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的法制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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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的法制观
试论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的法制观
王明有
(新乡学院历史系,河南新乡453003)
摘要:
董必武在长期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富有远见的法制观点。
他提出了新政权建立后,必须废除反动旧法制,相应建立、健全人民新法制;法制是人类文明主要的一项,并对法制及法制与人类文明之间关系作了重要阐释;特别是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后,他提出不能再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而应当用法制的方式进行治国;法制的核心是守法,他反复强调要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等。
关键词:
董必武;建国后;法制观
董必武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是一位卓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新中国成立后,他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远见的法制观点。
以前研究董必武的专家、学者多从其立法、执法思想等方面论述,研究其法制思想的文章不多,即使有少量这方面的文章,也主要是从纯法律方面对董必武的法制思想进行论述,很少将其法制思想放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
众所周知,共和国建立初期,百业待举,百废待兴,建立政权、巩固政权的任务异常繁重,董必武根据我国革命性质、社会性质转变,适时提出一系列法制观并对其作了深刻阐述,为新政权的巩固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本文对此加以探讨,希望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学界对董必武法制观的研究。
笔者也深知,他的法制观远不止本文所论及的。
一
董必武主张,新中国政权建立后,必须废除反动旧法制,相应建立、健全人民新法制。
1949年3月,董必武在其签署的《华北人民政府训令——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令电令各级政府》训令中就说:
“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则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镇压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
阶级利益既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质上就不会相同。
”所以在他看来,“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
”“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成长。
”他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司法工作者,要和对国民党的阶级统治的痛恨一样,而以蔑视与批判的态度对待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
”[1]45-46
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作了《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再次提出:
“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
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
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
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
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
”[2]2181950年7月26日,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召开,董必武作了《要重视司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在谈到建立人民司法工作时,他提出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要有法律。
”他说“目前我们已经有了类似宪法的政协共同纲领以及政府组织法等等,很多新的法令也将不断地公布出来。
但是制定完备的法律,诸如刑法、民法和刑、民诉讼法等,是需要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下搞好的,而且也不仅是现有的司法机关和从事司法工作的这一部份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更多方面的创造与努力才有可能。
”[1]101-102
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努力下,到1954年,新中国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建立人民新法制的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
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
“首先,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
这本来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有的我们不知道这样做。
”他还拿制定刑法来说,“当然目前要创制一个很完整的刑法,条件还不够,但是如刑法指导原则或刑法大纲是不是有可能制定出来呢?
应该说有充分的可能。
”事实上“但是有了这许多经验,我们还不知道整理运用,结果到现在两个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方在起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现在还谈不到。
从此可以看出,我们有些必须用法律表现出来的东西还没有用法律表现出来。
”[2]350-351同年9月24日,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进一步指出:
“现在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我们的宪法已经公布,今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以便有效地保障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1]371
建国初期,由于复杂的现实、历史原因,我国各项社会改革基本上是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进行的,法制建设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党召开了第八次代表大会。
大会认为,目前我们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是要依靠已经获得解放和已经组织起来的几亿劳动人民,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充分利用一切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3]203董必武在大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讲话。
在这篇讲话中,他提出了“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的著名观点,并论述依法办事的第一层含义就是“必须有法可依。
”
董必武之所以强调尽快健全法制,因为他认为:
”在这样任务面前,党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继续肃清反革命分子,继续同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民主法制必须进一步加强才能适应党所提出的任务。
”[4]136
众所周知,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历来有两种治国方式——“法治”与“人治”。
所谓法治,就是指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所谓人治,则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从而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采用哪种治国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实践证明,通过制定法律来调整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让法律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人们在这些生活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各国治国的成功经验总结。
在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人中,董必武是比较早的注重借鉴这些经验,并自觉将这些治国经验运用到建国实践中去的一位卓越领导人。
什么叫法制?
