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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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武威市减灾委员会

2.2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3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预警预报

3.2灾害信息共享

4信息报送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送

4.2灾情信息管理

4.3灾情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响应措施

5.4启动条件调整

5.5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度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7.6人力资源保障

7.7社会动员保障

7.8科技保障

7.9宣传和培训

8附  则

8.1奖励与责任

8.2术语解释

8.3预案演练

8.4预案管理

8.5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

附件:

1.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上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全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我市毗邻省、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武威军分区参谋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和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承办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要全力协调配合、督促落实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

2.2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3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预警预报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市农牧局的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和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3)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4)必要时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或各项备灾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通知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3.2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及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县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送

4.1.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2)。

4.1.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区民政局应在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灾情信息报告2小时内审核、汇总,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

4.1.3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民政局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县区民政局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7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1.4对干旱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信息管理

4.2.1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研判、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市、县区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责任主体:

灾情信息按照市、县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

Ⅰ级应急救助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指挥;Ⅱ、Ⅲ、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灾害发生后,没有人员死亡(含失踪),且受灾县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不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一般灾害,由受灾县区政府就近指挥抢险救灾等工作。

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抢险救灾,应急救助等工作。

5.1启动条件

5.1.1Ⅰ级响应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Ⅱ级响应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3Ⅲ级响应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4Ⅳ级响应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响应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受灾县区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政府或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长决定启动,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5.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灾情会商,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

(2)根据安排部署,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和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

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工作,协助受灾县区政府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工信委组织电信、移动、联通、无线电、铁路、电力等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

市卫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8)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安排,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并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止应急响应。

由国务院、省政府、省减灾委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县区民政局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6.1.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省民政厅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6.2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县区民政局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市民政局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县区民政局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中旬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省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市民政局应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省、市、县区民政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资金到位后,市民政局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后尽快下达。

6.3.2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收到县区民政局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

6.3.3市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技术支持及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市、县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7.2.1市、县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2.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7.2.4市、县区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3物资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7.3.1按照省民政厅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省、市、县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7.3.2加强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货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

市民政局加强市、县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市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2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人力资源保障

7.6.1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6.2民政、气象、地震、国土、水务、农牧、林业、交通、环保、卫计委、商务等部门,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市、县区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各级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7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科技保障

7.8.1民政、气象、地震、国土、水务、农牧、林业、交通、环保、商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2支持和鼓励市、县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9宣传和培训

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术语解释

8.2.1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和动物疫病等。

8.2.2受灾县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达到Ⅲ级的,视为特大灾害;达到Ⅱ级以上的,视为特别重大灾害;达不到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

8.2.3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特大、重大灾害进行救助。

8.2.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政府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

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年度国家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科技局:

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加强遥感、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市工信委:

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甘肃省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工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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