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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冲击涉税犯法工作的探讨

关于冲击涉税犯法工作的探讨

内容提要:

税收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加大税收稽察力度,尽力实现“应收尽收”,不仅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更是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

自税收产生以来,偷税与冲击偷税之间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任何一种涉税犯法都是无视国家税收强制性的结果,严峻侵犯了国家全然利益和社会各成员利益,冲击各类偷、逃、骗、抗税等涉税犯法工作,已成为税收治理、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份。

它为税收秩序整顿和标准,经济的和谐持续进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但现时期由于受税收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方面诸多因素的阻碍,冲击涉税犯法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冲击涉税犯法工作通过了几回变更,97年新刑法实施以前,冲击涉税犯法工作要紧由检察院负责,97年以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尔后冲击涉税犯法工作尽管有了专门大改观,但仍存在着专门大问题,如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文书、程序、廉政纪律等方面还存在着必然短处,严峻阻碍了冲击涉税犯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要紧从冲击涉税犯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当前冲击涉税犯法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从完善税收法律机制、增强税务内部治理、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养、优化税务外部执法环境、成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等方面,对冲击涉税犯法工作进行论述。

 

关键词:

涉税犯法  税收秩序  执法主体

 

最近,媒体披露了发生在福建龙岩市的如此一路假发票案:

犯法嫌疑人林开育为使其售假活动加倍“真实可信”,先向税务局申请缴纳小额税款,取得完税证后将上面的笔迹除去,随后,林开育将空白的完税证格式存在电脑里,“客户”需要发票时,便依照对方的要求在完税证上打印相应的内容。

至案件被查获时,该犯法团伙利用这种手腕,前后涉嫌出售专用假发票2000余份,开票金额达5993万余元。

从这起典型的假发票案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通报的一些涉税案件能够看出,当前,涉税犯法正呈现花腔不断翻新之势,高科技化的作案手腕,使得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愈来愈强。

冲击涉税犯法,面临加倍复杂的局面和严峻的挑战。

税收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加大税收稽察力度,尽力实现“应收尽收”,不仅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更是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

道理很明显,凡有偷逃税行为的交易活动,其本钱必然比依法纳税的低。

正是这种利益驱动,使得很多人绞尽脑汁,铤而走险。

任何一种涉税犯法都是无视国家税收强制性的结果,严峻侵犯了国家全然利益和社会各成员利益,冲击各类偷、逃、骗、抗税等涉税犯法工作,已成为税收治理、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份。

它为税收秩序整顿和标准,经济的和谐持续进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但现时期由于受税收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方面诸多因素的阻碍,冲击涉税犯法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就此加以探讨。

一、冲击涉税犯法的现状

(一)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

冲击涉税犯法必然要有法可依,这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大体依据,更是冲击涉税犯法,追究犯法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及相关机构的缺乏在必然程度上束缚着冲击涉税犯法的力度。

具体表此刻:

一、税法级次低。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址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①。

而我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方法及地址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址性法规上。

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固性,在适用效劳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劳低下。

如《行政诉讼法》规定:

对“显失公平”的行政惩罚法院有权裁决变更,因此法院部门以为对行政惩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惩罚就朝不保夕了。

二、缺乏专门机构。

当前的冲击涉税犯法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治理冲击涉税犯法,专司涉税犯法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

目前作为冲击涉税犯法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利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

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域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出名无实,形同虚设。

尽管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那么明确规定:

稽察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

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腕等诸多因素制约,稽察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托稽察局来冲击各类涉税犯法工作步履维艰。

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类税偷税总额、各类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

国地税分设两个稽察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样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法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法事实。

(二)税务机关执法方面存在问题。

对一个涉税犯法案件的查处来讲,税务机关的前期稽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关系着犯法案件可否顺利被移送、起诉、审判,可否依法追究犯法人员的刑事责任②。

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察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必然的距离。

要紧表此刻以下三个方面:

一、文书利用不标准,缺乏证据意识。

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

这些文书不仅是查验税务人员是不是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

而案件检查前期时期所利用的文书不甚标准为尔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

具体表现:

(1)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

依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有关文书。

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

如:

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惩罚前无“税务行政惩罚事项告知书”、下发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2)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利用。

(3)文书下发时刻错乱。

犹如时下达两种文书,或时刻上无距离或距离短,造成纳税人全然无时刻享有权利,或给纳税人履行义务造成困难。

(4)取证资料不标准。

一是取得的证据不甚标准。

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尽管盖了章,可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引供、诱供现象。

