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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

 

 

 

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

(报批稿)

 

2008年7月北京

前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能迅速、科学、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国务院有关条例,使受地震灾害建筑在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鉴定与加固过程中,做到科学有序、技术可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了制定《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的紧急任务。

本指南主要内容为:

1总则;2基本规定;3地震灾后建筑应急评估;4地震受损建筑的应急处理;5恢复重建阶段结构可靠性与抗震性能鉴定;6恢复重建阶段结构承载与抗震的加固,以及附录A:

各种类型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附录B:

民族地区传统建筑加固设计要点。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成都一环路北三段55号,邮编:

610081)。

本指南编制单位:

主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公司、同济大学、湖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加固行建筑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

高永昭、王永维、梁坦、高小旺、邸小坛、陆竹卿、施楚贤、王庆霖、梁爽、吴善能、李德荣、邓锦纹、王立民、卜良桃、林文修、赵海东。

目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原则……………………………………………2

2.2应急勘查、评估的分区、分级原则……………………………………2

2.3受损建筑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目标……………………………………4

2.4恢复重建阶段建筑鉴定基本原则………………………………………6

2.5恢复重建阶段结构加固基本原则………………………………………7

2.6恢复重建阶段建筑加固施工基本要求…………………………………7

3地震灾后建筑应急评估………………………………………………………9

4地震受损建筑应急处理………………………………………………………12

4.1一般规定…………………………………………………………………12

4.2受损建筑应急处理要点…………………………………………………13

5恢复重建阶段结构可靠性与抗震性能鉴定…………………………………15

5.1一般规定…………………………………………………………………15

5.2多层砌体建筑……………………………………………………………18

5.3钢筋混凝土建筑…………………………………………………………19

5.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20

6恢复重建阶段结构承载与抗震加固…………………………………………21

6.1一般规定…………………………………………………………………21

6.2多层砌体建筑的结构加固………………………………………………24

6.3钢筋混凝土建筑的结构加固……………………………………………27

附录A各种类型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29

附录B民族地区传统建筑加固设计要点………………………………………37

1总则

1.0.1为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能迅速、科学、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条例,使受地震灾害建筑在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鉴定与加固过程中,做到科学有序、技术可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地震灾后救援抢险阶段的应急评估与排险处理,并适用于恢复重建阶段为恢复正常生活与生产而对地震损伤建筑进行的结构承载能力与抗震能力的鉴定和加固。

1.0.3本指南不适用于未受地震影响地区建筑物的常规抗震鉴定与加固。

本指南应急处理的建议不适用于有较大余震的震中区域。

1.0.4本指南提出的地震损伤鉴定、加固的方法与标准,主要是基于已有的规范标准和震害经验以及有关研究成果的总结。

使用时,尚应考虑政策层面的要求。

1.0.5地震受损建筑的抗震鉴定与加固,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指南指定引用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原则

2.1.1地震灾害发生后,对受地震影响建筑的检查、评估、鉴定与加固,应根据救援抢险阶段和恢复重建阶段的不同目标和要求分别进行安排。

2.1.2震后救援抢险阶段对建筑受损状况的检查、评估与排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立即对震灾区域的建筑进行紧急的宏观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划分为不同受损区,为救援抢险指挥提供组织布署的依据;

2应对受地震影响建筑现有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进行应急评估,为判断余震对建筑可能造成的累计损伤和排除其安全隐患提供依据;

3应根据应急评估结果划分建筑的破坏等级,并迅速组织应急排险处理;

4在余震活动强烈期间,不宜对受损建筑物进行按正常设计使用期要求的系统性加固改造。

2.1.3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的建筑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灾后的恢复重建应在预期余震已由当地救灾指挥部判定为对结构不会造成破坏的小震,其余震强度已趋向显著减弱后进行;

2应对中等破坏程度以内的建筑和损伤的文物建筑进行系统鉴定,为建筑的修复性加固提供技术依据;

3建筑结构的系统鉴定,应包括常规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应通过与业主的协商,共同确定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4根据系统鉴定的结论,应选择科学、有效、适用的加固技术和方法,并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实施,使加固后的建筑能满足结构安全与抗震设防的要求。

5文物建筑的加固和修复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2应急勘查、评估的分区、分级原则

2.2.1较强地震发生后,应根据下列分区原则,将地震区域内各受灾城镇(或乡)按其建筑群体的宏观受损程度划分为极严重受损区、严重受损区和轻微受损区:

