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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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
律师。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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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服务制度:
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户,
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
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
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础,因
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地确定
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
通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
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
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
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
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
遇顾问单位涉及重
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
本所会及时汇集专业律师,
组成“专
门律师服务工作团”
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
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
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师还会按法
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
理,保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专业。
6、定期拜访制度:
顾问律师进行定期拜访,变“被动服
务为主动服务”
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的业务特点,
熟悉顾问单
位的经营运作模式,
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提出合理化建
议,更有效的为顾问单位避免和防范经营中的风险.
如本所受聘贵司担任法律顾问,
本所将按以上法律服务
制度,为贵司提供优质、
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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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由对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相当研究的蔡宏谋、丁小明、上
官宝山、卢晶、杜振祥、黄晓琪(必要时增加律师)组成律师团(各
律师简历附后),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服务。
其中,蔡宏谋律师任贵行
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
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律师团,分派、指导、监督律师
团成员的工作。
另根据贵单位法律事务的不同领域,指派其他相关专
业律师协助处理。
四、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概况
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于1999
年
先后特批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将银行的
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处置回收。
因不
良交易本身涉及合同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
境内外并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若干法律部门,
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风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
对不
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辄涉及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
跨多个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同、担保、房地产、规划、税务、劳动
保障、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及,
因此律师参与到整个交易环节尤其重要。
五、我所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为银行草拟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转让的内部审批机制,
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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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整理贷款确
权所需的资料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银行可转让资产包范围内,协助银行确定
可转让的资产包。
协助银行收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文件【包括未决诉讼和仲裁(如
有)】。
(三)对银行预转让的资产包进行的尽职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等
方面的真实信息,对目标企业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出职业判断,为委
托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的尽职调查的内
容如下:
1、对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调查。
包括审查债权合同主体和内容
的合法性、债权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担保
合同的履行情况;
2、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包括其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情况、设立、变更、章程、
业务资质、控股单位和关联单位以及年检情况等等;
3、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进行调查。
包括实务资产(含担保资产)、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债权以及须优先清偿的债务;
4、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其它情况进行调查。
包括其组织机构、人员
状况、经营情况、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及涉诉情况;
5、对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6、提前对被银行列为有潜在还款能力危机的企业及个人的背景资料
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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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综合以上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
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
(五)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产
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六)为银行引荐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银行最终确定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为银行引荐相应的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做通道业务。
(七)协助银行将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不
良贷款的出表,降低不良款率
(1)参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等相关事项的
谈判;
(2)为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议》,协
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3)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草拟《合
作清收处置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
议》。
(八)为银行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银行推
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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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产生,并且在规模、创新方面一直保持全
球领先地位,欧洲继美国之后加入资产证券化的行列,但是由于法律
结构的差异,在规模和创新方面与美国有较大的差距。
在亚洲,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的安全性被投资者放
在首位,于是资产证券化成为亚洲国家的一些公司进行融资的新渠
道,亚洲各国也纷纷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由
于资产证券化对法律、信托、担保、会计等方面要求较高,亚洲国家
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没有成熟。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
的尝试,2005
年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经过近
一年来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家开发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分别委托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
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标志
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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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资产:
追偿债务,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
公司应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的经营范围和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置方式,以
达到回收资产最大化的目标。
资产证券化就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诞
生的新方式之一。
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
规定,但是我国已经完成了三例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分别是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的离岸资产证券化、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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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当然,这三个案例
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可以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
化的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提供经验借鉴。
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不良资产
证券化能够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提前回收资金,而处置的最终
风险及损失由证券投资者承担。
另外,它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改
善了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所在资产证券化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1.资产证券化的发起阶段,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
告》,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并起草《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
通过对发起人证券化融资目标的分析以及相应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
协助发起人组建不同的资产池,并制定《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
