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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答疑解惑

一、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房屋租金篇

时间:

 2019-01-1411:

06:

20 阅读:

 2730 来源:

 办税服务中心

1、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答: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

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例:

我的租房合同一不小心找不到了,会不会影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

复印或补签一份合同,因为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4、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答: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5、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可以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例1: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均无自有住房。

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

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例2:

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

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6、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答: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7、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例1:

我是一个自由职业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怎么确定我的主要工作城市呢?

答: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例1:

我在北京工作,我老公在上海工作,而且我们两个都没有房子。

那我们两个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分别扣除吗?

答:

可以。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例2:

我和我老公都在北京工作,但并没有住在一起,而是分别租房子住。

那我们两人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分别扣除吗?

答:

不可以。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9、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

不可以。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

反之亦然。

例1:

我在北京工作,已经有一套自有住房了,贷款期限30年,目前还在还款期。

但我还没住进去,所以自己还是租房住,还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

不可以。

享受住房租金支出扣除的前提是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

 

例2:

我在北京工作,但在上海已经有一套自有住房了,贷款期限30年,目前还在还款期。

但我在工作地北京是租房住,这样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

可以,但是扣除了住房租金支出后就不能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了。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的扣除只能二选一。

例3:

我在北京工作,没有住房,但在北京有一套老公名下的自有住房。

那我目前在北京租房子的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吗?

答:

不可以,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10、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11、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

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例1:

小王2018年5月份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1年,1到2月已经享受过住房租金扣除,后因工作需要,2019年3月在同个城市另一个地方租了个房子,那小王如何修改租赁信息?

答:

因为小王之前已经填写过住房租赁信息,现在只能新增,并且新增的信息,租赁期起必须要晚于5月份。

12、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

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13、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

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4、如果租房实际支付的房租低于扣除标准,能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扣除吗?

答:

可以按照主要工作城市对应的标准扣除。

15、 租房租金必须取得租赁发票才能扣除吗?

答:

没有取得租赁发票也能享受租金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大病医疗篇

时间:

 2019-01-1411:

09:

26 阅读:

 2199 来源:

 办税服务中心

1、 一个年度内纳税人自己、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累加扣除?

答:

不可以累加扣除,应当分别计算范围内自付部分的扣除额。

例1:

2019年如果小钱和他妻子都生病了。

小钱生病,自行负担了医疗支出11000元,小钱妻子生病自行支出医疗费用14000元。

2019年,两人总共负担了25000元,超过了扣除标准15000元,可以扣除嘛?

答:

家庭成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得累加,小钱和他妻子两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均未超过15000元,故两人均不能扣除。

例2:

大病医疗支出,本年纳税人自负部分20000,纳税人的未成年儿子也生了大病,自负部分30000,可以扣多少?

答:

家庭成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得累加,应分别计算扣除,所以纳税人本人可以扣20000-150000=5000元,未成年儿子可以扣30000-15000=15000元

可以扣除的总额为(20000-15000)+(30000-15000)=20000元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

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也就是说在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4、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例1:

小张家的小孩身体不太好,每年在他身上总要花不少钱,但是他没成年,这些医疗费怎么扣除呢?

答: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费部分在超过15000元部分后,超过15000元且低于规定限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例2:

小李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不好。

如果2019年生大病了,是不是可以算在小李的大病支出内抵扣啊?

答:

不可以。

只有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且低于规定限额的部分才可以扣除。

例3:

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答: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5、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6、怎么样才算大病医疗支出啊?

癌症这类的一次性花费几十万的?

还是小感小冒,全年累计超过一定限额的也算?

答:

不只是癌症这类的,只要当年在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费用,每人分别累计超过15000元且低于80000元的部分就是可以扣除的大病支出。

例1:

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部分可以累计计算全年的大病支出吗?

答:

不可以,大病医疗支出指医保目录范国內的自付部分。

7、2019年小张发生了大病医疗自费部分10万元,这种情况下,可以扣多少啊?

答:

2019年,小张个人医疗支出自费部分10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起扣线1.5万元,即10-1.5=8.5万元。

但是限额为8万元,小张可以在税前按照限额最高额度扣除8万元。

8、2019年扣除不完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到2020年以后继续扣除嘛?

