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718727 上传时间:2023-07-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docx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doc

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

广场舞,这种中国大妈大爷自发形成的、自娱自乐的健身活动,近年来展现出令人惊叹的生机与活力。

广场舞把众多的中老年朋友聚到了一起,强健身体、愉悦心情、结交朋友、增进交流。

这种健身与社交相结合的活动,为中老年人的生活增添了情趣与快乐。

遗憾的是,广场舞给中国大妈大爷带来享受的同时,却给另一群人带去了噪音的烦恼,广场舞高分贝的伴奏舞曲,能覆盖方圆几百米,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正常的生活,广场舞逐步陷入扰民舞的尴尬境地。

一群人的狂欢,引发了另一群人的不安,广场舞成了多种争端的导火索。

水弹、泼粪、放藏獒、架高音炮近年来,广场舞扰民而引发的报复行为在各地频现,然而,随着中国进入老年社会,健身热潮兴起,人们更关注生活的品质。

在这样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广场舞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

中国特色的广场舞并非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

1940年陕北的新秧歌运动就与现在流行的广场舞颇有渊源。

1943年中共中央文委确立了戏曲运动为战争,为生产及教育服务的总方针。

陕北政府为了使秧歌这种兼具舞蹈和戏剧的艺术形式为社会再组织服务,发起了新秧歌运动。

在1940~1950年代,中国各种改造、跃进等社会运动,也在新型秧歌舞渲染的喜气吉祥气氛中进行。

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资深专家、哈佛大学教授费正清(J.K.Fairbank约翰金费尔班克)和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主编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早期年代一章记载:

年轻人,特别是参加示威和游行的年轻人中,学会并且表演秧歌舞成为时髦之举。

中国特色广场舞在1960~1970年代的中国被演绎到最大极限。

文革时代的中国革命群众们在广场上、大街上、草坪里乃至乡村的禾场上跳忠字舞,以表现他们对革命及其领袖的忠诚。

1980年代初,中国有限开放关于交际舞、迪斯科等舞蹈的禁令。

1980年春天,就有一群年轻人在圆明园公开跳迪斯科,其中很多是参加过星星美展、四月影会的年轻文化人。

1980年6月和1983年5月间,公安部、文化部先后两次下发《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要求公园、广场、饭馆、街巷等公共场所,禁止聚众跳交际舞。

1990年代,中老年人在街道、广场上的主要交际纽带是各种气功。

但各种气功偏离了气功练习的本原,成了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敛财和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后被禁绝。

此时体育局提供的广场舞成本低廉、灵活易学、利于集体参与。

市民体育形式替代气功成为城镇中老年人的新兴社交纽带。

2005年开始的创文创卫活动,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全民健身活动,从国家行政层面为行政力量推动广场舞提供了土壤。

在《全国文明城市数据指标细则》中,对群众体育的发展有明确的要求:

业余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数量每街道不少于15支;区级大型广场文化活动次数每年不少于8次。

各地方政府将初现的大妈广场舞标定为适合推广的体育文化活动。

这些年来,广场舞因其良好的健身效果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受到中老年尤其是中年妇女的青睐,而在实践中,因为组织混乱,参与者素质普遍较低,逐渐成为扰民的代名词。

但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大妈大爷们无视他人的安宁权。

在有的发达国家,社区里就为居民们建设了专门的娱乐健身场所,他们对这些公共设施都舍得大手笔投入。

中国内地公共娱乐场所配套的严重滞后,导致了广场舞场地的缺失,大多数舞池只能安放于住宅小区狭窄的空间里。

围绕广场舞的摩擦与纠纷不时出现、不断持续。

广场舞起源于广场,散布于几乎所有公共场所,重灾区在居民小区;立法治理的重点不是广场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扰民,对噪音扰民应该是零容忍的惩处,对广场舞行为则需制度化的引导规范,而不是因噎废食强令禁止。

大妈大爷有跳舞的需求,政府应该满足。

既要保护群众性健身活动,又要破解其他人受广场舞烦扰的问题。

社会规范的遵守需要各方共同约束,不应把责任归于大妈一方,适度的协商、沟通才能避免矛盾激化。

西班牙就设有噪音管制条例,一女钢琴家在家练琴影响邻居,被检方要求入狱16个月,还要缴纳数千欧元罚款。

钢琴家的钢琴声影响他人了也是噪音,广场舞嘈杂的人声和伴奏更是如此。

其实,对广场舞扰民的治理并非无法可依《。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那么,既然有法可依,广场舞扰民缘何屡禁不止?

