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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标准

产品技术标准

 

 

————————————————————————————————作者:

————————————————————————————————日期:

 

产品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柴油发动机、交流发电机、控制装置和辅助设备组成的工频柴油发电机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额定频率为50Hz、全系列(BF系列)柴油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

2.引用标准

GB1105.1-1987内燃机台加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环境状况及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

GB/T2820.1-1997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1部分:

用途、定额和性能

(eqvISO8528-1:

1993)

GB/T2820.4-1997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4部分:

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

(eqvISO8528-4:

1993)

GB/T2820.5-1997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5部分:

发电机组

(eqvISO8528-5:

1993)

GB/T2820.6-1997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6部分:

试验方法

(eqvISO8528-6:

1993)YD/T502-2000通信专用柴油发电机组技术要求JB/T10303-2001工频柴油发电机组技术条件

JB/T7606-1994内燃机电站总装技术要求

JB/T8186-1999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额定功率、电压及转速

BFJT-2005百发柴油发电机组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参数

3.术语

本标准采用了GB/T2820.5、JB/T8194、JB/T10303-2001、YD/T502-2000中的有关术语。

4.技术要求

4.1总则

4.1.1机组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机组的各配套件,本标准的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各自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4.1.2机组的总装技术要求应符合JB/T7606的规定。

4.1.3用户对机组有特殊要求时,可与制造方签订技术协议作补充规定。

4.2参数要求

4.2.1机组应按GB/T2820.5规定制造。

4.2.2机组的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BFJT-2005《百发柴油发电机组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参数》及补充说明等规定。

4.3控制屏控制及检测装置

4.3.1发动机所带机组控制屏控制及检测装置应符合相应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4.4环境条件

4.4.1输出额定功率的条件

a.绝对大气压力,Px:

100kPa

b.环境温度,Tr:

298K(25℃)

c.空气相对湿度,Фr:

30%

4.4.2输出规定功率(允许修正功率)的条件

4.4.2.1海拔高度不超过4000m

 

4.4.2.2环境温度

下限值分别为5℃,-15℃,-25℃,-40℃上限值分别为:

40℃,45℃,50℃

4.4.2.3相对湿度、凝露等,及机组运行现场条件,由用户明确说明;并按与用户签订技术协议规定。

4.4.3功率修正

机组的实际工作条件或试验条件比4.4.1规定恶劣时,其输出的规定功率应不低于如下修正后之值:

对非增压和机械增压柴油机的机组,其功率是按GB1105.1规定换算出试验条件下的柴油机功率后再折算成电功率,但此电功率最大不得超过发电机的额定功率。

对采用其他原动机的机组,其功率修正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4.4.4环境温度的修正

当试验海拔高度超过1000m(但不超过4000m)时,环境温度的上限值按海拔高度每增加100m降低0.5℃修正。

4.5工作方式

4.5.1按额定工况的连续运行

机组在4.4.1规定条件下,应能按额定工况正常地连续运行12h(其中包括过载10%运行1h),机组应无漏油、漏水、漏气等不正常现象。

4.5.2修正功率后的连续运行

机组超过4.5.1规定的时间连续运行时,(在机组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条件下)其输出功率按机组功率的90%修正。

4.6启动要求

4.6.1常温启动

机组在常温(非增压机组不低于5℃,增压机组不低于10℃)下经3次启动应能成功。

4.6.2低温启动和带载

在低温下使用的机组应有低温启动措施。

在环境温度-40℃(或-25℃)时,对功率不大于250kW的机组应能在30min内顺利启动,并应有在启动成功后3min内带规定负载工作的能力;对功率大于250kW的机组,在低温下的启动时间及带载工作时间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4.7性能等级

包括各供电系统不同要求的4种性能等级,见GB/T2820.1中7.1~7.4的规定。

4.8电气性能

4.8.1电压整定范围

机组在空载与额定负载间,在额定功率因数、额定频率范围内,在发电机端子处的上升和下降调节

电压的最大可能范围应不小于±5%额定电压。

在空载与额定间的负载由产品技术条件明确或在合同书中确定。

详见表1中

表1

参数

单位

性能等级

G1

G2

G3

G4

1

频率降δfst

%

≤8

≤5

≤3

 

按制造厂商和用户之间的协议

2

稳态频率带βf

%

≤2.5

≤1.5

≤0.5

3

相对的频率整定下降范围δfs,do

%

≥(2.5+δfst)

4

相对的频率整定上升范围δfs,up

%

≥+2.52)

5

(对额定频率的)瞬态频率偏差

δfdyn

100%突减功率

δf+

dyn

%

≤+18

≤+12

≤+10

3)

