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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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摸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实底为首要任务,做到焦点不散、靶心不偏,确保查清查实,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二是坚持全面清查,突出重点。

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

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三是坚持依规清查,创新方法。

坚持从严从实清查,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规定程序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严密组织好清查各环节工作。

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四是坚持完善机制,压实责任。

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3.本次大清查与前两次国务院组织的粮食清仓查库相比,有什么新的特点

本次大清查充分借鉴了2001年、2009年两次全国粮食库存清仓查库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在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完善。

有以下特点:

  大清查的重点更加突出。

在清查范围上,聚焦查清查实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实底,紧盯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对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储备粮轮换管理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数量的真实可靠性。

同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大清查中各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

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牵头、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清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着力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大清查的手段和工作机制更加丰富。

从检查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创新。

在制定大清查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企业自查工作指引、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指引、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质量检查工作指引、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指引等6个重点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统一规范检查工作标准。

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充分运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加强政策性粮食拍卖"

三个异常"

(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情况的监测和跟踪,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

此外,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开发大清查应用软件,建立货位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为建立粮食库存监管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做好粮食大清查工作。

  清查方法的规则和标准更加严格。

在库存粮食数量方面,从紧掌握实物测量账实差率范围,确保清查数量更实更准。

在粮食质量方面,除检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外,还增加了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保障老百姓口粮的安全。

  4.如何理解"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

这次大清查把"

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完善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协同高效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大清查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本级政府大清查协调机制,确保本地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另一方面,要通过大清查建立新时期市场化条件下强化储备粮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压实责任,就是在大清查全过程中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面的清查责任,包括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具体来讲,一是承储企业承担大清查工作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清查时点粮食库存数量填报。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大清查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大清查企业自查和普查工作查实查清,不走过场。

大清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及结果将纳入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要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质量等方面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切实做到"

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第二章时点范围

  5.此次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检查时点是什么时候

目前,不同类型的政策性粮食企业统计结报日尚未统一,账务处理不一致,检查时点不统一,可能导致全国范围内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出现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

为此,充分考虑大清查试点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本次大清查明确"

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

,同时要求"

不得提前和延后"

  6.大清查原则提到以摸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实底为首要任务,具体清查的内容是什么

一是库存粮食数量。

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

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二是库存粮食质量。

其品种主要是政策性原粮中的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

对于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地方储备成品粮和地方储备中的其他品种粮食的质量清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检查内容主要是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7.如何理解检查范围中"

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

本次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

这里"

,是指实际存放政策性粮食实物的储存库点。

  举例一,甲企业管理着5个分库点,其中只有一个分库点储存着政策性粮食,本次清查应将储存政策性粮食的这个分库点纳入大清查范围,而甲粮库本库及其他4个分库点不纳入大清查范围,相应的这些库点粮食统计库存也不再进行分解登统。

  举例二,乙民营粮食企业本身没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但其部分仓房分别被多个储备粮承储企业租赁,存有政策性粮食。

乙民营粮食企业应视为"

,纳入本次大清查范围。

  举例三,丙粮库库内只储存了商品粮,其承储的地方储备成品粮委托外省某面粉加工厂异地储存。

丙粮库的商品粮不纳入清查范围,但其异地存储的地方储备成品粮纳入清查范围,委托外省进行清查。

  举例四,丁民营粮食加工企业的一个厂区或库点存储有应急储备成品粮,自有商品粮原粮和成品粮。

其应急储备成品粮纳入清查范围,自有的商品粮原粮和成品粮也相应纳入清查范围。

  举例五,甲省地方储备成品粮存放在乙省某粮食加工厂。

乙省该粮食加工厂应纳入本省清查范围,根据甲省委托由乙省组织进行清查。

  8.国办发〔2018〕61号文件中,清查范围地方事权粮食只有地方储备粮,为什么大清查实施方案中增加了"

地方政策性粮食"

将"

纳入清查范围,主要是新修订印发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发〔2018〕263号),将"

单独调查统计。

  9.2018年国家确定的大清查试点市(地),今年是否还要开展大清查

2018年国家确定的试点市(地)原则上不再纳入大清查普查范围。

试点市(地)由统计报账单位对2019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承储企业或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试点市(地)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进行对比,就粮食库存变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10.2018年试点市(地)粮食企业受托储存的跨省(省内)异地储备粮,以及试点市(地)粮食企业委托非试点市(地)粮食企业储存的粮食,如何开展检查

跨省异地储备粮,无论是试点市(地)委托的,还是试点市(地)受托的,均由委托省份委托受托省按照大清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清查,并反馈清查结果。

