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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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7-**-**发布2017-**-**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前言

为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提升建筑品质,有效缓解城市内涝、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相关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依据或参考有关技术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章节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施建设指标;5.建筑本体;6.建筑小区;7.设施技术条件;8.工程计算。

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条文说明。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2009,邮编:

518035)。

本规程主编单位: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等单位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建设指标

4.1一般规定

4.2控制性指标

4.3引导性指标

5建筑本体

5.1一般规定

5.2屋面设计

5.3地下室顶板顶部设计

5.4雨水系统设计

6建筑小区

6.1一般规定

6.2场地设计

6.3道路广场设计

6.4景观水体

6.5植物设计与选择

7设施技术条件

7.1一般规定

7.2技术条件

8工程计算

8.1一般规定

8.2基本公式

8.3设施规模计算

附录A各类海绵设施对固体悬浮物(SS)去除率

附录B径流系数

附录C土壤渗透系数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总则

1.1.1为提升建筑品质,有效缓解城市内涝、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做到工程设计措施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1.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含建筑本体和建筑小区)海绵设施的工程设计。

(条文说明)1.0.2本规程随后其他条款中,“房屋建筑项目”均包含建筑本体和建筑小区。

1.0.3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0.4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应与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条文说明)1.0.4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除应与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外,二者尚应同步施工、验收及投入使用。

2术语

2.0.1绿色屋顶greenroof

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底部设有排水通道,且种植有植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面。

也称种植屋面。

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绿色屋顶又分为简单式和花园式。

2.0.2透水铺装permeablepavement

采用透水性(或半透水性)建筑材料或相关技术措施而实现雨水可流渗到地面层以下的一种地面铺装方式。

2.0.3下沉式绿地sunkengreenland

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路面在200mm以内的绿地。

(条文说明)2.0.3本规程谈及“绿地下沉比例”时,其“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化径流雨水的绿地。

既包括下沉式绿地,也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雨水湿地和调节塘等。

2.0.4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facility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土壤、植物和微生物系统而蓄渗、净化径流雨水的一种设施。

(条文说明)2.0.4生物滞留设施可分为简易型和复杂型。

按其应用位置不同,又可称作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高位花坛或生态树池等。

2.0.5渗透塘infiltrationpond

通过雨水下渗而补充地下水、具有一定的净化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作用的一种人工或自然洼地。

2.0.6渗井diffusingwell

通过井壁和井底进行雨水下渗的一种井状设施。

2.0.7雨水湿地stormwaterwetland

利用物理、水生植物及微生物等作用蓄集、净化雨水,并对径流污染具有较好控制效果的湿地。

(条文说明)2.0.7雨水湿地还可细分为雨水表流湿地和雨水潜流湿地。

一般设计成防渗型,以便维持雨水湿地植物所需水量。

2.0.8蓄水池raintank/reservoir

具有雨水储存功能和削减峰值流量作用的,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或砖(石)砌筑的、或工业成品、或由塑料蓄水模块拼装而成等方式的一种集蓄利用设施。

2.0.9雨水罐rainbarrel

也称雨水桶。

一种适用于建筑屋面雨水收集利用的,可由塑料、玻璃钢或金属等材料制成的,地上式或地下封闭式的简易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2.0.10调节塘regulatingpond

也称干塘。

一种以削减峰值流量功能为主的,通常由进水口、调节区、出口设施、护坡及堤岸构成的海绵设施。

也可设计使之具有渗透功能,起到一定的补充地下水和净化雨水的作用。

2.0.11调节池regulatingpool

一种主要用于削减雨水管渠峰值流量,通常建设为溢流堰式或底部流槽式,具有所蓄集雨水调节功能的海绵设施。

(条文说明)2.0.11调节池可以是地上敞口式或地下封闭式。

2.0.12植草沟grassedswale

种有植被的,可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并具有一定的雨水净化作用的一种地表沟渠。

(条文说明)2.0.12除常规的转输型植草沟外,还包括渗透型的干式植草沟及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植草沟也可与雨水管渠联合应用。

