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暨综治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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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暨综治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暨综治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楚雄州人民调解工作暨表彰大会于4月22日、23日在楚雄州宾馆召开,全州十县(市)分管调解工作的副书记、副县(市)长、司法局长、法院院长、司法所所长、法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会上,州委副书记李兴旺同志传达了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总结了我州的人民调解工作,对下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州委常委、副州长李巍也对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要求。

会上,州委、州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25个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我市子午镇、树苴乡两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三个集体,富民镇人民政府杨光兴等6名个人受到了表彰。

我市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全国、省、州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州人民调解工作会的要求,研究部署和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把及时妥当、有效解决各种矛盾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化解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楚雄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下面我谈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近几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楚雄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调解工作作专题研究,听取汇报,分析动态。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来抓,每年年底的综治考核检查中,对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点进行考核和检查,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在去年人民调解年活动中,绝大部分乡(镇)拔出专门资金,用以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大排查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

在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几年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第一、高标准建立调解网络。

按照调解网络高标准、调解队伍高素质、调解工作高效率的“三高”目标,创建覆盖全市每个角落大调解网络体系,率先组建了市、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成立了党政统一领导,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各方共同参与,分工负责,联动配合的化解矛盾的新机制。

  第二、规范调解活动管理。

按照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的“四落实”和有专门的办公室、办公用品、有印章牌子、有制度装框上墙、有完整规范的台帐、有卷宗档案的“五有”要求,在全市广泛开展创建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

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基层司法所的努力,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基本做到了“五有”、“四落实”,正朝着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准迈进,每个调委会都有人抓调解工作,工作运转正常。

  第三、注重调解实效。

高标准组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狠抓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人民调解工作。

在成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过程中,我市统一标准制作印章、牌子,统一组成人员,统一制定规章制度和公示内容,统一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调解规程,使各调委会进一步完善了各自的制度建设。

在成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过程中,各司法所采用培训、座谈等方式,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有了更新的认识,提高了人民调解在楚雄市的公信力。

去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各类民事纠纷3442件,市人民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1541件,比上一年审理的1734件下降193件,在减轻市人民法院压力的同时也减轻了群众解决矛盾的经济、人力和精神负担。

调解的3442件纠纷中,调解成功3335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不执行,一方起诉到市人民法院的仅有2件,其中一件的调解协议得到市人民法院支持,不履行协议一方不仅需履行原协议的义务,还负担了对方的诉讼成本。

一件变更。

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得到体现。

  第四、注重协调,形成合力。

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需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需要采用整合调解的、信访的、维稳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为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诉讼调解四调并举,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核心,诉讼调解为保障,民间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格局,确保社会稳定。

  通过上述工作,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建成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1个,乡(镇)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19个,从业人员121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9个,村级调解委员会152个,有调解小组2859个,调解工作人员7447人,其中调解委员1489人,纠纷信息员5958人,形成了市、镇、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网络,加上22个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调解,司法所等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我市人民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成的大调解网络已经形成,并覆盖了城乡的每一个角落。

XX年,除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外,各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还调处了各类矛盾165件,调解成功138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27件,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调解民间纠纷1334件,调解成功1314件,协助调委会调解纠纷413件,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761件,利用调解网络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12次。

今年上半年共调处各类纠纷1630件。

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

  目前,我市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与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辛勤劳动分不开。

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向辛勤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上的广大人民调解员,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官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认识不到位。

少数领导对新时期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具体说就是有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第二是投入不够。

两级调解机构的工作条件还很差。

调解人员的补贴不落实,客观上制约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是组织不适应。

当前,人民调解组织大多只设在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居委会两个层面,对新兴产业、新兴行业、新兴领域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还没有展开,还存在空白点。

  第四是人员不适应。

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加之村委会一级换届工作刚结束,调委会成员变动较大,新的调解人员还不能适应工作,由于调解人员的报酬长期得不到落实,调解队伍不稳定,人民调解工作人少事多、负荷量大,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

  二、加强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

要完成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必须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事也干不成。

总体看,我市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显现,农村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山林水利、征地、搬迁;城市因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

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在这样的一种形势下,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

人民调解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它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不收费用,广为基层群众所接受,因而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突出作用,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的方法,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

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分清是非、调解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人民调解便民、利民,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法调解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调解过程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四个文件的出台,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在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加之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表达也将更加挑剔,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通过多年的实践看来,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纠纷调处,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增进了人民内部的团结,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工作秩序,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切切实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我们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和作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把握问题的实质,找准矛盾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千方百计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调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人民内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种种问题,我们要做到从理论到实践中的三个突破。

  一是从理论上突破传统人民调解定义的束缚。

新时期的人民调解是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主抓,专群结合,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防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运用机制的总称。

在这一理论的支持下,我们要用2至3年的时间,在我市乡、村两级建立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建立防范治理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

普遍建立乡(镇)联合调解中心,以突出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主抓、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矛盾纠纷的特色。

  二是要从组织上突破单纯群众自治组织的局限性。

在巩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国企传统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时,在私营企业、物业管理行业,大中型商贸市场,工业小区等新领域和乡(镇)接边地区大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做到经济发展到哪里,调解组织布建发展到哪里,填补以往按行政区划设置调解组织形成的空白,使人民调解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有了更坚定的基础。

  三是从实践上突破传统人民调解只处理家庭邻里之间情感纷争的模式。

以组织开展“有矛盾纠纷找司法”活动为载体,把人民调解工作重点转移到维护稳定的最前沿,以主动介入排查治理为契机,健全完善排查,化解两个机制,主攻易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的重大矛盾纠纷,可能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量大面广,经常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

让人民调解最大限度地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2、在工作方式、方法上要强化“三个功能”

  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调处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不断分析和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要立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一调解基础,善于应用法律、法规和涉及人民调解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强化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各地调解组织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提高调处工作水平。

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及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积极开展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一方面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它恶性案件,充分利用调解小组、纠纷信息员开展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类似子午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的预防机制。

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掌握全面客观的纠纷信息,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经过近年来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但是,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同社会进步的速度相比,仍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

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利用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

特别是要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群众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调解活动,运用具体案例在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

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三)、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在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中,调解队伍的素质是关键。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关键在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热爱调解工作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要求的基础和保证。

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人民调解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

但近年随着农村村级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的深入进行,矛盾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新的特点,人民调解队伍人员变动较大,新的调解人员普遍缺乏培训,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后,又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调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使我们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另一方面,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广大人民调解员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共同造就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队伍。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为新时期人民调解提供组织和工作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要树立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加强领导,努力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稳定观,高度重视并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

  各级、各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逐步加以解决。

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调解人员的培训费和表彰经费。

根据各地开展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加大人民调解专门场所及办公设备的投入,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民政部门要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纳入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协调好工作关系,主动配合、不越权、不推卸,形成“一家人,一条心、一股劲”的调解体系。

遇事互相商量,有困难互相支持,工作中互相配合。

  同志们,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省、州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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