“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他还说:
“法制这个东西,是人制定的,不是天生的。
”“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
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2]450-451这是董必武对法制及法制与人类文明之间关系的重要阐释,讲得是法制,实际上包含着今天的“法治”。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或更确切地说,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长河中,法律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漫长的原始社会,只有习俗和习惯,没有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在人类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即有了私有制和国家以后才出现,又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发展。
它的出现,是人类从野蛮进入文明门槛的一个主要标志,不仅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文明的一个主要内容,在人的社会活动中须臾不可离开,在人的无穷无尽的创造中不断发展。
此后,法制随着一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代表了一个历史发展阶段的文明发展水平,或者说是该时期文明的主要一项内容。
中外历史反复证明,法制能为一个历史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推动文明的发展。
董必武的法制文明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就是要通过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
董必武认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后,治国方式也应随之改变。
建国初期,面对新制度下社会整合过程中各种矛盾的激烈演化,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和违法行为,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尽快恢复国民经济,我党先后发动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多项群众运动。
董必武认为“过去依靠群众运动把这些妨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扫除了。
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我们为扫荡那些东西,就要用排山倒海的力量,一下子把它搞垮。
它是一阵风,总是八级以上的风,大得很。
要解放生产力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
而法律就没有这样大的力量。
搞群众运动是完全必要的。
”[1]518
1956年以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已经巩固,国民经济恢复任务顺利完成,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顺利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而使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时“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5]494通过什么治国方式解决这个矛盾,是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为此毛泽东向全党提出了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任务的号召。
在探索的过程中,刘少奇同志认为:
“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3]253董必武也认为,这时不能再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而应当用法制的方式进行治国。
因为“现在情况变了,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
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这在八大的决议中已经明确地向我们指出来了。
”他还说:
“群众运动是个法宝,是创造法的。
但不能经常搞运动,因为震动太大,八级以上的风,刮一阵是自然现象,经常刮就受不了,把树吹倒了,人不能出门,经常刮是不行的。
情况变了,我们的工作方法也要随之改变。
”[1]518笔者认为,这是董必武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作出的重要贡献,其中已经包含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内涵。
法制的核心是守法。
董必武认为,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
早在抗战时期,董必武就要求边区的党员:
“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
……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针对当时有些党员存在特权思想,犯了法却逃避法律的惩罚,他提出:
“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
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
为什么呢?
因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我们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
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
”他最后说:
“我请求边区党通过一个决议,警告我们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
党员犯法,加等治罪。
这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
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
党员毫无例外,而且要加重治罪,这更表示党所要求于党员的比起非党员的要严格得多。
”[2]58-59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的法制逐步走向正规,董必武比较早地提出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
列宁说:
“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
克服这种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这一任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胜任,然而就是苏维埃政权也须要经过长时间的和坚韧不拔的努力才能完成。
”[6]506正因为如此,董必武在1954年党的一次会议上提出:
“在过去,人民对旧的统治者的反动法律是仇视和不信任的,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一种现象。
这就是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
过去我们在这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做得还很不够,今后还需要在长时期里来解决这个问题。
”[1]331同时他特别强调指出:
“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
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
”[1]336同年6月,他进一步强调:
“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
”他还批评说:
“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自满情绪,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
”[1]359前面已经提了,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提出了“依法办事”的思想,并对其包含的两层含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行了深刻论述。
其中“有法必依”指“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
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
”[4]137董必武的这一主张,对当时教育群众、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反对特权思想,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
董必武的法制观,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以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思想方法,以对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法制文明与社会进步的密切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要求的深刻认识为依据,从而使他的法制观奠定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上,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的真知灼见,而且对于指导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的八大后,董必武提出的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在内的许多法制观点,连同八大路线一起,都被随后膨胀起来的极“左”思想指导下的“反右派”等一系列运动冲掉了,中国开始陷入由轻视法制到“无法无天”,直到以“文化大革命”为代表的历史浩劫中去,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遭到了重大的挫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没有搞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正如李龙教授所总结的那样,社会主义运动“兴衰成败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条规律就是:
重民主法制者兴,轻民主法制者衰,否民主法制者亡。
”[7]14今天,在痛定思痛中重新审视这段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董必武在半个世纪前的许多法制观点已被经验和教训证明是正确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探索成果,尤其是他在新中国成立后提出的许多法制观,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宝贵遗产,而且也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学说的极大丰富和发展,对当代各社会主义国家探寻本国的发展道路都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1978年12月我党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掀开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新篇章。
邓小平在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总结了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刻阐述了实现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的重大问题,在董必武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办事”思想基础上,提出并阐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阐述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等一系列重要思想。
董必武奠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为新时期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一系列科学论述,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党的十五大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对马克思主义作出了新的理论贡献。
我们党的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过程中,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 再一次明确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迈入全面实行法治的新时代,回顾、总结学习董必武建国后的法制观,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对当今中国的法制进程大有裨益。
1996年,在纪念董必武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江泽民指出:
“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珍贵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指导意义。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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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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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出版社,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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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出版社,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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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出版社,1979.
[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回顾(上)[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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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出版社,1972年.
[7]李龙.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M].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
DiscussingDongBi-wu'slegalsystemviewafterfoundnewChina
WANGMing-you
(DepartmentofhistoryXinxiangUniversity,XinxiangHenan453003)
Abstract:
WhenDONGBi-wuwasaleaderofthenewChinalegislativeworkinlong-term,heproposedaseriesofrichforesightlegalsystemviewpoint.Heproposed,afternewpoliticalpowerestablishment,mustabolishthereactionaryoldlegalsystem,thecorrespondingestablishmentperfectpeoplenewlegalsystem.Thelegalsystemishumanculturemainoneitem.Afterourcountrypoliticseconomicsituationchange,thegoverningwayshouldalsoalongwithitchange.Ifweeducatethepeopletoobeythelaw,firstthestatepersonnelsshouldobeythelaw.
KeyWords:
DONGBi-wu;AfterfoundnewChina;Legalsystemview
作者简介:
王明有(1963—),男,河南焦作人,新乡学院历史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史研究。
(已发表在2011年4月河师大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