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办流程V1510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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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流程V15101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

业务经办手册

2011-10-11

声明:

本经办手册是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并参照区县经办流程制定。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保中心管理的参保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业务。

若因手续问题或材料不全,经办人员有权退回,不予办理。

手册中未提及的特殊业务,以经办人员要求为准。

特此声明。

.变更记录

版本号

修改内容

修改日期

V1.1

补缴业务填报报表和材料

2010-11-1

V1.2

在职职工增加、减少模块,报送材料中删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011-3-1

在职职工增加(转入):

报送材料中删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011-3-17

V1.3

缴费基数变更

2011-6-21

V1.4

补缴

2011-08-01

V1.5

补缴、补办资格认证

2011-10-11

目录

业务办理须知1

一、单位参保管理2

1.1、新参报单位业务2

1.1.1社会保险登记2

1.2、正常缴费单位业务3

1.2.1单位信息变更3

1.2.2单位险种登记4

1.2.3单位注销4

1.2.4单位转入5

1.2.5单位转出5

1.2.6单位形式变更5

1.2.7单位中断5

1.2.8单位换发登记证6

二、四险收缴业务6

2.1、在职职工增加6

2.1.1在本市新参保人员增加:

6

2.1.2在本市已参保人员转入:

7

2.2、在职职工减少7

2.2.1转本区/他区7

2.2.2失业转街道7

2.2.3在职人员一次性清算7

2.2.4办理退休8

2.2.5转外省8

2.2.6判刑劳教、非带薪上学、出国8

2.2.7工伤一至四级减少9

2.3、个人信息变更9

2.3.1涉及工龄等个人信息的变更9

2.3.2非涉及工龄等个人信息的变更10

2.3.3缴费人员类别变更10

2.3.4缴费基数变更10

2.4、单位退费10

2.5、补缴11

2.6、还欠13

2.7缴费工资申报14

三、养老保险待遇支付14

3.1、退休审批14

3.2、新退休人员增加15

3.3、退休职工刑满释放、劳教期满或监外执行、缓刑等原因增加15

3.4退休人员减少15

3.4.1、死亡减少15

3.4.2、其他原因中断支付15

3.4.3、退休人员劳教或假释期满减少16

3.5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16

3.6退休人员待遇支付变更16

3.7月报外支付16

3.8养老金调整17

3.9补办资格认证17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18

4.1支付依据18

4.2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业务办理18

4.3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业务办理19

4.4支付月报21

五、生育保险待遇支付21

5.1、支付依据21

5.2、生育医疗费用业务办理22

5.3生育津贴业务办理22

5.4月报支付23

六、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费23

6.1、支付依据23

6.2.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转出时一次性清算23

七、其他转移、补填业务24

7.1异地转入业务24

7.2异地转出业务25

7.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26

7.4无《手册》补填26

7.5旧转移单补填27

7.6旧转移单补填27

八、经办表格(略)28

业务办理须知

1、办理部门: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保中心保险管理处

2、业务岗位划分:

划分为收缴岗、支付岗。

收缴岗负责单位信息管理、四险收缴业务,其他(转移、补填)业务,支付岗负责四险支付业务、退休审批。

中心收缴岗联系人:

李永健,联系电话:

83581492,传真:

83581218

中心支付岗联系人:

胡雪,联系电话:

83581217,传真:

83581218

3、业务受理时间:

每月5日-25日,周2-周4上午8:

30-11:

30,下午:

13:

30-17:

30,周5上午8:

30-11:

30;退休审批申报5日-20日。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律为A4纸,单位填报报表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不便盖公章的,可用人资处章替代,其他章无效);报表一律要求原件,复印件无效;报表填写需规范,可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通过电子版录入后打印。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填表日期等不得遗漏。

5、业务申报方式:

(1)报送至前台;

(2)邮寄特快专递。

京外单位可先传真办理,随后按上述业务申报方式报送。

联系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482号,邮编:

100053

 

一、单位参保管理

1.1、新参报单位业务

1.1.1社会保险登记

(一)业务流程:

(二)提供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上级法人单位驻京非法人机构在京参保委托授权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填写表格: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

(四)注意事项:

a.表格需如实填写本单位的信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b.单位类型:

区分企业、事业、机关、社团、个体工商户等;

c.经济类型:

只有企业才区分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外资等;

d.单位类别:

区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e.隶属关系:

区分中央属、市属、区属或其他;

f.行业性质:

按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核定工伤保险费率;

g.单位使用支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单位信息录入确认完毕后,为单位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1.2、正常缴费单位业务

1.2.1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变更

所需材料:

(1)工商局出据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资料要求:

以上复印件需A4规格并加盖单位公章。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不得涂改。

(二)单位注册地址或法人变更

所需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变更需要提供新法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资料要求:

以上复印件需A4规格并加盖单位公章。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表可手工填写或电脑填写打印,均不得涂改。

(三)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变更

所需材料:

不需要提供材料,直接填写报表即可。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表可手工填写或电脑填写打印,均不得涂改。

1.2.2单位险种登记

所需材料: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表可手工填写或电脑填写打印,均不得涂改。

1.2.3单位注销

指正常缴费单位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况时需要办理单位注销手续。

所需材料:

(1)单位需提供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它情况的相关证明;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表可手工填写或电脑填写打印,均不得涂改。

注意事项:

(1)程序限制,该单位有正常缴费或支付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欠费信息,均无法办理注销;

(2)办理单位注销应在本月月报财务回款记帐后;

(3)单位注销程序不可逆向操作。

1.2.4单位转入

(1)单位需提供由外区社保经办机构签字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2)注意事项:

程序无限制,注意核对转入单位的单位信息,险种等是否正确、齐全。

1.2.5单位转出

(1)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2)注意事项:

转出日期需提前1个月停止办理相关业务或转移区县间相互协调,确保无在途业务;办理单位转出应在上月月报财务回款记帐后或提供转出上月银行托收单据,有任何月份欠费情况下单位不予转出;如单位有正常支付人员,需支付办打印养老金明细表。

1.2.6单位形式变更

(1)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2)注意事项:

程序限制,二级公司变独立单位或独立单位归属二级公司,程序限制变更前,本月该单位不允许有正常缴费人员的增减变动或正常支付人员的增减变动。

1.2.7单位中断

(1)单位中断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2)注意事项:

a.该单位有正常缴费或正常支付人员,不允许进行单位中断处理。

b.该单位缴费人员均为终止状态或无一人正常缴费且又无欠费信息,不允许进行单位中断处理。

1.2.8单位换发登记证

社保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核对表》,由单位核对后,填写完整盖章。

需要变更信息的,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附相关材料。

社保中心变更后,予以核发新证。

二、四险收缴业务

2.1、在职职工增加

2.1.1在本市新参保人员增加:

所需材料: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需要提供:

本人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和外埠户口的人员除上述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变更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部门批准调动的,还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调动批件。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并粘贴一寸彩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份,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需先进行医疗保险增加,取得医疗手册编号后方可进行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增加。

2.1.2在本市已参保人员转入: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份,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若北京市系统存在已终止状态的个人账户信息,需由个人申请到原参保区县社保中心申请清理原终止账户,清理完毕后再办理增加。

2.2、在职职工减少

2.2.1转本区/他区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办理个人账户关系的转移,账户基金不转移。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2.2.2失业转街道

注:

只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可以办理失业转街道业务。

填报报表:

单位填写《北京市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报表中注明转入的街道。

2.2.3在职人员一次性清算

在职人员死亡、加入外国籍、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待遇人员须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

(一)参保人转外国籍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本息可以一次性领取,注销个人账户,需提示单位:

此操作不可逆转,一旦注销账户,不能重建。

(二)参保人死亡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可以一次性领取,注销个人账户。

所需材料:

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提供入外国籍证明,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在职死亡人员提供派出所、医院、民政部门、火葬场,其中任一部门地开具的死亡证明。

填报报表:

《北京市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

注:

办理完毕减少后,请同时办理月报外支付。

2.2.4办理退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

填报报表:

《北京市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个人账户拆分表》一份。

2.2.5转外省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后,到京外工作的,须办理转外省减少业务。

填报报表:

《北京市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并注明“转外省申请中断”。

社保中心办理转外省中断减少后,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给单位或个人,并按照转外省流程及时办理后续业务。

2.2.6判刑劳教、非带薪上学、出国

填报报表:

《北京市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

上述人员需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返回单位两份,单位存档并存入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封存。

2.2.7工伤一至四级减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做“工伤(1-4级)减少”,系统中职工的失业、工伤终止,养老缴费状态正常。

填报报表:

《北京市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

2.3、个人信息变更

2.3.1涉及工龄等个人信息的变更

己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如需变更此项信息需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表二-1》并经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变更。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不需行政部门审批,直接填表办理:

a.新参保人员,先进月报后做补缴,如补缴日期早于参加工作日期,需要按实际缴费时间变更参加工作日期后才能补缴的;

b.专项审计、稽核补缴、社保科审批补缴时,如补缴日期早于参加工作日期,需要按实际缴费时间变更参加工作日期后才能补缴的;

c.在本市参保后,有异地基金转入,可依据外省市社保转移明细单中实际缴费时间变更参加工作时间;

d.外区社保行政部门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转移情况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上的错误信息上加盖公章,需由我区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的;

e.参加工作日期在1998年7月以后如需变更的。

所需材料:

行政部门审批材料。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表二-1》。

2.3.2非涉及工龄等个人信息的变更

己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如需变更非工龄等个人信息时,需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3.3缴费人员类别变更

参保人员变更缴费人员类别时,单位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表二-1)》,并附变更人户口本复印件。

2.3.4缴费基数变更

变更当年缴费基数的,填写《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变更(补差)确认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表二-1)》,并附职工上年工资的有效凭证(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提交首月工资有效凭证)。

需要补缴基数差的,请按照补缴流程补差。

变更历年缴费基数的,需提交红头文件,经北京市社保中心同意并书面批复后,按上述流程办理。

2.4、单位退费

(一)单位退费时需附退费申请,如退费原因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及时办理减员手续,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如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需附本人申请;如退费原因为重复缴费,需提供重复缴纳的相关证明,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判断是否应由我区进行退费。

(二)业务人员对原始材料进行初审签字后,交由业务主任审核。

(三)业务主任审核同意后转补缴岗录入,再转基金财务部进行退费。

(四)单位填写表格: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表》(表二十)、《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汇总表》(表二十一)。

2.5、补缴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保险费需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缴纳金。

2011年7月前的补缴仍按原办法加收系数。

2011年7月后补缴,当日办理当日缴费,当日未完成缴费的,需重新申报(按再次申报日期计算滞纳金)。

2.5.1本年度内补缴

因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当年遗漏几个月或未缴费的情况,单位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当年补缴业务。

(当年是指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

填报报表: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补缴近3个月的不需要)、《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书面补缴申请,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凭证等),单位存在证明(如营业执照,我公司单位暂不需要提供)

业务流程:

单位业务人员将上述报表和所需材料报社保中心收缴岗,收缴岗业务人员审查、录入后(使用企业版软件的,需要将报盘文件拷贝到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导入即可),在《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签字(需要缴纳滞纳金的由社保中心打印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在汇总表中签字)。

单位将业务人员持收缴岗签字或重新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各一份到中心财务缴费。

2.5.2跨年度补缴

因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历年遗漏几个月或几年未缴费的情况,单位应为参保人员办理跨年补缴业务。

(历年指办理日起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及之前年度)需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所需材料:

a.单位红头文件补缴申请(台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写明单位漏缴原因,补缴年度;

b.补缴年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凭证等);

c.补缴年度工资收入台账;

d.其他能证明单位原因漏缴的材料;

e.单位营业执照;

填报报表: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业务流程:

经行政部门审批并获得批件后,单位业务人员持行政部门批件和相关业务报表,报社保中心收缴岗,收缴岗业务人员审查、录入后,重新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并签字。

