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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天主教会历史上,在亚平宁半岛小城特兰特(Trent)召开的、断断续续长达18年的“特兰特会议”[1](1545—1563)是具有转折意义的事件,会议制定的教规教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近现代天主教会的面貌。

会议之后,天主教会内部的统一格局得到明显加强,再也没有出现新的大分裂局面。

[2]同时,由于时世变迁以及教会本身的战略定位等因素,会后的天主教会又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具有精英化色彩的“角色困境”。

[3]特兰特会议是近现代天主教会史的研究始发点之一,只有深入了解此次会议,才能更为准确地理解近现代天主教会的变迁。

[4]

  从基本层面来说,特兰特会议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从教义和制度两个方面应对新教的质疑与挑战,以重建天主教会的权威地位。

[5]就制度层面而言,教宗制度、教宗特权是新教猛烈抨击的核心内容之一,[6]因此,就这一问题做出回答理应成为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

在会议期间,与会者曾围绕教宗特权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关于其是非曲直和细节,自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保罗·

萨皮(PaoloSarpi)发表《特兰特会议史》以来,各种著作均有或详或略的描述。

[7]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按照西方学者的通常说法,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问题上最终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为,在教宗制度改革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态度。

英国教会史专家杰兰德指出,与会者就教宗制度问题曾发生不计其数的争执,但最终都没有落实到文字层面。

[8]英国学者戴维森认为,“特兰特会议根本就没有想过要对位于罗马的教宗自己的统治机器进行改革”。

[9]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教授阿尔贝里格认为,“事实上,你可以看出,在特兰特会议所颁一切教令中,你几乎看不到有哪个地方提到过教宗及其权力问题”。

[10]美国著名教会史学者约翰·

奥玛莱甚至认为,这次会议“在教宗权力问题上连一份教令也没有制定,毫无疑问,这是特兰特会议最具讽刺意味的特征之一”。

[11]

  对于上述观点,有必要进行分析。

从形式上看,与15、16世纪其他几次“圣公会议”不同,[12]在特兰特会议颁布的教规教令中,的确没有任何一份文献全面论述教宗或教宗制度,更没有用来阐述教宗权威与圣公会议之间的关系。

然而,从参加者的成员构成可以看出,不乏教宗权威至上论的反对者。

这意味着特兰特会议不可能真正彻底地回避教宗权威或教宗制度问题,会议制定的教规教令也难以完全不涉及与教宗相关的各种问题。

如果把散见在这些教规教令中与教宗权威问题相关的“隐藏”信息清理出来,并加以归类分析,即可看出,在教宗权威和教宗制度问题上,特兰特会议并非通常所说的那样“毫无作为”。

当然,在这一问题上,特兰特会议显示出颇为复杂的矛盾特征,对于教宗权威问题,它既有很多显性的维护,也有不少隐性的制约。

  那么,应该如何解读特兰特会议的教规教令在教宗权威问题上的矛盾态度?

其具体表现是什么?

最终结果如何?

原因又是什么?

就笔者所能查阅到的相关论著来看,对于上述问题,学术界目前尚无系统梳理;

而且,国内乃至西方学术界尚无利用相关文献材料对特兰特会议与教宗权威之间的关系进行定向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因此,笔者试图利用《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13]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对上述问题做一分析,以期准确理解特兰特会议以及近现代天主教会史。

一、以特兰特会议文献为基础的数据统计

如前所述,在教宗特权及教宗制度问题上,特兰特会议的确显得相当暧昧,与教宗相关的内容几乎全部隐隐约约地散落在各项教规教令之中。

如果仅从会议所颁文件的标题搜寻该会议在教宗问题上的立场,其结果只能令人大失所望,[14]如果就此得出“特兰特会议与教宗制度问题无涉”的结论,我们将无法深入理解会议参加者身份的复杂性,也就无法领略在教宗权威问题上的微妙周旋。