1极严重受损区

该区建筑大多数倒塌;尚存的建筑也破坏严重,已无修复价值;勘查评估:

属于需要重建或迁址重建的城镇。

划分该区的参照指标为:

超过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2度以上,且不低于9度。

2严重受损区

该区建筑部分倒塌;尚存的建筑仅少数无修复价值,可考虑拆除;多数通过加固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勘查评估:

属于可修复的城镇。

划分该区的参照指标为:

超过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2度,且介于7度与9度之间。

3轻微受损区

该区建筑基本完好或完好;少数虽有损伤,但易修复;勘查评估:

属于可以正常运作的城镇。

划分该区的参照指标为:

达到或低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且介于6度与7度之间。

2.2.2较强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对灾区建筑进行应急评估。

应急评估应以建筑结构体系中每一独立部分为对象进行。

2.2.3应急评估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经短期培训后进行。

2.2.4应急评估应以目测建筑损坏情况和经验判断为主;必要时,应查阅尚存的建筑档案或辅以仪器检测。

应急评估尚应采用统一编制的检查、检测记录。

2.2.5应急评估的结果,应以统一划分的建筑地震破坏等级表示。

本指南按下列原则划分为五个等级:

基本完好级。

其宏观表征为:

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承重构件及抗侧向作用构件完好;结构构造及连接保持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可能有轻微损坏;附属构、配件或其固定、连接件可能有轻度损伤;结构未发生倾斜和超过规定的变形。

一般不需修理;可立即继续使用。

轻微损坏级。

其宏观表征为:

地基基础保持稳定;个别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用构件出现轻微裂缝;个别部位的结构构造及连接可能受到轻度损伤,尚不影响结构共同工作和构件受力;个别非承重构件可能有明显损坏;结构未发生影响使用安全的倾斜或变形;附属构配件或其固定、连接件可能有不同程度损坏。

经一般修理后即可继续使用。

中等破坏级。

其宏观表征为:

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多数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用构件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不少部位构造的连接受到损伤,部分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

经立即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后,可以有限制地使用。

在恢复重建阶段,经鉴定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严重破坏级。

其宏观表征为:

地基基础出现震害;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坍塌;无法保证建筑物安全,一般情况下应予以拆除。

若该建筑有保留价值,需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封闭现场,为日后全面加固保持现状。

局部或整体倒塌级。

其宏观表征为:

多数承重构件和抗侧向作用构件毁坏引起的建筑物倾倒或局部坍塌。

对局部坍塌严重的结构应及时予以拆除,以防在余震发生时,演变为整体坍塌或坍塌范围扩大而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

2.3受损建筑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目标

2.3.1地震受损建筑恢复重建的设防烈度,应以国家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为依据确定。

2.3.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原则上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执行,但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和供水、燃气、供电等公用设施以及人群密集的场所,如体育馆、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大型商场和交通枢纽建筑等,建议按现行标准规定的类别,且不低于乙类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或重建。

2.3.3地震受损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设防目标:

1对丙类建筑应达到“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2对乙类建筑应达到“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应有结构性损坏,不经修理或稍经一般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其个体建筑可能处于中等破坏状态,但伤及人身的风险总体低。

3对政府指定为地震避险的场所,其设防目标应达到“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应有结构性损坏,不经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其建筑总体状态可能介于轻微损坏与中等破坏之间,但伤及人身的风险非常低。

2.3.4下列地震损坏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其抗震加固内容:

1甲、乙类建筑以及2002年1月以后建造的丙、丁类建筑;

2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的各类建筑;

31980~2001年期间建造的、位于严重受损区的下列丙、丁类建筑:

(1)多、高层钢结构建筑及钢结构厂房;

(2)二层底部框架、内框架建筑;

4非结构构件。

2.3.51980~2001年期间建造的下列轻微损坏建筑,若在抗震构造方面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有实际困难,建议参照原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1993年局部修订版)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其抗震加固内容:

1位于一般受损区的丙、丁类建筑;

2位于严重受损区的丙、丁类多、高层钢筋混凝土建筑、多层砌体建筑、底层框架砌体建筑以及单层工业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厂房)。

2.3.61980年前建造的、未经抗震设防、且位于轻微受损区的丙、丁类旧建筑(包括民族地区传统的土、木、石结构的建筑),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尊重历史、保障安全、科学有效、经济适用为原则,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其基本加固内容。

