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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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
第三批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目录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主要资助以新能源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新能源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
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资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前景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及技术的购置或项目贷款贴息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新能源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一项已授权发明专利;
(2)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及以上;
(3)软件著作权两项及以上。
4.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5.项目在深圳实施;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置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
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7.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8.研究结论与建议
9.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3)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8)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11)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经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6)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
(1)-(12)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
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
(一)、
(二)条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制定本资助计划。
一、配套资助范围
1.国家/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资金主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关键设备仪器、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规模及地点,项目总投资、申请资助资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
2.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3.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4.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的下达资助计划相关文件;
5.国家/省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6.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置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
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开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12.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12)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验原件。
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申报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只批复项目建设但未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不提供第4、5条所需材料。
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第
(一)、
(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申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