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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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试行)(苏州市2017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委托人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人进行建设,代建人收取管理费与额外报酬奖励。

   合同编号: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代建协议书

委托人:

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责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代建人产生方式:

      (①招标,②指定)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①建设阶段代建,②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①建设阶段代建范围与内容:

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计划(年度计划);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保修;用款申请、工程结算及结算文件备案、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基建帐核算、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等。

②全过程代建范围和内容:

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消防等手续以及第①项中所包括的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

质量控制目标:

            

安全控制目标:

 代建过程中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代建周期控制目标(日历天):

      (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的时间)

代建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四、代建费、履约担保

1.代建管理费暂定【大写】人民币            ,【小写】¥      万元,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中规定。

2.履约担保:

经双方约定为      万元的履约保函,须在签定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一周内退还保函。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委托代建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方案、团队人员配置和其它投标承诺;

8.其他合同文件(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各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拾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代建人各执肆份,同时报代建办、财政局、评审中心各一份。

 

委托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建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机构:

(签章)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项目建议书明确的项目(法人)单位。

3.“委托人授权代表”,即项目法人现场代表,是指项目法人授权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4.“使用人”是指代建项目建成后,负责使用项目的一方。

5.“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6.“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7.“代建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2)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或其他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以委托人名义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标准和规范是指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联络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签署当天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2.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第六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专业工作单位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及决算进行审核。

3.委托人有权委托代建人共同签订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

4.委托人有权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5.委托人有权监督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6.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代建项目部工作人员。

7.委托人有权就因代建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8.委托人有权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验收、缺陷期解除验收和移交接收。

第七条  代建人权利

1.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

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依法依合同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3.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核拨代建管理费和代建管理奖励费。

4.代建人有权就因非代建人原因(如服务期限延长)造成的损失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2.委托人应协调代建人与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3.委托人应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代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和质量。

4.委托人应负责落实项目用地及地块内的拆迁工作。

5.委托人应参加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方案的评审。

(全过程代建)

6.委托人应授权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土地、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驳、证件办理(含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建设手续。

(全过程代建)

7.委托人应向代建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授权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招标与采购,并会同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与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协议,同时委托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8.委托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9.委托人应对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委托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11.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代建人义务

1.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代建项目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程进展。

2.代建人应根据批准的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等文件)编制设计任务书,落实设计单位(须报委托人通过),按照委托人限额设计的要求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并组织委托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设计方案的审核,由设计单位修改完善,直至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全过程代建)

3.代建人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委托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初步(扩初)方案的细化分析和详细要求,负责落实专业设计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

(全过程代建)

4.代建人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总概算经委托人审核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代建人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为投资控制的目标。

施工图预算超过对应概算的,应优化设计或重新设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全过程代建)

5.代建人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交代建项目管理方案报委托人备案。

6.代建人应负责以委托人名义办理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土地、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驳、证件办理(含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建设手续。

如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土地、立项等问题导致未能按时开工,则工期顺延。

(全过程代建)

7.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项目的专业工作单位。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经委托人审核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合规性审核。

8.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工作,代建人应负责将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协议报委托人审核,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共同签订各项合同,代建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9.代建人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等方面管理工作,每月须编制项目投资控制报表报送委托人及市代建办。

10.代建人应按代建项目进度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送代建项目月报、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委托人、市代建办、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11.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事前备案。

由设计院、承包商、代建人以及审图部门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等提出的各类变更事项,财政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先行审核,代建人复核,复核通过后,根据市政府有关工程变更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备案。

12.代建项目因规划调整、功能变更等原因引起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的,或因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如地质条件异常或建筑市场价格暴涨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建设费用超出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按《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13.代建人应组织代建项目中间验收和阶段验收,加强代建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4.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移交有关单位。

15.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16.代建人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及苏州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及时编制、移交竣工资料。

17.承发包合同结算事宜应按《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办理。

承发包合同结算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代建人审核后,由代建人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列入政府年度审计计划项目按审计局相关规定实施审计。

18.代建人应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工作,实现“‘招标控制价、中标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三价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19.代建人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20.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合同各方的责任

第十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代建人责任

1.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与履约保证金之和。

2.代建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非委托人原因擅自邀请招标或不依法公开招标,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额从代建费中相应扣减,直至扣除全部代建费和履约保证金。

代建费和履约保证金不够弥补损失的,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处置。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合同价格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  合同价格和计量支付

1.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取费基数、取费费率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3.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4.代建管理费包括代建人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场所费、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人才培训费、应缴公司各类税费、其它管理性质的支出和合理的利润。

5.代建管理费不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费、施工图专家审查费、印花税、工程报建费、工程监理费、造价咨询费、评标专家费、专家咨询顾问费、检验检测费、工程保险费、消防评审等各类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评审、检验检测费及各类奖项等的申报评审费等。

6.计量支付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与支付

1.委托人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代建人统一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含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由委托人直接支付给代建人。

2.各承发包合同中,应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文)、《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文)等苏州市相关规定约定付款条件与付款进度。

3.符合付款条件时,按以下流程申请拨付资金:

(1)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相关付款证明材料及付款申请表;

(2)委托人审核后,向财政局申请拨款;

(3)代建人收到拨款后,由代建人支付给专业工作单位。

项目建设资金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的,自筹部分由委托人支付给代建人。

4.项目款项支付时,收款的各专业工作单位应开具合格的发票(预付款项则为收据,以承发包合同为依据)交代建人,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填写委托人名称            。

5.如遇水、电、燃气、审图等相关款项支付时,无法在支付前提供发票的,由代建人先行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该款项以收据签收,事后提供合格的发票。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人和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委托人和使用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和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章  争议和索赔

第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

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一般约定

1.词语定义与解释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即            。

(2)“委托人授权代表”,即项目法人现场代表,是指项目法人授权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即:

            。

(3)“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即:

            项目部(附项目部人员名单)。

 

姓名

执业证书号(如果有)

代建项目负责人

 

 

土建专业工程师

 

 

安装专业工程师

 

 

合约工程师

 

 

档案工程师

 

 

……

 

 

(4)“代建项目负责人”是,即代建单位现场代表,指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即:

            。

2.法律

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3.标准和规范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 。

(2)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解释顺序为:

  同合同通用条款   。

5.联络

委托人指定            为本项目委托人授权代表,负责与代建人、使用人的联系,负责处理代建项目的相关事务,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代建人指定            为本工程代建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委托人、使用人的联系,负责代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使用人指定            为本工程使用方授权代表,负责与代建人、委托人的联系,负责处理代建项目的相关事务,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第二条  合同价格、计量支付

1.合同价格

(1)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暂按项目总投资估算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取得费用、财务费用和代建管理费本身)为基数。

本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的费率计取代建费,中标下浮率   不变。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

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项目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1-50000

1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00000-100000)×0.4%=1340

如采用建设阶段代建的,其代建费的计算,按照以上标准的     %计取。

(2)奖励和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代建人同时满足:

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3个条件的,按照规定可以计取代建奖励资金,代建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

经与财政部门商定,本项目代建奖励资金约定为代建管理费的     %。

在责任期内,代建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有违反招投标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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