这类建筑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不超过20年。

2.3.7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结构建筑及其相关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进行;

2砖石结构建筑及其相关工程,应暂按国家标准《古建筑砖石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

注:

该送审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提供,并于国家标准《古建筑砖石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批准发布后自行废止。

2.4恢复重建阶段建筑鉴定基本原则

2.4.1恢复重建阶段建筑加固前的鉴定,应以抗震救灾指挥部判定的地震趋势为依据。

在预期余震作用为不构成结构损伤的小震作用时,方允许启动恢复重建前的系统鉴定工作。

2.4.2恢复重建阶段建筑抗震鉴定对象,主要为中等破坏的建筑、有恢复价值的严重破坏建筑,以及非主体结构有局部坍塌的古建筑。

2.4.3受地震损坏的建筑,应在应急评估确定的其结构现有承载能力、抗震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目标(本指南第2.3节),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相结合的系统鉴定。

2.4.4受地震损坏建筑,应进行结构损伤的检查和结构构件材料强度及其变形和位移的检测,为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提供可靠的计算参数。

结构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以及其所引用的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

2.4.5结构可靠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的用途选用不同的鉴定标准:

对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分别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对文物建筑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并参照国家标准《古建筑砖石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送审稿的有关规定。

2.4.6结构抗震鉴定时,其所采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应符合本指南第2.3节的规定。

2.5恢复重建阶段结构加固基本原则

2.5.1恢复重建阶段的结构加固,主要是以中等破坏建筑和有恢复价值的严重破坏建筑为对象,并要求恢复后的结构能达到现行标准规定的抗震性能水平。

2.5.2地震受损结构的加固,应以恢复重建阶段进行的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的综合结论为依据进行加固设计。

2.5.3加固后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和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结构以及非公有的建筑,可在不低于本指南规定的前提下,由委托方和设计方共同商定。

2.5.4当对中等破坏结构进行加固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实际状况及使用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设计: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木结构以及钢结构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钢结构加固设计规范》CECS77:

96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砌体结构及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砖石结构应分别参照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范》送审稿和《古建筑砖石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送审稿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民族地区土、木、石结构的传统建筑,应按本指南附录B《民族地区传统建筑加固设计要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

《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范》送审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提供。

该送审稿在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范》批准发布后自行废止。

2.5.5对地震受损结构的抗震加固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2.6恢复重建阶段建筑加固施工基本要求

2.6.1地震受损建筑的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应针对加固方案的特点,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2施工中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3施工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的隐蔽部位有严重缺陷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4地震受损建筑的加固施工,应先对结构损伤部位进行修补或采取增强措施;

5地震受损建筑的加固施工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2.6.2承接地震受损建筑加固施工的单位应依据该工程的检测鉴定报告和加固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2.6.3地震受损建筑加固施工的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工序检验制度。

2.6.4地震受损建筑加固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产品,应按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加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凡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加固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

2.6.5地震受损建筑的加固施工单位应做好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与检验;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交接检查或按有关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当某道工序不满足质量要求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6.6地震受损建筑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与质量检验,应暂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报批稿)的规定进行。

地震受损建筑加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地震受损建筑加固后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注:

该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提供,并在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批准发布后自行废止。

3地震灾后建筑应急评估

3.0.1应急评估时,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建筑外部,后建筑内部。

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建筑,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也可不再对建筑内部进行检查。

3.0.2建筑外部的检查的重点宜为:

1建筑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建筑的倾斜、变形;

3场地类别及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建筑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建筑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

6建筑疏散出口及其周边的情况;

7建筑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建筑内部检查时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作出评估。

3.0.3建筑内部检查时,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配件、设备和管线等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重要的部位,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或障碍物进行核查。

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1对多层砌体建筑和砖混民房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与楼梯间墙体构件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圈梁、构造柱的设置与连接构造;并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

检查时,应着重区分:

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震前已有的损坏与震后的损坏;承重(包括自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以及沿灰缝发展的裂缝与沿块材断裂、贯通的裂缝等。

2对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楼板以及框架填充墙和围护墙。

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饰面砖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损坏;震前已有的损坏与震后的损坏;主要承重构件及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及非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一般裂缝与剪切裂缝、有剥落、压碎前兆的裂缝、粘结滑移的裂缝及搭接区的劈裂裂缝等。

