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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制定法日益增多,其地位也日益提高,判例法地位相对降低。

但通过法官适用法律时所作的解释,制定法仍受判例法的制约。

美国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也都把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之一。

法、德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司法严格划分,判决只作为法律适用的结果,不能作为法律本身,对其他案件审理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中国,判例不作为法的渊源,属于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法律文件,只对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二、英国

纵观世界各国,新闻体制与法制虽然各有差别,发展道路也很不相同,但都是随着新闻自由度的不断提高,新闻的法制日益走向宽松。

下面想就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新闻法制演变情况,来一窥西方国家新闻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在欧美各国自由主义的新闻体制确立之前,这些国家的新闻都经过比较严酷的封建统制的历史时期。

英国是封建统制制度实施得很早,并且相当典型的西方国家,因此需要作为重点介绍一下。

1928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颁布了第一个禁书法案。

同年,英国政府决定实行印刷出版特许制,规定出版业须经国王许可方能开业。

1534年,国王享利八世发布保护国内出版商法案,规定出版商开业前要经过国王允许。

1538年,享利八世界下令在英国印任何图书,均须预先获得枢密院或皇家官员授予的特许证。

至此,英国皇家出版特许制度正式形成。

1557年,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又称文具公司)成立,出版商须加入该公司经营出版事业,1559年,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发布命令,将掌握出版特许的权力由皇室与政府官员扩大到教会主教。

授予宗教统治集团这一权限,其目的是为了更加有利于对出版业的控制。

对于出版的内容,英国也通过法律手段予以钳制与制裁。

1540年,英国枢密院因印刷有关政治问题的街头民谣一事而逮捕了一批有关人士。

椐档案记载,自1542年起,枢密院不断以“用词不当”、“煽动性言论”等罪名,对一些出版界人士提出起诉。

1547年,国王享利八世首次发布建立出版物审查制度的法令,旨在控制宣传宗教改革或带有政治论战性的出版物的发行。

1557年英国实行总逮捕状制度,规定被认为在出版物中诽谤国王,王室和政府官员的人均可加以逮捕。

1566年,枢密院命令皇家特许出版商必须交纳相当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不印未经许可的出版物,同时命令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执行检查任务。

1570年,英国议会上院的司法委员会改组为直属国王的皇家出版法庭,对被认为煽动叛国和诽谤官廷案件,多处以罚款、带枷示众和坐牢,甚至动用鞭打,烙印和断手足等酷刑。

1576年,皇家特许出版公司颁布一项命令,对伦敦的大小印刷业实行每周检查一次的制度。

检查官两人为一组,检查后向政府报告各印刷所正在进行的工作情况。

这一措施的实行,使大量的违禁印刷品无隙可乘。

1586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了皇家出版法庭命令,规定一切印刷品须送皇家特许公司登记,除教会同意者外不再允许出版商的登记申请,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对秘密出版物有搜索、扣押、没收/逮捕嫌疑犯的权力。

这项法令是一个较完整的封建新闻统制条例,一直实行到1637年,且成为以后的有关条例的范本,被人们视为英国封建新闻统制度确立的标志。

在封建新闻统制制度的重压下,社会上和新闻界的正义之士同封建统治者开展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反统制、反迫害,争取新闻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

早在十六世纪末叶,英国就出现了反对封建新闻统制、呼吁新闻言论与出版自由权利的斗争。

信仰天主教的印刷商威廉-卡特主张人民应有讨论政治问题的自由,并于1580年勇敢地印刷出版赞成天主教的小册子,但因此而遭到迫害,1584年被处以绞刑,其他同封建统治斗争的新闻出版人士还有辛格顿、瓦尔夫等人。

信仰新教的印刷商辛格顿曾猛烈攻击国教的建立,未加入皇家特许出版公司的瓦尔夫则抨击出版独占制度。

在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国家的政权开始转移到国会手中。

新闻界在资产阶级革命中举起新闻自由的旗帜,同旧势力、旧习惯反复较量,逐步确立了新闻自由体制。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不久,皇家特许出版公司于1641年6月5日被撤销,皇家出版法庭也于同年7月5日被撤销,新闻出版界第一次获得了自由。

新创办的出版物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国内时事政治新闻也不再是不可触及的报道禁区。

但是,由于新闻界开始把国会作为攻击对象,因而两年后国会即以某些出版商在出版特许制被撤销后无法维护出版权而要求恢复旧制为借口,于1643年6月13日,宣告国会拥有新闻出版管制的最高权力,并设立出版检查委员会,负责出版许可、监督与惩罚非法出版等事宜。