单位将业务人员持收缴岗签字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各一份到中心财务缴费。

2.5.3单位公告期内批量补缴

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由单位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各人和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补缴期间的工资基数。

由稽核部门核实后,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人员一并办理补缴。

超过公告期的按2.5.1和2.5.2办理。

2.5.4稽核、监察、仲裁及法院判决补缴

所需材料:

a.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b.稽核部门责令补缴的应出具《整改意见书》

c.劳动仲裁部门责令补缴的应出具《裁定书》

d.法院责令补缴的应出具《判决书》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6、还欠

(一)单位还欠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个人还欠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单位归还欠款(个人)明细表》。

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参保单位,将其信息传送给稽核部门催缴,还欠时应持催缴通知或稽核出具的还欠通知书。

(二)由收缴岗审核确认后转基金财务部进行基金收缴。

2.7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职工工资,并进行核定后,打印《北京市——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并导出上报文件。

填报报表:

《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上报电子文件。

三、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3.1、退休审批

所需材料:

职工档案,女工人需要劳动合同(证明工人岗),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6份)

特殊工种退休的:

需打印3份《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1份《岗位登记表》

中心建议:

各单位应提前1-2年审查本单位即将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档案。

档案中关键材料缺失的应提前查找或弥补,避免因档案问题影响职工退休的情况。

3.2、新退休人员增加

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处审批后,可办理退休人员增加入库。

(不办理退休增加的,将无法领取退休金)

所需材料:

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处审批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遇核准表》一份。

填报报表:

《北京市183号令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登记表》(表17-1)一份。

3.3、退休职工刑满释放、劳教期满或监外执行、缓刑等原因增加

所需材料:

公检法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份加盖公章。

3.4退休人员减少

3.4.1、死亡减少

所需材料:

提供派出所、医院、民政部门、火葬场,其中任一部门地开具的死亡证明。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加盖公章。

如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社保中心为单位打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可由单位申请月报外支付。

注:

办理完毕减少后,请同时办理月报外支付。

3.4.2、其他原因中断支付

单位确认退休职工已经死亡,但暂时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可先办理其他原因中断支付。

所需材料及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加盖公章;单位减员申请一份加盖公章。

3.4.3、退休人员劳教或假释期满减少

所需材料及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份加盖公章;公检法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5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指变更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的变更。

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

3.6退休人员待遇支付变更

变更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关的重要信息。

需分两步办理:

1、报劳动部门审批;2、社保中心变更信息;

1、报劳动部门审批

所需材料:

个人档案、原退休待遇核准表、其他证明材料;

填报报表:

《职工基本信息表》,《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2、报社保中心变更信息

所需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材料

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

3.7月报外支付

(一)丧葬费、一次性支付、多支养老金退费

所需材料:

《死亡证明》,《个人账户清算单》(一次性支付用)

填报报表:

《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和《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汇总表》

(二)行政部门审批待遇支付

所需材料:

行政部门审批件,需补支的在审批件中注明补支起始时间,或提交单独的补支待遇的审批材料。

填报报表:

《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和《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汇总表》

3.8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调整分为正常调整和因社平调整。

调整工作由北京市社保中心完成,公司社保中心进行汇总后,打印《北京市退休/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汇总表》、《北京市退休/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过录表》和《北京市退休/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明细表》。

3.9补办资格认证

未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如期办理领取待遇认证的人员,其所享受的待遇将全部停发,若该人员确实具备领取待遇资格,可通过单位补办资格认证。

所需材料认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或《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经办机构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返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代理认证的还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填报报表:

《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补办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居住在国外的需提供《健在确认表》,此表也需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将上述材料,每月26日前报社保中心。

经社保中心操作完毕后,恢复领取待遇资格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1支付依据

(1)行政法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4.2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业务办理

4.2.1工伤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所需材料: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工伤证复印件》、《诊断证明》。

填报报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明细表六》、《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七》。

4.2.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需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需持本人工伤证到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采取记账方式,除自费部分外其他符合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单位无需再申报。

2、工伤职工由于特殊原因与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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