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22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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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22601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C-HG070273
项目名称:
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OO七年
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2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6
一、总则………………………………………………………………………………………6
二、招标文件…………………………………………………………………………………8
三、投标文件…………………………………………………………………………………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2
五、开标………………………………………………………………………………………12
六、评标步骤和要求…………………………………………………………………………12
七、签订合同…………………………………………………………………………………15
八、中标服务费………………………………………………………………………………15
九、处罚、询问和质疑………………………………………………………………………15
十、保密和披露………………………………………………………………………………16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18
第五部分:
招标货物清单、质量要求和供货……………………………………………………19
第六部分:
中标合同………………………………………………………………………………25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35
投标邀请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就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相关货物和有关服务进行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投标人应为中央政府采购家具定点供应商。
项目编号:
GC-HG070273
项目名称:
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共1包:
共计3436件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1
茶几
600*450*550
254
件
2
床垫
1200*2000
468
件
3
床头柜
550*450*550
254
件
4
床箱
1200*2000*260
468
件
5
单人床头
1790*65*1180
40
件
6
电视柜
900*600*710
254
件
7
连体床头
3040*65*1180
214
件
8
沙发椅
750*810*850
508
件
9
书柜
800*380*1900
214
件
10
写字台
1400*600*760
254
件
11
写字椅
460*530*900
254
件
12
行李柜
800*600*680
230
件
13
行李柜
800*600*710
24
件
1、招标范围包括:
货物的制造、供应、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等。
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1年内,按照采购人提出计划时间,30日内交货,10日内安装
3、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和办法:
2007年11月9日至11月28日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免费登记、注册下载。
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接受投标时间:
2007年11月28日9:
00至10:
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07年11月28日10:
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北京铁道大厦
联系地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1号楼616房间
邮政编码:
100017
电 话:
83084975
传 真:
83084974
联系人:
李喆
开户行:
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开户名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银行帐号:
012401440000008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对应
条款号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名称
2.1
国家行政学院
2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3.3
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综合类)
3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
3.4
否
4
代理商应提交资料
3.4
无
5
本次招标需要提供厂家授权的设备清单
3.4
无
6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3.6
否
7
投标人应提交的
商务文件
9.1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一年度需年检合格,本年度内注册或新换证照可无年检章)
(4)*投标货物的产品鉴定(认证)证书,须提供主要产品(或同类产品)及原材料质检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同类型项目案例介绍及最终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两个在近一年内完成的同类型项目的案例简介和用户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供与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标的金额所在页及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作为证明)。
提交合同金额超过120万元项目合同首页复印件。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
(7)商务文件偏离表
8
投标人应提交的
技术文件
9.1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货物价格明细表
(3)*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
(4)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详见本表第7项)
(5)*投标货物配件、五金件、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6)*售后维修和服务计划表
(7)*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9
投标人自行编写的
技术文件
9.1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关键部件明细表(包括品牌、制造厂家名称和国别)
(3)详细的交货清单
(4)货物安装、验收标准
(5)货物的来源地
(6)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的要求,如投标人对技术规格提出合理建议或更改,应在投标货物规格性能偏离表中注明。
如未附任何表示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规范存在偏差的偏离表,则表示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完全符合
(7)*投标人服务项目偏离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投标保证金额
9.3
无
11
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9.4
否
12
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9.5
否
13
投标文件有效期
11.1
180天
14
投标文件份数
12.5
正本1份、副本5份,开标一览表需正本1份,暗标部分“货物数量配置表”、“样图表”各1份(用作暗标评审)
15
投标人应提交的暗标文件
(1)*投标货物数量配置表
(2)*样图表
16
其它事项
注:
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五部分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
2.2“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所述所有货物。
2.3“服务”指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所述投标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5“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6本招标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3.2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
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本次投标。
3.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3.4本次招标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下同)投标,以及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处理规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条。
如果允许代理商投标,代理商应遵守下列要求: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如果本次招标需要代理商提交投标货物生产制造厂商的授权,代理商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条厂家授权的设备清单提供授权。
3.5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特别规则如下:
(1)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非控股子公司除外),只能由一家参加同一分包的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投标人只保留其中一家,或径行决定对该集团、总公司、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子公司一并拒绝。
(2)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下属的唯一参加本次投标的一家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若其仅仅使用其自身的资质、资格及独立名义,而非凭借了其所属的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的,该等情形下,仅需要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完整地披露其自身,一切相关的责任均应当由其独立承担。
(3)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下属的唯一参加本次投标的一家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若其并非仅仅使用其自身的资质与资格,而是凭借了其所属的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的,该等情形下的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下列含义:
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法人组织所出具的表明对该子公司参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及/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一切责任,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
对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满足上述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独立地判定。
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若被判定为不满足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分公司的投标予以拒绝;若被接受则无论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均应当被视为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应当承担上述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