这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强,不符合法定的取证要求,经不起法庭的调查。

二、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

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据统计有35%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其缘故,许多案件确实是败在执法程序上。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需“证据确凿,利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在案件查办进程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程序,凭感觉和体会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程序缺省、程序前后倒置、程序同步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关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在“税务处置决定书”中应当写明的却没写明,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务处置决定书”的,却以“税务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关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进行行政惩罚应当告之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利的不告之,严峻侵犯和剥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执法失误。

3、违法乱纪现象存在。

违法乱纪现象存在是困扰冲击涉税犯法的重要缘故之一。

在案件查办进程中,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内部消化、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惩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把握不准确,越权惩罚等等。

应当说,某些案件得不到完全的查处,处置不到位,使犯法分子逍遥法外,是与少数办案人员不严格执法、徇私情、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不坚持依法办案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

一是在调查取证时期,相关单位、个人协助配合难。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常常会碰到某些单位或个人无端推诿、拖延,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但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那么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无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

因此显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口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

二是司法部门保障不力。

税务机关所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法案件,公检法任何一个环节显现问题,就会使案件搁浅不行。

据不完全统计,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税犯法案件结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未定、重案轻判乃至不判现象。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法嫌疑人交纳必然的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被取保,或法院压滞不审,以保代判,以罚代刑,减弱了冲击涉税犯法力度。

(四)地址政府行政干与大。

目前存在少数地址政府干与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专门是一些有阻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此刻:

一是自立章法。

有的地址以进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政策干与税务机关执法。

二是政出多门。

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

三是说情庇护。

对在地址有必然阻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

二、对当前现状的本源分析

当前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究其本源,要紧有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因素。

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人员相对不足,尤其是地税,税种多,税源小而分散,本来正常的税收治理就缺少人员,就更抽不出专职冲击涉税犯法人员。

再加上有些案件的查处明知费时费力,投入大,生效小,办案本钱高,税务机关全然就不予理之;二是人员素养因素。

办案人员综合素养的高低决定案件是不是能够查处的关键因素。

冲击涉税犯法工作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强、严肃执法执纪的工作,它要求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养。

但某些办案人员法律素养偏低、误解、歪曲、肢解税收法律法规,只懂税法,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惩罚法、刑法和微机知识不能专门好的把握利用,不能实现从“单一型”向“复含型”转变。

再加上,纳税人偷骗税手腕日趋精湛,隐蔽性强,乃至运用高科技技术。

冲击如此的犯法行为,税务系统还缺乏相应的高级专业人材和技术机构,如高级运算机专业人材、发票技术鉴定中心等;三是法规政策因素。

目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级次低,税法与税法之间、税法与相关法律之间衔接不紧,统一、和谐性较差,使案件的查处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如税法阶位低,法律少,条例多,暂行规定多,方法多,使案件所引用依听说服力不强,在起诉时期“站不稳脚”;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放在税收政策调整和税种的出台上,而对如何从整体上完善税收立法不够重视,随着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变更,立法显现了单一化、短时间化现象,加大了税法的不稳固性和执法的难度;另外某些税法规定比较笼统,该详的不详,该细的不细,实际操作性能差。

四是司法因素。

税收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为依据,以国家机械为后盾,没有司法保障,没有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冲击涉税犯法全然不可能实现。

但实际工作中,涉税犯法案件移交公检法部门后有30‰以上未处置到位或变相处置。

究其缘故不外乎司法部门或个别司法人员与犯法嫌疑人存在人情、金钱等利害关系,或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存在着利益冲突,或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及程序存在不合;五是行政因素。

行政干与,地址爱惜主义严峻是当前困扰冲击涉税犯法的一个重要瓶颈。

尽管国家也再三警告,国家税法必需统一,税权不能分散,任何地域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

但少数地域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法规,制定“土政策”,乃至领导干部越权干与税务机关对犯法案件的查处,“打招呼”、乱表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使某些重大案件在前期调查时期就夭折,使依法冲击涉税犯法大打折扣。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机制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做好税务工作永久的主题,健全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机制,为冲击涉税犯法提供靠得住的法律保障。

一是尽快明确当前“打涉办”的职责权限,执法主体资格,案件来源和办案经费等实际问题。

二是针对税收司法体系中不完善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

如对案件调查相对单位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等。

三是对一些地位重要并已大体稳固的暂行条例,能够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上升为法律,以提高其权威性、严肃性④。

如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等。

四是尽快出台与税收征管法相配套的方法和规定,提高执法的操作性,为税务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五是通过立法加大对税收犯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缩小对纳税人补税罚款的自由裁量度,以定量代替。

如对偷税的惩罚可细化为所偷税款一、3、5倍罚款三个档次,使触犯偷逃骗税罪的本钱加大,使纳税人望而却步。

(二)完善制度,严格治理

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增强治理,从便于查案的角度来成立制度来标准冲击涉税犯法工作。