在场地竖向允许且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也可代替雨水管渠。

2.0.13植被缓冲带vegetationbufferzone

坡度较缓的、经植被拦截及土壤下渗作用而减缓地表径流流速,并去除径流中部分污染物的一种植被区。

2.0.14初期雨水弃流设施initialrunoffdrainagefacility

通过一定方法或装置,将存在初期冲刷效应的、污染物浓度较高的降雨初期径流予以弃除,以降低雨水后续处理难度的一种设施。

2.0.15渗管leakypipe

一种由无砂混凝土或穿孔管等透水材料制成的,大多埋设于地下,周围填以砾石,兼有雨水渗透和排放功能的工程管道。

2.0.16海绵设施spongefacility 

对于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多项类似海绵效应的工程建设设施。

(条文说明)2.0.16海绵设施主要包括绿色屋顶、透水铺装地面、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渠)、渗井、渗管(渠)、雨水罐、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蓄水池、调节塘(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2.0.17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captureratioofannualrainfall

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在项目建设场地内累计全年得以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18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本规程中,它也称为“年径流固体悬浮物(SS)总削减率”。

即雨水经过海绵设施的预处理、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等作用后,建设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设计控制的雨水径流固体悬浮物(SS)总量,占全年雨水径流固体悬浮物(SS)总量的比例。

它在数值上等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海绵设施对固体悬浮物(SS)按汇水面加权值去除率的乘积。

(条文说明)2.0.18城市水环境中污染物指标,通常有固体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和总磷(TP)等。

而这些指标中,SS往往与其他污染物指标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很具有代表性。

因此,本规程采用SS作为径流污染物控制指标。

2.0.19设计降雨量designrainfalldepth

为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海绵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

通常用日降雨量表示。

(条文说明)本规程中,设计降雨量按照作为控制性指标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直接读取。

2.0.20雨水调蓄stormwaterdetention,retention/storage

雨水储存和调节的统称。

2.0.21雨水储存stormwaterretention/storage

采用具有一定容积的设施,对径流雨水进行滞留、集蓄,削减径流总量,以达到集蓄利用、补充地下水或净化雨水等目的。

2.0.22雨水调节stormwaterdetention

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

一般不减少排放的径流总量,也称调控排放。

2.0.23雨水渗透stormwaterinfiltration

也称雨水下渗。

即利用人工或自然设施,使雨水向下方渗到土壤表层以下,以补充地下水。

2.0.24断接disconnection

一种通过切断硬化面或建筑屋面雨水管的径流路径,将径流合理引接到绿地等透水区域,从而通过渗透、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径流雨水的方法。

2.0.24流量径流系数dischargerunoffcoefficient

形成洪峰流量的历时内所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0.25雨量径流系数pluviometricrunoff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降雨量之比。

3基本规定

3.0.1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设计,应满足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目标的要求;宜参考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合理设置海绵设施。

(条文说明)3.0.1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提供设计能满足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的计算书。

3.0.2设计确定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功能时,宜按具备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的优先次序考虑。

3.0.3海绵设施设计选择,宜选用综合效益尽量最优的单项海绵设施或其组合系统。

(条文说明)3.0.3应根据该项目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水资源特点,以及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土地利用布局等条件,考虑汇水区特征和拟设海绵设施的功能性、经济性、适用性和景观效果等因素,选用综合效益最优的单项海绵设施或其组合系统。

3.0.4当规划条件提出明确的相应要求时,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应与该项目建设地块红线外海绵设施或城市水体,实现有效合理的衔接。

(条文说明)3.0.4当房屋建筑项目规划条件提出明确的相应要求时,该项目海绵设施尚应与其建设红线之外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处海绵设施或城市水体(水系),实现有效的、合理的衔接。

3.0.5进行建筑布局及场地设计时,应尊重现状地形地貌和地质特征,不宜过度开发地下空间及改变原有排水方向,优先利用自然海绵设施。

(条文说明)3.0.5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海绵城市建设存在一定的冲突性。

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旨在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更多的顺畅的渗透路径。

进行建筑平面及场地布局设计时,宜优先保留利用天然水面、湿地、坑塘和沟渠等自然海绵设施。

3.0.6房屋建筑项目设置海绵设施后,不应降低自身常规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3.0.6本规定旨在防止因持续或超量降雨使得海绵设施可能超负荷而造成建筑小区内涝。

