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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中小企业联保模式操作规程

五、xx银行中小企业联保模式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Ø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步推进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加快培育银行基础客户群,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结合银行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Ø联保模式指目标市场内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依据一定的规则组成联保小组,由银行对联保企业进行授信,联保企业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

该模式通过目标市场、客户准入标准、风险保证金、第三方监管等4-5道信用风险过滤屏,逐层筛选联保小组信用风险,从而获得相对安全的局部信用环境,同时带动其他相关业务收益。

Ø本规程中所称“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Ø联保模式应按照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运作,坚持“严格准入、自愿组合、风险共担、批量授信”的信贷原则;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循序渐进、强化预警”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适用范围

Ø联保模式应优选经济、政策和信用环境相对较好,且经济金融形势运行平稳的区域。

原则上在中小企业业务试点分行范围内开展。

Ø市场定位应明确以配套型、集聚型和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批量开展中小企业授信业务。

Ø

Ø经营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经济特点和市场情况,宜选择地方支柱行业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地方大型专业化市场或地方优势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区域内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园区内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

Ø联保企业应以生产型企业或商贸流通型企业为主,谨慎支持电子网络联保模式。

第三章企业准入标准

Ø纳入联保模式化操作的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Ø

(一)符合银行授信业务客户基本条件,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Ø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企业所属行业符合银行信贷投向指引政策要求或为所属区域内政府重点支持的优势行业;

Ø(三)企业经营的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重大技术装备等潜质较大的行业;

Ø(四)企业在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B级(含)以上,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Ø(五)企业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Ø(六)原则上要求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在银行办理,并由银行代发工资、代缴水电费、代缴税费等;

Ø(七)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Ø除需符合以上条件外,有下列情况的不得作为联保企业:

1、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之间的联保;

2、关联企业之间的保证。

这里的关联企业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企业;

3、其他不宜作为保证人的保证。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Ø设立联保小组。

企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每组成员企业不得少于4户,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成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银行联系的主责任人。

Ø银行鼓励在产业集群、国家级高新区、专业化市场、工业园区、块状经济体中选择优质生产型中小企业设立联保小组。

Ø联保业务申请。

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的联保企业,应向经营单位提出联保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联保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借款申请人及联保企业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联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四)借款申请人及联保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在等;

(五)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Ø联保模式设计。

经营单位接到企业联保申请后,根据企业提供资料逐户进行调查,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类型,整合社会资源、设计联保融资模式,在提高对联保企业产品组合销售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在银行的信用履约记录执行差别利率。

Ø对不同类型的联保小组应确定不同的融资组合,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一)对于生产型联保小组,应考虑采取“1+N”或“2+N”等形式,即联保小组成员企业具有履约还款能力,其中至少有1-2家生产型企业,经营效益良好具备为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能力。

(二)对于商贸流通型联保小组,应考虑通过公信力较强的渠道选择联保小组成员,包括政府、行业协会、地方商会或专业化市场等机构或单位推荐并监管,在联保模式下可以考虑增加担保公司保证,或增加货押,或增加核心资产抵押等风险缓释措施。

(三)对于资质和资信好,且在银行结算量和综合收益较高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适度弱化联保之外的其他担保要求。

Ø上报模式化方案。

经营单位经过贷前调查形成《联保模式化方案》(格式见附件二),下称“模式化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区域经济环境简要评述(包括经济发展态势、金融运行状况、中小企业分布状况和优惠政策等);

(二)拟开发目标市场概述(包括运行情况、市场规模和特点、中小企业户数、企业所处地位等);

(三)联保企业情况(包括企业信用评级、企业近两年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

(四)联保方案设计(包括风险保证金比例、授信总额、单一最大敞口、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综合效益情况等);

(五)主要法律文本或协议。

Ø模式化方案的审查、审批。

审批机构在收到模式化方案后,主要从模式化方案的可行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授信成本的经济性等方面进行模式化方案的审查、审批。

(一)模式化方案的审查内容包括:

1、区域环境和目标市场情况。

主要审查区域经济环境是否良好,经济金融运行是否平稳,是否重点支持三大目标客户群体,中小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和地方支持方向,优先支持地方支柱产业、国家级高新区和特色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

2、联保小组的设立等情况。

参照十一条内容,并且联保小组成员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的联保小组;

3、融资方案。

是否根据区域和客户特点设计融资方案,风险保证金的设立是否符合银行规定,以及经营单位对主要授信风险点的缓释措施等;

4、主体资格。

联保小组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联保户数不得少于4户;联保企业经营管理是否规范,信誉及履约记录是否良好;联保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等;

5、法律文本中有关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等。

(二)模式化方案的审批:

1、试点分行,对于银行已批复的联保模式化方案的存量续做项目,经银行风险总监同意后,不需再另行上报模式化方案。

对于新拓展的产业集群或专业化市场等项下的联保模式化方案,按现行模式化审批流程执行,报银行公司业务部审查、审批。

银行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流程执行。

2、非试点分行,对于经济信用环境好、区域历史不良率低、分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非试点分行,经银行公司业务部请示同意后,按银行规定形成联保模式化方案,报银行公司业务部审查、审批。

3、经批复同意的模式化方案,作为授信审查审批的前提条件。

Ø授信调查。

模式化方案批复同意后,客户经理应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外部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对于联保小组成员企业开展授信调查。

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除按照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联保小组各借款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符合联保模式化方案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准入条件。

(二)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自身经营。

(三)申请借款额是否适当,贷款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有保障,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

(四)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在银行或他行是否有不良记录。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联保小组借款人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

Ø授信的审查、审批。

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客户经理授信调查材料及意见,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分(支)社审查、审批。

(一)审查原则。

授信审查人员应坚持“整体性和区别性相结合”的审查原则,独立地对联保小组及其小组成员企业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应注重联保小组整体的还款能力评估,客观评估其信用风险状况,并结合联保企业个体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联保企业单一授信金额。

有权审批部门必须在审批意见单上注明“联保模式”。

(二)授信额度管理。

联保小组借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设立风险保证金总额的四倍;联保企业的借款额度,应以联保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为重要依据,同时应参考其在银行存入的风险保证金数额,银行核定的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其风险保证金的四倍。

银行每年可根据各成员企业的还款情况及信用程度适当调整贷款的授信额度。

(三)授信期限和用途。

根据行业及产业特点、企业生产周期等选择不同的授信产品,宜选择流动性强、短期授信产品。

授信期限根据授信种类、用途和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流动资金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原则上合作前三年不考虑中长期贷款。

授信用途只能用于中小企业日常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或者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争取做到贷款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在确定的联保授信额度和期限内,联保企业可多次提取、随借随用、循环使用、到期归还。

(四)贷款利率。

原则上应按贷款期限的一定比例进行上浮,对银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借款人,经营单位可参照当地同业水平确定适当上浮比例,但不得低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五)试点分行。

联保模式项下的联保企业单一授信由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审查、审批,超权限部分在银行公司业务部风险主管出具“同意”意见后,报银行风险总监审批。

(六)非试点分行。

联保模式项下的联保企业单一授信由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在银行权限范围内报银行风险总监审批。

Ø签定协议、授信放款。

联保企业应与银行签订《联合保证合同》(格式见附件三)、《联合质押合同》(格式见附件四)和《借款合同》等主从合同,联保小组自联合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设立,应约定任一成员企业的授信出现风险时,首先由风险保证金偿还,不足部分由所有成员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须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或夫妻双方无限责任保证担保,办理风险保证金质押手续。

联合保证合同期满,经银行同意后可以续签。

客户经理将完整的授信资料移交放款部门,放款审核人员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和核准,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Ø联保小组的退出、补充和解散。

联保企业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

(一)联保企业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企业清偿银行所有贷款本息后,拟退出的企业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企业,并经过银行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联合保证合同等主从合同的联保企业,对违规使用银行贷款的联保企业,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企业一致同意和银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3、联保小组成员企业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银行重新签订相关联合保证合同。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企业一致同意和银行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合保证合同。

(三)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企业全部清偿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等相关债务,经共同协商同意,向银行申请后可以解散。

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企业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五章风险控制

Ø严把客户准入关。

严格掌握贷款的准入关,重点选择成长性强、现金流及利润稳定的企业为合作对象,重点考察第一还款来源可以预期、经营者诚信记录良好、有诚意与银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支持其向规模发展,支持其向高尖端产品发展。

严格限制介入产能过剩、产品单一、设备老化、管理落后的企业。

Ø加强风险预警工作。

根据联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其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资产质量和关键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随时通过电话、邮件、实地考察等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同时,联保企业应当互相监督,及时报告其它联保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

Ø风险保证金管理。

联保企业按照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缴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缴存方式为本银行存单质押。

(一)联保企业须签订《联合保证合同》,同时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或夫妻双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另行签定个人保证合同)。

(二)存单质押具体要求:

1、经营单位应结合联保企业和联保小组整体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存款质押,质押的存款可以是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并签订《联合质押合同》,按照银行存单质押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质押存单到期日应与授信/融资到期日相匹配。

(三)风险保证金总额须覆盖最大一笔单户授信金额,风险保证金在联保企业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前,不得随意动用。

(四)风险保证金为联保企业在银行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联保企业贷款本息出现逾期时,银行有权按照《联合质押合同》从联保质押存款账户(含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中扣划逾期贷款本息的全额,用以支付贷款本息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Ø企业信用评价。

在银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法人企业,应按银行对公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相关要求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和债项评级,原则上联保小组信用评级不低于B级。