因此,要想真正弄清特兰特会议在教宗问题上的态度,就必须深入到具体条文之中寻找蛛丝马迹。

基于这一设想,笔者对散见在《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的与教宗有关的文句作了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分类。

对于这一检索及分类,需作几点说明。

  第一,检索范围。

《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除了全文收录每次全体会议上所颁教规教令以及各种通告之外,还收录有3位教宗为召开及续开特兰特会议所颁的训令,末尾还收录了会议结束之后教廷颁布的另外两份文件。

本文的考察对象是特兰特会议本身在教宗问题上的立场,因此,检索范围只限于每次全体会议所颁文件,其他内容则不列入检索范围。

  第二,分类标准。

在检索范围内,凡是提及教宗的,不论是名词,还是代词,抑或是形容词,也不论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及的,均一并纳入统计数据之中;

其中,有不少属于“中性”描述,它们既无维护色彩,又无制约含义。

排除这些“中性”表述之外,余者便可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另一类则是制约。

  第三,时段划分。

特兰特会议耗时18年方告结束,其间,发起召开和下令续开特兰特会议的先后有3位教宗。

因此,特兰特会议分成3个阶段,实际会期分别是22个月(1545年12月至1547年9月)、12个月(1551年5月至1552年4月)和23个月(1562年1月至1563年12月),总计约为57个月。

考虑到这3个阶段的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问题上采取的态度不尽相同,因此,笔者依据会议的实际进程,将之分3段进行统计和分类。

  1.特兰特会议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的特兰特会议在教宗保罗三世(PaulIII)时期召开。

在将近两年里,召开过10次正式全体会议;

1547年9月14日,还召开了一次非正式全体会议,宣布无限期休会。

在10次正式会议中,有4次(第3、第4、第8、第10次)根本没有提及教宗权限问题,甚至连“教宗”一词都没有出现;

另有2次(第1、第7次)虽提及教宗,但属于中性表述,不存在任何褒贬问题。

涉及教宗权限问题的有4次全体会议(第2、第5、第6、第9次),在其颁布的各种教令中,维护性条文有9处,限制性条文有3处(详见表1)。

可见,在这一阶段,特兰特会议文件虽然涉及了教宗地位及权限问题,但是,不论维护性条文还是制约性规定,其频密程度都是较低的。

2.特兰特会议第二阶段

  会议中断近4年之后,在教宗尤里乌斯三世(JuliusIII)时期,1551年5月1日开始续开。

在近一年里,先后召开6次全体会议。

与第一阶段的情形类似,在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问题上,第二阶段的特兰特会议也非常审慎。

在此阶段所颁教令中,明确论及教宗问题的语句只有5处,其中,维护性的语句有4处,制约性的语句只有1处(详见表2)。

即便将第一、第二两个阶段合在一起,涉及教宗地位及权限问题的语句也总共只有17处,其中,维护性的语句为13处,制约性的语句为4处。

因此,如果只看会议的前两个阶段,特兰特会议的确在尽量回避与教宗制度相关的各种问题。

不过,随着特兰特会议第三阶段的到来,这种相对平静的状况发生明显改变。

3.特兰特会议第三阶段

  第16次全体会议(1552年4月28日)宣布圣公会议暂停之后,特兰特会议中断了近10年。

庇护四世(PiusIV)继任之后才得以继续召开,此即会议的第三阶段。

1562年1月18日至1563年12月4日,先后召开9次全体会议,颁布了众多教规教令。

就篇幅而言,这一阶段所颁文件超过了前两个阶段所颁文件的总和。

在教宗及教宗权限问题上,第三阶段会议的前期和后期也存在天壤之别。

前5次会议(第17、第18、第19、第20、第21次)完全没有涉及教宗权限问题。

随后的一次全体会议(第22次)虽4次提及教宗权限问题,但均属维护性条文。

然而,从第23次全体会议(1563年7月15日)开始,原先那种噤若寒蝉的局面出现转折,在这次会议所颁文件中,涉及教宗问题的语句有5处,其中维护性的语句有3处,制约性的语句有2处。