省内异地储备粮,无论是试点市(地)委托的,还是试点市(地)受托的,均按照在地原则,由实际储存库点核实、清查、汇总上报。

  第三章实施步骤

  第一节分解登统

  11.本次年大清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有哪些特点

一是分解登统原则上由各类性质粮食统计报账单位根据粮食权属进行分解。

二是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只分解到政策性粮食实际承储库点,不再要求分解到具体实际仓房(货位)。

三是这次分解登统主要通过大清查软件实现,统计报账单位按照粮权所属进行基础数据填报后,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由软件自动形成合并登统表,减少了人工操作工作量,提高了数据分解登统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12.大清查分解登统数据如何与粮食库存统计月报表数据衔接

一是大清查分解登统工作要以粮食库存月报为基础。

二是检查时点的分解登统表库存数据要与库存统计月报报表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所有政策性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与统计数据一致,防止出现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粮食库存数量等关键信息遗漏、重复、不一致等问题。

三是纳入清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商品粮库存分解登统数据要与其库存统计月报表数据一致。

  13.本次清查粮食库存分解登统中,成品粮如何处理?

  答:

在目前政策性粮食库存中,有不少地方动态储备为成品粮,在以往年份分解登统中,将成品粮按照当地规定折率折合原粮填报,这样填报方式不能反映当前粮食库存实物的真实形态,也给后续检查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

为此,今年大清查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增加"

大米"

、"

面粉"

项目,成品粮按照实际储存形态如实进行分解登统。

为方便与统计报表数进行核对,仅在计算原粮库存总数时按照"

0.7:

1"

的折率折合成原粮。

  14.跨省储存的地方事权粮食如何进行分解登统

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和承储地方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分解登统。

纳入清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15.分解登统的政策性粮食企业性质,为什么分为"

中储粮直属库、分库及租仓"

和"

其他"

两种类型

政策性粮食企业性质分为"

两种类型,主要是适应今年大清查普查工作的需要,分别为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以及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提供普查数据。

  16.对于同一个政策性粮食企业同时存在委托、租赁等多种关系的,如何认定粮食企业性质

对同一个政策性粮食企业同时存在中储粮直属企业既租赁又委托,或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同时租赁等关系,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确认:

一是无论租赁还是委托,只能认定一种,不能出现既是租赁又是委托的现象;

二是如关系复杂,有关单位难以准确认定或认定后有异议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本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按照确定后的企业性质类型填报分解登统表,并据此开展后期工作。

  17.本次大清查,地方粮库代储的中央事权粮食如何填报分解登统表

地方粮库代储的中央事权粮食,由作为统计报账单位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地方代储企业不用填报。

  18.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既有统贷统还方式,又有分贷分还方式,统计报送途径也不尽相同。

这部分粮食库存如何分解登统

目前,库存统计月报中,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属于统贷统还的,由实际储存库点报送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逐级报送到中储粮分公司、中储粮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属于分贷分还的,由实际储存库点报送中粮、中国供销等公司的区域管理公司,区域管理公司审核后报送中粮、中国供销集团总部,最后由集团总部报送中储粮集团公司总部。

  考虑到中粮、中国供销等公司贷款方式不同,实际储存库点较多,且大多实行跨区域管理,在不改变原有统计报送途径的同时,大清查就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分解登统进行了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既含统贷统还又含分贷分还)、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送至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此种方式分解登统的仅限于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仍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进行分解登统。

为了便于核对,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将2019年1月至3月末的统计报表抄送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19.对跨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子公司,如中储粮油脂公司、物流公司、北方公司,如何进行分解登统

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粮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作为统计报账单位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在地上级中储粮分公司进行审核。

执行跨区域管理的中储粮油脂公司、物流公司、北方公司等子公司管理的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粮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其直属企业分解登统,报上级子公司进行审核。

子公司通过光盘拷贝到中储粮涉密内网,由大清查软件系统自动将有关库存数据,连同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的分解登统数据一并汇总。

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统筹组织子公司,做好有关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工作。

  20.本次大清查引入信息化手段,采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能起到什么作用

大清查应用软件的使用,在数据精准度、数据逻辑关系和数据的分解登统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的正确性,有效地杜绝了遗漏、重复等问题的发生,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自查、普查和抽查工作中,有效地防止了数据汇总中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的发生。

通过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为建立全国粮食流通监管信息化提供了数据支撑,为建立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数据库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二节自查