3.0.7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设计与常规排水设计应统筹考虑,并遵循源头控制的原则。

(条文说明)3.0.7海绵设施设计和排水设计,应将诸如建筑(绿色)屋顶、小区植草沟、雨水湿地等源头径流控制的海绵设施,与常规雨水管网统筹考虑及布置,合理衔接为一个有机整体。

3.0.8房屋建筑海绵设施设置,不应妨碍建筑安全和人身安全。

(条文说明)3.0.8房屋建筑本体屋顶设置海绵设施时,应合理选用构造措施和种植植物,并避免高空坠物,从而保障建筑本体结构安全、防水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筑小区内种植高度大于4m的高大树木时,应对其采取固定措施。

4建设指标

4.1一般规定

4.1.1当房屋建筑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未明确提出该项目海绵设施建设指标时,方应遵循本规程本章(第4章)相应规定。

(条文说明)4.1.1当具体房屋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文件(包括《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形式的规划许可文件),已经明确提出该项目海绵设施建设指标时,则工程设计遵循其规定即可,无需再执行本规程本章(第4章)相应条款的规定。

4.1.2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工程设计,应满足其控制性指标要求。

4.1.3应结合房屋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按本规程规定,确定该项目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

(条文说明)4.1.3开展具体设计时,应按照本规程本章第4.2节规定,确定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

第4.2节内容系参照《深圳海绵设施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和《深圳市海绵设施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技术文件要求制定。

4.1.4应结合房屋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参考性地采纳本规程规定的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

(条文说明)4.1.4本规程规定的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仅供工程设计参考采纳;按本规程采纳引导性指标,有助于实现其控制性指标。

开展具体设计时,应按照本规程本章第4.3节规定,确定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

第4.3节内容系参照《深圳海绵设施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和《深圳市海绵设施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技术文件要求制定。

4.2控制性指标

4.2.1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工程设计,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作为其控制性指标。

4.2.2应根据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性质、用地类别、地理雨型和场地主导土质类型等情况,确定其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

(条文说明)4.2.2本条“建设性质”系指新建、扩建或改建。

4.2.3对于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分别按表4.2.3-1和4.2.3-2,确定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表4.2.3-1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用地类别

东部雨型

中部雨型

西部雨型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75%

72%

68%

62%

72%

62%

R2

二类居住用地

70%

65%

60%

50%

68%

55%

R3

三类居住用地

70%

65%

60%

52%

68%

60%

商业服务业用地

C1

商业用地

60%

55%

55%

50%

58%

52%

C5

游乐设施用地

65%

60%

60%

52%

62%

55%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72%

68%

65%

60%

70%

60%

GIC2

文体设施用地

70%

65%

62%

58%

65%

58%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65%

60%

60%

50%

62%

55%

GIC5

教育设施用地

75%

72%

68%

62%

72%

68%

GIC6

宗教用地

65%

60%

60%

52%

62%

58%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65%

60%

60%

55%

62%

58%

GIC8

文化遗产用地

65%

60%

60%

55%

62%

58%

工业用地

M0

新型产业用地

60%

58%

55%

50%

58%

55%

M1

普通工业用地

68%

62%

62%

55%

65%

60%

表4.2.3-2新建房屋建筑项目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用地类别

东部雨型

中部雨型

西部雨型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60%

55%

55%

50%

55%

50%

R2

二类居住用地

55%

50%

50%

40%

55%

45%

R3

三类居住用地

55%

50%

50%

40%

55%

50%

商业服务业用地

C1

商业用地

50%

45%

45%

40%

45%

40%

C5

游乐设施用地

50%

50%

50%

40%

50%

45%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55%

55%

50%

50%

55%

50%

GIC2

文体设施用地

55%

50%

50%

45%

50%

45%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50%

50%

50%

40%

50%

45%

GIC5

教育设施用地

60%

55%

55%

50%

55%

55%

GIC6

宗教用地

50%

50%

50%

40%

50%

45%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50%

50%

50%

45%

50%

45%

GIC8

文化遗产用地

50%

50%

50%

45%

50%

45%

工业用地

M0

新型产业用地

50%

45%

45%

40%

45%

45%

M1

普通工业用地

55%

50%

50%

45%

50%

50%

(条文说明)4.2.3表4.2.3-1、2中,所有新址建设项目,或在旧址全部拆除老旧建筑物而重建的建设项目,均视为“新建”项目。

“用地类别”取决于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当实际建筑项目不属于表中界定类别时,可按其近似用地类别处理)。