在特兰特会议的最后两次全体会议所颁文件中,涉及教宗问题的语句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直线上升,而且,维护性条文与制约性规定呈现明显的胶着状态。

在第24次全体会议(1563年11月11日)所颁文件中,维护性条文达19处,制约性规定达16处;

在第25次全体会议(特兰特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1563年12月3—4日)所颁文件中,维护性条文达27处,制约性规定达15处。

通观这一阶段会议文件,对教宗特权和教宗地位进行维护的条文多达53处;

制约性的规定虽然相对少一些,但也达到了33处。

(详见表3)

从表1、表2和表3所列数据可以看出,在会议所颁文件中,对教宗及其权威进行维护的语句共有66处,其中第一、第二阶段合计13处,第三阶段有53处;

制约性的语句总共有37处,其中第一、第二阶段合计4处,第三阶段有33处。

从这一总体格局可以看出,在教宗地位及权限问题上,特兰特会议是颇为矛盾的,其主要表现有二。

其一,在会议临近尾声之前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即从第1次全体会议直到第22次全体会议),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问题总体上一直处于“被回避”状态。

然而,到了最后阶段,“教宗”却骤然成了会议文件中的“显词”。

其二,对于教宗权威的维护看起来是大张旗鼓的,但是,背后却暗含着种种制约。

  特兰特会议在教宗问题上的态度虽然显得非常复杂且充满矛盾,但是,如果将之置于会议的大背景中进行考察,这一问题就不难理解。

如前所述,新教派别曾对天主教会的内部体制发起猛烈进攻,而教宗制度便是首要目标,罗马教廷以及教宗本人对此非常清楚。

在特兰特会议初期,将教宗制度列为重要议题之一并对之做出明确论断,几乎是所有与会者的共识。

然而,在会议进程中,与会者在教宗制度问题上却出现了严重争执,特别是在教宗应该享有哪些特权、教宗与主教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宗与圣公会议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与会者更是存在巨大分歧。

有些主教虽然主张对教宗制度进行某些改革,但他们的方案遭到了教宗特使的否决;

而教宗特使有时也希望对教宗制度进行一些改革,但他们却又要接受罗马教宗的遥控。

正因如此,在特兰特会议中前期,与会者在教宗制度问题上虽然各有主张,但基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状况反映到会议文件中,就是前文所述的“回避”现象。

  进入第三阶段之后,围绕教宗制度特别是教宗与主教关系(即主教权力是否直接源自上帝、主教是否需要经过教宗这一中介才可获得这一权力)的争论不仅没有消弭,反而更加激烈,最终导致最为严重的会议危机。

在1562年9月之后的10个月中,会议陷入僵局,预定会议被迫暂停,不同派别甚至进行械斗。

期间,教宗的两位特使又相继病逝,会议进程被打乱。

在教宗新特使吉奥瓦尼·

莫洛内[15]出任会议主席之后,会议才得以继续进行,与教宗制度有关的一些条文开始较多地被纳入会议文件之中。

不过,即便如此,对于与会者而言,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依旧是非常敏感的问题。

在各种相关教令中,他们一方面要高举维护教宗权威的大旗,另一方面又要对教宗特权进行某些制约。

对于这一问题,可以结合会议文件从维护与制约两个层面予以剖析。

二、特兰特会议对教宗权威的显性维护

从表象上来说,特兰特会议对教宗及教廷是充满敬重之情的。

在之后的数百年中,教宗及教廷也是从这一角度来对这次会议进行宣扬的。

[16]特兰特会议之所以要维护教宗的权威,其原因不难理解,这次会议毕竟由罗马教宗本人发起召开,而且会议的本意就在于消除新教对天主教会造成的各种冲击,进而恢复以教宗为最高领袖的天主教会一统局面。

因此,要让教宗利用自己发起的会议来“革自己的命”显然不太现实。

不过,就历史的实际发展进程而言,罗马教宗的行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可能顺畅,各种复杂因素必然会对其方案产生各种影响,在教宗制度问题上出现扑朔迷离的特点也就在情理之中。

