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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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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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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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
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
2)原创性声明
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
4)外文摘要、关键词
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
6)论文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
7)参考文献
8)致谢
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
2.论文字数要求:
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附件包括:
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
4.文字、图表要求:
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
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
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
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
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
5.装订顺序
1)设计(论文)
2)附件:
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
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评阅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评定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年月日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签名)
年月日
前言
无权处分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是民法的精灵,它时时刻刻困扰着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1999年《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此条一出,争议纷起。
依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债权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易言之,当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该条在逻辑上极为严谨: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欠缺处分权这一生效要件,无权处分债权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履行期满,无权处分人仍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未得到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若合同已履行,第三人善意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追认无权处分行为时,补足了欠缺处分权这一瑕疵,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但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条颇有责难,认为该条的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兼顾公平,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周。
权利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对买受人极为不公。
无权处分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中,法律的公平与逻辑都能保持一致,但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现行《合同法》的无权处分立法在逻辑上极为统一、严谨,只是无法兼顾逻辑和法律上的公平。
对法律规范的制定,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
为期该条的完善,学术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归结主要有五种观点,争议的核心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债权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这些学说都有其法理依据,但仍未能兼顾逻辑与公平的统一,或动摇了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若持债权合同有效说,如何认定所有人的追认的法律效力?
债权合同已经生效,无需追认使之生效;又如何解决善意取得?
一物不能并存两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但若持债权合同效力待定或无效说,又无法解决履行不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冲突。
笔者认为应尽量在不对民法体系伤筋动骨的前提下,兼顾逻辑与公平,重建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2
Keywords2
一.无权处分的内涵3
(一)对无权处分的理解3
1.对处分的理解3
2.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4
(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5
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5
2.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5
3.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6
二.无权处分的外延6
(一)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6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7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7
(一)无效说7
(二)效力待定说8
(三)有效说9
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11
(一)善意取得制度11
1.善意取得制度界定11
2.善意取得的效果12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2
1.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2
2.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2
3.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2
4.例外:
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于善意取得13
(三)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13
五.无权处分之后果13
(一)有效之后果13
1.追认权的概念14
2.追认权的性质14
3.追认权的行使方式14
4.追认权行使的对象15
5.追认权的除斥期间15
6.追认权行使的选择性和无条件性16
7.追认之后权利义务关系16
(二)无效之后果17
1.撤回权的概念17
2.撤回权的构成要件18
3.撤回权的行使18
4.撤回权的效力19
5.无效之法律后果19
结语21
参考文献22
致谢24
论无权处分
摘要:
无权处分是民法学上非常复杂、非常重要而且争论非常大的问题,王泽鉴先生称其为“民法学上的精灵”可谓名副其实。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提出了“表见处分”的理论来改造“效力待定说”,试图在我国建立比较科学的无权处分制度。
本文共五章分三部分讨论了无权处分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包括前言和第一、二章,主要介绍与无权处分有关的概念以及外延。
无权处分争议如此之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无权处分的内涵和外延理解不一致造成。
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评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学说并得出本文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结论。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并不一致。
我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存在三个学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有效说”。
这三个学说均存在缺陷,相比较而言“效力待定说”更可取,但需要作出改进。
本文创造性的提出了“表见处分”的理论用以改造“效力待定说”,是目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学说。
第三部分第四段是关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第四部分第五章是关于无权处分的后果。
主要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和善意第三人撤回无效两种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包括权利人追认、行为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表见处分,而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具备的,则合同无效。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权利人追认和善意第三人撤回,研究了追认权和撤回权的概念、性质、行使以及消灭,并研究了追认之后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效力待定;追认权;撤回权
Abstract:
Unauthorizeddispositionisthescienceofcivillawisverycomplex,veryimportantandhotlydebatedissues,MrWangZejiancalledfor"elf"civillawisbeworthyofthename.Theeffectivenessofunauthorizeddisposition,alwaysPublicopinionsaredivergent,unabletoagreeonwhichisright.Thispaperputforwardthe"apparentdisposition"theorytotransform"undetermined",tryingtobuildtheunauthorizeddispositionsystemscienceinchina.本文共五章分三部分讨论了无权处分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包括前言和第一、二章,主要介绍与无权处分有关的概念以及外延。
