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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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征求意见稿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企业基本管理要求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等。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

液氨使用岗位设立安全周知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十七条

1.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四)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3.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5.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排查治理;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7(*)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存在无法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冷库及制冷系统设计、安装、监理、施工安全基本要求

 

 

(一)

冷库及氨机房设计、安装、监理、施工安全基本要求

1

(*)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浙建设【2001】68号。

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

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8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按规定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承担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

施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8】94号)

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应取得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

违章建筑

不存在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的情况。

5

(*)违章建筑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不存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违章建筑。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二)

冷库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施工安全基本要求

1

(*)冷库压力管道设计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冷库压力管道应经过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按图施工。

2

压力管道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压力管道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应由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冷库及氨机房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一)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阀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要求

1

(*)压力容器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应经检验合格,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2

(*)压力管道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压力管道应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

3

(*)阀门安全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液氨阀门破裂事故的通报》(质检办特函[2007]258号),《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阀门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灰铸铁等不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阀门不得使用。

4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安全阀、压力表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检定,并在合格的有效期内。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自行检查和维保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应建立和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自行检查和维保制度,并作出检查和维保记录。

6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7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应制定符合企业使用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9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10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1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

1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3

其它设备安全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阀泄放管应接出房顶,安全阀与压力容器的截止阀应保持常开,并有标志或铅封,液位计无损坏并有最高最低标识等。

液面计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高压侧容器不应使用玻璃管液面计。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建议整改措施

(二)

冷库及氨机房安全技术改造要求

原则上按标准执行,本项为解决具体问题时的建议措施。

1

库区风向标

《冷库设计规范》4.1.2

在库区显著位置应设置风向标。

1.安装位置高于冷库最高建筑3米以上;

2.值班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进出能够直接目视;

3.如地面支架安装,安装位置选址能有效避免车辆碰撞;

4.安装强度以能抗击40米/秒以上风力为标准;

5支架材料为40*40*4镀锌角钢。

2

冷藏门安全技术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

4.2.12

1.设置应急内开门装置;

2.有醒目标识。

1.门内放置钢制撬棍、安装设置报警按钮,安装明显标志牌;

2.门外安装声光报警器;

3.报警声音:

危险警告信号音频,声压大于75db。

3

库房内无其他用房

《冷库设计规范》

4.2.17

在库房内严禁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4

氨制冷系统报警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6.4.2

1.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

2.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报警安装注意事项:

1、报警设置在值班室或控制室;

2、能有效的控制氨机的停止工作;

3、为方便控制,建议压力表为电接点压力表;

4、风机故障报警只针对风机本身设备,不断开风机电源。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建议整改措施

5

氨泵的安全保护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6.4.3

制冷剂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

3.泵的排液总表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6

氨制冷机房控制室安全技术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4.6.1

1.氨机制冷机房平面开间、进深应符合制冷设备布置要求,净高应根据设备高度和采暖通风的要求确定

2.氨制冷机房的屋面应设置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3.氨机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4.机器间内的墙裙、地面和设备基座采用易于清洗的层面

5.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通,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闭塞

6.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7.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1.氨制冷机房的屋面设置隔热层,氨制冷机房上沿设置通风间,墙体及屋面材料均为砖混材质,架空层高度800mm;

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操作人员值班室墙体为砖混材质,密闭窗采用铝合金材料,观察窗玻璃厚度5mm;

3.所有电缆及电缆桥架与配电房的进出口采用绝缘橡胶泥密封;

4.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乙级防火门建议采用钢质防火门,该防火门内衬防火材料。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建议整改措施

7

制冷容器、管道安全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

6.4.4

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8

制冷系统中采用的压力表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6.4.5

制冷系统中采用的压力表或正空压力表均采用制冷剂专用表,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者站立的平面不应超过3m。

选用的精确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应不低于1.5级;

2.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2.5级;

3.压力表或者正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

9

超高液位报警

《冷库设计规范》

6.4.6

1.低压循环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2.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不应用同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10

液位指示器

《冷库设计规范》

6.4.7

1.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

2.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11

安全阀泄压管

《冷库设计规范》

6.4.8

1.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

2.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米内最高建筑物(除冷库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的措施。

12

温度计套管、温度传感套管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6.4.9

制冷系统中气体、液体及融霜热气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冷却盘管的进出口部位,应设测温度计套管或温度传感套管。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建议整改措施

13

围栏

《冷库设计规范》

6.4.10

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

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除了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1.围栏高度一般在1.2m;

2.遮阳设施如果采用金属材料的支架,支架必须做好防雷接地。

14

氨制冷剂充注量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6.4.16

对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其氨制冷剂总的充注量不应超过40000kg,具有独立氨制冷系统的相邻冷库之间的安全隔离距离应不小于30m

