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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服务协议书

【实用】委托服务协议书3篇

委托服务协议书篇1

甲方:

新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新市镇农业水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促进我镇水利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对委托乙方所从事的农业水利服务事项进行政府购买,有关协议如下:

一、甲方对委托乙方所从事的xx年购买金额73xx年至少2次(紧急防汛时对重点险段坚持24小时排查)。

1、排查结果及时上报镇政府,险情隐患拿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2、修订完善防汛预案,及时掌握和上报本地区域发生的水、雨、工、险、灾情,汛期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不间断,确保上下联络畅通无阻。

3、协调本区域农业灌溉用水,为当地提供抗旱服务、掌握本区域水库、堰塘蓄水总量,每半月上报镇政府一次。

4、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对库、闸、涵、堤、渠等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地检查与维护,防止工程设施损坏,保证正常运行,启闭自如。

每年坚持水利工程设施白蚁防治4次,做到春防、夏杀、秋查、冬挖。

5、负责本区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与管理,协助政府搞好水库加固,渠道清淤、泵站、机井、小水电更新改造、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五小工程建设、田园化建设、水土保持等工作的技术服务工作,确保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计规范、建设项目标准、形象、质量达到市水利部门要求。

6、负责本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防止水污染,管理节约用水工作,以保证农村饮水安全。

7、负责提供本区域必需的水利技术指导和服务,搞好水利新技术推广工作,每年至少开展技术培训一次。

8、协调处理本区域内水事纠纷,维护好水事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9、承办甲方交给农业水利服务中心职责内的其他应急事项。

三、资金拨付和考核办法

甲方先按全年购买金额的60%拨付给乙方服务资金,另40%作为乙方的风险抵押金由甲方暂扣,并由甲方视考核乙方全年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给予拨付或扣减。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xx年元月日执行xx年2月3日终结。

甲方:

新市镇人民政府(章):

代表人(签字):

陈亮平

乙方:

新市镇农业水利服务中心(章):

代表人(签字)

委托服务协议书篇2

合同编号:

来源:

法大大

签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项

1.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3.本合同以盖有"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为有效合同。

4.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费必须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交纳(或汇入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中),以收到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正式票据为收款凭证。

如无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正式票据,受托人有权停止履行该合同中任何的责任并对委托人交付的费用不付任何责任。

5.本合同中涉及学校申请费、使馆签证费、注册费、学校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学费、押金等,必须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或相关学校、领馆等机构交纳,以收到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

如无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涉及一切款项转、交、退等责任,受托人概不负责。

6.委托人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护照、公证、体检、翻译、机票等杂费应向有关办理机构缴纳,如委托受托人代办,款项必须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财务交纳,并以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代收款票据,受托人对此业务概不负责。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受托人: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务费。

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

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

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

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分别如下:

(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一所院校。

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一次服务费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元人民币。

□B类: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两所院校。

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一次服务费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元人民币。

□C类: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院校。

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一次服务费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元人民币。

第三条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委托人可以自行交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转交):

a.校方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院校申请费、留位保证金、学费、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等):

由委托人按申请院校的要求交纳;

b.使(领)馆签证费:

由委托人按递交签证时前往国使(领)馆具体要求交纳;

c.体检费:

由委托人按前往国使(领)馆指定医院的要求交纳。

d.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代办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按公证处的要求交纳;

e.以及交纳以上费用可能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f.委托人如果委托受托人申请多于3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每增加一所,委托人需另外支付受托人中介服务费,此费用无论学校录取与否,都不退还。

具体参见《补充协议》。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留学咨询服务,介绍拟留学国家教育制度和申请院校的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2.结合委托人条件帮助委托人选择前往国的学校和课程。

委托人选择的拟留学国家的院校名称如下:

学校1.专业:

学校2.专业:

学校3.专业:

委托人获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申请成功。

若委托人需要延期录取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按照拟留学国家院校及使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五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有关手续。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

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若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再次申请赴拟留学国家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七条其他

1.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其所申请的学校及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联系所有相关事务,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

2.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安排住宿,接机等服务,受托人可为委托人联系。

3.如委托人为18岁以下学生,应委托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为受托人代为联系在拟留学国家的监护人服务;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专业或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坚持更换已选定的专业或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通知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

第十三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拟留学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院校录取,委托人可凭校方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退还委托人一次服务费。

第十六条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的全部义务却被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拒签的,委托人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分别退费:

(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

退还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B类:

退还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C类:

退还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协议,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签证后,视为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费。

第二十条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申请院校、办理签证过程中向所申请院校、驻华使(领)馆或政府部门交纳的费用,由委托人按照相关主体的退费规定向相关主体主张退费。

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的退费追索,但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本合同和交纳服务费单据原件、校方或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拒绝证明、委托人退费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相关规定退费。

委托人可以亲自办理退费手续,也可出具有委托人正式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退款,委托人必需在委托书中详细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授予他(她)的权利等。

受托人将通过银行汇款或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退款,并解除合同。

所需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

如委托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款要求,即视为委托人放弃。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战争、外交纠纷、签证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导致申请学校及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

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

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所签订的表明委托人欲申请的院校、专业等意愿的书面意见,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变更。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所称"合同"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协议"是双方补充协议。

