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关于薪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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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关于薪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薪资
【篇一: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
“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
“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什么是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
它包括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查看全文】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查看全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篇二: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现实困惑】
星星玩具厂今日接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该厂负责人遂要求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采取轮休制度。
该厂职工表示愿意接受厂里的决定,但要求支付加班费。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王说法】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立法时,并不支持用人单位为了业绩而安排职工长时间地从事超出既定时间的工作,因为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上,超时工作的现象不可避免,对此,只能采取一些补偿的措施,例如,给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星星玩具厂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订单,而要求职工们加班加点,这本也是无可奈何的事。
但职工们加班加点付出的劳动,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支付职工加班费。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现实困惑】
某玩具加工厂经常不定期接到订单,也就意味着职工要经常加班,可是加班要支付加班费。
厂领导为了减少成本,就令所有的职工与玩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工作时间延长为每天12小时,如果不签协议就辞职。
玩具厂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王说法】
玩具厂不能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视为无效。
本案中,玩具厂强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告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
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职工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王说法】
职工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
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
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
本案中,该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
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现实困惑】
小晴从老家出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厂打工,签订了合同。
不久,小晴认为自己的工资太少,就向厂里面提出来要求涨工资。
厂里认为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厂里给她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了小晴的请求。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法律王说法】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倒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
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本案中,制药厂与小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发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立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5、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现实困惑】
小何与小静相恋三年后终于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到巴厘岛度了7天假,回来后公司告知
他们休婚假的7天工资不予发放,两人很是气愤,休婚假期间不发工资吗?
【法律王说法】
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结婚时,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假期。
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会另给10天左右的带薪假。
本案中,依照国家法律休婚假,工资应该照常结算,该公司不能将婚假算作旷工。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
【现实困惑】
某机械模具厂决定检修全厂机械设备,全厂职工停工半个月。
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由于全厂职工都没有参与劳动,因此全部扣除半个月的工资。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王说法】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
本案中,该机械模具厂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机械模具厂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
由于检修设备,全厂停工半个月,不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并非劳动者的原因所致,因此,机械模具厂要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
【现实困惑】
小刘因不慎摔跤导致胎儿流产,经受身心打击的小刘住院接受治疗,小刘随后向公司请半个月的假,以此恢复遭受创伤的身体,然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同意,小刘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遂自行休假了半个月。
半个月后,小刘被公司告知因某无故旷工半个月,公司决定对其作出扣除全部工资的决定。
公司扣除小刘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女职工不能休假吗?
【法律王说法】
公司扣除刘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
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应当勇敢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
本案中,小刘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
但是,该公司不但不批假,反而扣除刘某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作出经济补偿。
【发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现实困惑】
小红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通知小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此时,小红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小红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则认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
这种情况下,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王说法】
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原本,合同自然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特珠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
例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孕期结束。
本案中,小红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合同,必须等到小红孕期乃至产期结束。
同样道理,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条链接】
《关干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9、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困惑】
任某突发重病,由于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任某决定到外地接受更好的治疗,由于时间匆忙没来得及向公司请假。
等到任某病情稳定后,任某立即向公司报告了自己的情况。
由于任某未请假,致使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手,导致任某负责的公司网络被病毒入侵,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领导大发雷霆,决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
任某该怎么办呢?
【篇三: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薪酬难点】
新《劳动合同法》之下的薪酬难点
讲师:
曹子祥一、对工资水平由底线干预转为全面介入
1.试用期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如下: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
任何企业都不能违背上述规定。
如果企业的工资体系无法适应这一规定,可以签订短期的经济合同来代替试用期合同。
2.派遣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于派遣员工工资的规定包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
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
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
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
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派遣员工因不同工同酬而起诉企业,企业有举证义务。
如果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的薪酬较高,有的企业不愿意支付,过去常见的做法是先以低薪招聘部分员工,剩余员工从派遣公司找,现在这种方式不可行。
二、薪酬制度制定、劳动定额管理由单方决定变为双方协商共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
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一些决策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这就涉及职工代表身份的确认,所以企业要将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照片等存档,留待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所谓“和气生财”,就是出现问题要尽可能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此外,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也不能由一方决定,初定时必须慎重,要反复测算,经员工代表签字后最终确定。
另外需要注意:
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定额的内容规定并不明确,只是要求通过集体协商程序制定,所以企业应当科学计算劳动定额,通过集体协商予以确定,并保留职代会决议、集体合同
等文件,用于取证。
三、劳动者对薪资水平的自决权利加强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都规定工资水平的调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
需要注意:
劳动合同中“工资由单位确定并调整”的条款将会被认为是用人单位免除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如果由此发生问题,企业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
四、避免事实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认为,对于熟人、朋友介绍来的员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企业屡见不鲜,必须及时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应当支付”就是必须支付,这是法律用语。
五、工资支付条款的设计
关于工资支付条款的设计,法律规定:
第一,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人代领。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二,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部分用人单位如果每月分两次或两次以上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表述,最好报劳动站备案,否则极有可能构成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要承担法律后果:
劳动者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工资差额;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六、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1.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异同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都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但是二者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不同。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主要有:
第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
第五,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第六,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五项)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