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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文

常用公文

篇一:

常用公文种类2

常用公文种类

20XX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XX?

14号),决定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条例》规定现行各类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此外,《条例》没有对公文的主题词进行要求,就是说公文可以不要主题词了,这是很大的变化。

一、决议: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二、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委及其部长、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它一切组织无权发布)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公报: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开发布重大事件或重要决定事项的报道性公文

五、公告:

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

六、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七、意见:

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八、通知:

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九、通报:

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用“通报”。

十、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十一、请示:

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作出指示,对某项政

策界限给予明确,对某事予以审核批准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公文,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

请示可分为解决某种问题的请示,请求批准某种事项的请示。

十二、批复:

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三、议案:

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十四、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五、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用“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一条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二条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机密等级等内容,一般用横线与正文部分隔开。

一、发文机关(公文版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居中。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之下、横线之上,居中。

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要标注签发人,置于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四、紧急文件分“急件”、“特急件”两种,标于眉首右上角。

五、秘密文件应准确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眉首右上角。

第三条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内容、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标题置于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

标题一般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公文种类,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除发布和批转上级规章性文件外,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也不用其它标点符号。

二、“公告”“通告”“条例”“规定”“决议”“决定”等公文可不标明主送机关,其它应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置于正文内容之上、左端顶格。

“决议”“决定”若标明主送机关也可置于文稿尾抄送栏。

三、正文内容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一、”“

(一)”“1.”“

(1)”。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用章、节、条、款、项标明层次。

四、附件名称标于内容之后,成文日期之前。

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不能合订的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文件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五、文件落款,指正文末尾的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和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公章。

加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不再另署发文机关名称。

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可不加)、抄送栏、印发机关栏、印发日期、份数等项。

第四条主题词。

置于横线之上左端,按主题词表规定标引,词目间间隔一个汉字距离。

第五条抄送栏。

在主题词横线之下。

抄送单位可使用规范化的简称。

第六条印发机关及日期栏。

在抄送栏下用横线与抄送栏隔开,左端署印发机关全称,右端署印发日期。

第七条文件份数。

标于印发机关及日期栏横线之下,居右。

第八条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公文用纸为a4型,并用统一印制的红头公文纸印刷,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文标题用二号宋体字,内容用三号仿宋体。

篇二:

企业常用公文种类

企业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篇三:

常用公文的文种有哪些

常用公文的文种有哪些

每一类公文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再具体分为若干种。

为了使各种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以便于正确有效地形成和办理公文,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就是文种。

由于文种是经过统一规范的,称谓统一,含义精确,准确揭示了发文机关的权限、发文机关与主要受文者的工作关系。

行义的目的和要求,表明了公文的具体用途,因此,正确选择并在公文上标明文种,将会给公文的形成和办理带来便利,并有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机关公交种类上要有:

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

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种。

《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

请示、批复、意见。

函、会议纪要等13种。

(一)常用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

1.条例。

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关法规文件的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作为国家法律的条例,主要用于调整或明确长期施行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或规则。

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主要用于调整或明确其所辖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或规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用于:

确定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调整或确定某些具体的关系或规则。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条例可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对于党的领导机关而言,条例可作为党内规章的名称,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2.规定。

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党内规章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作出规定,如确立活动规则,提出处理问题的准则与规程,明确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予以补充等。

3.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4.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5.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

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6、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7.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9.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实践中常用于:

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褒扬先进模范事迹;总结并要求借鉴吸取具有较普遍借鉴意义的各种教训;批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错误思想、错误观念、错误做法、错误行为;告知性质重要、涉及面较宽的事物的动态、动向。

10.通知。

适用于批转有关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波布规范性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11.公告。

用于地位较高、影响较大的机关向国内外公开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12.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其具体适用范围与公告基本相同。

13.通告、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14.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

实践中主要用于:

请求上级明确有关方针、政策或要求;请求上级指示处置重大问题或因无原则规定难以处理的问题的原则与方法;请求上级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处理有关问题;请求上级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复杂矛盾关系;请求上级分配任务、布置工作;请求上级核准编制、经费;请求上级审批工作计划和其他方案;请求上级任免有关干部;请求上级审定有关项目;请求上级审查批准本矾关制定的共需由上级机关审批后方能生效的重要规范性公文;请求上级批准按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其他事项等。

15.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实践中常具体用于:

向上级反映工作的进展情况;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动向或问题;汇报有关政策法令或指示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提出纠正有关偏向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提出转发公文的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检讨工作中的错误;依照报告制度的规定汇报各方面的综合情况及工作计划;将有关事项或公文报送上级机关备案等。

16.议案。

用于各级人民政府(须以政府而非政府部门名义)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7.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8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与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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