3对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框架柱、梁、抗震墙和连梁,并检查楼、屋盖梁、板及框架填充墙和围护墙,以及突出屋面的结构构件和设施。

4对底部框架砌体建筑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底部抗震墙和底部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上部砖墙以及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同时应检查两种结构结合部及框架托墙梁的损坏。

检查时,应区分底部抗震墙的损坏与填充墙的损坏。

5对多层内框架砌体建筑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其结构体系、承重墙体、顶层墙体,并检查内框架柱、梁及柱头、梁端的损坏;支承处墙体开裂等,以及非承重墙包括纵向外墙(墙垛)的损坏状况。

6对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屋盖与屋架支撑、柱顶与屋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并注意检查高低跨封墙、山墙顶部、女儿墙封檐墙等的状况。

检查时应注意区分的情况见本条第1、2两款。

7对单层砌体柱厂房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砌体柱(墙垛)、纵墙和山墙,并检查屋盖及其与柱的连接。

8对单层空旷建筑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山墙、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及舞台口大梁等;若为影剧院和大会堂,尚应检查舞台口的悬墙、屋盖等。

9对传统结构民房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木柱、砖、石柱、砖、石过梁、承重砖、石墙和木屋盖,以及其相互间锚固、拉结情况,并检查非承重墙和附属构件。

3.0.4建筑的应急评估,应确定其结构损伤状况及其局部坍塌的范围;通过现场检查判断该建筑正常使用的安全性以及余震可能造成的累计损伤是否会危及结构安全;若无特殊要求,可不必对坍塌范围内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或破坏情况的详细检查。

3.0.5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有应对可能出现余震伤害的预案。

3.0.6对受地震灾害建筑的检查结果,应按本指南第2.2.2条规定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原则及本指南附录A《各种结构类型建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评级。

3.0.7本指南实施的应急评估不能替代下列检测评定:

1结构可靠性与抗震性能的检测评定;

2未受地震影响的一般危险房屋的检测评定;

3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

3.0.11应急评估人员应将本指南的应急评估方法告知有关的建筑业主。

当业主对检查、评估方法有异议时,应急评估人员不应强行检查、评估,但应将业主意见记录在案。

3.0.12当业主对应急评估的结论有异议时,应允许其另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重新进行检查、评估。

应急鉴定人员、应急评估的组织机构以及本指南不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任何责任。

4地震受损建筑应急处理

4.1一般规定

4.1.1地震受损建筑的应急处理分为应急修补、应急排险和应急抢修加固等三类。

1应急修补处理

一般受损区轻微损坏的建筑物在重新入住、启用前进行的以清理、修整、修补和重新安置室内设施、设备为主要目标的应急处理。

这类修补,若受到灾区物质条件限制,也可采用临时性的措施予以补强、固定,或暂时停止使用某些设施。

2应急排险处理

(1)破坏严重、濒临坍塌的文物建筑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建筑,在余震活动期间为防止发生更严重破坏或坍塌而采取的以排除险情、控制危险点继续发展和保存残留原件为目标的应急处理。

这类处理所采取的措施应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加固。

(2)出入口的女儿墙、已经损伤的附属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应立即进行拆除。

3应急抢修加固

一般受损区的文物建筑和必须在余震活动期内迅速恢复使用的中等破坏建筑。

其加固以采取保证安全的临时性抢修加固措施为主。

一般需在修复重建阶段再进行二次加固。

4.1.2一般受损区极轻微损坏(即基本完好或完好)的建筑,原则上不进行应急处理。

若业主同意接受现状,可建议其立即入住或重新启用。

即使个别部位有一些轻微的结构性修补,也不要求在现阶段进行;但对位于严重受损区的同等级建筑物,则应在重新入住、启用前,对建筑物中可能受余震影响的重要部位及疏散通道采取临时性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可按自愿原则同意其重新入住、使用。

4.2受损建筑应急处理要点

4.2.1对一般受损区轻微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修整措施予以处理:

1清除室外有坠落可能的非结构构件,如:

起翘外饰面层、坡屋面受损的烟囱与错动的屋面瓦、已开裂的女儿墙、松动的挑檐、建筑附设广告与灯箱。

对难清除的部位,应在室外拉设警戒线,避免造成人员的伤害。

若难处理的部位处于疏散出口的上方或附近,应在疏散出口处搭建防破碎物坠落伤人的通道。

2清除余震发生时可能造成人员受伤的已起翘的抹灰层、已空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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