国会还决定恢复皇家特许出版公司,专事特许登记以保护版权。

1649年克伦威尔执政后,政府采取严厉的军事手段实行新闻出版管制,恢复了皇家特许出版公司独占出版和取缔非法出版的特权,并由政府派专人负责指导,还制定了一切出版均须经过特许、违者受惩和出版商租赁房屋或输入机器须经许可并交纳保证金300英镑等苛刻的法律条款,使新闻自由进一步遭到践踏与扼杀。

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强化新闻出版管制制度。

查理二世颁布“特许制法令”,由亨利-马迪曼享有经营新闻业的独占权;

1661年国会禁止新闻界报道国会新闻。

1662年6月10日,国会颁布《出版法案》,其内容几乎与1586年的皇家出版法庭命令完全相同。

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浪潮中,社会上和新闻出版界的进步人士继续为争取新闻自由而斗争。

许多进步学者纷纷撰文阐述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

政论家威廉-沃尔温以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为依据,在国会发表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的演说,主张国会采取宽容精神,允许出版自由。

经济学家享利-鲁宾逊根据经济原则和自由企业思想,提出了他的新闻自由学说,强调自由讨论与自由判断的重要性,“无人能独占真理,所以真理愈辩愈明”。

无名氏撰写的小册子《良心自由》认为,出版自由是解决国内政治纷争的最佳途径。

影响最大的是约翰-弥尔顿在1644年写的在英国国会上的演说词《论出版自由》。

弥尔顿以雄辩的言词论述了出版自由的观点,认为出版特许制度、审查制度都是有害的东西,应该给每个人自由获知,陈述和辩论的权利,“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已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1646年10月,英国平等派领袖李尔本发表辩护词《英国的天赋权利》,强调出版自由是英国人民的天生权利。

虽然李尔本因此事而被扣上批评政府的罪名,并被逮捕入狱,但是他的鼓吹之声唤醒了英国广大民众,使用权要求自由的声音在英国四处回响。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结束了封建复辟王朝的统治,确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将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1692年,新闻出版界要求废止出版法案,认为出版法案是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桎梏。

1694年后,出版法案被废止,1538年享利八世建立的出版特许制度终于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出版特许制度被废止的原因,除了人民的斗争以外,当时英国两党政治制度的形成,使这一靠君主独断而维持的古老的出版管理制度在实践上失去可能性。

但是出版许可制度废止后,新闻出版界仍为印花税、津贴制度和煽动诽谤罪三条绳索所捆绑。

此后,英国人民展开了挣脱这三条绳索的斗争,为建立新闻自由体制作最后的冲刺。

1712年,英国议会通过印花税法案,规定所有六张以下的报刊及广告、纸张等均交印花税,出版报刊必须向印花税局注册,不交纳税印花者即撤销出版权。

这一法案的目的不仅是增加国家税收,还是对报刊的一种限制,即在经济上控制报刊的发展,其施行不到半年即有一半报刊因财力不足而被迫停刊。

18世纪下半叶,英国议会又五次提高税率,使报纸销数、读者阅报率均大幅度下降。

在印花税开征后不久,1715年沃尔坡尔任首相时又推出了对报刊津贴制度,由政府出资津贴一些效忠政府的报刊,并给予它们消息供给,免费邮寄等便利条件。

迫于强大的社会压力,英国议会于1853年5月4日决定废止广告税,1855年决定废止印花税,1861年月10月1日又决定废止纸张税。

至此,印花税法案的内容全部废止。

经新闻自由为基石的新闻体制经过二百多年的反复斗争,终于在英国确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英国新闻法制的历史,就是封建统制新闻事业的各种法令被冲破和废除的历史,也是新闻自由不断发展的历史。

也因此,英国是一个没有专门的新闻法的国家。

新闻传播领域中滥用自由的行为或由判例法来调整,或由某些制定法来调整,如英国的《诽谤法》、《猥亵文书取缔法》等。

三、法国

法国是一个向世界贡献自由主义思想甚多的国家。

卢梭、狄德罗和伏尔泰等法国启蒙思想家,认为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走向进步与文明的必经之路,他们对18世纪的封建新闻统制和仰承封建统治者鼻息的报刊予以无情的批判和猛烈的抨击,呼吁新闻言论出版自由。

1789年7月,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

这场大革命彻底摧毁了封建君主制度,使法国报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又称《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这一宣言以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为理论基础,宣布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是“天赋人权”。