答: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在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的当年才可以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9、2018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2019年1月5日出院的,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

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

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子女教育篇

时间:

 2019-01-1410:

34:

44 阅读:

 5714 来源:

 办税服务中心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例1:

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例2: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

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2、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3、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温馨提示:

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

50%,以及100%:

0。

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5、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

可以。

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7、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

可以。

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9、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10、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

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

无需细化填写。

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例1:

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

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11、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2、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

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13、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

需要填写。

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温馨提示:

满三周岁了,但还没上幼儿园,也可以扣除。

14、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

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15、孩子不同教育阶段的寒暑假培训学习费用能否扣除?

因病休学呢?

答:

孩子在接受不同教育阶段期间的教育支出是每年定额扣除的,与寒暑假是否接受培训学习无关;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可按照规定扣除。

16、我的孩子今年10月份满3周岁,那他今年1-2月份的启蒙教育的学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

不可以。

学前教育阶段为年满三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

1-2月份的学费不符合学前教育的规定。

17、孩子学习成绩好,学费等教育支出全免,父母是否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答:

可以。

孩子在接受教育期间发生支出,父母可以每年定额扣除,学费减免不影响父母享受扣除政策。

18、孩子高考成绩不理想,想要复读一年,复读那年的学费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

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

19、我有两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两处都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答:

只能选择一处扣除,并且选择好以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调整。

其他扣除项,可以继续选择在另外一处扣除,但同样是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20、要扣子女教育支出,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

在《扣除信息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暂不用报送资料。

21、我在北京工作,老家是浙江省的,孩子在北京上小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答:

可以扣除。

22、我家一娃在上小学,如果19年1-5月没有工资收入,6月有且特别多,可以在6月一次扣除1000*6个月=6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吗?

答:

可以扣除。

根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3、我儿子现在上大学,参与了学校的合作办学项目,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

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

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

如您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四、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住房贷款篇

时间:

 2019-01-1410:

42:

38 阅读:

 4357 来源:

 办税服务中心

1、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答: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例1:

小李2019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贷款期限25年,购买的住房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要求,请问小王这25年的贷款利息支出都可以抵扣吗?

答:

不能。

小王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同时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即20年),小王购买的商品房贷款期限有25年,超过的5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抵扣。

例2:

林子2015年购买了一套住房,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要求。

2019年政策出台后,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抵扣。

林子困惑的是: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

答:

不能。

首套住房在个税改革之前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追溯。

温馨提示:

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

不可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例1:

婚前已购首套房有贷款,婚后开始租房,可以扣除吗?

答:

2019年1月1日后首套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支出的利息可以继续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贷期间可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但是纳税人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支出。

3、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答: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例1:

纳税人是否需要证明自己的房贷是首套房贷?

答:

根据个税法的规定,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目前,我国首套房贷认定信息较为健全,不需要纳税人自己提供太多额外证明。

例2:

小王有两套住房,一套是2018年按揭购买的,一套是2019年按揭购买的,均按揭20年,其中2019年购买的房子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支出,请问哪套房子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抵扣政策?

答:

2019年购买的可以享受抵扣政策。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其中首套住房是指按首套贷款利率办理的住房贷款。

4、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答: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例1:

一个家庭有2套住房,一套贷款已结清,一套仍有贷款未还完,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

答:

如果是夫妻间共有两套住房,那么只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贷期间可以扣除。

如果是除了夫妻外的家庭成员,例如父亲和儿子各自的首套房,那么可以各自扣除,是否可以扣还取决于住房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例1:

如果每个月还贷金额不一样的,个税怎么抵扣?

只要有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即可享受1000元的定额扣除,与实际发生的房贷额度的多少并未关系。

所以也就不存在抵扣金额随每月房贷额度变化而改变的情形。

6、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7、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冲突吗?

是两者都可以还是二选一?

答:

不冲突。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扣除,房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也可以在符合扣除条件的情况下定额扣除。

8、购买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首套住房贷款支出,可享受个税专项抵扣吗?

答:

文件并未规定必须是工作地或户籍地购买的房子才可享受抵扣政策,只要购买的是中国境内的住房且享受首套房利率的,可以按规定扣除。

9、 首套商业公寓贷款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

商业公寓不属于住房,也不能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所以不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10、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固定的标准吗?

答:

没有固定的标准。

无论实际利率是多高,只要是贷款银行或者公积金贷款合同上注明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就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2、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

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3、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答:

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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