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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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l)监察支队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
(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2、现场监察: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
(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分类建档:
(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一厂一档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
(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视情处理:
发现异常情况,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
(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计划管理:
(1)确定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队室,落实监察人员。
(2)编制跟踪计划。
3、现场监察:
(l)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人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视情处理:
(l)正常;
(2)异常: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监察人员必须十五内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
(l)与环保局环境管理处沟通,及时收集限期治理项目的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2、现场监察: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3、视情处理: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完成治理的,向市局提出关停意见和建议;对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组织验收。
4、总结归档:
(l)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l)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委托法定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采用物料衡算;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定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排污费;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l)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环境保护补助资全管理和使用程序
1、市国库对征收的排污费按1:
1:
8的比例进行分成,10%入中央国库,10%入省级国库,80%入同级地方国库;
2、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本市重点污染源防治;
(2)本市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3、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3)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4、对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按排。
5、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市环保局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省财政厅、浙江专员办、省环保局。
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违法事实及证据;
(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书》;
(2)《现场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询问、调查笔录》等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经举报和发现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经初步审查,主要事实清楚,予以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二人或二人以上,并持有环境监察证或执法证;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堪验笔录》。
3、审核决定:
(l)监察支队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经局审议后,将案卷移交市环保局,由市局组织审核,听证,经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支队提出意见,报市环保局批准后,将案卷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满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l、现场处理:
(l)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时通报或琉散周围单位和群众,(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调查取证;(3)事故速报;(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l)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协助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3)协助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l、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做好现场取证、现场情况笔录,鉴定工作等。
3、调解处理:
(l)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作会议纪要;(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l)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
(2)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察稽查。
2、稽查范围:
(1)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情况。
3、外部稽查:
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
4、内部稽查:
(l)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3)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4)环境监察现场稽查。
5、稽查处理:
对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下级监察人员,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
6、总结归档:
(l)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稽查报告;
(2)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环境信访工作程序
1、接访登记。
接到来信来电及上访人员的上访案件,要热情接待,详细询问,认真做好记录,并分类登记,对上访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做好安抚工作。
2、调查询问。
根据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找到当事人详细询问有关事项,如污染项目、工艺流程、排污状况、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等,指明违法事实,所违反法律的条款,并认真仔细地做好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
根据调查询问情况,视情节同见证人一起进入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工作,通过照像,录像等手段,记录下有关证据,并做相应的勘验记录,画出现场勘验示意图。
4、调查终结。
在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的基础上,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及违反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写好《调查终结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
5、限期改正。
依据调查终结报告和领导的审批意见,对不具备进行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要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6、案件移交。
依据调查终结报告和领导审批意见,对应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移交法规科办理。
7、答复。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及时通过电话回复或者面复上访者,并征求意见,对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8、资料整理归档。
对与本案件相关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限期改正书、书面答复意见、终结报告等,一切文字图片资料应及时整理、填明案卷目录、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9、关于议案、提案的处理
(1)科室接到议案、提案后,应及时阅看,并组织有关人员在1-5天内查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支队长审阅,涉及重要问题的报分管局长阅批。
(2)根据分管局长的批示及时答复代表、委员,答复完毕后将答复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3)议案、提案须在人大、政协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处理完毕后将原件及复印件退还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