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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汇编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汇编(试行)

(试行)

科研处

2004年11月

 目录

      1.广州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3.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4.广州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立项配套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5.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6.科研工作量及科研酬金计算办法(试行)

7.广州体育学院关于资助发表学术论文的办法(试行)

8.广州体育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9.广州体育学院预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0.广州体育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1.广州体育学院“科技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12.广州体育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办法(试行)

13.广州体育学院科研基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14.广州体育学院院管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和结题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经费进入财务处指定账户并接受使用监管,由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的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凡不符前述要求,在配套资助和计算科研工作量时,将不予考虑。

第二章项目来源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管项目。

第五条纵向项目(亦称面上项目),即政府主管部门或科技基金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由财政或科技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

包括: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及其他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正式批准立项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

包括:

科技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厅)、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办)、广东省教育教学规划项目(教育厅)及其他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正式批准立项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

包括: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及其他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正式批准立项项目。

(四)由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经费自筹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横向项目(课题),即国内外合作、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科技服务、调研咨询或开发推广等,非科技基金或规划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合作项目。

包括国际合作、港澳台地区合作、国内合作等;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

以单位名义委托或合作的研究项目;

(三)科技服务。

国家或省级运动队的科技攻关或服务,全民健身科技服务或其它相关项目;

(四)调研咨询。

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并提供经费的调研或咨询项目;

(五)其他非科技基金或规划资助项目。

第七条院级项目。

包括院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列入院科研计划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以我院省级重点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名义设立,并利用其建设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等同于院级课题。

第九条本办法只认可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项目设立的子课题,其他级别课题设立的子课题不予认可。

子课题应符合下述条件:

1、子课题必须为该项目计划研究内容,并在项目申报书中列出;2、必须有项目主持人开具的委托书;3、必须有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4、研究经费必须汇入院财务处指定账户;5、已得到确认的子课题,不得再划分下一级子课题。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子课题学院将不予认可。

第十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子课题,其级别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按低于原项目级别认定。

即:

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按省部级认定;省部级项目的子课题按厅局级认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科研处负责公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并提供咨询服务。

项目申报、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审查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复查,填写意见后上报。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各类专项科技基金或规划项目立项,以立项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为准。

院管项目由科研处组织评审,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立项部门提供的“计划任务书”或按要求签订合同和协议书。

第十五条获准立项的横向项目应纳入院科研计划并按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章项目实施及检查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申报书确定的研究计划,组织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或年度检查报告》,经科研处检查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立项部门。

第十八条不得随意项目内容改变。

未经立项部门批准随意改变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责任后果。

第十九条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如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

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计划规定的结题期限前3-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凡超过规定期限或已结题的项目,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以及调换项目组成员排序。

第二十条因故需中止的项目,应按立项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作为财务决算上交余款。

第二十一条凡不执行项目计划,经提示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结题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将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因立项获得的配套资助与奖励并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

此外,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六章项目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成果,科研处确认,上报立项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进入结题程序。

第二十三条应严格按照研究计划确定的时间结题,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结题时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结题期限前3-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写出延期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签署意见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四条纵向项目结题:

科研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并办理结题。

第二十五条横向项目结题:

科研处将按合作双方商定的结题方式,给予配合,委托项目结题,将按照委托方认可的评审方式,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院管项目结题:

科研处负责组织评审,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题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研究成果(一式四份)。

第二十七条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的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

成果申报奖励,根据学院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

涉及专利成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好成果交流、应用推广、科技统计,以及计算年度科研积分和编写《科研成果汇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认定、统计、登记、建档、存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组织鉴定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登记范围的科技成果都应进行登记,申报登记的成果资料不得虚报、伪造、篡改。

第四条未经科研处认证登记的科技成果,人事处在登记年度科研积分时将不予认可,亦不得用于职称申报和科技评奖。

第二章登记范围

第五条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凡第一署名单位是广州体育学院的科技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一)正式出版物(包括学术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

(二)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或报刊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等;国际或全国综合性学术会议报告和墙报交流论文;

(三)我院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研究项目;

(四)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艺术表演正式参展或表演,并获奖的展品和艺术作品。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科研成果;

(六)发明、专利。

第三章登记办法

第六条成果所有者提供证明材料,科研处进行登记认证,并填写《广州体院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第七条我院人员参与外单位科研活动,所获成果,按结题或鉴定材料排名顺序给予登记。

第八条我院人员主持,并有外单位人员参与的科研成果,不发给外单位人员《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证书》。

