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及技术推广可行性实施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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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及技术推广可行性实施报告

 

2010年度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名称: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及技术推广

项目实施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

项目申报部门:

日照市东港区财政局

日照市东港区林业局

项目申报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专家

论证

意见

该项目符合日照市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东港区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发展方面已具备良好基础,对带动全市及周边地区农业发展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经实际考察,专家论证组一致认为,编制的《项目标准文本》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切头可行。

建议给予立项。

专家论证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财政

部门

意见

经组织有关专家考察论证,认为该项目组织实施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建议上级部门审批实施。

 

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评审组人员

工作单位

职称职别

签字

日照市农业局

日照市林业局

日照市林业局

田广利

三庄镇农技站

农艺师

志勇

三庄镇林业站

工程师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项 目 名 称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及技术推广   

项 目 单 位 日照市东港区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

项目申报部门 日照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文号 日财【2011】88号                 

项目申报日期 2011年9月23日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及技术推广

2.资金类别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3.项目属性

○新建类  ○扩建  ⊙改建

4.总投资

48

其中:

申请财政补助

16

1).中央财政

2).省级财政

3).市地财政

16

4).县及县以下财政

5.项目单位

名 称:

日照市东港区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

地 址:

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

法人代表:

丁鹏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项目与项目单位概况

苹果种植、储存是我村传统农业种植项目。

近年来,种植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农民大多自由种植,管理粗放,而且品种杂乱,技术落后,销售困难,为此,在村委的支持引导下,村民自发成立了同洲果蔬专业合作社,对苹果种植实行统一供苗、统一供肥、统一技术管理、统一销售,规模化发展。

建立生产基地,辐射带动周边三个乡镇32个村,发展优质果园1800余亩。

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3月,参与会员130户。

管理中,合作社按照“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严格管理,规运作,标准化生产。

台作社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1人,服务社员,为种植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产品主要销往上海、、、等省市。

引导发展种植户1000余户,种植血枞2000余市,人均均增加收入2000元。

2.投资必要性分析

三庄一村及其周边地区土壤、气候条件非常适合种植苹果,且苹果是传统种植项日,特色明显,村民发展积极性高,产业化发展潜力巨大,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发展种植苹果能充分发挥三庄一村的传统优势:

发展特色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容之一,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三庄一村及其周边地区苹果种植、储存始终是村民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因此,发挥优势,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切实促进农民增收。

3.市场分析

三庄一村引进的日本红富士品质优良,深受上海、等客户喜爱;本社与多数南方大中城市水果批发市场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市场需求稳定。

受到地域以及气候的影响,三庄一村牛产的日本红富士相较其他地区品质优良,客户喜爱,市场优势明显。

近年来,随着国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食品提出更高要求,日本红富士迎合了人们的消费需求,在大中城市的销量一直很好,产品发展前景良好。

 

4.生产、建设条件分析

本项目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该地区土地资源丰富,气候、土质非常适合苹果种植,且宜大面积种植,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形成规模,在交通方面,204国道以及日东高速在该地区通过,市区有两大对外开放港口,青日连、充石铁路贯穿南北、东西,、、机场2小均可到达,交通方便,有利于原料的收购和产品的运输。

合作社包装存贮所需的货场、恒温库等基础设施已基本建设完毕,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也已齐全。

 

5.建设方案

1.实施地点及带动围:

本项目实施地点是日照市东港三庄镇,以三庄一村为基地,辐射三庄镇以及周边三个乡镇32个村,目前该项目己发展了1800亩种植基地,在未来的两到三年,可带动东港区、岚山区、莒县等地区。

2建设容:

改建新式货架,把传统的人工装卸方式改为机械装卸,可以扩大冷库面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以便适应扩大的种植面积,为农民存货。

加强网络信息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市场信息,及时了解分析市场行情,指导农民进行生产建设。

3.项目运行机制:

合作社按照“公司+合作社十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严格管理,规运作,标准化生产。

实行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储存、统一购销,实行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

6.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对于本次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

(1)建设冷库,改建货架:

需资金30万元,中请财政支持10万元

(2)建设实验基地,引进新品种:

需资金I5万元,申请财政支持5万元

(3)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需资金3力元,申请财政支持1万元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项目资金来源

       金 额

一、财政补助投入

16.00

  1.中央财政

  2.省级财政

  3.市级财政 

16.00

二、项目单位投入

32.00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投入

 合计

48.00

投资构成

金额

  其中财政补助

建设冷库,改建货架

30.00

10.00

建设实验基地,引进新品种

15.00

5.00

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3.00

1.00

    合计

48.00

16.00

8.主要财务指标

销售收入

本年度可实现销售收入1800万元

销售利润

150万元

税金

投资利润率

8.3%

9.社会效益分析

示带动作用

促进农民增收

公共服务覆盖围

生态环境影响

 

10.结论

 

在市场导向和政府大力推动的作用下,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比较快速地发展,也顺势推动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农产品的品种、品质、数量、集中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使其从业人员一直保持着增长态势、成为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农产品企业一方面吸收农民到车间正式上班,一方面又把农产品粗加工的第一车间放在农户家中,农民在家中“上班”,从而使农民获取农业的后续利润。

通过对本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可知,该项目市场前景良好,而且无污染,有利于带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本项目建成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很显著。

该项目确实是利国富民的好项目,是农民增收致富的好路子。

该项目真正利用三庄镇得天独厚的农产品资源优势,进行农产品加工储存达到理想增值,真正使农民和财政都增加收入,经过论证本项目是切实可行的。

 

11.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日照市财政局

项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

项目总投资

48.00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16.00

项目主审专家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评审容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优(A)

中(B)

差(C)

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建设单位状况

3.项目建设必要性

4.主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前景

5.项目生产建设条件

6.项目建设方案

7.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财务效益

10.示带动作用

11.生态效益

   综合评审结果

评审意见

专家签字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申报项目审核表

项目名称: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及技术推广 

项目总投资

48.00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项目审核专家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审核意见

 

专家签字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鹏洲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8年2月18日召开成员大会,由成员大会一致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章程》(农业部2007年4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特色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者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鹏洲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分为土地经营权和现金两种方式,设总股本29247股。

其中:

土地经营权按1厘地为1股,设股本19247股;现金按100元为1股,设股本10000股。

本社住所:

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三庄一村,邮政编码276821。

第四条本社业务围:

水果、蔬菜类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品牌创建、技术服务等。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本社接受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成员出资

第八条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三章     成员

第十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一条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出资额和交易(量)额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二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农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成员,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直到扣完为止。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

(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标准;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

(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每八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容。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二)全体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个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代表)表决。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五人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九)履行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三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行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成员履行职权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执行监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十日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本社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七条本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本社根据日照市东港区区农业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实行每月或每季定期财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设施设备维护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分配占50%,按交易量(额)占50%相结合的方式量化到每个成员。

第四十一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没有约定的,视作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处理。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年终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

(二)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十,用于支付技术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

(三)按前两项规定分配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股份份额,按比例在全体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处分、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

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可委托日照市东港区区农业局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总额、业务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十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七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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