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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法

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法

【篇一:

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

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7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1条的情形除外)。

第20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1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篇二: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练习(附答案)】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练习

一、判断题

1.温家宝总理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政府不仅要按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

2.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4.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

5.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6.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待遇核定不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8.为促进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

9.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0.农民工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不能享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

12.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确定失业预警线,当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

14.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5.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方面的制度,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是核心。

()

1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17.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承担举证责任。

()

18.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均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8。

()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对用人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

20.劳动者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最终结论性鉴定。

()

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城镇所有从业人员。

()

2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

2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25.《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两年。

()

2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2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28.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后,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29.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

3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事项。

()

二.单项选择题

1.()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a.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b.人社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c.人社部门人事管理机构d.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3.劳动争议由()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企业注册地b.劳动者户籍地

c.劳动者住宿地d.劳动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a.全体职工b.职工代表大会c.工会d.企业负责人

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a.3日、5日b.5日、7日c.5日、3日d.7日、5日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内结束。

a.7日b.15日c.30日d.45日

8.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内完成调解。

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9.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为共同当事人。

a.劳动者和用工单位b.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

c.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d.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60日b.30日c.15日d.10日

13.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a.5日b.7日c.10日d.20日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a.1名b.2名c.3名d.5名

15.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a.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b.首席仲裁员

c.仲裁庭d.仲裁委员会

16.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60日b.30日c.20日d.15日

17.下面哪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第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申请人的近亲属申请停止执行的

18.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a.经复议机关批准b.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c.经同级政府批准d.自己认为有必要

【篇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制度】

工作职责

乡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职责

1、审核上报就业、失业登记资料;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2、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开发服务工作,了解、掌握培训需求,组织推荐农村领导人才和实用人才参加培训;协助组织完成人才智力引进和留学回国专家服务工作,以项目开发的形式短期聘用部分农业高科技人才下乡服务。

4、协助开展各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开展城乡未参保人员参保资料初审、登记及证卡发放等参保服务工作;负责城乡退休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和管理,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社区文体、居家养老、医疗保健等社区服务;协助办理城乡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理遗属丧葬补助和津贴,协助追缴各项冒领的社会保险金。

5、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及劳动争议排查、预防工作。

6、指导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协助仲裁巡回庭在本辖区开展仲裁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

7、配合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般劳资纠纷进行初步调查、妥善处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8、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区、行政村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账;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和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级(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职责

1、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申请和初审,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服务;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

2、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核对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调查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3、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开发服务工作,组织推荐农村各类人才参加培训活动;协

助开展人才智力下乡服务。

4、采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对老年、残疾等特殊人员开展上门登记参保服务;协助上级经办平台收缴社会保险费、审核领取人员资格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协助办理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情况公示。

5、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协助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及争议调解;督促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履行;协助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配合专职监察员受理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6、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账;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准确掌握人力资源状况;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信息发布、人员招聘、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及人力资源输入输出等就业服务;指导返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

3负责本乡镇各类人才开发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本乡镇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4、负责本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及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负责各类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本乡镇各类用人单位合同签订管理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本乡镇用人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工作。

6、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7、做好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新农保工作职责

1、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

2、负责将参保人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3、应在规定时限将参保人相关资料报县农保处;

4、负责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应缴费人员和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人员名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和领取手续;

5、按规定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帐信息,建立统计台帐、编制统计报表,并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信息;

6、负责受理新农保业务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7、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8、负责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等情况进行公示;

9、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工作,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室,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确保档案完整、齐全、清晰。

村(社区)新农保协办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

2、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缴费、待遇享受人员资格、增减人员的初审上报;

3、负责本村(社区)保险费的收集和上缴;

4、协助上级经办机构进行领取人员资格认定,并协助领取人及时办理领取手续;

5、负责本村参保人员养老金申领及卡、折的发放,注销登记及转保申报;

6、负责村新农保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7、负责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和领取人员领取资格公示。

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2、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3、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4、受理辖区内群众的来访接待、协调解决一般性投诉举报,发现和化解基层劳动纠纷、解决劳资矛盾;

5配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和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工作;

6、对本辖区内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早发现,采取初步措施予以控制,并及时上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7、负责对本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管理;

8、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其它工作。

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2、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给予指导;

3、负专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信息采集;

4、协助配合本县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的监察执法工作;

5、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其它相关工作。

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调解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有效预防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发生。

3、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认真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指导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协助仲裁巡回庭在本辖区开展仲裁审理工作;

5强化委员会建设,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6严格按程序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规定,努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质量;

7、严格按规定做好调解案件的登记、法律文书资料及档案管理工作;

8、及时按规定向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报送总结、信息、统计分析、报表等,按时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管理制度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上岗,做到仪表整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诚信敬业。

2、工作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岗位,工作期间不得聊天。

3、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各项服务工作周到细致。

4、工作人员要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其服务技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5、工作人员要保持服务大厅卫生整洁,各种资料摆放整齐。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工作守则

遵纪守法廉洁勤政

爱岗敬业服务大众

高效严谨雷历风行

团结协作服务大局

政策为本勇于创新

公开透明一视同仁

用语文明仪表端庄

干净整洁方便快捷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是文明服务行为的基础,是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的总体要求,是实现文明服务窗口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工作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供忠实、高效的服务,做到让政府放心、领导满意、企业和劳动者高兴。

2、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心和事业感,做到对工作兢兢业业,对同志满腔热忱。

3、强化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做到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公平公正。

4、讲究文明礼貌、仪表仪容,做到尊重别人、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5、发扬团队精神,维护部门整体形象,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6、加强思想业务修养,增强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交往、协调能力和应变等方面的能力。

7、不断充实更新现代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努力学习和运用最新的业务知识。

8、遵纪守,、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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