突加功率

δf-

dyn

%

≤-153)

≤-103)

≤-73)

6

频率恢复时间tf

tf,de

S

≤10

≤5

≤3

tf,in3)

≤103)

≤53)

≤33)

7

相对的频率容差带αf

%

3.5

2

2

8

稳态电压偏差δUst

%

≤±5

≤±2.5

≤±1

9

电压调制Umod,s

%

按协议

0.3

0.3

10

瞬态电压偏差

δUdyn

100%突减功率

δU+

dyn

%

≤+35

≤+25

≤+20

突加功率

δU-

dyn

%

≤-253)

≤-203)

≤-153)

11

电压恢复时间

tU

tU,de

S

≤10

≤6

≤4

tU,in3)

≤10

≤6

≤4

12

电压不平衡度δU2,0

%

14)

14)

14)

14)

1)在用单缸或两缸发动机的发电机组的情况下,该值可达2.5。

2)就不需要并联运行而言,频率和电压的整定不变是允许的。

3)对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发电机组,这些数据适用于按GB/T2820.5图6和图7增加最大允许功率。

4)在并联运行的情况下,该值应减为0.5

4.8.6并联

型号规格相同的机组在20%~100%总额定功率范围内应能稳定地并联运行,且可平稳转移负载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其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分配差度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

 

表2

参数

单位

性能等级

G1

G2

G3

G4

有功功率分配ΔP

80%和100%标定定额之间

≤±5

≤±5

按制造厂和用户之间

的协议

20%和80%标定定额之间

≤±10

≤±10

无功功率分配ΔQ

20%和100%标定定额之间

≤±10

不同容量的机组并联,各机组承担负载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分配差度不作考核,但各项电参数均不能超过各机组本身的额定值。

4.8.7启动电动机

三相机组空载时应能直接成功启动表3规定的空载四级鼠笼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根据用户要求,机组需满足启动大电动机等负载特性时,发电机应加装永磁励磁系统)

表3kW

序号

机组额定功率P

电动机额定功率

1

P≤40

0.7×P

2

40<P≤75

30

3

75<P≤120

55

4

120<P≤250

75

5

250<P

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4.8.8温升

机组各部件温度(或温升)应符合各自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4.9结构

4.9.1机组的电气接线应符合电路图。

4.9.2当发动机与发电机采用非法兰止口连接时,发动机与发电机的同轴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4.10污染环境的限值

4.10.1振动

机组应根据需要设置减震装置;常用发电机组振动加速度、速度、位移有效值范围见表4。

表4

内燃机的标定转速

nr/min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

pkW

振动位移有效值

mm

振动速度有效值

mm/s

振动加速度有效值

mm/s

1300≤n<2000

P≤40

1.1

70

40

40<P≤100

0.8

50

32

100<P≤200

0.4

25

16

P>200

0.32

20

13

4.10.2噪声

对于功率不大于250kW的机组噪声声压级平均值应不大于102dB(A);对功率大于250kW的机组、额定转速3000r/min的机组和使用增压柴油机的机组,其噪声声压级由柴油发动机技术条件决定。

4.10.3无线电干扰对有抑制无线电干扰要求的机组,应有抑制无线电干扰的措施。

4.10.4有害物质浓度有要求时,机组排出的有害物质允许浓度按柴油发动机技术条件决定。

4.10.5烟度有要求时,机组的排气浓度按柴油发动机技术条件决定。

4.11运输

机组(现场组装的机组除外)各部结构应能承受20km/h~40km/h运输时的振动和冲击。

4.12耗油要求

4.12.1有要求时,机组配备的燃油箱容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机组额定功率P

kW

燃油箱容量保证机组连续运行时间

h(不短于)

P>75

4

P≤75

6

4.12.2机组的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率(g/kWh)应分别不高于表6、表7的规定。

表6

机组额定功率P

kW

P≤3

3<P

≤5

5<P

≤12

12<P

≤24

24<P

≤40

40<P

≤75

75<P

≤120

120<P

≤250

250<P

≤600

600<P

燃油

消耗率

g/kWh

按产品技术条件的

规定

360

340

320

300

290

280

270

260

250

注:

燃油油耗率的允差值最大不超过标定值的+5%,重油的基准低热值为42000kJ/kg。

表7

机组额定功率P

kW

P≤12

12<P≤40

40<P≤1250

1250<P

机油消耗率g/kWh

5.0

4.5

4.0

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4.13安全性

4.13.1接地机组应有良好的接地点;并有明显的标志。

4.13.2绝缘电阻

机组各独立电气回路对地,以及回路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表8的规定。

表8MΩ

条件

回路额定电压Ui

Ui≤230

Ui=400

Ui=6300

绝缘电阻MΩ

冷态

环境温度为15℃~35℃,空气

相对湿度为45%~75%

2

2

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环境温度为25℃,空气相对湿

度为95%

0.3

0.4

6.3

热态

0.3

0.4

6.3

4.13.3耐受电压

发电机一次回路、二次回路对地(外壳),以及回路间应能承受表9所规定的频率为50Hz、波形尽可能为实际正弦波、历时1min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电压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表9

部位

回路额定电压V

试验电压V

发电机一次回路对地(外壳)及回路间

≥100

(1000+2倍额定电压)×80%,最低1200

发电机二次回路对地(外壳)

<100

750

注:

发动机的电气部分,半导体器件及电容器等不做此项试验。

4.13.4相序

三相机组的相序:

对采用输出插头插座者,应按顺时针方向排列(面向插座);对采用设在控制屏上的接线端子者,从屏正面看应自左到右或自上到下排列。

4.14保护措施

4.14.1过载保护机组应有过载保护措施,当负载电流超过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过载电流值时,过载保护装置在规定

的时间内应能可靠动作。

4.14.2短路保护

额定功率不超过250kW的机组应有短路保护措施。

当机组输出端发生短路时,保护措施应能迅速可靠动作,且机组无损。

额定功率大于250kW的机组,其短路保护可不作考核;或根据与用户签订技术协议规定。

三相机组的短路包括单相、两相和三相短路。

4.14.3其他保护有要求时,对发动机运行参量检测并保护。

如油压,温度等,在机组技术条件中明确并在出厂试验

 

规范中规定试验方法。

4.15可靠性和维修性

机组在正确使用、按期维保的前提下,机组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和平均修复时间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额定转速r/min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T1(不短于)h

平均修复时间T2(不长于)h

1500

800

3

1000

800

3

750、600、500

1000

3

4.16外观质量

4.16.1机组的焊接应牢固,焊缝应均匀,无裂纹、药皮、溅渣、焊穿、咬边、漏焊及气孔等缺陷。

焊渣、焊药应清除干净。

4.16.2机组的控制屏表面应完整无误。

4.16.3机组涂漆部分的漆膜应均匀,无明显裂纹、脱落、流痕、气泡、划伤等现象。

4.16.4机组电镀件的镀层光滑,无漏镀斑点、锈蚀等现象。

4.16.5机组外表面颜色应符合产品工艺规程或用户的要求。

4.16.6机组的紧固件应无松动。

走线应合理、间隔固定。

4.17成套性

4.17.1机组的成套性按供需双方的销售合同、协议或百发机组标准配置规定。

4.17.2每台机组应随附下列文件:

a)合格证及《产品保修条例》;

 

b)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内含:

结构和用途等说明;安装、运行操作等说明;维护保养、故障查询等说明及机组保修登记卡。

另附控制系统说明资料及电气原理图等;

c)装箱清单或发货清单;

d)主要配套件随机技术文件(若有,如:

发动机、发电机使用说明书等)。

5.检验

5.1检验仪器仪表

5.1.1在工厂实验室机组检验在制造厂的试验台上进行。

鉴定检验和型式检验时,用于测量下列电气参数的仪器仪表的

准确度应不低于:

电流:

0.5%电压:

0.5%功率:

0.5%频率:

0.5%功率因数:

0.5%

机组检验允许采用8961系列发电机组专用测量仪。

(即青智仪表,该仪表电气参数准确度≥0.5%)

5.1.2在现场条件下机组在安装现场条件下进行检验。

用于测量电气参数的仪器仪表的准确度由产品技术文件或在与用户合同、协议中明确。

5.2检验项目

按表11的规定

表11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鉴定检验

技术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BFJY

—2005

JB/T10303

—2001

1.

检查外观

4.16

5.1

5.4.1

2.

检查成套性

4.17

5.2

5.4.2

3.

检查标志和包装

7

5.3

5.4.3

4.

测量质量

4.2.2

5.4.4

5.

测量外形尺寸

4.2.2

5.4.5

6.

测量绝缘电阻

4.13.2

5.4

5.4.6

7.

耐电压试验

4.13.3

5.5

5.4.7

8.

检查常温启动性能

4.6.1

5.6

5.4.8

9.

检查低温启动措施

4.6.2

5.7

5.4.9

10.

检查相序

4.13.4

5.8

5.4.10

11.

检查控制屏控制及检测装置

4.3

5.9

5.4.11

12.

检查过载保护功能

4.14.1

5.4.12

13.

检查短路保护功能

4.14.2

5.4.13

14.