第九条剽窃他人成果或虚假成果,经调查核实,撤销其成果登记,并向全院公布,由此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或经济赔偿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科研处每年三至四月份进行上一年度成果登记,并通过校园网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则给予存档。

第四章成果登记类别

第十一条论文成果

(一)国内外学术期刊全文发表论文。

(二)学术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入论文。

第十二条著作成果

(一)专著、译著(须有正式出版刊号或批准文号)。

(二)教材(须有正式出版刊号和批准文号,如属自编教材须使用二年以上,并经主管部门认定,方可登记)。

(三)工具书及参考书(须有正式出版刊号和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项目成果

项目成果根据项目级别进行成果登记。

(一)国家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其他同级别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

科技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政法司)、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厅)、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社科办)、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厅)或其他同级别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

(三)厅局级: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或其他同级别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

(四)院级: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教学项目。

(五)自选自筹:

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自筹经费到位并已结题的项目。

(六)横向合作项目:

横向合作须提供下列证明方可进行登记:

委托书或研究合同(原件),资金到院财务处账户证明,研究报告、结项证明或成果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应用成果

(一)自然科学类成果:

包括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须提供开发或推广方案,委托书、结项证明和成果应用证明。

(二)社会科学类成果:

包括专题调查、论证或咨询报告等,须提供委托书、调研报告、结项证明和成果应用证明。

第十五条专利成果

以我院名义获得的发明专利,提供专利局正式批准的专利证书原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计划顺利实施和研究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经费来源

(一)各类科技基金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课题)研究经费;

(二)学院批准项目(课题)研究经费;

(三)横向合作(包括:

科技服务、委托研究和调研咨询等)研究经费;

(四)以我院省级重点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名义设立的研究课题经费;

(五)自选自筹项目(课题)研究经费。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一)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确保各项经费支出符合有关财务规章,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课题)预算内容和批准额度执行。

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

(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的票据,实报实销。

(三)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按使用项目建立明细账目,不得挪用或与研究无关支出。

第五条使用范围

纵向项目(课题),即各类科技基金项目(课题)或政府规划项目(课题)及院管课题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确定的使用范围执行,经费预算一经核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并纳入院计划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自选自筹、横向合作及科技服务等),经费应汇入院财务处指定账户,纳入院财务核算和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来上述经费汇入其他财务账号。

第七条未将经费转入院财务处指定账户和纳入院财务核算及管理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处将不予认可,亦不得进行成果登记和用于年度考核和职称评聘。

第八条凡纳入院计划科研项目(课题),由科研处统一编号后上报财务处,实行一题一户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研究经费。

第九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位后科研处提取5%业务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建立收支手册,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研究计划或合同确定的范围,掌握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需要向外单位转拨协作研究经费时,使用人应向财务处提供协作研究合同书(协议书)或经科研处审核后的转拨经费清单。

第十二条科研处、财务处以研究计划为依据实施管理,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科研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依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科研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一)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器皿、动物等购买费用。

(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资料购置、复印、打字及印刷等。

(三)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差旅费、通讯费,用餐和交通费。

(四)工作补助费、专家讲学、咨询费用。

(五)项目完成后评审鉴定费、出版费、版面费等。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作业费。

(七)与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会。

(八)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规定只允许购置台式计算机一台,并不得购买手提电脑。

(九)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餐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第十四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物品,均为学院财产,所有权归学院,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课题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五条批准立项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其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中止或缓拨科研经费: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主持研究工作,而又没有相应弥补措施。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调离学院或长期脱岗。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四)研究经费被挪作它用。

(五)未能按时结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亦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

(六)未经立项部门批准更改项目(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项目(课题)组成员者。

第十七条严格按计划使用经费。

一般情况下,计划两年的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项目(课题)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八条凡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违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或由于课题经费使用不当或不实,造成科研课题不能按质、按时完成,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横向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横向课题(包括: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服务、调研咨询及规划设计)等研究经费开支亦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但可适当放宽使用范围,业务费、劳务费、用餐和交通费等项支出比例可适度提高。

上述项目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0%。

第二十条横向课题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即课题组负责人审批签字(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研处盖章,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保证完成科研课题的前提下,报销使用。

第二十一条横向课题负责人允许从实际到位经费中提成10%作为科研业务费。

(纵向项目、院管课题和院配套资助经费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与横向课题有关的出差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餐费、招待费、办公用品、纪念品等,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后,凭正式发票,可以实报实销。