八、其他

第二十九条若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未满18周岁,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上述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同意的附加条款: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XXXX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章)

经手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服务协议书篇3

单项委托者(甲方):

服务提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国内自由行□出境自由行(勾选)所需的机票、酒店的预定或者签证的协助办理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情况

甲方人数为人,甲方确认参加此行的等人(若未全部列出,则详细名单见附件的参加人员列表)在身体和心理上均没有不适合参加此次单项委托活动(见行程表)的任何疾病。

甲方在此代表此次旅行的全体人员声明知晓乙方就安全问题已尽明确告知义务,即:

7岁以下儿童和70岁以上的老人不适合到高山或海拔高的地方旅行;喝酒后不能从事爬山或和涉水、游泳等活动;潜水、冲浪、登山、漂流、骑马、山路沙地骑行摩托车或自行车等项目为高风险活动,一旦出险,保险在理赔时可能不能得到全额赔付;乙方建议甲方游客在参加时以确保安全为第一准则,上述项目能不参加就不参加,如果参加则需要特别注意安全。

第二条:

单项委托内容及安排约定

(一)乙方只负责为甲方提供□机票□酒店□签证(勾选),报价以人为成行基准人数、指定日期出发为准,甲方人数、出发时间、酒店标准如有更改,则此价格无效,需另报价。

(二)自由行所去地点:

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出发时间及地点:

时间及地点:

(四)成人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人民币)。

(五)酒店名称:

房型:

(除注明外不保证床型)。

如遇单人,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签约后甲方若变更日期、酒店、人数,需另行协商签约。

(七)交通工具:

住宿标准(是否含早餐):

(八)以上报价□包含/□不包含□境内/□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若不包含,则乙方建议游客每人自行上一份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九)国内、国际出港均是甲方人员自行办理登机手续。

国内登机办理截止时间提前至起飞前40分钟。

为避免误机,建议至少提前2小时抵达机场候机大厅;国际登机办理截止时间提前至起飞前1小时。

为避免误机,建议甲方至少提前3小时抵达机场候机大厅。

备注:

1、乙方只负责代收房费与机票费等明示的委托项目服务,拿到有效的机票后甲方遇到任何问题,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出境:

1、甲方自行办理:

□护照、□港澳通行证、□出入境手续、□登机、□酒店入住手续,其他

3、游客自行办理正确港澳签注以及出国时乙方负责已为甲方办妥有效的签证的,甲方之后遇到问题(如不能出、入境)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操作安排约定

(一)甲方委托事宜所需的□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出生日期、□护照复印件、□护照,最晚应于年月日时前书面或者正式提供乙方,超过此时限乙方将无法确保相关委托的顺利实施,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及行程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款:

1、甲方转让合同的方式:

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若由此增加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第三者:

承担;若由此减少费用,乙方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差价退还甲方。

2、乙方转让合同的方式:

为享受最佳的机票、酒店等服务的优惠价格政策,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单项委托者转至其它旅行社共同合并成团出行。

(三)甲方取消合同,出境单项委托甲方应当提前日(不含日)/国内单项委托甲方应当提前日(不含日)通知乙方,乙方从甲方的已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通信联络、退房、退车损失及其它已支付费用)。

甲方签约后遇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事件(如甲方游客生病或目的地发生不适合旅行的各类事件)而取消合同,则发生的签证费、机票损失费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因总报名人数未达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成团基准人数而致甲方无法成行,或乙方发现甲方报名信息有误导致无法顺利成行,需要取消本合同的,出境单项委托应当提前日(不含日)/国内单项委托应当提前日(不含日)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的第种方式解决。

1、另行报价签约。

2、解除合同。

相关费用乙方退还甲方,若签证乙方已为甲方代办理,则退还时需扣除发生的操作费用。

第四条权利、义务约定

1、乙方只提拱给甲方游客□机票、□酒店、□签证、其他的代订服务。

2、甲方在游泳时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酒后不得下海游泳或潜水,不允许游客在海上或礁石上、交通公路上、交通工具上、禁止拍照的地方或高山危险地方拍照,一切行为要充分参考当地、当时相关公告及建议,出现意外伤害、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和非自由活动期间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可抗力及不可归责乙方的责任(如航班延误或取消,发生罢工、动乱、地震、海啸),造成甲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由于第三者侵害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全部游客有义务带好有效证件:

成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原件、小孩携带户口本原件或护照原件、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原件。

甲方的自由行□不含□含正餐。

乙方提示甲方游客不要吃路边摊的东西、不要喝生水、不要吃生鲜的海鲜。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

1、甲方游客每人□含/□不含意外保险元(人民币);每人(□含/□不含)航空保险元(人民币);

2、从事任何危险活动(如游泳、漂流、潜水等水上运动及蹦极、礁石拍照、触电等),如有伤亡(或游泳溺水),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出海、登山活动,甲方参与前需根据自身条件,并充分参考当地海事部门及其它专业机构相关公告及建议后量力而行;

4、甲方游客旅行期间外出应尽注意义务,如遇任何意外事故(如交通伤亡事故、传染病、食物中毒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属出国前通知甲方缴纳保证金(出国押金)的情形,如果出发前未付保证金(出国押金)的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财务丢失或买到假冒商品,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约定:

此合同可与带签字、签章的附件配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签订代表: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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