这一宣言的条文是经过当时法国资产阶级政治代表们反复地讨论、协商与研究后才确定的,许多代表曾就如何运用法律语言准确表述这些基本原则的问题展开过激烈辩论。

《人权宣言》第11条专门阐述了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

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的意义是,在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新闻自由以及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原则,成为现代法国新闻立法的基石,对欧美国家和世界上其他现代国家的新闻立法也影响甚大。

1791年9月3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法国第一部宪法,被称为《1791年宪法》。

这部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列入,重申了言论出版自由,禁止建立新闻出版审查制度,同时也对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范围作了规定。

但是,法国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政权尚未巩固,新旧势力反复较量,从而新闻自由的基石也屡经动摇,资产阶级新闻自由体制一波三折。

1797年,法国热月党政府重建新闻检查制度,并实行出版物印花制度,强化了政府对新闻出版事业的钳制。

1799年12月,拿破仑在雾月十八日政变后完全取消了新闻自由。

1800年1月2日拿破仑执政府颁布法令,重建出版许可证年度,并宣布报刊不得刊载违背社会公约、触犯人民权力和军队荣誉,或者抨击共和国及其政府的文章,违者一律予以取缔。

此后,巴黎报纸从73家锐减至13家。

拿破仑称帝后,报刊出版受到进一步限制,巴黎获准出版的报纸仅剩下4家,其所有权被收归国有,外省则只准许一省出版一报。

1805年,法国当局更变本加厉在各个报馆的编辑部内设立新闻检查官。

1875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再造共和。

之后,以《出版自由法》的通过与颁布为标志,法国新闻自由体制最终确立。

自1878年起,法国议会法律委员会开始精心制订一部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

1881年7月29日,议会经过激烈辩论,通过了这部名叫《出版自由法》的法律。

该法共5章65条,内容包括印刷、出版、发行、广告和新闻报道。

该法明文规定:

“印刷出版享有自由权”;

“报纸期刊之发行,无须事前申请许可,亦无须交纳任何财产保证”。

“对于诽谤问题,该法规定:

”“一切对某一事情的断言或指责损害了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即为诽谤”,“以侮辱性语言、蔑视或抨击性词汇归罪于人,即为侮辱,”但是,该法又规定:

“报纸对两院公开会议在报纸上的善意报道不受诽谤、侮辱或辱骂罪的起诉”。

为了迅速有效地纠正报刊可能造成的对社会或对个人的错误,尽可能避免司法诉讼,该法还规定个人具有反驳权。

即个人在报刊上受到指责后都有权利在很短时间内进行反驳,报刊必须刊登其反驳文章。

在法律责任方面,这部法律只承认创办刊物,对每期刊物签字负责的发行人,发行人对报刊的一切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有问题,无论是民法或刑法方面的问题,都将对发行人提出起诉,引起诉讼的文章作者可以被指控为同谋犯起诉。

该法明文规定的报刊违法行为主要有伪造消息,对共和国总统和外国首脑进行辱骂、诽谤和侮辱、伤害风俗,煽动违犯法律,破坏国家安全,等等。

总之,这部法律赋予法国一个世界上自由度最大的新闻体制,《人权宣言》所保证的新闻出版自由至此才得以实现。

这部《出版自由法》颁布后,除了战争或紧急状态时期曾全部或部分停止执行外,至今仍是法国新闻法治的主要依据,被称为新闻出版业的宪章。

而且,作为一个法典法系的国家,法国颁布的这部完备的新闻法典对世界各国也有重要意义,成了其他国家制定新闻法律的楷模。

四、美国

美国新闻自由发展所经历的路程,不像英国那么曲折、复杂。

因为它的前身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新闻自由的确立毕竟难以阻挡美国新闻自由的确立。

但美国新闻自由的确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美国的前身为北美殖民地,处于英国殖民地统治之下北美人民,没有政治民主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兴起与发展,新闻出版业也必然要兴起与发展。

北美人民为争取言论出版自由同英国殖民当局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限制新闻出版的正式法案于1662年由马萨诸塞殖民地的议会通过,原因是哈佛大学出现了一家拥有两台印刷机的印刷厂。

为了防止出现任何于殖民统治不利的印刷品,这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在1685至1730年间,英国国王给所有殖民地部总督的命令是,鉴于该政府管辖境内印刷自由可能引起极大的不便,该政府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命令,规定任何人不得拥有印刷机进行印刷,非先取得该政府的特许执照,不得印刷任何小册子或任何其他印刷品。

