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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及章程

“xxxx”酒吧股东协议

“XXXX”酒吧股东协议:

应XXXX、XXXX、XXXX共三位原始股东要求设立本协议,本着自愿的原则,特此订立《“XXXX”酒吧股东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酒吧名称和住所

  酒吧名称:

“XXXX”(以下称“酒吧”)

  酒吧经营场所:

XXXXX

第二章股东出资额

  股东出资总额:

人民币900万元

  股东增加或减少出资额,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股比例50%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酒吧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XX出资额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出资方式货币

 XXXX出资总额2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出资方式货币

XXXX出资总额1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出资方式货币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所占比例享有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依照法律、法规和酒吧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若聘请酒吧管理公司对酒吧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的,则依据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向其支付费用,在扣除所有成本后留存的息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4)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5)酒吧运营终止后,依法分得酒吧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酒吧财务报告。

7)为便于运营管理,股东不参与日常管理,由股东会集体选出的执行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酒吧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8)遵守酒吧章程。

9)按期缴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10)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酒吧的债务。

11)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12)其他人如需增资入股,需经半数以上持股股东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股东共同约定增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将增资款打入股东共同指定账户,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所应缴纳增资款注入的,其个人所持股权比例将被稀释,稀释比例依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1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15)任何股东均不得在三亚市投资、经营与本酒吧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及业务。

第五章出资的转让

16)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1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具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8)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9)为保障酒吧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酒吧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酒吧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20)酒吧设立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酒吧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21)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人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酒吧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3)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酒吧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24)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酒吧利益,不得利用在酒吧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酒吧的财产。

25)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6)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股东会

27)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28)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人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和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股东会议应对所以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征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2.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3.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29)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30)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3.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5.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7.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1)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2)公司总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7.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33)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

34)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35)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5、说明书;6、利润分配表。

36)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7)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8)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9)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40)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2)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43)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

(1)

(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44)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45)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46)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7)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

  甲:

乙:

丙: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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