课题组长本人的出差费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学术会议及活动费用报销

1.课题组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费用,含场地租金、住宿费、招待费、设备租金、交通费等,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实报实销。

2.课题论证会、鉴定会、咨询会等专家会议,到会专家酬金、稿费、

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的发放报销标准由课题组长根据需要确定。

报销时,提供领取费用的专家签名表,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科研处审定后报销。

3.网络及通讯费用,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后,凭正规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答辩评审费酬金、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与劳务相关的费用等,提供领取人签字表,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科研处审定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横向课题计划中批准用课题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由课题组长决定,所购仪器设备需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后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课题经费转出学院,纵向项目(课题)以项目批准书规定为依据;横向项目(课题),凭双方签定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注明联合研究费的金额),经科研处审定后,可转拨不超过总额50%的研究费用用于合作研究。

第二十七条横向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书、合同书(协议书)和相关管理办法,按总量控制使用人员(劳务)费,并根据实际科研情况按月领取发放。

合同书(协议书)中未明确人员费额度的横向项目(课题),提取人员(劳务)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

第二十八条横向课题通讯费、交通费报销

1.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公共汽车费、机票费、火车票费、船费及其他交通费。

2.科研过程中电话通讯费包括:

座机、手机、充值卡、IP卡、IC卡、网络费等。

3.横向课题研究工作需要购买通讯工具者,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后购买,凭正规发票,全额报销(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纵向项目)。

4.与横向课题研究有关的课题组成员的交通工具运行和维持费,含汽油费、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和维修费等,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后,凭正规发票,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实报实销(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纵向项目)。

第二十九条横向项目餐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或规定抵触之处,均按国家或广东省政策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财务处。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立项配套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和争取科研项目(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经费进入财务处指定账户并接受使用监管,由科研处实施日常管理的科研项目(课题)均适用本办法。

凡与前述要求不符的科研项目(课题),学院将不予以配套资助。

第三条科研处负责受理配套资助和奖励工作,依据立项书和实际到位经费,确定配套资助及奖励级别,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章配套资助

第四条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及其他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汇入财务处指定帐户),学院将根据立项通知书和实际到位经费给予1比1配套资助。

第五条凡获得科技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政法司)、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厅)、广东省哲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办)、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厅)及其他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汇入财务处指定帐户),学院将按实际到位经费给予1比0.5配套资助。

第六条凡获得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及其他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汇入财务处指定帐户),学院将按实际到位经费数给予1比0.2配套资助。

第七条凡获得地、市、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广东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及其他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汇入财务处指定帐户),学院将给予1比0.1配套资助。

第八条凡获得横向合作、委托研究和科技服务项目(课题),学院将不给予配套资助,但从实际到位经费中允许提取10%作为科研业务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支配。

第九条非省级重点学科人员配套资助全部由学院负担;省重点扶持学科和省扶持学科人员配套资助学院和学科各承担一半。

第三章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获得项目(课题)的我院人员将项目申请书、立项批准书、资金到位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交科研处认定,符合条件者填写《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立项配套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十二条对当年批准立项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基金项目经费、规划项目经费及配套资助经费专门建账,由财务处负责使用监管,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基金项目及规划项目经费严格按立项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费,财务处实行严格报销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时,应按要求由财务处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十六条学院配套资助经费严格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工作补助、专家咨询、用餐和出租车等支出,财务处对配套资助经费使用实行严格报销制度。

第十七条科研处依据立项通知书,下达配套资助经费通知,首期拨付60%,预留40%,按时鉴定、结题后再拨预留的40%。

第十八条无故延期者,缓拨或停拨预留40%的配套资助经费;对不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对立项部门造成损失者,停拨预留40%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我院人员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分为获奖成果(包括获奖项目、论文、学术著作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和非获奖成果(包括未获奖项目、论文、学术著作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二类。

第二章获奖成果奖励

第三条获奖成果奖励仅限于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委托设立的政府奖奖项,其他奖项不属此范围。

以下各奖项,均属获奖成果:

(一)国家级奖项:

凡我院正式在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同级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政府奖奖励,学院将按原奖金额的1:

2配发奖金,奖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二)省部级奖项:

凡我院正式在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政府奖奖励,学院将按原奖金额的1:

1配发奖金,奖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第四条凡我院正式在职人员参与其他单位研究的项目,获得以上各奖项者,国家级排名前5名,省部级排名前3名获奖成果,按项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奖励。

第五条同一成果获得数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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