其关键还在监管不力、执法缺位。

近日,江苏泰州市规范广场舞,不扰民成硬杠杠。

据泰州市体育局统计,目前活跃在全市镇街、行政村的晨晚练点有2276个,参加健身的市民大军有30多万。

该市近期出台了晨晚练点管理办法,每年评选优秀健身点,给予资金和器材的奖励。

评选办法将不扰民作为硬性指标,一旦有投诉,将行使一票否决权。

江苏启东正确引导广场舞,以社区休闲文化广场、公共服务中心、网格健身点等阵地为依托,免费赠送拉杆式音箱,在全市城乡和社区建设了236个正能量加油站,组织广大市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科普、体育等活动。

但面对高考遇上广场舞这一考题,启东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让大妈们停下舞步,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复习考试环境。

广场舞礼让高考,给高考冲刺的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备考环境,这体现的不仅是一种舞德,也是一种礼让美德。

古语说得好:

礼让一尺,得礼一丈。

静音护考,为考生降噪,广场舞大妈大爷们暂时偃旗息舞,待高考结束后再继续,广场舞礼让高考已成为一年一度的规定动作。

毕竟,高考对于每个学生都是人生至关重要的转折点,为考生们营造安静的氛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由此可见,制止广场舞扰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废食的禁止,而应当是因势利导的规范。

一是通过对广场舞订立公约,对其活动做出时间选择、地点划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引导其提升公德意识和自控素质。

二是对于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则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能姑息迁就。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罗教讲建议,政府应当修建专门跳舞的场所,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各地出台地方规范,限制跳舞音乐的最高分贝,指导大妈们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进行广场舞活动。

通过法治、德治、自治、技治四结合的办法,逐步理顺各项管理难点。

如果广场舞大妈大爷们能有合适的舞蹈区域与居民住宅有足够距离、有良好的隔音措施,同时能遵循广场舞规范,在自己享受广场舞乐趣的同时也为他人着想;政府能提供多层次、多品类的公共服务,能对广场舞合理引导、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广场舞扰民问题自可迎刃而解。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管理社会过程中,依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行政机关大量行政行为都是直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它不是行政立法,但接近行政立法。

从另一角度讲,它与行政立法不存在实质性分界,现在法律授权制定文件的行政机关增多,且今天的文件明天可能就上升为规章,文件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

这类文件虽然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但因为该类文件没有具备立法的条件,没有达到立法的标准或没有经过立法的法定程序,所以不属行政立法的范畴。

例如:

国务院是有权发布法规的机关,享有立法权。

但国务院发布的有些文件,没有经过合法的审议、审批、总理签署,最后以命令形式发布这些程序,另外,文件没有使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不符合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故不属行政立法。

 

第二类文件由不享有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

例如:

国务院办公机构、部分直属机构及部委归口管理的局机构等,法律未赋予它们制定规章的权利,然而它们行使着非常广泛的行政权力,发布了很多的文件。

例如:

国家工商总局就颁布了大量的文件,我们法院就是受益人。

 

第三类文件由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这类文件数量最多、领域最广泛,基层法院审判中需要选择适用最多的是这部分。

 

文件是依法的授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它在行政管理领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在行政诉讼领域,诉讼当事人可作论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进行合法审查后,可据此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文件。

但是,文件的制定由于程序相对简便,加之制定机关可能就是最大利益人。

例如,交通行政机关制定交通方面有关收费标准,税务机关制定某些税费标准,工商机关制定有关工商收费标准,特别是罚款,明交国库,实际绝大部分归自己,且制定的规定中,强调的多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忽视行政机关的责任。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若干文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有详细规范,但这些规范从未直接告知相对人,从未向社会广为告知,被处罚人被处罚后才知道有这些禁止性规定,而对行政机关的规范,就是在最后的章节里,有一个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例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就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最后部分是: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此规定在实施中追究什么责任,怎么追究,根本不好实施。