  颇具戏剧色彩的是,在特兰特会议召开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深受各种问题困扰的罗马教廷对于自身是否能够主导此类会议并无多大自信。

从1517年马丁·

路德向天主教会发难之时起,到1545年天主教会正式召开特兰特会议为止,经历了28年之久。

在此期间,尽管召开“圣公会议”的呼声不断,但是,教廷方面特别是教宗克勒蒙七世(ClermontVII)等人对此类会议一直怀有潜在的畏惧心理。

虽然教廷声称“只有教宗有权召开圣公会议”,但新教方面却认为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因为不论从历史上还是从教理上,召开圣公会议的权力都不应由教宗垄断,“我们单凭圣经所说就能召开圣公会议”,而且“每一个基督徒”都“有权为圣公会议的召开竭尽全力”;

同时,新教方面宣称,圣公会议的权威高于教宗,如果教宗犯错,圣公会议有权废黜之。

[17]因此,教廷方面一直担心,如果圣公会议的主导权不能由教廷控制的话,圣公会议就有可能变成一次罢免教宗的大会。

然而,在既有强硬手腕又有变通能力的教宗保罗三世主政之后,罗马教廷对召开圣公会议的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在保罗三世的斡旋下,天主教会最终决定于1545年在特兰特召开圣公会议,主要目的是应对新教的挑战。

保罗三世之所以对召开圣公会议颇为热心,而且并不担心此次圣公会议演变成反教宗的会议,撇除其自身的宗教情结不论,就现实角度而言,其基本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罗三世对特兰特会议的议程有着自己的一套设想。

虽然说新教是从教义和制度两个层面向天主教会发起进攻的,但保罗三世认为,会议的根本要务是解决由马丁·

路德引发的教义问题,“要把天主教教义与改革派说教区别开来”。

[18]在教会制度改革问题上,特别是在那些事关教宗制度以及罗马教廷等重要问题上,圣公会议则不必也不应投入过多精力,改革之事应由教宗本人来实施。

其次,保罗三世认为自己能够通过适当方式控制会议本身。

从保罗三世为召开特兰特会议而颁布的通谕可以看出,在筹备这次会议的最初几年中,保罗三世原本一直准备亲自出席并主持这次特殊的圣公会议。

后来由于其他变故,他又决定先由自己委派的三位特使主持会议开幕式并负责会议初期工作,完成手头急务之后,他本人将亲赴会议地点以便“更加精确地亲自处理一切事务”。

[19]然而,1545年特兰特会议召开之时,保罗三世已是78岁高龄。

虽然保罗三世已经没有精力亲自与会,但他向会议派出的三位特使都是他的得力亲信(其中两人后来成为教宗)。

另外,教宗及其教廷还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控制会议的议程和走向,比如,鼓励并督促那些亲罗马的主教特别是意大利地区的主教们参加会议,[20]规定按人头对会议文件进行表决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按国家进行表决,[21]如此等等。

  如果按照保罗三世的思路来召开特兰特会议,操控权将完全掌握在教廷手中。

但是,事情总会出现各种“意外”。

在特兰特会议主要议题的选择上,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V)主张从制度层面上对天主教会进行严格规范。

由于查理五世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他的态度对于特兰特会议能否进行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相互妥协,“制度改革”与“教义阐述”成为特兰特会议两个平行的中心议题。

不过,即便如此,教廷方面在会议进程中依旧占据着相对优势。

从漫长的特兰特会议进程可以看出,会议之初确定的这一模式具有恒常的效能,即便在教宗保罗三世和皇帝查理五世去世之后,第二、第三阶段的特兰特会议也都遵循着这一会议模式,直至1563年12月会议正式落幕为止,均没有出现变化。

  在特兰特会议的第二、第三阶段,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和庇护四世都没有亲自参加会议,而是委派自己的亲信作为教宗特使并让其担任会议主席。

