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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核算办法抵债资产

XX银行抵债资产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行抵御风险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抵债资产核算方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财政部2005年颁布《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抵债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满足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核算我行各支行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主债务人(借款人、合同对方等,下同)、担保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等,下同)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其中,实物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其他实物资产。

权利资产包括有价证券、权利凭证、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以下主要定义:

抵债资产:

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和权利凭证等。

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

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所达成的抵债资产金额。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抵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是指按规定对各项抵债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计价,就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

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根据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我行贷款客户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而形成抵债资产。

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主要作为出售之用,以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

第五条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将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我行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抵债资产的初始确认

1、我行对受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经过正式的法律手续:

1)法院判决或裁定、2)经仲裁机构仲裁、3)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完成正式的过户手续,使我行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和处置权;

2、该资源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我行;

3、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七条我行抵债资产范畴包括:

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应收账款、股权、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八条我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该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包括:

1、非现金资产属于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3、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4、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但我行在使用该评估数据时,应审核该数据的公允性,务必使其能公允反映该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九条抵债资产取得日的确认,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律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的取得日;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

取得抵债资产实物尚未依法取得产权时,应根据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列入表外科目,不得冲减债权本息。

第十条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产权时,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冲减所抵偿债权的本金、表内应收利息以及我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所支付的接收费用(包括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评估费、办理过户交纳的登记费、手续费、测量费、契税等相关税费,下同),不足部分冲减所抵偿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冲减后仍不足的部分,视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而补提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减值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贷款减值损失,若冲减全部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则以表外应收利息余额为限确认利息收入,超额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第十一条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超过银行债权本息总额(包括本金、表内息、表外息)及接收费用的部分,如法院裁决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应在取得抵债资产产权时,预计应支付的补价,同时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如无需支付,则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实际操作中,如果银行与债务人约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部分贷款,则该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按照双方协定的抵债金额冲减贷款及相关科目,在考虑银行为此承担的相关税费之后,差额作为减值准备补提在贷款减值损失中核算。

第十二条抵债资产接收入账后,实物保管部门要建立抵债资产台账,至少每季和会计部门对账一次。

第十三条在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

房产车辆的维护维修费、水电费、抵债资产的仓库保管费、看护人的工资等)和收入(如:

租赁收入等),列入其他业务收支。

第十四条自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借贷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书生效日(以下简称抵债日)起,对所抵偿债权可以停止计息。

会计部门应依据业务部门(指信贷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出具的停息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我行需按照以下方法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1、在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应对所有的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判断抵债资产是否出现减值迹象。

可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来判断: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市价的推移或者政策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3)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4)资产原先创造的净现金流量已大幅减少或者低于预期。

2、抵债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1)抵债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是由下列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如:

评估费、拍卖费,税费如:

增值税、营业税,搬运费是资产达到可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2)在估计抵债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抵债资产为基础进行估计,如果难以对单项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3)估算的可收回金额,只要有任何一项的估计价值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估计另一项金额,也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4)应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方法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重大价值的资产(包括房地产),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获得外部评估师的评估。

3、我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减值测试,在估计每项抵债资产可收回金额时,抵债资产的管理人可根据该资产的当前市场价或同类资产的当前市场价确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减去预计的处置费用后,确定抵债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

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抵债资产的减值准备。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十六条抵债资产处置、转为自用或者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

处置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由我行承担的处置变现费用,包括交易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评估费、拍卖费等,在发生时直接从处置收入抵减,不得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变现净额(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减变现税费)与抵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抵债资产减值损失”。

即,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已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同时需要将减值准备与上述差额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需要转回部分或全部减值损失。

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应视同新购资产,按财务授权制度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一)相关会计科目设置

为准确核算我行抵债资产业务,需要设置“其他业务收入—抵债资产租金收入”、“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处置利得”、“其他业务成本—其他资产费用支出”、“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处置、减值时发生的各种收支活动。

(二)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

1、所转销贷款已计提减值准备不足以弥补相关税费、所抵债权账面余额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不足部分作为减值准备补提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核算:

借: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借:

贷款减值准备(已计提余额)

借:

贷款减值损失(差额部分)

贷:

贷款相关科目(包括本金、利息调整,表内余额)

贷:

应收利息(表内余额)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费用)

2、已计提减值准备可以超额弥补相关税费、所抵债权账面余额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差额冲减当期贷款减值损失,但以原已计提金额为限:

借: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借:

贷款减值准备(已计提余额)

贷:

贷款相关科目(包括本金、利息调整,表内余额)

贷:

应收利息(表内余额)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费用)

贷: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差额部分)

3、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冲减相关税费、所抵债权账面余额、所抵债权已计提减值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则以表外应收息余额为限,确认为利息收入。

借: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借:

贷款减值准备(已计提余额)

贷:

贷款相关科目(包括本金、利息调整,表内余额)

贷:

应收利息(表内余额)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费用)

贷: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已计提余额)

贷:

贷款利息收入

贷:

营业外收入

4、如果接收的抵债资产按约定金额抵偿部分贷款:

借: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借:

贷款减值损失等(差额部分)

贷:

贷款相关科目(包括本金、利息调整,约定受偿金额)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费用)

(三)后续计量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1、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相关科目

贷:

其他业务收入——抵债资产租金收入

2、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如:

房产车辆的维护维修费、水电费、抵债资产的仓库保管费、看护人的工资等)

借:

其他业务成本——其他资产费用支出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相关科目

3、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

贷: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四)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1、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

借:

固定资产

贷:

抵债资产

2、取得抵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又转为自用:

借:

固定资产

贷:

抵债资产

借: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处置抵债资产:

(1)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净额(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减变现税费)大于抵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若小于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则冲减部分抵债资产减值损失,如大于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则冲减全部抵债资产减值损失,再将净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即:

(1.1)若处置变现净额扣除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后的差额小于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则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变现净额)

借: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表内余额)

贷:

应交税金

贷:

抵债资产

贷:

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差额部分)

(1.2)若处置变现净额扣除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后的差额大于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则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变现净额)

借: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余额)

贷:

应交税金等科目

贷:

抵债资产

贷:

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已计提余额)

贷:

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处置利得(差额部分)

(2)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净额(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减变现税费)小于抵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减值准备补提计入抵债资产减值损失。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变现净额)

借: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余额)

借:

抵债资产减值损失(差额部分)

贷:

应交税金等科目

贷:

抵债资产(表内余额)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我行应该在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如下相关信息:

∙抵债资产相关会计政策,在财务报表关于“重要会计政策”的附注中予以披露;

∙抵债资产期末和年初的账面价值,在财务报表关于“其他资产”的附注中予以披露;

∙抵债资产的类别明细及其对应账面价值;

∙抵债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和变动情况,在财务报表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附注中予以披露;

∙抵债资产本年处置情况及未来处置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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