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管道安全管理规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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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管道安全管理规程范本.docx

气体管道安全管理规程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气体管道安全管理规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62379

气体管道安全管理规程

Gaspipelinesafetymanagementregulations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气体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护职工的生命、国家财产的安全,保障正常生产供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小于150kg/cm2输送气体为氢、氮、氧、氩、空气、煤气的管道。

不适用于蒸汽、水、液化石油气等其它类型管道。

也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气体管道及其它工艺性需要的管道。

  第三条气体管道除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气体管道的设计

  第四条气体管道的材质、管径、壁厚选用必须符合输送介质压力要求。

阀门、法兰等也应同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管道应采用直线布线,连接要平滑无突出部位,减少急转弯,避免T型联接。

介质流速应满足不因高速可能导致事故的要求。

  第五条全厂性管线以集中架设为宜,其平面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消防及方便交通。

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宜地沟敷设。

其它性质的气体管道也应尽量不选用地沟敷设。

当需要选用时,应布置在下水道之上,冻土层以下。

  第六条可燃、助燃、惰性、窒息性气体管线不得穿越易燃、易爆仓库、变配电站、电缆沟、烟道、通风道及地下室、浴池、卧室。

也不宜穿越不使用该气体的建筑物、生活间、办公室。

当必须穿越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管线与建筑物、电力线、铁路、公路、道路、热力排水管道及管线相互之间的距离按其物理、化学性质分别应满足防火、防雷要求。

当管线经过有腐蚀性介质存在的环境,要满足防腐要求。

  第八条当管线经过河流、涵洞,桥梁或在铁路、公路、道路之下穿过,在其两侧设置阀门并加设护套管,套管两端要密封。

重要管线还应增设检漏管。

管线穿过楼板墙或地沟,亦可有护套管和采用足够厚的耐火层与其隔离,管道与套管间用不燃材料填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第九条含湿的气体管道应有一定坡度,其最低点应有泄水器。

当架空敷设时,寒冷地区有防冻措施。

  第十条可燃气体管线在其末端,重要分支节点,最高点等应有放散管、取样管、吹扫管。

在进入生产厂房总进口阀前应有取样管、吹扫管,并须引至室外。

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吹扫管的位置、高度应能防止可能引起其它事故(如雷击、燃烧、窒息等),并有挡火设施。

放散、吹扫、取样管应选用金属材料并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措施。

  第十一条管道间连接宜采用焊接等有效防止漏气的连接方法。

在需拆、卸部位或与设备连接部位应选用法兰联接。

  弯头应采用煨弯,不得选用折皱或焊接弯头。

管线应考虑热补偿。

  第十二条可燃气体与氧气管道,均需可靠接地,且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重要地段的管线分支节点,应在需要人员检查、操作的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检修平台,防护拦杆,立梯。

并涂有安全色标。

  同一种气体管道,以不等的色环数标明高、中、低压管道。

  第十四条重要地段的管线分支节点,应增设附属管线及附件,以保证不间断供气和抢修。

  第十五条多种介质的管线进人生产厂房时,应设置专门的阀门控制间。

阀门控制间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可燃气体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有阻火器,其前后应串两道阀门。

  第十六条管线应涂色标记,且指示气体流向。

  表1气体管道色标表

  管道名称涂色标志色环

  净化压缩空气管深蓝色白色环

  压缩空气管深蓝色

  净化氮气管棕色黄色环

  煤气管黄色

  氢气管粉红色

  净化氢气粉红色白色环

  氧气管天蓝色

  氮气管棕色

  氩气管灰色

  第三章气体管道的安装与试验

  第十七条安装使用的管材应具有材质合格证明。

存放期超过6个月的管材,应作外观、内径、外径、焊缝、壁厚检查。

必要时应做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使用过的旧管道在重新使用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要除锈、清洗,与氧气接触的管材、附件、阀门要脱脂。

脱脂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

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

脱脂后的管道两端应密封。

严禁用氧气吹扫。

  第十九条各类阀门在安装之前,必须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焊接工作,必须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的有证焊工进行。

  第二十一条管线施工完毕,应按各自规范及设计要求,拟定具体的强度及气密性试验方案。

强度试验:

当最高工作压力P≤1kg/cm2时,可选用气体为试验介质。

当最高工作压力P>1kg/cm2时,应选用水为试验介质。

气密性试验选用气体为试验介质。

高纯气体、氧气管道的试验介质应选用不含油、水的空气或氮气。

  第二十二条试验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气体管道试验压力

  管道名称最高工作压力P强度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压力

  氢气P≤1kg/cm23kg/cm23kg/cm2

  氧、氮气1kg/cm2

  P>30kg/cm21.25PP

  空气同氧气管道同氧气管道同氧气管道

  氩气同氧气管道同氧气管道同氧气管道

  第二十三条管道试验前不得进行油漆和保温工作。

并应将不能作试验的设备隔绝。

对架空管道进行必要的支撑和加固。

  第二十四条当用水为试验介质时,水温≮5℃,升压要缓慢,要防止结露。

当达到试验压力后观察10分钟,压力无下降,外观检查无破裂,无变形,无渗水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当强度试验合格后,可作气密试验。

气密性试验待内充气到试验压力后,管内温度降至周围大气温度后观测24小时。

当室内管道每小时漏气率:

氮、空气

  漏气率计算公式:

  A=0.24{1-[(273+t1)P1]/[(273+t2)P2]}

  P1--管道试验开始时绝对压力平均值(mmHg或kg/cm2);

  P2--管道试验终了时绝对压力平均值(mmHg或kg/cm2);

  t1--管道试验开始时管道内气体平均温度℃;

  t2--管道试验终了时管道内气体均温度℃;

  压力、温度的测点应选择在能代表系统状况的位置,且测点n>2。

  第二十六条气密性试验合格的管线应在运行之前进行吹扫,开始吹扫应缓慢进行。

以免发生撞出、摩擦发热、急剧氧化等,以后可逐步加大到工作压力吹扫。

  第二十七条一般气体管道,可用空气、氮气吹扫。

待吹至无灰份、水份、油份为止。

高纯气体应用不含水的干燥氮气、空气吹扫。

吹扫用的各种气体应引到室外放空。

  当选用输送介质为吹扫气体时,气体是可燃的,其排放口,应远离火源、并顺风向划定封锁区,区内严禁火种及其它燃物。

  第二十八条管线检漏,可用肥皂水涂抹检查,或用专用检漏仪器检查。

严禁使用明光检漏。

  第二十九条吹扫后的管线,用输送介质进行置换,并须作管内气体成份分析,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四章气体管道的管理和检修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气体管道及设施由其动力部门统一管理。

并负责建立和贯彻运行、巡视、维修、验收规定。

  第三十一条投入运行的气体管道,应定期检查、检验、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管道进行维修时,应将检修部位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断开。

动火部位的设备或管道要敞口、泄压。

当需进入管道内部检修时,应同时做含氧量及气体成份分析,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特殊情况下,不能停气检修时,检修方案(含毒害危险,防范方法,责任人等内容)必须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不允许带压、带气维修氧气管道。

维修人员及其使用的服装、工机具严禁沾有油污。

  第三十五条在易燃、易爆气体,氧气管道(包含与其相连的设备,使用此类气体设备的工作间)进行修理、动火,必须办理维修作业票或动火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在有人监护下进行检修、动火。

  第三十六条应根据检修、动火作业危险程度,将检修、动火作业分成若干类,明确各级人员对各类动火、检修作业批审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检修作业票应包括修理项目,修理时间,主要危险及对策方案,修理项目责任人、操作人,防护措施和监护人、批准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动火证应包括:

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原因、动火方式、动火责任人、操作人、现场防护措施、监护人、各级审批人、批准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检修地下敷设的管道时,应参照执行“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Gjj6-85)有关规定,并重点采取防窒息、防中毒、防燃烧、防爆炸措施。

  第四十条易燃气体管道或氧气管道(含使用该介质的设备)动火,必须先行吹扫。

并在检修、动火前30分钟内进行成份分析。

经连续三次分析其含量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时,方可检修动火。

检修、动火时应随时检漏。

  第四十一条管道、阀门、水封等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火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

  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室内排放可燃气体,惰性及窒息性气体。

吹扫、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散管进行。

  第四十三条当空内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当系可燃性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时,不得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一切操作。

  第四十四条当采用电焊方式动火时,应将焊接部位与未停气部分断开,并可采用气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不得将可燃、助燃气体金属管道作为交流电气设备的防护接零(地)的干线。

  第四十六条动火所使用的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电焊机应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

易燃作业区内检修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使用的工具、机具等要有防火花及有热量隔绝措施。

不得将火种,高温带人(传人)禁火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电子工业部。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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