从某种意义上说,由教宗特使出面维护教宗的传统权威,比教宗本人亲自出面更为方便,也更为有效。

因此,在特兰特会议制定并颁布的诸多教规教令中,从标题上来看,极少有直接针对教宗制度本身的,而且,在具体行文中,有很多地方是明确要求维护教宗权威的。

我们可以根据“护主”条文,作一分类考察。

  其一,对教宗进行常规祝福。

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以及相关文件中,对教宗表示祝福和感谢的条文出现在会议初期和会议结束之日。

例如,会议赋予教宗以“最神圣的主教”之地位。

1546年1月7日的“关于圣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方式及其他诸事之教令”中有言:

“要像圣灵那样,在使徒的教导下,为教宗这位最神圣的主教……进行恳求、祷告、代求和祝谢。

如果这样,吾等就可以过上平安无事的生活,就可以享受和平,就可以看到信仰的增强。

”又如,特兰特会议确认教宗是整个教会的最高首脑并对之表示祝福。

在1563年12月4日闭幕式上,与会者首先对健在的教宗庇护四世进行祝福:

“洛林枢机:

至圣的庇护是教宗、是吾主、是神圣普世教会之宗座。

敬祝至圣的庇护延年长寿,名垂青史。

众父老回答:

啊,教会的至圣至洁之父,上帝将确保您生年长久、延年长寿。

”接着,与会者又对两位已故教宗(即特兰特会议第一、第二阶段的发起者)进行追思和祝福:

“枢机:

正是依靠至圣的教宗保罗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的权威,本届圣公会议才得以召开。

敬祝这两位教宗的灵魂永享上帝赋予的平静与安宁,永享恒久的光荣,永享圣徒般的幸福。

回答:

铭记他们,祝福他们。

”[22]这类祝福性的语句虽属常规且数量不多,但其定位是明确的,意在表明教宗在人们的心目中依然享有崇高的地位。

  其二,认可教宗在过去制定的规章。

特兰特会议对天主教会的历史传承甚为重视,而且通过对以往教宗所定规章的认可来重现教宗的权威。

例如,1546年6月17日“关于改革之教令”的开篇有言:

“本圣公会议忠于并接受诸任教宗……所制定的规章,同时亦要为之增添某些内容。

”再如,1562年9月17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

“在过去的岁月中,教宗们……曾不断制定并颁布各种有益的典章制度,要求教士在生活作风、言行举止、服饰打扮以及知识学问方面严守规范,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杜绝奢华、享乐,不得跳舞、赌博,不得娱乐、消遣,不得犯有任何罪行,不得追逐世俗名利……从今以后,教宗们……制定的那些典章制度必须得到遵守……”又如,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

“对于……教宗就保护教会人士、捍卫教会自由、惩治侵权者而颁布的其他一切法令,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23]从数量上来说,这类教令也不是很多,但其体现出来的维护教宗历史形象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

  其三,在具体事项上赋予教宗以各种权威。

据笔者统计,在行文涉及对教宗权威进行维护的教规教令中,约有20处属于这类情形。

例如,在对地方教长进行监管方面,特兰特会议确认教宗享有最高权威。

1547年1月1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

“如果总主教擅离职守,那么,该教省中年纪最长的教区主教……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以信函或派遣信使的方式将相关情况反映到罗马教宗那里……罗马教宗将凭借其享有的最高主教教座之权威,视各位不驻寨教长在藐视法纪问题上的严重程度,对之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他还可以为各地教堂提供更为合用的圣职人员……他会知道什么样的圣职人员有益且有用。

”再如,在司法裁判权方面,特兰特会议多次强调教宗的权威。

1551年10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

“在事涉主教的有些案件中,根据主教被控之罪的性质,有的需要他们亲自出庭受审。

这类案件将移送到教宗那里,由他做出决断。

”当然,这一规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确认教宗拥有最高司法裁判权,另一方面是为涉案主教提供适当的保护,使之免受世俗权力的侵扰。

1551年11月25日的“关于至圣的告解礼和临终涂油礼之教令”中规定:

“对于某些比较严重的案件”,教宗“有权保有独断审判权,他人无权干涉。

”1563年11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

“如果主教事涉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如果主教涉及异端罪……那么,这类案件的审理权只能归教宗本人,也只能由教宗本人对之做出裁决。

”又如,在各地主教的遴选方面,特兰特会议认定教宗拥有合法的权威。

1563年7月15日的“关于授职礼之教规”规定:

“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

凭借罗马教宗之权威而被遴选出来的那些主教并不是真正且合法的主教,这种遴选工作只不过是一种人为的臆造虚妄之事。

”另外,特兰特会议规定,在遇有新问题的时候,首先应听取教宗的意见。

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骨、圣物和圣像”规定:

“对于那些前所未有的新事或者那些在教会中并不常见的事情,如果事先没有征求过至圣之罗马教宗的意见,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对之做出决定。

”除上述各种规定而外,1563年12月4日,特兰特会议决定,制定“禁书目录”、“教义问答手册”以及“弥撒经书”等工作将全部“由教宗根据自己的判断并运用其权威来完成”,“然后由教宗将结果公布出来”。

[24]对于罗马教宗而言,特兰特会议的这一决定所产生的后续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它给教宗及其教廷在会后的岁月中掌控会议成果的解释权留下了巨大的回旋余地。

此外,特兰特会议还从其他诸多方面赋予教宗以至高无上的权威,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列举。

  其四,从总体上维护教宗的最高权威。

如果说以上所述的这些比较零散的规定难以完整体现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问题上的总体思路的话,那么,其他一些条文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首先,确认教宗及其统辖下的教廷具有至上权威。

1547年3月3日“关于改革之教令”的开篇序言说:

“在一切事情上,要永远维护罗马教廷的权威。

”1551年11月25日的“关于至圣的告解礼和临终涂油礼之教令”规定:

“在普世的教会中,教宗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

其次,必须一心一意地服从教宗和教廷的领导。

1563年12月3日“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

“在本圣公会议闭幕之后各地举行的第一次教省教务会议上,他们……必须要承诺并宣誓真正服从至高无上的罗马教宗”;

而且,教令还规定,“在已故教宗保罗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以及在至圣的庇护四世时期,本圣公会议就道德风尚和教会纪律改革之事颁布了一系列教令,但是,不论这些教令中有什么样的条文,也不论这些教令是如何表述的,在这些问题上,罗马教廷的权威都是不可触动的。

”另外,赋予教宗对特兰特会议文件的最终裁决权。

为了表示对教宗的忠心,特兰特会议在会议结束之日做出如下规定:

对于特兰特会议“制定和界定的所有内容和每一项内容,会议主席以及教廷特使将以本届圣公会议的名义请求至圣的罗马教宗予以确认”。

[25]可以说,有了以上原则性规定,教宗的权威形象以及教宗制度的不可动摇性已是呼之欲出。

  从以上文献不难看出,虽然说特兰特会议没有单独就教宗及教宗制度问题制定明确的教令,但是,分散在各种教规教令中的与教宗及教宗制度有关的规定还是比较丰富的,如果将之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完全可以编制出一份比较全面的以维护教宗权威为指向的“特兰特教令”。

而且,在这份“教令”中,既可以有总纲,也可以有细目。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特兰特会议召开之前,教宗及其教廷最为纠结的问题之一就是圣公会议与教宗二者的权威孰高孰低问题。

随着特兰特会议的落幕,这一问题实际上就已有了明确的答案。

虽然特兰特会议并没有就这个问题制定任何教规教令,但是,通过几句“附带的”条文,在特兰特召开的这次“圣公会议”已经实实在在地将自身定位为教宗的“下属”。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涉及教宗权威问题的表述并非只有以上所述的这些内容。

在忠心耿耿、一心护主的表象之下,特兰特会议还以隐晦而曲折的方式对传统的教宗特权做出了多种多样的制约。

三、特兰特会议对教宗特权的隐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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