“但是,北美人民不为这些禁令所束缚,在1690年9月25日创办起北美大陆上第一份现代报刊《国内外公共事件报》,其主编是哈里斯。

对此,英国殖民当局十分恐慌,以未经当局准许为理由,立刻下令查封,声称“严禁任何人未经呈准擅自印行任何印刷品。

”十四年后,北美大陆才重新出现现代报刊,并进入缓慢发展时期。

为了争取言论自由,北美人民还运用法律武器,同英国殖民当局进行合法的斗争,赢得了一定的胜利成果。

其中最著名的是曾格案。

1733年秋,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一股反政府势力的支持下创办起《纽约新闻周刊》,在11月5日出版的创刊号上就报道了反对现行政府的法官莫里斯当选议员的消息,12月3日出版的报纸上又刊登攻击纽约新任总督威廉-科斯比的消息,同时撰文抨击殖民地官僚当局是低能儿。

于是纽约总督-科斯比指控曾格是“对政府进行无耻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并1734年11月17日以“煽动闹事”的罪名将曾格拘捕,1735年8月4日,曾格案开庭审判,北美八十高龄的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弥尔顿出庭辩护,援引了英国的大宪章,并指出英国星法庭已被撤销的事实,坚持认为“谎言才构成中伤,才构成诽谤”,汉弥尔顿渊博的法律知识和雄健的辩护才能,使陪审团接受了他的观点,对曾格作出无罪的裁决。

曾格案的胜利,不仅使曾格获释,还有力地推动了北美人民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

汉弥尔顿在辩护中提出的两个观点,即对指认的诽谤的真伪要提出证据,和陪审团有权判定出版物是否诽谤中伤或煽惑的观点,后不成为美国制定诽谤法的两条主要原则。

曾格案之后,英国殖民当局的新闻出版审查制度很快就失去了效用,报纸上有关争取民族独立的爱国宣传逐渐增多,报纸成了唤醒人民、组织人民的有力武器。

英国殖民当局为了阻遏危及其殖民统治的报刊言论与出版自由,一方面办起一批亲英报刊作抗衡,另一方面又于1765年3月颁布印花税法案,规定报刊须交纳税率很高的印花税,使许多报刊财力不支而关闭。

此后,北美人民展开了抵制印花税的斗争,提出了“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

有的群众采取游行示威等和平手段,有的群众采取暴力革命的手段,捣毁税局,焚烧税券,击沉关税巡逻船只,甚至抓来税务官吏,在他们的脸上涂上柏油、粘上羽毛,牵出游街示众。

直至北美独立战争爆发。

1775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以后,给人民以民主和自由的口号响彻云霄。

1776年7月4日,北美大陆会议经过长时间的犹豫和辩论,通过了《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北美人民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获得初步的胜利并向纵深发展。

但是,当资产阶级赶走了英国殖民主义者,建成立了资产阶级政府之后,对新闻出版业的防范措施也日渐增多。

1781年,代表美国资产阶级联邦派的联邦政府成立。

为了禁锢言论,限制新闻自由,该政府竟规定新闻记者不得采访参众两院;

紧接着,政府又决定向报纸征收重税,并借手于各州印刷契约和政府法定出版物,对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进行限制与刁难。

这些不得人心的举措,激化了美国人民和新闻从业者同联邦党人掌权的政府的矛盾,出现了报人退出报社、报纸宣布停刊。

1783年,英国承认北美十三州独立,独立战争获得最后胜利。

1787年5月,美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讨论美国宪法。

在此之前,美国十三州均已制定和通过了各州的宪法,其中九个州的宪法明文规定保证新闻出版自由,如纽约州宪法规定:

“每个公民均能对任何题目自由写、说,或出版他的意见,但须自负滥用此项权利之责任。

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或废止言论及出版之自由”。

但是,制定宪会议经过四个月的讨论后于9月17日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却没有列入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条款,在保障民主权利方面比《独立宣言》倒退了一大步。

经过美国人民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派长达两年的坚决斗争,联邦政府被迫于1789年9月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在宪法中增添了十项关于人权的补充条款,规定了言论、出版等权利。

美国前十条修正案统称第一修正案,也称为人权法案。

其中第一条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有关新闻出版的成文法律,有效地发挥了保障新闻自由的作用,至今仍为美国人民和新闻界所遵循。

第一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自由体制的确立。

五、日本

与欧美大国相比,日本新闻业起步晚、发展快。

日本第一家日刊报纸《横滨每日新闻》1871年创刊。

但到1924年,《朝日新闻》、《每日新闻》等大报的期发行数,就突破了百万份大关。

但是二战结束之前的70多年里,除极短期间以外,日本新闻界一直处于专制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高压之下。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相继出台的与新闻相关的法律有如下几种:

《新闻纸条例》(1875年6月,以前的〈新闻纸条目〉同时被废止)

《谗谤律》(1875年8月,至1882年〈刑法〉公布时被废止)

《集会条例》(1880年4月)

《保安条例》(1887年12月)

《出版条例》(最初制定于1869年5月,后修改于75年9月、87年12月)

这些法律都以压制言论为目的,被称作“言论恐怖五条例”。

其中,与报界关系最密切的,便是《新闻纸条例》。

它的最大特点是,认可了行政当局对报纸“停止、禁止发行”的处分权,大大加强了新闻统制的威力。

面对这一动向,报界奋起抵抗,在版面上展开激烈的批判。

结果,短短5年里,以末广铁肠为首的约200名记者被投入监狱;

众多报刊受到“停止、禁止发行”的处分。

在持续15年之久的“自由民权运动”的强大作用下,1889年终于颁布了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

次年开设了国会。

此后,对新闻、言论的统制略有缓和。

但新闻法制以钳制自由为已任的基调已定下,这就是上述宪法第29条所说:

“日本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的自由”。

与此各项法律又历经修改,越加严密、细致。

并且将原先的条例都改称为法,以加强权威性。

变化的过程如下。

《出版法》(1893年4月)

《著作权法》(1899年3月)

《治安警察法》(1900年3月,其内容是《集会条例》、《保安条例》之集大成)

《新闻纸法》(1909年5月)

以上四个法律,在历史上被称为“言论四法”,将新闻业牢牢控制住。

特别是《新闻纸法》,共计45条,近万字,是整个新闻法制的核心。

该法规定对报纸实行“送审”制、“保证金”制,“新闻纸发行之时,须呈送内务省---管辖地方官厅、地方审判厅、检察厅”等;

“揭载时事之新闻纸,非交纳左列数额之保证金于管辖地方官厅,则不得发行。

一、东京市、大阪市---2千元;

二、人口7万以上之市---1千元;

三、其他地方---5百元”。

还规定“新闻揭载之事项,内务大臣认为有紊乱安宁秩序或妨害风俗者,得禁止其发卖及颁布”。

所谓“紊乱安宁秩序”、“妨害风俗”等罪名,抽象空洞,难以捉摸,随意性很大。

在这种法律统制之下,新闻自由自然成为空谈。

1931年日本军阀发动侵华战争之后,对言论的压迫日甚一日,最终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最突出的表现是,为彻底控制舆论,除已有的众多老法律之外,又陆续增加了许多新法律。

仅举主要的就有:

《国家总动员法》、《国防保安法》、《战时刑事特别法》、《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临时取缔法》、《不稳定文书取缔法》、《新闻等揭载限制令》、《新闻事业令》、《思想犯保护观察法》、《预防拘禁手续令》,等等。

此外,还有数不胜数的执行细则,临时法令,极其繁复。

所有这些法律的核心内容,集中到一点无非是:

禁止大众和媒介对“国策”说三道四。

在这种高压之下,新闻界被法西斯主义所支配,绝大多数报刊不仅支持侵略战争,而且作出迎合军部的姿态。

个别坚持批判法西斯主义的立场的报人遭受打击。

二战以日本投降为结束。

战后进驻日本的、以美军为主的占领当局,一开始运作,就指令日本政府废除了军国主义时期的一切有关新闻、言论的法律。

于是,多年来强加在新闻界和大众身上的重要“桎梏”,就这样一夜间被解除了。

“破旧”之后需要“立新”,仍是在占领当局的旨意下,于1946年11月公布了新宪法《日本国宪法》,其中的第21条,这样写道:

“保障集会、结社和言论、出版及其它一切表达的自由。

不得对之进行审查”。

自那时以来,这第21条,就成为日本言论自由的“保护神”,并构成日本新闻法制的基本依据。

其重大意义,正相当于美国人心中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也正是在美国人的影响下,战后日本没有再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仅设置了一个《广播法》,而是依照新宪法的精神,即最大限度地保障言论自由,在刑法、民法、少年法、选举法等法律中,加进一些与新闻、言论有关的条款,以规范新闻界的行为。

换言之,在新法制下,日本的新闻界享受到了有史以来最广泛的自由。

但这决不是说,对自由的制约就不存在了。

实际上,制约与反制约的斗争一天也没停止过。

制约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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