋、社区环境等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并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双方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及附属的花园、设施等所表现的现状与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若该现房已进行实测面积测量的,则该现房是按照实测面积为基础计算房屋价款,在交房时买卖双方不再进行面积价款补差,买受人也不得以买卖合同中的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为由提出价款补差等异议。

  8、交房之前,若买受人根据合同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有权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向其发出房屋面积实际测量结果之通知之日起的20日内,向出卖人作出书面的退房表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不退房。

  9、因设计变更导致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若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

  10、只要买受人交付的房屋在设计和施工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并且,如买受人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设计、质量、管道设置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应自行向国家法定机构申请质量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中关于出卖人承诺市政基础设施、其他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时间,是指【***】本批次销售物业建筑范围内配套设施中的园林绿化、道路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时间,不指整个项目物业的配套

  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时间。

  12、买受人承诺:

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项目物业区域周边现有的管线架设状况、市政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环境等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不得以周边环境噪声、线架设干扰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关于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的,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的委托书,该委托为无偿委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非因受托人(出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2、买受人须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3、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及时与出卖人办理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的结算手续和面积补差的补充协议签订手续,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填写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必须的相关询问笔录等书面文件,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资料,该税、费以及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在收房前预交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面积补差手续、填写询问笔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费用、代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等代办资料和提供代缴的维修资金的,或买受人提交的资料和证件在办理产权时因过期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如身份证过期等),以及不履行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协助义务的,则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满全部资料、税、费及维修资金并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手续后的365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开始根据买受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房屋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的标准为房

  屋主管部门核发以买受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房屋所有权证书。

如果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在出卖人以受托人身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有权将该证书转交给银行,用于办理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如果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交付房款的,在出卖人以受托人身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

  第四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一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方式,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按政府相关规定向出卖人提供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买受人逾期交纳的,买受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条车位权属归属的明示

  【***】项目范围内规划设计的地面车位、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其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进行出卖、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关于设施的特别约定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露天游泳池归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售楼部、会所等等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上述归出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出卖人自行决定建设竣工时间、招商、运营及分批到位时间。

  2、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前后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环保垃圾站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安置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工作。

如买受人在房屋、露台、游泳池等使用过程中对上述公共设施造成破坏或对维修造成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有利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卖人(下称“甲方”)与买受人(下称“乙方”)于年月日就乙方购买房屋(下称“该房屋”),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

,以下简称“《预售合同》”)。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甲、乙双方依据《预售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就《预售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在签订《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全部规定及“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以及或有之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空调、通风、照明系统

  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等文件,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第一条关于“乙方信息”和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预售合同》所填写的乙方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准确有效,有效送达地址以《预售合同》中写明的联系地址为准(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预售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通讯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

  如因《预售合同》中乙方通讯地址及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任何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乙方,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入伙通知书》等)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方式送达,或以在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

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发

  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已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预售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况)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3、若乙方为多人时,甲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发出通知。

  第二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乙方须于年月日之前,向合同约定的按揭银行或该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交齐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所有资料,于年月日之前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并于年月日之前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

上述时间,除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不得延期。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因协助乙方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的期限签署《借款合同》,导致乙方没有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申请按揭贷款额度与按揭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国家调整按揭政策,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付款通知之日后7日内自行向方支付差额部分;或者在按揭银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7日内补足按揭所需的首期房款及其余房款,以获得按揭银行按按揭的发放。

违反以上任一约定,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且致使提供按揭的银行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的,视作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可对回购的商品房进行销售,销售后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所有回购、销售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乙方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和损失)、违约金及使用费后剩余部分不计息退回乙方,若销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4、乙方承诺签订合同前已向按揭银行确认按揭贷款方式的可行性,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催告后7日内付清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否则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

  1、若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应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不超过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逾期超过日、不超过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可对商品房进行销售,销售后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乙方支付的银行本金、

  利息、滞纳金及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和损失)、违约金及使用费后剩余部分不计息退回乙方,若销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预售合同》继续履行,自《预售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乙方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八的违约金,且在乙方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甲方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若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2、3、4项中任何一项,第五条第5项,均应按照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有关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缴付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未包含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

乙方应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向甲方交纳下述款项:

  1、房屋买卖税费:

元;

  2、买卖合同印花税:

元;

  3、他项权利费、登记费:

元;

  4、房屋产权公证费:

/。

  若有关政府部门对以上1——4项税、费进行调整的,则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前向甲方补足差额。

  不论何种原因合同解除的,上述各项费用若甲方已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则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现住址:

现住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2、该房屋坐落于市街道,建筑面积,房产售价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3、付款方式: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先付甲方人民币大写,剩余人民币元,大写,等到房屋产权证下来,办理完过户手续,乙方将剩余房款付给甲方。

  4、甲方承诺该房屋属于国家和当地政府允许正常交易的房屋,可以正常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根据当地限价房五年内不能转让过户的特性,因此,甲乙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证暂时写甲方的名字,但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在国家政策允许办理过户登记时起三个月内,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承担。

  6、在签定本合同后,房屋今后上涨也好,下跌也罢,都与甲方无关,受益与损失乙方承担。

  7、甲方应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全部凭证(包括开发商出据的收款与收据、选房认证、各种税费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的原件交乙方保管。

  8、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再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自签订本合同时起即转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让,设置抵押或者担保,不得对该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有属甲方违约。

  9、根据本合同所有条款,如果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总房款的300%的金额。

  10、甲方同意为乙方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自用或出租、出借、经营、转让等处置行为,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该授权委托书长期有效。

  11、如果当地政策许可办理房产证时,可以将该房屋直接登记在乙方名下,甲方尽可能协助乙方少交或免交过户手续费等。

  12、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出租、出售等需要,甲方签字的,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签。

  13、甲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乙方保留一份,乙方保证只能作为甲方违约凭证,不能做为别的任何使用。

  14、本协议是经过甲乙双方全体亲属朋友和共有权一致协商后签订的,任何一方不得否定本协议的效力。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乙方朋友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一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在协议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首先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订定立附件补充。

  甲方配偶: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父亲见证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母亲见证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朋友见证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朋友见证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配偶:

身份证号:

电话:

  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XX年月日

  篇四: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中间人: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在丙方的介绍推荐下,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甲方同意将自有坐落于仙桃大新路世界城8楼802号,建筑面积为的还建房出卖给乙方(本合同中均简称该房屋),签订合同如下:

  1、该房屋总卖价为人民币,本合同签字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房款。

  2、甲方应将该房屋的钥匙、“还建房确认书”原件交于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甲方概不负责。

  3、甲方保证,与其开发商“辉腾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中的约定由甲方承担,甲方已全部履行完毕,甲方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4、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债务、查封纠纷。

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也不得在合同签订后撕毁约定,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以上约定应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篇五:

开发商房屋卖买合同

  买卖合同书

  出售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购买方:

  住址或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所购住房位于单元楼号

  车库位于号

  煤屋位于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购房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出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建设依据及标准

  一、甲方在住宅一栋,改建七层住宅楼,其中一层为车库、煤屋,共建筑面积约m2。

  二、设计标准、结构见设计图纸。

  三、房屋配备标准:

  1、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

  2、内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

  3、内墙、厨、卫粗砂灰抹平。

  4、所有外窗户安装品牌铝合金。

  5、前阳台封闭,门连窗的推拉门不安装。

  6、外卫设蹲式大便器,内卫设坐式大便器,但不安装。

  7、进户门安装优质门一张,其它留空洞。

  8、电到户(一户单相表),室内线路不安装。

  9、水到户(一户一表),进厨、卫。

  10、所有外墙贴瓷砖或墙漆。

  11、梯级间、踏步设花岗岩,不锈钢管扶手。

  12、梯级入口设对讲不锈钢门,并具照明用电。

  13、数码电视、宽带、入暗入户,但乙方交开户费。

  14、六楼带户外花园。

  第二条乙方所购住房、车库、煤屋的核算与付款方式及费

  用承担

  1、房屋为砖混结构,层高3米,一层是车库、煤屋,二至六层是住宅,未封闭的阳台,是按50%的面积计算。

  2、乙方所购住房在住房的楼号,建筑面积m2,原价为元m2,优价元m2,优价后总金额为元。

  3、乙方所购的车库号,建筑面积m2,单价3000元/m2(不讲价),煤屋号,建筑面积m2,单价1200元/m2(不讲价),共计付款元。

  A、一次性付款元。

  B、分期付款元。

  其中年月首付元;年月再付元,年月三付元。

  4、乙方所购住房、车库或煤屋共计价款(小写)元,(大写)元。

  5、本合同房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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