  21.如何界定租仓储粮和代储

租仓储粮和代储是粮食仓储保管的两种形式。

租仓储粮是承租企业(单位或个人)与出租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仓房租用合同或协议,将承租方的粮食存放在出租方,日常管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代储是委托企业(单位或个人)与受委托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粮食储存合同或协议,将委托方的粮食存放在受委托方,日常管理由受委托方负责。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租仓和代储都是有粮食的一方使用有粮仓一方的仓房设施设备。

两者的差别在于:

库存粮食日常管理和费用的承担主体不同。

租仓由承租方承担,代储由受委托方承担。

租仓和代储合同或协议不同,双方对所存储粮食应承担的责任不同,政策性补贴计提的标准也不同。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仓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承租方支付租仓费用,但实际上,承租方未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等项目的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核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负责,或者将粮食的日常保管工作完全委托给仓房租赁方负责。

上述行为是典型的"

假租仓实委托"

,检查组可以认定为租仓储粮关系,并作为重大问题上报。

  22.在清查工作中,租仓储粮和代储有什么区别

自查阶段,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储粮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

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在普查阶段,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

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这些表述说明,在清查工作中,租仓储粮和代储的最大区别是,租仓储粮的清查责任主体是承租单位,代储的清查责任主体是受委托储粮的单位。

  23.企业自查由作为粮权单位的承储企业实施,还是实际储存库点实施自查结果如何填报

中储粮直属库负责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自查结果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

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

既是中储粮直属企业租赁储粮库点,又是其他中央企业或地方粮食企业租赁储粮库点的,由承租方分别进行自查,并使用租赁库点账号登录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各自的自查结果。

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

  24.企业自查阶段,如何组织开展政府督导

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按合并登统表明确的清查范围,可采取市(地)级、县级组成联合督导组督导的方式,也可采取市、县级划分企业分别督导的方式。

联合督导由市(地)级统筹督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

分别督导由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划分督导企业名单,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

采取听取企业汇报、实地查看自查工作、查阅自查工作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询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督导方法。

  第三节普查

  25.普查阶段,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中储粮分公司三者之间的职责任务如何划分?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明确普查工作组组成,出台普查工作纪律。

  各市(地)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大清查普查工作,由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抽调检查人员。

一是成立由市(地)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工作组,中储粮分公司选派人员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实施普查,并对普查结果负责。

二是成立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工作组,地方粮食等部门派员参与配合,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实施普查,并对普查结果负责。

  26.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与中储粮分公司如何协调

普查工作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布置。

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与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协调沟通,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对一个库点重复普查或无人普查;

二是一个普查组中只有地方粮食系统或中储粮系统人员,没有坚持混合编组、综合交叉原则;

三是中储粮牵头的普查组报送的普查结果没有报实际库点所在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汇总。

  27.在普查阶段,如何落实"

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

的要求

统一抽调是指抽调参加普查的所有检查人员,须按照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混合编组是指同一个普查工作组内,既有市(地)级粮食、农发行等系统的检查人员,也有中储粮系统的检查人员。

集中培训是指省级、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对所有普查人员、质量扦样检化验人员进行培训。

综合交叉是指同一个普查工作组的检查人员,来自于不同的县(区、市)。

本地回避是指粮食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区、市)的检查工作,中储粮直属库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管辖库点进行检查。

  28.非整体租赁储粮库点谁来检查

对于非整体租赁储粮库点,该库点既是中储粮租赁储粮库点,又是其他中央企业或地方粮食企业租赁储粮库点,或者既是中储粮租赁库点,又是中储粮委托库点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检查。

一是自查阶段。

由承担储粮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分别组织检查并对各自检查结果负责。

二是普查阶段。

按照一个库点只能由一个普查组进行检查的原则,由租赁储粮数量大的一方牵头开展检查,其他储粮单位配合,具体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决定。

  29.由统计报账单位自行管理的跨省储存粮食,是否由统计报账单位所在地政府组织清查

不是。

因为大清查实行在地检查原则,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中明确,对跨省储存库的粮食,由委托方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向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办理委托检查手续,由受托方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告知委托方汇总。

  30.普查结果如何报送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结果是否纳入市级大清查普查结果汇总

普查结果由谱查组通过大清查软件线上填报。

同时,将汇总结果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普查结束后,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第四节抽查

  31.国家抽查工作时间安排是否与普查阶段重叠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普查工作在2019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国家抽查工作在普查结束后展开。

两个阶段工作不会交叉重叠,便于各地集中精力搞好普查,摸清粮食库存实底。

  32.《实施方案》为什么强调抽查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清查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大清查相关工作,所以国家抽查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第五节问题整改

  33.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此次大清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

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按照粮权和企业归属分别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其他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报送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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