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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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
三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涉及的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
(1)督察重点
①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报备资料是否齐全。
②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管理是否规范。
③2014年10月1日起,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④2014年10月1日起,是否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实行了免征政策。
⑤2014年1月1日起,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月1日起,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从2014年5月预缴申报时,对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是否允许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⑦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是否仍然存在事前审批的情况。
⑧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备案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⑨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注:
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执行。
(2)督察依据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②未及时对小微纳税人已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③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但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且未追回全部联次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退还税款的情形。
④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仍然实行了审批或变相审批。
⑤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征税款。
⑥减免税管理后续管理不到位。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人申报信息。
③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④纳税人报备资料。
(5)督察方法
①查询2014年10月份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核实税务机关是否仍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纳税人征收了税款。
②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组合查询,生成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名单,督察是否存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③对已经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抽查,督察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被督察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情况。
④查看已进行了年度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了有关资料。
备注:
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2、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
(1)督察重点
①是否按规定受理棚户区减免税项目,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②是否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是否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④是否对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⑤是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⑥是否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⑦是否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⑧是否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及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⑨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⑩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2)督察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存在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或办税人员对政策规定不了解或不熟悉,导致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未享受优惠政策;
②存在先建后批的情况,待文件批复后已错过最佳的减免税审批时间或备案时间;
③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机关不符合规定,按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而有些棚户区改造项目只有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未列入省级政府批准,不符合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④存在文件批准的项目与实际建设项目性质不相符,如有将职工集资建房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造成无法适用优惠政策;
⑤存在安置项目混乱,政府将多种形式的拆迁安置住房在异地同一个项目安置,办理相关手续时资料不齐全,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人申报信息。
③纳税人报备资料。
④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⑤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名单;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5)督察方法
①根据第三方数据,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②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
是否履行了报批报备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
备注: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中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为核准类税收优惠,印花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为备案类税收优惠。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2013-2015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
(1)督察重点
①是否按规定受理减免税,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②对符合范围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适用是否正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③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④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2)督察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③政策执行不严格或者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人申报信息。
③纳税人报备资料。
④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5)督察方法
①通过征管系统查询从事公共交通、道路客运的企业名单,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该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②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
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重点关注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定义要素;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
备注:
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