一是成立案件处置事前审查制度。

成立事前审查制度,由业务精通,熟悉复议应诉及有关政策法规的人员负责事前把关,针对处置程序,依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再作决定,预防争议发生;二是深切贯彻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办案人员依法行政责任感,使做犯错误处置决定的人员受到追究,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三是对工作中显现的新情形新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做好上报工作,取得回答后再行处置,切忌盲目蛮干;四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标准税务文书利用制度。

通过完善程序、标准文书利用,将办案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步完整记录下来,透过文书,就能够清楚地反映出整个案件的起因、进程和处置结果,进而生成全面完整的有效证据,起到较好的举证作用。

(三)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养

一个涉税犯法案件可否取得完全查处,关键在办案人员素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养,才能使冲击涉税犯法工作立于不败之地。

一是切实增强对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涉税案件查办的证据意识。

教育和引导广大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专门是与自身紧密相关的《税收征管法》、《行政惩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通过旁听法院审案、讲解案例分析等途径,提高办案人员搜集、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从而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二是深切细致开展思想教育和切实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开展常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办案人员树立强烈“居官之本有三:

薄服侍,廉之本也;远声色,勤之本也;去谗私,明之本也”。

筑牢办案人员的思想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增强职业责任感,使办案人员抱着对国家和社会高度负责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态度依法从严查处案件。

三是增强“四铁”观念,提高查处钉子案、大案要案的能力。

“四铁”精神是依法治税的最好阐释,它的精华是无私,无私才能无畏,才能放斗胆子查大案子,大查案子。

四是人材的配置。

培育、引进和储蓄法律、微机人材,增强对办案人员的运算机等高科技知识的培育提高,把握网络等高科技信息技术,加大科技查案投入力度,培育适应新时期的检查骨干力量,提高整体队伍战斗力。

(四)优化税收外部执法环境

冲击涉税犯法工作第一要争取地址政府全方位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要常常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税下班作,争取本地政府的信任、明白得和支持。

既要尊重地址政府,更要保护税法尊严。

对与地址政府意见不合和一时难以查办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妥帖和谐解决;第二要增强部门协作。

冲击涉税犯法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和方面,单靠税务机关单枪匹马、孤军奋战难以取得成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和本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多沟通、多联系,理顺关系,取得政法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便在执法中达到共识,形成合力,加倍有效在冲击涉税犯法。

专门是国地两税之间要尽快成立联合办案制度,形成互通协作机制,以便完全查处统计纳税人的违法事实,为定性打下基础。

(五)成立税务警察和法院(庭),构筑税收法治爱惜屏障

从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便于冲击涉税犯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同国际接轨动身,咱们能够借鉴美国、俄罗斯、意大利等国的体会,设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议如下:

一、成立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收执法刚性。

成立税务警察机构是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保护税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整顿税收秩序,制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成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积存了成功的治税体会,值得借鉴。

这一机构的要紧任务是侦查、制止和冲击税收犯法活动,保护税收秩序,保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事,爱惜税务机关的财产和税务人员的生命平安,二、成立税务审判机构,提高税收司法水平。

税收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宪法和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法律处置税务纠纷和审判涉税犯法案件的活动,是依法治税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我国应成立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冲击涉税犯法活动,保护税法尊严,保证税务行政机关不受干与地行使税权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⑤。

要堵住税收监管的漏洞,除税务机关继续加大稽察力度之外,还需要依照涉税犯法的新特点,实行相关部门的和谐配合,综合治理。

税收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作案手腕的高科技化,要求税务部门必需改良稽察工作方式;同时,税收违法行为的团伙化、跨地域流动作案趋势,更需要增强地域和部门合作,成立冲击和防范税收违法活动的“天罗地网”。

在税收治理那个链条上,涉及到银行、税务和工商等诸多部门,只有成立各部门的有效和谐和配合机制,健全税收司法体系,成立健全社会信誉制度,才能从全然上堵住偷逃税款的“黑洞”,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注释:

①参见《人民日报》2002年11月8日张治帆的《关于审理涉税犯法案件法律适用依据》;

②参见河南省地址税务局主编的《地址涉税案件处置方法的假设干意见》第13条,1999年5月发行,河南省地址税务局内部资料。

③参见中国税务报主编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下册第210页,2000年11月份出版;

④引用关兴凯主编的《关于税收秩序与标准》第36页,中国法学院研究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

⑤引自河南省地址税务局文件《河南省关于冲击涉税犯法假设干问题的决定》第九项,第28条;2001年1月22日签发。

 

参考文献:

 一、陈刚《关于涉税犯法的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二、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治理司《新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释义》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

 3、何勤华《20世纪司法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22日出版;

 4、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

五、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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