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高档住宅小区业主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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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住宅小区业主公约高档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高档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位置: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住户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业主权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安全管理

1)小区业主聘用的家庭保姆应在物业公司办理“小区保姆出入卡”,业主负责担保保姆在园内的一切行为和后果。

2)任何获得业主允许、默许进入园内的人士,都应遵守小区内各项制度,该业主必须对其在园区内一切行为负责。

3)不擅自占用有公共走廊、通道及楼梯堆放物品。

4)业主在小区办理车辆停车卡,车辆进出园区刷卡。

所有要搬离园区的物品(指家私电器、家具、装修材料或其它大件物品等),应在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园区物品出入票》方可搬离出区。

2、环境维护及清洁

1)私家花园属业主私有部分,由业主或住户自行养护。

2)家庭垃圾须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于早晨八点、下午四点放置于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位置。

3)为维护社区宁静、整洁的环境,业主或住户如需饲养宠物,业主或住户应在有关部门办好防疫证、准养证,并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登记,并书面保证在宠物外出时用绳牵好和戴好粪袋、不影响公共卫生和不发出吠声影响他人休息,否则不得饲养。

小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和狼狗。

凡饲养的宠物,只能在晚20:

00—22:

00之间在有人有效管理的情况下栓带至小区指定公共区域。

带领人应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维持小区清洁卫生。

凡饲养宠物,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的,相邻业主投诉一次后,宠物饲养人仍未有效处理的,该宠物不得在园区内饲养。

若发生宠物伤人等意外,由宠物饲养人承担一切责任。

4).不在公共场所或本房屋内肆意喧闹或制造过量嗓音以免滋扰他人,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翌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过量噪音,否则,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干预制止及采取必要措施。

3、交通管理

1)小区业主的车辆,均应在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登记。

2)业主的车辆应停放于自家私家车库或露天停车位上。

如果业主停车位不够,应将车停放于物业管理公司安排的停车位置,并按元/辆/月缴纳相应的停车费。

如业主有访客车辆需停泊于园区道路的,需停放于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并缴纳相应的停车费。

3)小区所有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应停放于自家的花园内或室内,不得停放于公共场所内(包括马路边、公共楼梯间、公众花园、机动车位、儿童游乐场等)。

4)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个人或车辆资料以及任何经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通行证件如有更改或遗失,应尽快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以维持对有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服务,避免引起损失。

4.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2002]110号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装修工程开工前3天,将施工图纸及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如装修项目、内容、时间及施工单位的名称、人数、负责人等)送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备案,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取得物业管理公司发给《装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或其它有偿服务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并由相关业主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

第六条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在公共场所垂挂衣物,张贴标志、广告,竖立告示牌等行为。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并由小区业主大会全权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等各种业主应承担的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三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金。

超过一个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或水电气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停止水电气供应。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不执行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三)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部分,如果物业管理费收入不抵支出,则该收益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如果物业管理费有盈余,则该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小区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二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保险,并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与财产的保管关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的,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

(一)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一栋房屋内部,由整栋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题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二)共用设备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栋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窑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条公约通过

本公约经年月日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通过,占河滨印象总投票权数的%通过;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十八条公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由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各1份。

小区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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