无权处分争议如此之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无权处分的内涵和外延理解不一致造成。
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评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学说并得出本文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结论。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并不一致。
我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存在三个学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有效说”。
这三个学说均存在缺陷,相比较而言“效力待定说”更可取,但需要作出改进。
本文创造性的提出了“表见处分”的理论用以改造“效力待定说”,是目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学说。
第三部分第四段是关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第四部分第五章是关于无权处分的后果。
主要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和善意第三人撤回无效两种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包括权利人追认、行为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表见处分,而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具备的,则合同无效。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权利人追认和善意第三人撤回,研究了追认权和撤回权的概念、性质、行使以及消灭,并研究了追认之后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关系。
Thispaperconsistsoffivechaptersdividedintothreepartstodiscusstherelatedproblemsofunauthorizeddisposition.Thefirstpartincludestheintroductionandthefirstandtwochapter,mainlyintroducestherelatedconceptsandunauthorizeddispositionandextension.Unauthorizeddispositionsocontroversial,largelybecausetheunderstandingofconnotationandextensionofunauthorizeddispositioncausedbyinconsistency.Thesecondpartincludesthethirdchapter,theassessmentofvarioustheoriesexistinginourcountryanddrawsaconclusionaboutthevalidityofunauthorizeddisposal.Inthedifferentrealrightalterationmodeundertheeffectofunauthorizeddisposalisnotconsistent.Ourcountryatpresentaboutthevalidityofunauthorizeddisposaltherearethreetheory,"invalid","law"and"effectivesaid".Thesethreetheoriesareflawed,comparedto"undetermined"moredesirable,butneedtomakeimprovement.Thispapercreativelyputforwardthe"apparentdisposition"theoryinordertoimprovethe"law",isthemostconsistent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Thethirdpartistheinterfacebetweenfourthsegmentsofunauthorizeddisposalandthesystemofbonafideacquisition,thefourthpartofthefifthchapterisabouttheconsequencesofunauthorizeddisposition.Mainlyintroducestheunauthorizeddispositioncontractuponratificationbytheobligeeandthebonafidethirdpartytowithdrawtwokindoflegalconsequenceofinvalid.Unauthorizeddispositioncontractsituationincludingtheratificationbytheobligee,whohasrightofdispositionorthebehaviorofapparentdisposition,andtheabovethreekindsofcircumstancesarenotavailable,thecontractisinvalid.Thispartmainlyintroducestheratificationbytheobligeeandthethirdpersoningoodfaithtowithdraw,concept,nature,theexerciseofratificationandrightofwithdrawalandtodestroy,andstudiesthelegalrelationshipafterratificationofthelegalrelationshipandtheinvalidcontract.
Keywords:
unauthorizeddisposition;bonafideacquisition;validity;ratification;rightofwithdrawal
一.无权处分的内涵
(一)对无权处分的理解
1.对处分的理解
处分,是民法上常用的基本概念,其意义有广狭之别:
①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所谓事实上的处分,是指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更。
而法律上的处分,则是指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
②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而言,事实上的处分不包括在内。
③狭义的处分,仅指处分行为,不包括负担行为。
由是可知,民法所称处分的意义,不可一概而论,应斟酌其文义,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目的,审慎认定之。
由此可知,在谈到“处分”时,可能指三种情况,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以及处分行为。
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及法律上的处分,理论界争议不大。
争议最大的是第三种,也就是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德国法学上的一个特定称谓。
所谓处分行为,“谓直接以既存的财产权之变更、消灭为其标的之法律行为。
……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然不包含债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处分行为或者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主要来自于学界的理论解释。
因此有学者主张,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物权行为,主流观点也不承认物权行为,但是是否存在物权行为是不以立法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目前支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相当多。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否接受物权行为理论,接受处分行为与负担
行为的分类?
其实,在我国,“无权处分”中的“处分”并非仅指的是处分行为。
而事实上之处分往往构成侵权或者无因管理,无所谓效力问题。
因此,本文所论及
的“无权处分”中的“处分”,指的是“法律上之处分”,内容涵盖了德国民法里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既不包括事实上之处分,也非仅仅指处分行为。
2.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有学者认为:
“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
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得颇为独特:
一方面,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但在法律效果上与其他不承认物权行为国家的规定迥然不同。
因为无论是采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日本、意大利还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的俄罗斯都是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而我国合同法却规定为效力待定的。
另一方面,从表面上看,我国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同,都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但实质刚好相反。
我国无权处分是债权行为,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效力未定行为仅是物权行为而言,债权行为仍然有效。
这样,有必要比较我国无权处分之内涵与采纳其他物权变动模式国家无权处分内涵的不同。
若想了解与物权变动有关的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必须先了解与物权变动有关的处分行为的含义。
何谓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以引起民事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没有处分行为这一概念,处分行为是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国家的专门术语,但是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间也并非彼此不相容的,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
因此我们必须分清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处分行为含义,究竟怎样与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中相应的概念一一对应的。
(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
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其二,物权契约的核心是“物权的合意”,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交付。
德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产生下列效果的行为,即立刻转移权利、权利内容的改变或缩小、在权利上设定物权负担或者使权利消灭。
与负担行为不同,在处分行为生效后不存在后续的履行问题,处分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