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的思考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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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的思考精

工作心得:

关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的思考

近三年以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犯罪手法花样翻新,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有些非法集资利用新旧政策过渡间隙,打着响应国家政策的幌子,以改革创新为名,假冒金融机构,混淆视听,以高额回报诱惑公众,对风险后果和法律底线视而不见,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如果不及时防范并加以处置,有可能导致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X年以来,共办理非法集资案件9件14人,涉案金额15.8亿元人民币,涉及受害人5927人。

所办理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件12人,集资诈骗2件2人。

通过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办理,对此类案件进行了简要总结、剖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粗浅的预防对策建议。

一、非法集资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部分实体经济受高息的诱惑,纷纷加入到非法集资“虚拟经济”中去,导致实体经济减少。

二是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更困难,许多在建项目停工,更重要的是非法集资割裂了实体经济和民间资本融合,对今后的经济发展影响深远。

三是非法集资导致社会购买力下降,消费动力严重不足,严重影响第三产业发展。

四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五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社会维稳成本较高。

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的外衣,如出具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骗取群众信任;或者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有关照片代言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舆论,欺骗群众,拉人上钩;由非法集资引起上访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政府的很大精力放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上,社会维稳成本较高。

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特点表现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呈现多发态势,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犯罪的决心和信心仍没有放松。

但该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员多,案值大,处置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同时,此类犯罪可能涉及借助黑恶势力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牵连其他更严重的犯罪。

其主要质点:

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合法机构为掩饰,以集新换旧的手段来实施犯罪。

非法集资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大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集资活动,以支付高利息、高红利为诱饵,以合法注册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掩护,以专家、领导等光环迷惑人,再以用后续集资款支付前者利息的“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来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以达到大肆收敛钱财的目的。

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

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

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

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

三是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

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但也有部分农民出现其中。

四是跨区域作案突出。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跨省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很大,不利于查处。

如办理的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邓某的投资项目涉及到越南等地,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五是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此类案件涉及面一般较广,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且大多是集资款及其收益不能按期兑付,犯罪分子人去楼空才导致案发,因此群众投资款很难追回,经济损失严重。

因此,当群众集资变成血本无归时,群众极易采取过激言行,引发群体性事件。

如办理的关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涉及的受害人初步统计为1311人,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还有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涉案金额高达5.2亿元人民币。

六是非法集资的手段不断翻新。

纵观近两年来的非法集资案件,出现了以承建工程项目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投资种植基地为名义的集资诈骗案,以加盟养殖业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件,以购买化妆品为名义的集资诈骗案,以购买营养品为名的集资诈骗案等等。

七是利用媒体营造高额回报氛围。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聘请明星代言,邀请相关政府官员参与相关活动,并在相关的媒体上宣传,甚至将部分资金投入公益事业,同时发放宣传单,让先参与人员尝到甜头,引诱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三、非法集资案件案发的原因

(一)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群众手中有了一些闲散资金。

传统的银行储蓄方式已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要,同时由于缺乏投资知识,对股市、期货市场等正规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存在顾虑,迫切寻求一种既有高收益又可以稳定保本的投资方式;而非法吸储者向投资者许诺的正是高额利益的固定收益,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二)人情社会存在民间借贷习俗,被害人对非法吸储者存在人身信赖。

人们无论是遇到生活困难还是生产困境,首先想到的都是求助于亲朋好友周济度过难关;若有了致富途径需要筹集资金,更是要“有福同享”,拉熟人入伙,熟人又找熟人,形成了层层直接、间接的人情网络;正是由于这种人情关系,使投资人对借款人存在人身信赖,在人情社会中,这种人身信赖甚至超过了物质担保,使投资人放心的将积蓄投入借款人描绘的具有稳定丰厚回报的事业中。

(三)非法吸储的投资用途因不正当或风险较大,无法从正规途径获取资金支持。

非法吸储者通常向投资者许诺了明确的投资方向和巨额利润回报,其投向的产业一般具有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因此,这些行为人根本无法从正规金融市场获取所需资金,因而把目光投向民间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四)现有监督体制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

国家目前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监管对象主要为对应的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行为;近年案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体绝大部分并非以吸纳存款为主业的金融机构,而是普通自然人或者有其他经营范围的普通公司,并不受金融监督机构的监管。

同时,在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和造成损失之前,表面上只是借贷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关系,存在非公开性和隐蔽性,为及时监督造成了困难。

(五)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犯罪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更有的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且在本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人脉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非法集资的案件的危害大,案件办理难度更大

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

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年人为主。

这部分居民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

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在同事、朋友、亲属等关系,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辐射效应。

甚至有的受害人既是受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追赃困难、损失难挽回。

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集资案件爆发时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案发前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加之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往往导致对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认定较低,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

涉案金额大、手段多样化。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

如办理的关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涉及受害人1311余人、资金共计5亿余元人民币;苏某、樊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受害人400余人、资金5200余万元人民币;邓某涉嫌诈骗案,涉及受害人868人、资金共计1.3亿余元人民币;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受害人90余人、资金共计8407.5万元人民币;赵某、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受害人1000余、资金16307万元人民币;敖某、周某、谢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受害人2551人,金额3.7亿元人民币。