该等情形下一旦其被接受参加投标,应当被视为或等同于该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直接参加,本招标文件及其中标后所签订的成交合同还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文件等,均对其所属并为其出具了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具有约束效力,其也可以直接利用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资质与业绩,同时有义务如实披露其所受处罚、不良记录及/或其违法纪录,不应当存在丝毫差别。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
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投标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投标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投标成员各自均应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均应具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均应具备同类项目施工经历与业绩,在设备、人员、资金、安全、质量保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圆满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投标人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及/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及/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中心/采购人/任何相关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5)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通过协议、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他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与该他方自行协商约定,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与该他方之间的约定均仅属于其间分担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办法,对采购中心/采购人/相关第三方均不具有任何约束或效力,且一旦发生与本招标、投标、协议及其履行相关的责任,均仅应由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与该他方各自或承担连带责任,而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依据本次招标、投标原所应承担的对采购中心/采购人/相关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6)联合体及/或其成员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
(7)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同时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同时参加其他的联合体投标。
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一并拒绝。
3.7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登记备案。
招标文件从网上下载的,应按照要求在网上进行登记。
3.8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通知
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短信或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传真和手机号码以潜在投标人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投标人未回复或采购中心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中心知道、应当知道或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中心应当推定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中心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中心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采购中心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五部分招标货物清单、质量要求和供货;
第六部分中标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前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投标人的澄清、修改等要求的提交: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及或修改,并可以要求就货物安装使用环境的现场进行踏勘,该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若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并未统一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在遵守所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踏勘现场。
7.2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若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由采购人提出,则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并应当由采购人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若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由采购中心提出,则相关澄清、修改要求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并应当由采购中心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
与此相应,相关质疑处理工作也按照此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7.3采购中心对澄清、修改要求的处理:
采购中心对其认为不必要进行澄清及/或修改,也不需要进行其它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
若采购中心决定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应当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且应当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统一向全体,或分别或向每一位(但不可以只向其中一部分)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中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4采购中心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
采购中心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7.5补充文件的发出时间、投标截止日的变更:
在招标采购的情形下,自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所规定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日重新发出通知。
7.6采购中心澄清、修改、其它答复的效力:
无论是否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中心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中心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
同时,采购中心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7.7采购中心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
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中心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9.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至9条规定提交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需要投标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具体填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9.2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应与正文一致,使用宋体五号字,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装订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9.3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
(2)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信汇、电汇、银行汇票。
请勿使用转帐支票、现金等方式。
收款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银行账号:
0124014400000086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信汇或电汇形式的,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并在开标前办理向采购中心上述指定帐户汇款的手续,在投标现场凭汇款复印件领取采购中心有关凭据(否则视为未提交)。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形式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
(3)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信汇或电汇方式退还。
(5)在公布中标结果后,未中标的投标人请持A、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资金往来发票(客户名称填“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往来项目填“保证金”,金额项填本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并填明开票人和开票日期,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B、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开标时未领取收据的,应携带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保证金金额,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公司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信息,到采购中心业务接待室领取未中标通知书,并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至11:
00,下午2:
00至4:
30,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中心业务接待室(府右街北口向西100米路南);联系人:
张晓娟,袁文琳,联系电话:
83083702,83083703。
(6)中标人除持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采购合同副本,经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9.4投标报价
(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并且报价应该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
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
如果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4)投标人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
(5)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