“东(中、西)部雨型”的划定,参见《深圳市海绵设施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有关章节内容。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均系最低限值要求。

为增强本规程可实施性,适当简化归算,本规程特规定:

(1)建设地块定性为壤土或软土,取决于实测占比最大的场地土质的类型(当既非壤土、也非软土时,则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其中,壤土是指土壤颗粒组成中黏粒、粉粒、砂粒含量适中的土壤。

其通气透水、保水保温性能都较好,是较为理想的农业/种植业土壤;软土是指外观以灰色为主,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

(2)建设场地地质资料应在项目可研等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企业完成勘测后提供给项目工程设计企业。

4.2.4对于扩、改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分别按表4.2.4-1和4.2.4-2,确定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表4.2.4-1扩、改建房屋建筑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用地类别

东部雨型

中部雨型

西部雨型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70%

65%

65%

60%

67%

62%

R2

二类居住用地

65%

60%

60%

55%

62%

57%

R3

三类居住用地

65%

60%

60%

55%

62%

57%

R4

四类居住用地

55%

55%

50%

45%

55%

50%

商业服务业用地

C1

商业用地

55%

50%

50%

45%

52%

50%

C5

游乐设施用地

60%

55%

50%

45%

55%

50%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60%

55%

50%

45%

55%

50%

GIC2

文体设施用地

65%

60%

55%

50%

60%

55%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65%

60%

55%

50%

60%

55%

GIC5

教育设施用地

70%

65%

62%

57%

65%

60%

GIC6

宗教用地

60%

55%

50%

45%

55%

50%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60%

55%

55%

50%

60%

55%

GIC8

文化遗产用地

60%

55%

55%

50%

60%

55%

工业用地

M0

新型产业用地

60%

55%

55%

50%

57%

52%

M1

普通工业用地

62%

57%

52%

48%

57%

52%

表4.2.4-2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用地类别

东部雨型

中部雨型

西部雨型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55%

50%

50%

50%

55%

50%

R2

二类居住用地

50%

50%

50%

45%

50%

45%

R3

三类居住用地

50%

50%

50%

45%

50%

45%

R4

四类居住用地

45%

45%

40%

35%

45%

40%

商业服务业用地

C1

商业用地

45%

40%

40%

35%

40%

40%

C5

游乐设施用地

50%

45%

40%

35%

45%

40%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50%

45%

40%

35%

45%

40%

GIC2

文体设施用地

50%

50%

45%

40%

50%

45%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50%

50%

45%

40%

50%

45%

GIC5

教育设施用地

55%

50%

50%

45%

50%

50%

GIC6

宗教用地

50%

45%

40%

35%

45%

40%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50%

45%

45%

40%

50%

45%

GIC8

文化遗产用地

50%

45%

45%

40%

50%

45%

工业用地

M0

新型产业用地

50%

45%

45%

40%

45%

40%

M1

普通工业用地

50%

45%

40%

40%

45%

40%

(条文说明)4.2.4表中所谓“扩、改建”项目,系指保留既有老旧建筑物的部分或全部主体,从而与既有建筑主体结构之间仍存在内在联系的扩展建设或改造建设的项目。

4.3引导性指标

4.3.1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一般应包括:

绿色屋顶比例、绿地下沉比例、透水铺装比例和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

4.3.2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的选取,应结合该项目的建设性质、用地类别、场地主导土质类型等情况综合判定。

4.3.3新建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宜按表4.3.3选取。

表4.3.3新建房屋建筑项目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

用地类别

绿色屋顶比例

绿地下沉比例

透水铺装比例

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

壤土

软土

壤土

软土

居住用地

--

65%

75%

90%

90%

70%

商业服务业用地

50%

90%

90%

95%

95%

75%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50%

90%

90%

90%

90%

70%

工业用地

M0

50%

90%

90%

90%

70%

70%

M1

--

75%

50%

55%

50%

50%

注:

1绿色屋顶比例,系指进行屋顶绿化具有雨水蓄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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