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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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签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九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几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一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命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比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实事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迫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在建工程确定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提取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提取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造成金融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公司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

(二)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办法

1、坏账准备确认标准期末财务部对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将这些应收款项组合按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1)账龄分析法

财务部期末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其账龄进行分析,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在1年(含1年)以内的提取比例为0%;

账龄在1-2年(含2年)的提取比例为3%;

账龄在2-3年(含3年)的提取比例为30%;

账龄在3-5年(含5年)的提取比例为80%。

账龄在5年以上的提取比例为100%。

(2)单项分析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款项(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3)3年以上预付账款100%计提坏账准备。

2、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期末对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计提坏账准备,与已提坏账准备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冲销其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以取得利息收益的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理财工具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比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提取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因存货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对会计期末存货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库存商品、在制品、外购商品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包装物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对相应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四)第(三)项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提取。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提取。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提取。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提取。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程序

第二十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每期末市场部对单项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并书面向财务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扣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财务部每期末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二)每期末财务部对单项超过3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扣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财务部每期末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三)每期末财务部对3年以上预付账款100%计提坏账准备,并报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核审批。

(四)公司的财务部(负责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采购部(负责外购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生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库存商品、在制品等)每年年末根据资产盘点结果,以及市场价值对各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判断和估计,提出拟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减值依据。

(五)财务部对资产的数据、减值的依据进行核实和收集,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对拟定的各项准备的提取方法、比例和金额等进行核查,在征求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告。

(六)各项减值准备提取方案经审批后,由财务部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审批权限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100%以上。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1、对已提减值准备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向生产管理部提交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商品等资产报废、闲置处置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经财务部、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由资产使用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2、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商品等核销资料,经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书面证据;

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4、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公司管理层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5、若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依据,由公司审计部核实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终了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在次年的1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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