Ø防范道德风险。

经营单位应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地方商会或核心企业等公信力较强的机构或单位引入联保企业,要充分警惕借款人以联保形式向银行恶意骗贷。

对存在历史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提供联保授信。

Ø防范系统风险。

经营单位应设立行业风险经理,明确负责联保模式项下行业风险的监控和预警,建立专门的业务管理台帐,实施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整和管理,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

Ø建立授信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对该联保小组及联保企业的内部授信,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联保模式项下的贷款,切实防范风险,并报银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1、出具假合同、虚假报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

2、不按规定用途,挪用贷款(承兑)资金的;

3、联保企业关联交易频繁,存在转移利润的倾向;

4、发生产品严重积压,联保企业利润大幅下降的;

5、企业发生重大商业纠纷的;

6、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承兑垫款的,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出现贷款逾期或担保逾期的。

7、其他风险事项。

第六章贷后管理

Ø经营单位要随时掌握联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月了解联保企业的产品销售情况,考察企业的销售收入归行率。

Ø经营单位须按照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要求,对联保企业进行贷后管理,应充分发挥联保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通过多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及财务状况。

Ø联保模式项下贷款一经逾期,经营单位在十日内要向所有联保企业下发催收通知书,并及时扣划风险保证金代偿,不足部分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Ø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开展联保授信业务的重检工作,对重检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经营单位对联保企业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检查,监测企业资金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对存在潜在风险的联保业务,上报分(支)社预警委员会讨论处理;已对银行信贷资产带来实质影响的授信业务,应立即组织清收退出。

Ø授信本息收回后,分行应将联保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贷款使用期间的信用记录通报给全体联保企业。

Ø对违规操作造成的联保授信风险和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按银行有关规定对未尽职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Ø本办法由xx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Ø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联保申请书

xx银行分行:

我们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行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xx银行中小企业联保模式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按照借款金额的%比例缴存风险保证金,缴存方式为存单质押,并承诺如下:

一、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企业向贵银行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其他所有成员企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申请人(联保企业)签章:

年月日

 

附件1-2:

联保模式化方案

分行名称:

报告期:

年月日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XX地区XX行业/市场/园区中小企业联保模式

区域经济环境概述

区域经济、金融运行态势

中小企业分布状况和优惠政策

其他情况

目标市场情况

行业/市场/园区等概况

运行情况、目标市场规模、中小企业户数、拟开发企业所处地位

政策补偿资金等情况

联保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

销售收入

总资产

上年利润

信用等级

拟授信敞口

企业一

企业二

企业三

企业四

企业五

联保方案

融资模式

联保小组

授信总额

保证金比例

最大单一授信敞口

授信

品种

补充说明

例:

5户联保+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保证+货押

主要风险点

风险控制措施

综合效益情况

 

附件1-3:

合同编号:

()联保字第号

 

联合保证合同

 

xx银行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

联合保证合同

甲方:

xx银行分行

全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联保企业(保证人)

公司一(全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二(全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三(全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四(全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五(全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为支持企业的发展,活跃地方经济,甲、乙双方从各自业务经营与发展的要求出发,本着“平等、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在本合同中,甲方为债权人,参与联保的全部企业简称为乙方或联保小组,单指联保小组中的一员时,简称为联保企业,当联保企业向甲方借款时,其他所有联保企业均为保证人。

一、乙方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分别给予乙方各成员企业一定授信额度,并根据具体业务批复签订或即将签订各自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等主从合同。

(二)乙方同意: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当联保小组中的联保企业向甲方提出使用主合同项下的额度时,其他各联保企业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无需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联保企业与甲方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银行汇票承兑协议等一切对甲方承担债务的融资协议文本材料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主合同,主合同的到期日可以晚于上述截止日期。

(三)联保小组中的任一联保企业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其他各联保企业均自愿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可直接要求任一个或多个联保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各联保企业授权甲方扣收自己开立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四)发生以下事项时,各联保企业应于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联保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构调整等;

2.联保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等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3.联保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五)联保企业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为联保小组之外的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六)各联保企业完全了解其他联保企业主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七)如联保小组成员为其自身债务提供了物的担保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八)如任何联保企业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其他作为保证人的联保企业均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九)联保企业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含xx银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第二条保证项下的债权种类和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各联保企业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范围为所有联保企业对甲方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各联保企业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本、外币贷款

(2)承兑汇票承兑(3)承兑汇票贴现(4)进口开证(5)进、出口押汇(6)出口打包放款(7)银行保函(8)出口托收押汇/贴现(9)等。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各联保企业可以循环使用其授信额度,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每笔业务的金额、利率、期限确认及变更亦均无需征得本协议乙方的确认。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联保企业向甲方所借款项为外币的,乙方按照联保企业融资的原币种就该项债务向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结汇(或购汇)汇率由甲方依据实现债权当日的外汇卖出价(或买入价)进行折算。

第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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