测量电压整定范围

4.8.1

5.10

5.4.17

15.

测量频率降

4.8.2

5.11

5.4.18

16.

测量稳态频率带

4.8.2

5.11

5.4.19

17.

测量相对的频率整定上升范围和下降范围

4.8.2

5.4.20

18.

测量(对额定频率的)瞬态频率差和

频率恢复时间

4.8.2

5.14

5.4.21

19.

测量稳态电压偏差

4.8.2

5.12

5.4.22

20.

测量电压不平衡度

4.8.2

5.4.23

21.

测量瞬态电压偏差和电压恢复时间

4.8.2

5.14

5.4.24

22.

测量电压调制

4.8.2

5.4.25

23.

检查直接启动电动机的能力

4.8.7

5.4.26

24.

检查冷热态电压变化

4.8.3

5.4.27

25.

测量在不对称负载下的线电压偏差

4.8.5

5.4.28

26.

测量线电压波形正弦性畸变率

4.8.4

5.4.29

续表11(完)

续表11(完)

检验项目名称

出厂

检验

型式

检验

鉴定

检验

技术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BFJY

—2005

JB/T10303

—2001

27.

连续运行试验

4.5.1

5.4.30

28.

测量温升

4.8.8

5.4.31

29.

并联运行试验

4.8.6

5.4.32

30.

测量燃油消耗率

4.12.2

5.4.33

31.

测量机油消耗率

4.12.2

5.4.34

32.

测量振动值

4.10.1

5.4.35

33.

测量噪声级

4.10.2

5.4.36

34.

测量有害物质的浓度

4.10.4

5.4.39

35.

测量烟度

4.10.5

5.4.40

36.

高温试验

4.4.2

5.4.41

37.

低温试验

4.6.2

5.4.42

38.

湿热试验

4.4.2

5.4.43

39.

运输试验

4.11

5.4.45

40.

检查自动化机组功能的可靠性

4.3

5.15

 

表11中:

△:

对应检验类别需检验的项目;

-:

对应检验类别不需检验的项目;

☆:

对应检验类别可根据要求检验的项目;

技术要求章条号:

详见本标准相关章条号;

检验规范章条号:

BFJY—2005详见《百发柴油发电机组出厂检验规范》相关章条号;

JB/T10303—2001详见《工频柴油发电机组技术条件》相关章条号。

5.3要求

5.3.1部件试验不能代替整机试验;

5.3.2试验应在经准备状态的发电机组上进行;

5.3.3功率可按规定修正;

5.3.4负载变化的等级为空载、25%、50%、75%、100%额定功率。

5.4试验方法

a)出厂检验方法按BFJY-2005《百发柴油发电机组出厂检验规范》;

b)其他检验未在出厂检验范围内的按JB/T10303-2001《工频柴油发电机组技术条件》5.4试验方法;

c)BFJY-2005《百发柴油发电机组出厂检验规范》与JB/T10303-2001《工频柴油发电机组技术条件》5.4

试验方法的相关章条内容基本一致;甚至部分章条内容前者比后者要求更高、方法更详细。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型式检验

c)鉴定检验

6.2机组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新产品试制完成及根据要求时应进行鉴定检验;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再次生产、正常生产的产品自上次检验算起3年、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3鉴定检验的产品为2台,型式检验的产品为1台。

6.4凡属下列情况,应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

a产品的设计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时;

b出厂检验结果同以前的型式检验结果相比出现不允许的偏差时。

6.5出厂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应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6.6型式检验时,只要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另抽加倍数量产品,对该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产品生产暂停,对该批产品的该项目逐台检验,直到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确认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6.7检验条件

6.7.1除另有规定外,各项检验均在生产厂检验室当时所具有的条件(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下进行。

6.7.2检验时使用的测量仪器仪表应有定期校验的合格证。

6.7.3除另有规定外,各电气指标均在机组控制屏输出端考核。

(即必须考虑到大电流负载时,较长的负载电缆线有较大的损耗,末端考核会影响电气参数的计量精度。

7.标志、包装和贮运

7.1机组的标牌应固定在明显位置,其尺寸和要求按GB/T13306的规定。

7.2机组的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执行标准的编号;

b)制造厂名称或标记;

c)机组型号;d)机组编号;e)生产日期;f)相数;

g)额定转速,r/min;

h)额定功率,kW,按GB/T2820.1中13加词头COP,PRP,或LTP;

i)额定频率,Hz;j)额定电压,V;k)额定电流,A;

l)额定功率因数,cosФ;

m)额定海拔高度,m;

n)额定环境温度,℃;

o)质量,㎏;

p)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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