其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或特设机构的具体情况、发行资产抵押证券的目
的、作用;
拟融资资金的具体规模;
拟用作发行证券的抵押贷款的具
体情况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信用程度、优良率等;
拟售出的贷款
组合单价、总价、价款支付等情况;
拟融资的款项用途;
拟融资的期
限等。
2.特设机构的设立阶段,参与特设机构的设立,并起草和审定
公司章程,股东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参与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和登记注册等。
3.证券的发行阶段,对证券发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参与对《证券发行说明书》的验证工作,出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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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笔录;
参与起草、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等。
4.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制定,如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贷
款组合买卖合同》、《被证券化贷款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特设机构与
受托人的《现金流资产投资管理信托合同》等等。
5.协调与各方的关系,与上级部门、证券主管部门、证券公司、
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公司、投资者的协商、谈判工作。
除了就有关金
融实务问题作出说明外,还须就各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
在贷款
组合的价格、价款支付、收益的处理与分成以及证券发行、资金托管
和服务等方面律师的参与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六、我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包中的法律服务内容
(一)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资产包受让管理制度、资产包受让的内部审
批机制,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项目
通过我所建立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项目信息,为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与银行搭桥并推荐目标项目。
(三)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可受让的资产包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受让的资产包范围内,
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可受让的资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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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预收购资产包的尽职调查
1、调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企业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包括设立、变更等资料,了解
企业的股本结构,因为很多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或被股东予以注销。
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被吊销企业的股东应
承担清算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则判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清算
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
务,则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注销企业的股东(未清算)则可能承
担偿债责任。
第二,企业设立时、增资时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企业股东出
资是否实际出资,当然对于货币出资,只要验资形式上符合规定,则
一般只能认定为出资到位。
但如果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方
式的,尽管验资机构出具符合形式要件的验资报告,也不能代表出资
已到位,尚需要审查相关权利的转让手续是否办理,若未办理,则应
当属于出资不实,责任股东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企业改制之相关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等资料,有一部
分企业偿债意愿很差,企图逃避金融债务,政府相关部门也可能考虑
企业经营及职工因素,或甩包袱的观念,纵容甚至支持企业进行各种
五花八门方式的改制。
因此,细致审查企业改制文件,是确定改制企
业民事责任,防止改制企业逃避债务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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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可能存在的企业评估、审计报告及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资料。
此类资料对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了解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资产线索却是必不可少的,可能存在的企业房地
产权利证书、分支机构、子公司名称至少会为企业资产调查提供部分
相对明确的目标,节省调查成本和时间。
2、关于债务人房地产情况的调查
鉴于大部分不良资产项目的债务企业处于经营不佳状态,其货币
资金动向相对极其隐秘,开立基本账户基本不用,而房地产作为其主
要固定资产相对不便隐匿、转移。
因此,对债务人房地产的调查,是
目前最直接、最便利的查找债务人资产的方式,相对于设备、股权等
其他资产,房地产也比较易于变现。
房地产调查主要应包括:
第一,房地产权属,具体为证号、座落、面积、建成年代、用途、
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
第二,房地产抵押,具体
为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日期、抵押担保金额,房产、地
产是否同时或分别设置抵押等;
第三,房地产查封,具体为查封法院、
法律文书、涉案当事人、涉案金额、查封范围、查封期限、是否有轮
候查封等。
(五)可行性论证
(六)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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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
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七)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及回报
率等相关事项的谈判
(八)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债权转移过程中的审查工作
1、审核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查阅债权详细资料,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凭证、
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
主要通过审查借款期限
/诉讼时
效期间、利率/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
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
2、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诸如营业执照、章程、
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
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
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
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
获取评估
/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
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
3、查阅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
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定)。
对于拟再次起诉
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
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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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的,则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
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下一步的财产调查、
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查。
(九)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
议》,协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十)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协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合作清收处置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签署《合作清收处置协议》。
(十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资产管
理公司推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十二)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处置
资产。
(十三)协助资产公司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制定、发布等内部工
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我所为资产包竞买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为竞买人建立分类数据库
我所根据竞受人的不同投资意向,对竞买人进行分类,并且建立
相应的客户数据库,以便及时为竞买人提供不良资产处置项目信息。
(二)对竞买人预买受的目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1、到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查询债务人的工商档案,了解其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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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是否仍正常参加年检,以确定其是否仍具备债务人的主体
资格。
2、根据工商档案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人披露的材料中所显
示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所等
部门对财产现状进行核实,看是否设置有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是
否具备执行的可能。
3、到债务人经营场所现场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债务人的经
营状况进行直观的了解。
4、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解。
(三)协助买受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供给
委托的潜在购买人;
(五)协助买受人与银行或金融管理公司就资产包的转让款及转让方
式进行谈判;
(六)协助买受人对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审
查,进行协商签订的谈判,和正式签订协议的全过程。
八、服务收费标准
依照本所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以及ⅩⅩ市律师协会
制定的相关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我所关于不良资产的收费标准、
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及我所与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
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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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作方式
我们非常期待与贵单位的全面合作,并形成默契配合的团队,发
挥各方的力量,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开拓广阔天空。
如果能与贵
单位及阁下合作,我所将对贵单位及阁下的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
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再次对贵单位及阁下的信任与支持表示感谢。
顺祝
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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