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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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基本农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项目的资助申报、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安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信息公开等。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第二十条规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四)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者鉴证确认不合格的。

(五)3年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六)2年内,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记录的。

(七)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九)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二章现代农业项目资助

第六条本项目资助范围为:

(一)在深圳市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开展的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农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二)在深圳市区域外开展上述农业现代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的对口帮扶合作项目。

2.属于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项目。

第七条本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者监管银行方式办理。

第八条本项目资助标准根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第三方审计结果分类分档确定并依次安排资助资金,其中:

(一)A级项目为优选支持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个。

(二)B级项目为一般支持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270万元/个。

(三)C级项目为候选支持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240万元/个。

(四)D级项目为不及格项目,不予资助。

其中,同级别的项目按照项目总分高低确定资助先后顺序,总分相同的,按现场考察分数高低确定资助先后顺序。

在安排A、B档项目后,该类项目预算盘子充足时,对C类项目全部予以资助;预算盘子不足时,根据剩余预算按比例对C类项目全部予以资助。

项目总分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分综合确定,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分数的权重各占50%。

项目总分80分≦A级项目;79≦B级项目≦70;69分≦C级≦60分;D级<60分。

第九条除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申报本项目资助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市外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评分得分均达60分以上(含60分)。

第十条申报本项目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现代农业项目申报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竣工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项目资助程序为:

(一)发布申报指南。

业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初步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

(四)专家评审。

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现场考察。

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审计环节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书面考察报告。

(六)第三方审计。

对通过现场考察环节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工作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实际投资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七)公示。

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并按照规定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九)资金拨付。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农业高新技术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实施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本市农业企事业单位,具体范围包括:

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职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含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业信息化、生物育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推广和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现代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基地(深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三条本项目资助分为事前及事后两类资助方式。

对本市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采用事前全额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对本市农业企业申报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要求在200万元以上,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及其确定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除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申报本项目资助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使用的新品种或新技术,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科技成果。

(三)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不受上述第(三)项限制。

第十五条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计划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申报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八)单位监管账户开户证明(如有)。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且提供本年度最近季度会计报表。

(十)《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十一)项目团队负责人及核心骨干人员的职称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社保局网站上自助打印或由社保局开具的社保证明(验以上3人证书原件,及有无社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二)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等(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事前补贴项目可不提供)。

(十三)项目用地、用海规划许可文件及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用海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四)可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省有关批复文件、应用示范合作协议或合同、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报农业项目为可选项,无则不必提供)。

(十六)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人员、场所、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十七)新品种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时需附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权授权使用协议复印件,若为转基因品种,需另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复印件;新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时需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查新报告;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时需附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无相关证书的项目需附经国家部委、省市主管部门组织或具有资格的单位(含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

(十八)其他相关材料(如有关政府文件、前期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报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用户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验室、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证书复印件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等)。

(十九)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本项目资助程序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农业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本项目资助对象和范围为:

(一)本市注册经营的农业企业且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承租本市基本农田的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且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三)对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前20名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

第十八条本项目资助标准和方式为:

(一)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累计)、50万元(累计)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承租本市基本农田的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和“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前20名“菜篮子”基地的企业给予70万元的奖励。

具体资助标准和方式按照《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2014]204号)确定。

(五)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贴息。

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方式采取核拨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了上一年度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给予贴息的,贴息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十九条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二)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三)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五)农产品收购。

其中,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农业龙头企业的本市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非龙头企业)和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非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统一由总公司申报。

第二十条除《管理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之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资助:

(一)以个人名义申报资助的。

(二)以出资或者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子公司名义申报资助的。

(三)以外地子公司名义贷款的。

(四)同时取得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50%以上)不得由上级集团公司统一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五)申报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的。

(六)已享受广东省贷款贴息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申报贷款贴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四)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企业盖章确认);

(五)申报人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等承诺)。

第二十二条龙头企业奖励和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相关企业无需申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批复文件拟定奖励计划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菜篮子”基地奖励程序按照《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2014]20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贴息项目资助程序为:

(一)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

(三)项目初步审查。

(四)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五)公示。

(六)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八)资金拨付。

上述各项具体内容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内容执行。

第五章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1.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项目。

4.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贴项目。

(三)农产品可追溯平台费用补贴项目。

第二十五条本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补贴及奖励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项目资助标准为: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贴项目:

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农产品可追溯平台费用补贴项目:

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项目补贴总额度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补贴额度与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的总和,同时需满足不超过项目投资审计总额的40%,不超过补贴总额200万元的要求。

其中,直接投入资助额度按照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获得的不同等级对应不同补贴比例计算补贴额度,其中A级按照4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B级按照35%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C级按照3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

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额的20%计算,补贴额超过10万的按10万元计算,不足10万元按实际金额计算。

项目投资审计总额分直接投入和间接投入。

其中,直接投入是项目建设及运行必要的费用开支,包括设施设备费、项目人员费、材料费、房租、水电费;间接投入包括应用推广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和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申报本项目资助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

(二)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贴项目及农产品可追溯平台费用补贴项目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须在30万元以上。

(三)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申报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应提交法人证书。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八)往年已获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资助的,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或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

第二十九条本项目资助程序为:

(一)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

(三)项目初步审查。

(四)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采用随机不放回的方式进行抽取。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并抽取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由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

专家评审程序实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

材料评审采用专家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

通过材料评审的项目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材料评审不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流程。

现场评审采取专家评审、量化打分、划分等级的方式进行。

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确定评审等级。

评审等级对应评审分数线:

A级≥90分,75分≤B级<90分,60分≤C级<75分,D级<60分,D级不通过现场评审。

(五)第三方审计。

(六)公示。

(七)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八)资金拨付。

除第(四)项规定外,其余各项规定具体内容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相应内容执行。

第六章基本农田项目资助

第三十条业务主管部门是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按各区基本农田面积分布比例划拨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检查等;审核项目资助执行计划;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各区(含新区及深汕合作区)农业主管部门是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工程招标、设计、监理、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程管理,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所称的基本农田项目是指用于保障我市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土壤改良、地力提升、污染防控等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的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为基本农田直接服务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电力设备、深水井、蓄水池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基本农田周边围网及其维护。

(四)边坡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

(五)截污治污等农田环境治理工程。

(六)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界碑治理维护。

(七)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

第三十二条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相关规划;

(三)申报范围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

(四)申报主体为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因基本农田经营不善、使用不当或者蓄意破坏等导致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受损的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区农业主管部门不得纳入,并责成承包经营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本项目资助程序为:

(一)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函复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每年上半年,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区基本农田面积分布比例核定各区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并征求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拨付数额无意见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本年度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拨付数额有意见的,业务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各区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数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本年度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

(六)业务主管部门将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八)项目使用计划下达以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区农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具有市政工程或水利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工作,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满1年仍未实施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

(九)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现场考察或者现场评审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对项目进行抽查核验。

第三十五条获事后资助的单位应当履行资助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应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对获得的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获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审计,发现获资助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或者情形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获事前资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不得变更。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如验收意见为整改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被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条件,对受监管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事前项目验收时,应当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并将验收意见通知获资助单位。

第三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资金,列入失信“黑名单”,自拨款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报;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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