从犯罪形式来看,犯罪分子除了以传统的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骗取受害人“投资”、“入股”、“加盟”外,更利用新兴事物,冠以“合作开发”、“财富管理”、“海外上市”、“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采取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债权、股权、债转股等诸多形式,让群众真假难辨。

不少非法集资直接借助互联网,搞起了“互联网+非法集资”。

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维稳压力大。

一些非法集资参与者在遭受损失或发现上当受骗之后,不是自我反思、自担风险,或通过正当方式维权,而是采取封堵政府、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向政府施压,出现越级访、告急访等情况,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非法集资已排在各种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前列,境内外一些别有用心者甚至企图利用非法集资参与者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稳定,更使处置工作难上加难。

涉及面广,证据材料多,案件定性难。

首先,部分案件的辩护律师提出是民间借贷而不是非法集资的问题。

其次,多数案件都涉及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法院改变检察机关定性的现象。

案件认定难的原因:

是全案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部分行为人定集资诈骗罪、部分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问题;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界定,牵涉追究责任人员范围大小和打击力度大小问题;犯罪数额计算问题等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也是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之一。

还有就是涉案人员追究范围问题: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公司、人员多.有高、中层管理人员还有普通业务员,司法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范围认识有分歧,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不统一。

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刑交叉,因此,难以准确清晰地界定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

对此,如果按照传统的先刑后民的做法,可能会导致民事诉讼中止或判决裁定执行不了,从而很有可能导致受侵害方对查处的刑事犯罪提出更多的要求。

因此,对待此类案件引发的诉讼,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民刑并行,要视情况缓急而定。

涉案款物的处理难度大: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款物除被告人已经挥霍和转移、隐匿外,其他的去向分布是多种多样的,处理难度很大。

这也成为被害人们最为关切的问题。

该如何处理,是否追缴也有待明确。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涉及面广,跨省甚至跨国犯罪时有发生。

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没有建立会计账目,财务账册资料残缺混乱,无证据反映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和投资用途,投资款大多被肆意处置和挥霍。

同时,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受到人力、物力、信息等诸多限制,如与外地公安机关协同侦办前期沟通程序繁琐,办案方法等方面容易发生分歧等,取证和追赃工作难度极大。

追缴赃款存在的困难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

另一方面是有关部门移交执行的很多涉案财产都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单位和个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财产权属不分导致了执行范围界定的困难。

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甚至缺位:

目前,我国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各类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变化多样的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滞后性和被动性,甚至对于诸如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电话诈骗、网络传销等新型犯罪行为还存在法律缺位。

关于追缴、退赔的概念、范围也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导致案件具体执行范围很难掌握。

这也导致对一些不法行为的认定和案件定性等带来诸多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及风险。

同时,由于每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背后都有大量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损失和民事债权债务互相交织重合,导致了刑事案发前做出的民事裁判中认定的金额是否有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是否包含了民事抵押金额、普通民事债务是否也纳入统一执行的范围等一系列棘手问题,这就大大增加了执行依据的不确定性。

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预防对策及建议

打击非法集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认识到“预防为主,打击为要,处置为重”,同时必须治本指标,既要堵歪门邪道,又要开启正门,拓宽合法投资、融资渠道,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长效治理机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本地区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大都是由民间借贷演化而来,而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位,高利现象较为严重,且操作模式建立在借贷人信用基础上增加了运作风险,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只是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和1999年两个司法解释中,因此需要《民间借贷法》来进行规范。

加之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认定、管辖又收到法律、地域的限制,难以顺利进行,故完善相关法律是提高打击非法集资有效性的关键。

(二)强化非法集资犯罪预警机制。

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建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在人群密集场所张贴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设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报送有关非法集资信息。

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非法集资线索和群众举报的信息采集、登记和调查工作。

要联合人行、银行对金融业务往来中异常资金提高警惕,争取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纳入社会治安啊综合治理范围,利用一切综合治理手段,在全社会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增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力度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是要在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势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上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举报电话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以及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性。

二是要普及识别非法集资的知识。

联合工商、人行、银监局、法院等部门,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将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知识普及,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收集非法集资线索,营造良好的抵制非法集资的氛围。

(四)着力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能力。

要做好群情平复、化解和引导工作,在处理过程中要顺着当事人的思路找到矛盾关键,及时消除群众的偏激情绪,充分运用教育、疏导、排解、分化的方法,一方面既要设身处地考虑他们的难处,一方面也要指出涉案群众自身的过错,引导他们冷静思考事情的解决办法。

要因人而宜、分化瓦解,对不同类型的涉案群众进行有侧重的指导,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对于原因复杂、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问题,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五)制定整套全面的联合预防机制。

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运作方式隐蔽、司法界定模糊,严重破坏地方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以政府为主,协调好各职能部门做好预防、打击和处置工作,完善各项机制,加强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打击力度,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老年人、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宣传力度,提高其警惕性。

对于在侦案件,要集中警力全力攻破,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尽最大的可能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并且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减少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非法集资的一些因素仍将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随着市场活跃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如果监管与管理一时难以同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加大。

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并不排除在一些领域集中爆发的可能,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仍将艰巨。

作为政法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打击,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投资环境,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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