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税务自查报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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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税务自查报告1

银行税务自查报告

  省、市税务局:

  XX年以来,我行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企文件《关于开展税收风险自评重点复核的通知》精神,在省、市地税局的领导下,以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现观,按照我行领导的总体要求和重大部署,始终把会计工作的三个基本职能“服务、参与、监督”作为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密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我行税务自查工作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与XX年*月*日对我行XX年**月——XX年**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税务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在计划制定阶段,我行从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税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地方税局领导统一安排,结合我行实际,及时制定了年度税务工作方案,分阶段明确了工作重点,成立了税务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由财务部牵头,负责税务自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对自查内容进行宣传,并形成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和分工。

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工作.针对市税局领导提出的重要指导意见,我行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一)深化税务文化建设,强化责任意识

  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作为商业银行,更需要明确界定各项工作的分工、程序、手续、要求,把握规律,理清思路,规范纳税过程行为。

将增强税务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心、进取心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倡导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

  

(二)增强工作执行力,防范税务风险

  客观分析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梳理税务风险管理流程和框架。

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改进手段,健全完善税务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问题谁整改的要求,坚持税务工作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综合治理等各方面,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年终奖金挂钩,使员工养成周密细致、科学高效的行为习惯。

  (三)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增强专业技能

  培训内容专业化,重点培训与我行密切相关的大税种,特别是加强增值税转型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内容的培训。

开展我行内部的互动式培训,带动相关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并由专门涉税人员负责收集适用本单位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颁布或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学习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税收政策。

今年以来,已组织税务专项培训*次,相关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100%。

  (四)抓好整治工作,保持我行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我行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

通过治理,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我行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自查结果

  XX年度税务自查工作由财务、人资、内审、内控、营销、物资等各专业人员联合参加,将税种分解并落实到责任部门的责任人,按照广东省税务局制定的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结合我行的情况,逐项、逐条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税务自查面100%覆盖。

增值税指标**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其他税收指标**万元,代扣代缴合计**万元。

(请您在这里添加上贵单位需要交纳的税款。

)经检查,XX年共计上交各项税费***万元,为发现应补税情况。

  通过此次税务自查活动,我行进一步加强了税务风险管理,杜绝仅是出现问题后解决问题的情况,全面提高了税务工作能力,我行将继续规范会计制度,提高税收工作水平,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

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

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2.是否将一般贷款业务混为转贷业务核算,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或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

  3.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4.贴现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5.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6.是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7.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8.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0.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1.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12.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13.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14.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15.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16.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

  7.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年度内多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向客户发奖励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其中需要强调一点是,税法规定,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在计征房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

  五、其他各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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