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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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9年9月16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管理,规范中介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中介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时、有效地掌握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长效的服务、支持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法规、行业规范制定。

第三条凡在宁波市辖区内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携带或出示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制发的《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买卖(租赁)居间、房地产代理销售等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直接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卡是指《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卡》,是指中介从业人员通过培训、考试,经申请审核后取得的从业证明。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由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受理并经市房协审核通过并领取服务卡的人员。

第五条各房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中介行为监督和管理;负责办理服务卡各项具体业务;会同市房协处理违规或不良房地产中介行为;所属的房产交易与权籍部门要尽可能为持卡人和备案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市建委培训中心负责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培训和考试工作。

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服务卡管理工作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维护,定期开展优秀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评选活动,推进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活动。

服务卡办理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服务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相应的房地产经纪培训;

二、通过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考试;

三、签署《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公约》;

四、签署《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卡章程》。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培训和考试认定的范围应当经市建委确认或同意。

《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公约》和《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卡章程》文本由市房协制定。

第八条服务卡初始登记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由已备案(或同时办理机构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面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培训教育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服务卡信息变更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变更从业机构的,由新从业机构向属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属地房管部门根据新从业机构书面申请审批变更。

服务卡其他信息变更,由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向属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服务卡补证

因服务卡遗失、损毁的,由中介从业人员向所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机构向属地房管部门申请更换、补发;更换、补发、重新登记后的卡号与原卡号一致,均为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服务卡失效

持卡人自愿要求失效服务卡的,由持卡人或通过所在机构向属地房管部门申请失效。

持卡人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卡失效。

失效后,如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服务卡注销

服务卡经年检不合格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报市房协、市建委,市房协审核后办理注销,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持卡人在被注销后在一定时限内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再次受理其服务卡申请,具体时限由市房协在注销时明确。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经得所在机构同意,并以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申请、补发、变更、年检服务卡;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补发、变更、年检服务卡的,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鼓励、支持所属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申请、补发、变更、年检服务卡。

对于具备条件申领服务卡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备案机构不得故意拖延申领服务卡。

未申领或被注销服务卡的人员,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服务卡管理

第十四条服务卡等级

服务卡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分为三个级别,依次为A、B、C级。

一、C级,作为房地产经纪人第一次申领服务卡获得的初始等级,除了满足第六条第三、四款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建设部、人事部核发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2、持有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和估价师协会核发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3、取得浙江省建设厅、人事局核发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

4、持有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和估价师协会核发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

5、持有原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宁波市工商局核发的《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继续教育考试合格;

6、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二、B级,作为高级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C级满三年,连续从业,业绩良好;

2、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3、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4、公示后一个月内无异议。

取得市房协评选的“优秀房地产经纪人”称号的持卡人可以直接定为B级。

B级实行比例控制,由持卡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比,不超过所在地持卡人员总数的20%。

三、A级,作为资深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B级满三年,连续从业六年,业绩优秀;

2、连续六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3、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4、公示后一个月内无异议。

取得市房协评选的“十佳房地产经纪人”称号的持卡人可以直接定为A级。

A级实行比例控制,由经纪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报市建委、市房协评比,不超过所在地持卡人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服务卡的制发管理

服务卡采用印有本人照片的加密IC卡形式,由市建委、市房协统一式样、统一印制,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登记、发放;服务卡应加印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服务卡制发专用章。

服务卡应标注“姓名、性别、国籍、卡号、发卡日期、有效期限、等级”等内容;服务卡以及信用档案管理以身份证号为唯一识别码,服务卡卡号由市房协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服务卡实行网上审核发布制度。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情况,负责具体办理服务卡各项业务,并在服务卡信息平台上录入、审核服务卡(包括信用档案)的有关内容。

市房协审核后通过所属网站发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服务卡年检

市房协会同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服务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服务卡实行网上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制度。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九条服务卡的有效期限

C级服务卡的有效期为三年,B级服务卡有效期为六年,A级服务卡的有效期为九年,期满后由持卡人所在机构统一向辖区房管部门申请换发。

服务卡有效期限内应当进行年检。

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持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课程、课时、学分与服务卡等级相对应。

一、A级服务卡的持卡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至少20学分(含20,下同)的继续教育课程;

二、B级服务卡的持卡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至少16学分的继续教育课程;

三、C级服务卡的持卡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至少12学分的继续教育课程。

学分依据持卡人参加培训教育所规定课程的课时数进行计算,一般一节课(一个小时)为一个学分,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达不到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的,其服务卡等级按下列标准处理。

一、C级在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低于8分(不包括4分,下同)的,注销服务卡;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介于8至12分(不包括12分)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限期未补足学分的,注销服务卡。

二、B级在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低于16分(不包括16分)的,降为C级,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三、A级在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低于20分(不包括20分)的,降为C级,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学分获取的主要范围

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经纪人协会和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和经纪人协会组织房地产中介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和市建委培训中心组织房地产中介人员的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经市建委同意或确认的其他各类培训活动。

罚则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服务卡,记录其信用档案,并公示。

(一)存在《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公约》规定应当注销服务卡行为的;

(三)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证据证明其严重侵害企业利益的;

(四)在二家或二家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五)以个人名义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六)因信用缺失,被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或被信用档案记录2次(含)以上的。

(七)因违规被主管部门查处2次(含)以上,且违规事实清楚的。

(八)违反本办法继续教育规定应当注销服务卡的。

(九)触犯刑事法律法规。

(十)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房协认为应当予以注销服务卡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一)违反《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公约》规定,并存在《公约》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持卡人因信用缺失被有效投诉;

(三)持卡人因违规被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处;

(四)持卡人变更从业机构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持卡人中止执行(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且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六)持卡人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房协认为的其它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实,并将有关证据和处理建议等资料移交市房协房地产中介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市房协房地产中介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区分情况,分别提交相关机构。

1、一般不良行为以及违反诚信自律行为,原则上提交市房协中介自律委员会;

2、严重的不良行为,原则上提交市房协中介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市房协中介自律委员会和市房协中介主任办公会议应当根据有关资料和事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听证。

处理意见应当明确公示的期限,注销服务卡的应当明确可再次申领服务卡的期限。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准。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二○○九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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