15

(*)制冷空调

《冷库设计规范》

6.2.7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生产作业车间外设置适合氨使用的热交换器;

2.交换介质使用乙二醇(10%-15%水溶液)或酒精的,原来的冷风机可以继续使用;

3.生产作业车间使用环保型的氟利昂制冷剂空调。

16

(*)液氨管线

国务院安委会〔2013〕6号

液氨管线不得通过有人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1、管路拆除后改道;

2、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区域搬迁。

17

供电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

7.1.1

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及有特殊及有特殊要求的冷库应按二级负荷用户供电,中断供电会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中型冷库应按二级负荷用户供电

1.安装发电机;

2.双路供电;

3.局部重要部位用UPS系统供电。

18

备用电源

《冷库设计规范》

7.1.2

当供电电源不能满足负荷等级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备用电源

1.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备用电源;

2.也可架设双路电源。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建议整改措施

19

氨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器

《冷库设计规范》

7.2.1

1.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启动事故排风扇

2.氨气浓度传感器应装设在氨制冷机组及储液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单个传感器在氨机房内有效覆盖水平半径为7.5m,室外为10m。

事故排风机

《冷库设计规范》

7.2.2

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1.事故排风机设在机房顶板或侧墙最高处;

2、排风量按照每平方每小时183立方计算或最小排风量不小于每小时34000立方计算;

3、外墙上人工启停控制按钮与气体报警器联动开关并联安装,并可以手工启动运行。

氨机房设置

《冷库设计规范》

7.2.6

氨机房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可位于机房一侧。

1.控制室设置不影响氨机的维修工作;

2、墙体使用砖混材料,门采用二级防火门;

3、设置密闭观察窗。

20

速冻设备加工间

《冷库设计规范》

7.3.19

1.在快速结冻装置出口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

2.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启动事故排风扇、自动停止成套装置运行

3.事故排风扇按2级负荷供电

4.氨气浓度报警器应有备用电源

5.加工间应有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

6.自带蓄电池照明的灯具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1.事故排风扇按2级负荷供电,应在应急切断装置前引出专用电源线;

2.氨气浓度报警器应有备用电源,一般设置UPS或者使用在应急切断装置前引出专用电源线的电源。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依据

验收标准

建议整改措施

21

大型冷库贮氨器喷淋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

8.3.4(若液氨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也应按此条款执行)

1、选用开式喷头;

2、喷头保护面积按储液器占地面积确定;

3、水源由消防给水系统供给。

1.喷淋装置应设置在贮氨器上方;

2.管路直径必须满足喷头水流量要求来选取,2个开式喷头一般主干管直径在50mm,分支管直径25mm,连续可以安装4路分支管供水,阀门为手动或者报警器联动控制,报警器联动控制必须设置旁通阀,截止阀应设在室外。

22

氨机房应配置防护用具和急救用品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

6.5

1.防护服

2.防毒面具

3.空气呼吸器

4.急救药品

5.橡胶手套

6.灭火器

单个氨机房安全防护用具和急救用品配备如下:

1.防护服2套;

2.防毒面具2个;

3.空气呼吸器2具;

4.急救药品若干;

5.橡胶手套2副;

6.灭火器2个(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等);

7.救护绳2卷(一卷长度不小于50m)。

23

库房内电缆

《冷库安全规程》

7.10

低于0℃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温绝缘电缆。

耐低温绝缘电缆外套镀锌金属护套管。

24

库房内灯具和开关

《冷库安全规程》

7.8

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1.库房门口安装的配电箱必须防潮密闭;

2.灯具开关一般采用密封转换开关。

25

照明灯具接保护线

《冷库安全规程》

7.9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保护线(PE线)。

照明线路敷设必须3线制。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内容

依据

标准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一)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5条,

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确定防火间距,并满足规范要求。

厂房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

贮氨器中心位置与周围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13米。

(二)

(*)消防通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

(*)“二合一”、“三合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的,应满足规范要求

(四)

冷库冷藏间耐火等级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2.2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2.2条执行

(五)

相交处防火带设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5.4

当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相交处应设置防火带

(六)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应保持完好有效

(七)

氨制冷机房门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6.6条

氨制冷机房门应采用平开门且向外开启

(八)

(*)作业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

(九)

变配电所和氨制冷机房防火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9条

变配电所和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应当采用防火墙,该墙上穿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依据

验收标准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一)

辨识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七、八条

1.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二)

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二、十五、十六、十八、十九条

1.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2.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三)

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水产制冷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隐患整改)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依据

验收标准

(四)

(*)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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