这些规定笼里笼统、模模糊糊,从没见到一个适用这些文件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案例。

另外,文件的制定还有最大权利者的意志等制约因素。

所以,文件的制定难免有不合法的情形。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文件虽然不属行政立法的范畴,但由于对行政相对人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以,又要和法律、法规、规章一并适用。

故文件就存在着选择及合法性审查的必要。

文件的制定首先要符合《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即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与立法精神一致,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法律必须遵照,依照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必须参考,文件不属立法范畴,文件只能结合考虑,一旦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则不合法而不能适用。

其次,文件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使其效力达到每一方面的实处,如果文件的适用无益于此或产生负面作用,则不应适用或不能适用。

例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国有财产的征收”,也就是说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国家法律制定有关规定,规章、文件均无权制定。

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文件却屡见不鲜。

对此,审理中应是不应适用的。

 

对于上述三类文件,第一类见之甚少,了解不够,只浅议基层法院常见的几种文件的适用。

 

1、法律授权制定文件的机关应制定而未制定,而地方权力机关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的适用。

例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收益的标准。

但法律授权的机关国务院始终没有制定相关标准,而我省人大授权我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收益标准,津市市人民政府在2003年至2005年分年度制定了我市国有土地收益征收标准的文件,对此文件如何看待?

首先,该文件的制定有省人大法规的授权,有合法的依据,不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其次,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该土地收益征收标准,则土地收益必须征收,只是征收的多少由国务院确定,然而国有土地多、散、价格差别大,国务院制定统一标准实难进行。

这样,在国务院未制定该土地收益标准的情况下,津市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地段、分年度在法规的授权下制定相关标准,与法的精神一致,并且在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严峻形势下对该项法律的实施显属必要,在涉及此文件的案件审理中就应予适用。

 

2、法律授权相关机关制定而相关机关未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法定立法机关也未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

这类文件严格地讲不合法,因其无法律的明文授权,但是因其与法的精神一致,对法律的实施起到了极大的辅助作用。

该类文件的适用应当慎重考虑。

例如: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的新修改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国务院应制定而至今未制定相关规定。

这样,一方面公路养护刻不容缓;另一方面,公路养护费用的征收又无依据,许多省市人民政府就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依据91年交通、财政、计划物价三部委的相关规章颁布了《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章。

我省的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车辆拖欠交通规费的,不能当场补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可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暂扣车辆。

”对于此规定,省交通部门在执行中,由于暂扣交通规费证件,没有扣车便于收取相关规费,于是省交通部门废除了交通规费证件的使用,而制定按月交纳规费的文件,即制定对凡欠费的车辆均直接扣车的文件,对于此文件在审判中是否适用,则应予商榷。

再例如:

今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保障”,对此,我省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城镇义务教育对学生收费,乡村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很明显此文件违反法律规定,在适用中,陷入二难,不适用它,政府财政拿不出钱,义务教育的学校则因无钱办学难以运转,而有违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少儿接受教育的权利的精神,适用它学校不正常运转,学生有书可读,但又违法,如此不知如何是好。

 

3、法律未授权任何机关制定,而地方政府机关制定的相关文件。

例如:

我国防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对此,有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防洪所需投资制定摊派、征收干部工资、百姓财产的文件,这些文件没有法的授权,违反我国关于立法、关于征收的法律精神,显属违法,不能适用。

 

在文件的适用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引用,对不能适用的文件,人民法院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宣布文件违法或直接撤销它,只能提出司法建议或提出监督审查要求。

 

另外,因文件制定的机关不同或程序上的不完善,合法的文件同时适用产生的冲突,可参照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冲突的规定。

 

1、不同级别文件冲突的适用,因行政机关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规定,为合乎权力行使运行规则,故上级的文件优于下级的文件。

 

2、平级文件的冲突,参照法律冲突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文件、新文件,同属特别文件或新文件的,以属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或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综上,文件具有法的效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进行各种活动中必须遵守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和规章一样参照。

 

张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