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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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皖西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皖西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或与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学校“工作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由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设站单位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主要领导担任。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设站单位负责“工作站”具体建设工作,设站长1名,工作人员1名,由设站单位推荐、报校“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批准,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人事处职责
1.负责博士后招生简章发布及招生宣传;
2.负责博士后进站、报到、工资、福利待遇等核定发放,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等相关事宜;
3.负责组织对博士后进行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聘期考核;
4.负责组织向国家博士后基金会申报博士后基金项目;
5.负责与其他高校或相关科研院所、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6.协调安排博士后配偶临时工作、子女就学等。
二、科技处职责
1.协助组织博士后科研立项;
2.协助博士后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工作;
3.协助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4.协助人事处做好博士后的各类考核工作。
三、财务处职责
按照国家博士后基金会、省人社厅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工作站”经费的管理。
四、国资处职责
按照规定负责“工作站”及博士后人员仪器、试剂的采购与管理。
五、组织部职责
负责办理博士后党组织关系转接相关事宜。
六、保卫处职责
负责办理博士后及其家属的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
七、后勤管理处职责
协助安排脱产博士后、校外在职博士后住宿或办理租房补贴事宜。
八、设站单位职责
负责组建“工作站”,领导“工作站”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博士后招聘计划;
2.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3.博士后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5.协助人事处开展博士后考核工作;
6.协助人事处做好博士后进、出站相关工作;
7.协助科技处做好博士后科研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工作;
8.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博士后招聘
第五条博士后招聘计划的制定与发布
“工作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科研整体布局和工作站导师的科研情况,召开博士后合作导师会议,提出博士后年度招聘计划,报校“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发布。
第六条招聘博士后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国内或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首次进站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不是首次进站的博士后,年龄可适当放宽,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3.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任务。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课题主要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主持的项目及设站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为依托,由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共同协商拟定。
第四章博士后进站程序
第八条“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3.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
4.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成绩单等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处、工作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考核。
按照工作需要和择优招收的原则拟定博士后人选,报“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我校与合作的“流动站”、博士后分别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由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填写《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由“工作站”及合作“流动站”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并上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上报材料如下(各材料均一式4份):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含本人的博士生导师);
3.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6.《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原件和复印件;
7.《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原件和复印件;
8.《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
9.《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
10.《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11.《身份证》复印件;
12.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随迁落户时需要);
13.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复印件(子女随迁落户时需要)。
第五章进站博士后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是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我校正式教职工待遇。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我校“工作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经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出站(在站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经我校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并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延长期内不享受3.0万元/年博士后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博士后应遵守皖西学院和合作“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协议,按科研计划开展工作并完成科研任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完成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应提交阶段科研工作总结,参加中期考核。
在站期间发表以皖西学院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科研论文3篇以上(含3篇,其中SCI/EI/Medline收录2篇或者JCR二区以上1篇),方可申请出站,申请出站时须提交出站报告和科研项目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年度考核及出站评审,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与评审结果归入博士后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我校“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共同研究,按退站处理,同时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处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博士后不得中途擅自离站或退站,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等。
如因工作需要,经“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批准,可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六章进站博士后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经费由科研经费、管理费、日常经费和博士后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等组成,由学校列入“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年度预算。
其中管理费与日常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支出。
博士后出站后,剩余经费转入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博士后本人一般不得继续使用。
1.博士后科研经费,由博士后提出项目申请,经专家评审后,按每项不超过15万元标准资助,并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博士后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比照在职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3.“工作站”管理费,指支付给与我校联合培养合作“流动站”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4.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等,由“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和“工作站”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做出预算,报学校批准、拨付。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制度。
其中,执行岗位绩效工资的,岗位工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绩效工资参照校内同类同等人员标准执行;博士后在工作站工作期间,经考核合格,享受每年3.0万元的博士后生活补贴(其中学校承担2.4万元,博士后导师承担0.6万元);如有其他待遇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约定执行;若博士后与配偶两地分居,为其提供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单间住房,水电等费自理。
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在后勤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如无房源,学校将提供800元/月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职博士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在“工作站”工作期间,考核合格后,发放3.0万元/年博士后生活补贴,但不重复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其中校内在职博士后不享受住房或800元/月的博士后租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皖西学院”,按照学校当年规定的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为博士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国家及本站规定的各类假期。
第七章博士后出站考核与择业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方可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并上报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上报如下材料(各项材料均一式4份):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审书》;
2.《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评议书》;
3.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报告;
4.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工作总结;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博士后基金者交一式2份,在站期间未获批博士后基金者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第八章进站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其归属原则是:
1.我校出资完成的博士后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皖西学院所有;
2.我校和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流动站”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研究项目,双方约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3.我校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研究成果属设站单位技术机密,博士后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站单位的有关要求,保守技术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发表与研究成果相关的论文或进行学术交流应事先经本校合作导师同意,相关论著应注明博士后人员与皖西学院的隶属关系。
第九章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确定、任职条件、职责与待遇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确定
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实行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和合作“流动站”的校外导师共同担任。
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定可胜任指导工作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报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为该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颁发博士后合作导师证书及聘书。
第三十条校外博士后合作导师任职条件
校外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受聘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1.教授职称、博士生导师;
2.具有指导博士后经历;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至少主持1项二类以上在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校内博士后合作导师任职条件
校内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受聘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1.教授职称;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科学前沿,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项目,或主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在研横向项目,且个人账面经费余额不少于20万元。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负责对博士后的教育和培养,指导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博士后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合作导师待遇
博士后合作导师经考核合格后,每指导1名博士后,每名导师每月补贴1500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